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药品)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原辅料、药包材监管2012.04
一、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监管体系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注册为行政许可项目,SFDA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FDA 负责原辅料的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管理。
近几年,我国不断学习美国FDA的药品管理经验,逐步推进药品管理制度改革,多次征集DMF制度意见,原先的原辅料和药包材的注册制度将逐渐被DMF备案制度取代。
1、我国原料药的监管体系原料药是指化学合成、半合成以及微生物发酵或天然产物分离获得的,经过一个或多个化学单元反应及其操作制成的,用于制造药物制剂的活性成分,简称API(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原料药归入药品管理,对原料药(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实行SFDA统一审批的生产许可制度,制药企业必须取得GMP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需全套技术资料,与制剂同时申报(仿制药除外),符合要求的发批件;申报可分为新药、仿制药(已有国家标准)、补充申请、进口和进口再注册这5类,但如果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则可以不注册(按化工原料论)。
目前,我国原料药的法定标准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等。
如果原料药尚无相关法定标准则需根据SFDA审评中心颁布的系列指导原则进行质量研究,自行拟定企业标准后连同制剂一起按新药申报,批准后该原料药实行试行标准。
另一方面,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SFDA颁布了《CTD格式申报药学部分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原料药)》和《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格式(原料药)》等,预计数年内CTD申报将取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由于药品注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原辅料及药包材的DMF制度(Drug Master File,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SFDA已于2008.03完成DMF制度框架初稿,并于2010.09.16发布了“关于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30再次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督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日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从控制生产原料卫生标准开始确保明胶使用安全
从控制生产原料卫生标准开始确保明胶使用安全本文笔者通过比较食用明胶、药用明胶、工业明胶等明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安全性能指标,分析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明胶原料的要求,讨论明胶质量控制方法。
为确保明胶质量,应加强明胶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从生产源头把住质量关,将明胶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标签:质量控制;质量标准;明胶;安全性一些企业以工业明胶生产胶囊[1],也曾多次出现“以皮革废料为原料”制备食用明胶等违法行为[2-3]。
卫生部通知[4]要求清理整顿:“1使用皮革废料、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
2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
”本文就此讨论对食用、药用明胶生产原料的控制要求,以确保明胶产品质量。
1 对明胶生产原料的卫生要求《食品安全法》[5]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6]第二十二条规定明胶生产可以使用:“(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俗称为毛边皮、二层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厂整理加工的清洁骨粒和直接收购的自然风干的骨料。
”并规定禁止使用:“(1)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2)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
”《轻工行业标准》[7]对食用明胶也要求原料“应为动物的骨和皮等,严禁使用制革鞣制后的任何废料。
”对于药用明胶,《轻工行业标准》[8]第“4.1”条原料要求中明确规定:“应来自于非疫区”,“应来自于经有关部门检疫为健康的动物”;而且“不应来自于经有害物处理过的加工场”,“不应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并且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应添加任何有毒有害化学品。
浅析仿制药与仿制药国家标准
浅析仿制药与仿制药国家标准近日,美国辉瑞公司的“万艾可”专利保护期结束。
国内厂商随即宣布以“万艾可”为仿制对象的国产“伟哥”即将上市。
由于畸低的仿制药检测标准、药品辅料无强制规范等原因,占国产药多数的仿制药都不太靠谱。
仿制药占据国产药品的大部分,但与之对应的仿制药国家标准却非常低;一些能通过的仿制药检测的仿制药,和原研药效果有云泥之别;中国药用辅料监管乏力,仿制药的辅料质量值得怀疑;国外仿制药仿的是原研药,中国药企却仿制国内先上市的仿制药,药效越仿越差。
仿制药是指专利药品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不拥有该专利的药企仿制的替代药品。
除了中药和为数不多的生物药品,由于中国药企无力自主研发化学药品,仿制国外药企的到期专利化学药品成为大部分中国西药制造企业的生存之道。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的《2010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2010年中国批准的仿制药为651件,占批准药品注册审请总数的73%。
