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个人独资企业入股合同5篇
个人独资企业入股合同5篇篇1甲方(独资企业):__________乙方(入股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和业务,乙方对甲方的业务前景和发展潜力充满信心,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入股合作事宜。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独资企业入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
二、入股事项1. 入股方式:乙方通过出资购买甲方企业股份的方式成为甲方的股东。
2. 入股金额: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购买甲方企业股份比例为______%。
3. 入股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企业经营管理1. 甲方应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
2. 乙方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双方应共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利润分配1. 企业的年度净利润,应按照甲方和乙方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体现。
五、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1. 合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质押所持有的企业股份。
2. 如乙方需在合同期间内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商达成退出协议。
3. 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按照约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风险承担1. 双方应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遭受损失,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违约导致企业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_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企业的组织与运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高效地开展业务。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为:(企业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
第三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人姓名)以下简称“投资人”。
第四条本企业住所:(住所地址)。
第五条本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描述)。
第六条本企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追求卓越,为投资者、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二章投资人第七条投资人是本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享有本企业全部资产的所有权。
第八条投资人享有以下权利:1. 决定本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任命或解聘企业负责人;3.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4. 收益分配权;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投资人承担以下义务:1. 依法缴纳企业税款;2.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3. 依法承担企业债务;4. 保障企业资产安全;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企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一条投资人担任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企业。
第十二条本企业设立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理的任命、解聘和薪酬由投资人决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本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本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包括:1. 财务管理制度;2.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3. 生产管理制度;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质量管理制度;6. 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本企业应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
第十八条本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企业财务年度为:(年度起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财务报表包括: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现金流量表;4. 财务状况说明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以及外国人。
其性质为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
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方式:没有最低资本,可土地出资,税务出资,但不可劳务出资。
所有企业只有合伙企业可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
法人不能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清算问题:自行清算:指定清算:自己不去清算或没有人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清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清算债券债务,只能由法院来指定清算。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分类: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人没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跟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能从事跟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因为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如果以劳务出资,不能确定其劳务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共同执行合伙策略,也可以委托个别几个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普通合伙里,合伙协议如果约定说推举某一个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如果担心其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如何约束他?能不能约定将亏损全部归属于他呢?这是不可以德,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但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一样: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以专业知识来出资,合伙人也是普通合伙人,但特殊在责任承担的方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
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1。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
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
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
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三、适用法律不同1。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企业股东禁止限制条件
一、自然人股东(一)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legal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确定法律结构(legal structure)公司的法律形式就是公司的组成类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无限合伙、个人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等等,这就是法律结构。
指的也就是法人的类型。
有远见的企业家必须先确定最适合企业需要的法律结构,再决定如何组织企业。
考虑到多百年的税法、债务环境、融资环境及商业形式的复杂性,这样做是必要的。
三种基本的法律组织形式是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
因为每种形式都有它各自的优缺点,因此不能说其中哪一种优于其他几种。
企业家各自所处的环境、所关心的对象及需要将影响最后的选择结果。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定义: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
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段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
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
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
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分配方案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分配方案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分配方案1. 背景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独自投资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形式,该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完全掌握在该个人手中。
股权分配即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将其所有权相对于其他参与方进行分配的行为,旨在确立各方在企业中的权益和权力。
2. 股权分配原则(1)平等公正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平等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参与者在公司中的权益,确保所有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和实现。
(2)风险承担原则:股权分配应考虑各方在企业成立和运营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分配应与风险大小相匹配,使参与者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3)贡献绩效原则:股权分配应考虑各方在企业中所作出的贡献和绩效,尽量将股权分配与参与者的贡献和绩效相联系。
(4)发展激励原则:股权分配应能够激励参与者积极投入工作,增加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速度,从而使得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3. 参与者及股权分配(1)企业所有人:企业所有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创始者和投资者,应拥有绝大多数的股权,以确保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该股权比例视企业初始投资规模和预期盈利情况而定,通常应在70%以上。
(2)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高管和核心层级人员,他们负责企业管理和决策。
股权分配应考虑他们的贡献和绩效,通常在10%至20%之间,具体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技术研发人员和员工:技术研发人员负责企业的产品研发和创新,员工负责企业的运营和生产。
股权分配应考虑他们的贡献和绩效,通常在10%至20%之间,具体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风险投资人:若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获得外部资金支持,可以向风险投资人进行股权出售。
股权分配应确保风险投资人的投资比例与其出资比例相匹配,一般在10%至20%之间,具体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 股权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参与者积极投入工作和奉献,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引入股权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1)股权期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给予特定的员工和关键人员股权期权,在特定条件下享有购买企业股权的权利,以期激励他们积极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吗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完整版
2023年度: 个人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保护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_________(个人独资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企业”)。
第三条本企业在本章程中简称“本企业”。
第四条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及经营范围第一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本企业经营范围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第一条本企业设立董事长, 由________________担任;设立经理, 由________________担任。
董事长代表本企业进行对内对外的活动。
第二条董事长和经理具有独立的职责和权利。
董事长负责本企业的全面工作, 经理负责本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营运。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监事会, 由________________担任监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监事, 监事会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企业的投资与股权第一条本企业的出资人为个体工商户_______________, 其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享有本企业的全部股权,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股权。
第五章企业财务管理第一条本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控制制度。
本企业应当设立财务主管, 具体由董事长或者经理兼任。
第二条本企业应当按照编制预算、核算财务、审计、报告等程序进行财务管理, 确保财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法定限制;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财产的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6.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9.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法试卷(B卷)
广西财经学院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经济法》课程期末试卷(B)卷 适用班级:会计1321-1325 时 间:120分钟 (闭卷) 考试课程 课程院部:法学院 题 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 分 核分人 应得分 20 20 10 10 40 实得分 得分 评卷教师 一、单项选择题 ( 每小题1分,共20 分)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监事会 C 。
职工代表大会 D. 董事会 2。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3.下列可以以劳务出资的有:( ) A .有限责任公司 B.个人独资企业 C.合伙企业 D.股份公司 4.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
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 。
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
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姓名:学号:班级: ……………装…………………订……………………线………………………装……………………订………………………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C.处分从合伙企业分取的财产D.合伙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 )A.股东人数的多少 B.股东责任的不同C.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 D.公司是否可发行股份7.股东不按章程足额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补交外,还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 )A.公司B.全体股东C.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D.工商行政管理局8。
司考自测题与答案解析——商法(一)
司考自测题——商法(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含1-15题,每题2分,共30分。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公司中,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的是: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上市公司2.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
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下列关于公司中的职工代表,表述正确的有:A.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C.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D.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可以为二分之一4.甲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下列议案中可以不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A.增发股份B.发行公司债C.修改公司章程D.与乙公司进行合并5.甲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乙股份公司货款期满不还,乙公司董事会一直未追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连续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3个月,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B.王某、李某、于某连续合计持有乙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C.乙公司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起诉讼的,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D.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乙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王某、李某、于某三人有权不向监事会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6.甲股份公司于2006年1月成立,李某是发起人之一,同时还担任公司的监事,2008年5月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李某于2008年8月从公司离职,下述李某转让自己股票的行为和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于2007年3月,李某将其名下股票的10%转让给孙某B.李某于2008年7月将其名下25%的股票出售C.2008年9月,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李某其于将所有股票出售D.李某作为发起人,三年之内不能转让股票,故上述转让行为均违法7.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判断正确的有:A.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B.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元C.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D.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可以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8.甲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其运行过程中,九天考资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B.甲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C.甲公司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D.甲公司的经理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9.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组成了甲有限公司,由于三人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矛盾,互相之间不配合,致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张三欲向法院请求解散甲有限公司,关于该诉的被告说法正确的是:A.以甲有限公司为被告B.以李四或王五中的任何一个为被告C.以李四和王五为共同被告D.以李四、王五和甲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10.某股份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下列人员中,债权人有权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是:A.公司的股东B.公司的董事C.公司的控股股东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正确的有: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自然人B.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12.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 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 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 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特征
4)企业的非法人性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仅是一个经营实体, 而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析案例
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 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 且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这就决定 了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 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概念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 实施了,这部企业法对开办企业、债权债务等经济行为产生 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概念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权利方面: • 1、企业财产所有权 • 2、自主经营权 • 3、申请贷款权 • 4、取得土地使用权 • 5、拒绝摊派权
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 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 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 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 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
1、设立的条件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5篇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5篇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17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公司下列再次发行债券的行为不应核准的是:( )A、该公司在不久前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虽然已经募足,但是时间间隔未满1年B、该公司欠银行1000万元且已经到期,银行同意1年后再还C、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45%D、该公司对上次公开发行的债券迟延支付本息,到1个月前才消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发行方式【答案】:C【解析】:考查再次发行证券的限制。
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不仅必须没有第18条规定的情形,而且还要满足第16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要求发行的间隔时间。
B选项银行同意延期,不属于迟延支付情形,正确。
C选项不属于第18条的情形,但是违背了第16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
D选项虽然迟延事实,但已经消除。
故D选项正确。
2.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7题,单选)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股东的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股东与合伙人的知情权。
A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转让个人独资企业需遵循明确程序,包括提交转让协议或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等。
办理时需准备一系列必要材料。
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转让合法进行,保障企业权益。
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股权转让吗一、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股权转让吗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转让股份的。
但由于个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转让股份前要注意通知债务权,清偿债务后,才能转让。
二、股权转让流程股权转让流程:先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然后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接着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较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股权转让的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较为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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