2003到2005年,通过审批的仿制化学药品占到了97%,自主产权化学药品仅有17种。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规定,只有在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剂量、使用条件和生物等效性上都和原研药一致,才是合格的仿制药。
而中国现行的仿制药质量标准主要看活性成分和外观、性状是否和原研药相符,而对仿制药和原研药在给药途径、剂量、使用条件和临床效果上的一致性标准“仍在探索”。
对日本仿制药标准较为了解的上海药品检验所专家谢沐风就直接指出,中国仿制检测标准的目的不是“反应药品品质”,而是“为了让药品合格”。
这种只“看脸”不看疗效的标准无异于舍本逐末,让中国药企陷入了“标准低-研发投入少-只能仿制国外药”的恶性循环。
衡量仿制药是否和原研药一致性的最基础的检测是“体外溶出度曲线”检测,即利用体外模拟人的肠胃环境检测药品的生物利用度指标。
若仿制药和原研药曲线和生物利用度接近,临床效果也应较为接近。
从2008年开始,中国开始了探索性质的“全国评价性抽查”,结果是在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几乎100%合格的情况下,大部分药品和原研药的溶出度曲线都相去甚远。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当前,我国药用辅料行业还存在不少问题:中国药用辅料的发展速度跟不上中国制药工业的发展速度;国内药用辅料的品种、质量、标准等均落后于国际水平;国内药用辅料产业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法规,整体水平与跨国企业还有很大差距。
而关联审批政策的实施,将对药用辅料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药用辅料行业的整合大幕将拉开,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行业规范将成为趋势。
为更好的推进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促进中国药物制剂的快速发展,第六届PhExFEST中国药物制剂节暨2018中国制药科学家大会将于6月9~12日在重庆举行。
会议前夕,本报特别采访了多家药用辅料企业、制药企业、医药大数据平台等负责人,谈谈他们对目前我国药用辅料行业现状的看法。
施拥骏PHEXCOM国际药物制剂网和PHEXMALL国际药用辅料商城CEO,中国药用辅料发展联盟(CPEC)秘书长。
从事药用辅料行业近20年,曾在全球知名药用辅料企业工作了10多年,是该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员工,负责中国市场的销售和技术支持。
目前该企业已在中国投资建有二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其中一家是合资企业。
2010年辞职创业,为制药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搭建了线上线下沟通的平台;为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
PHEXCOM 泛科医药PHEXCOM 泛科医药成立于2010 年3月,是制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之一,专注于药用原辅料搜寻采购,质量审计,注册登记,推广培训等服务。
其核心运作团队由制剂技术专家,质量认证专家和药用辅料专家等共同组成。
PHEXCOM 的运作理念:倡导药物制剂技术应用与信息资源的交流共享,为制药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交流,采购供应和专业咨询服务。
建政府企业沟通平台对于关联审评的实施,施拥骏认为最主要的是可以更好的节约资源,免去对一些疗效低、作用不大药品的审评,转而鼓励创新,把审评的资源释放了,有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来审评更好的新药(如抗肿瘤药),最终是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能用上效果更好的药品。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较2017年第146号公告,范围扩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均适用于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
7月有许多重要的文件发布,其中2019年第56号公告对原辅包厂家、制剂厂家有重要的影响,56号公告发布的内容较多(后有详细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有几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
••原料药技术审评将收费。
目前的收费标准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中药品的收费标准。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原料药需进行GMP检查。
••原料药的变更申请需经过批准,依据的法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新增“原辅包登记人”概念。
2017年第146号公告的描述是“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或者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在药品制剂申请中同时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资料(资料要求参照本公告执行),不进行登记。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咱今儿就来说说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看啊,这药用辅料就好比是一道菜里的调料,虽然不是主角,但那作用可绝对不能小瞧啊!要是这调料出了问题,那整道菜不就变味了嘛!药用辅料的质量,那可是直接关系到药品的安全和效果啊!咱老百姓吃药不就是图个能治病嘛,如果因为辅料质量不行影响了药效,那得多闹心啊!所以啊,生产药用辅料的时候,那可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
就好像盖房子,你得把根基打牢了,这房子才能稳稳当当的。
药用辅料生产也是一样的道理,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就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随便便找个供应商就合作了,得找那些靠谱的、有信誉的。
这就跟咱交朋友似的,得找个靠谱的朋友,不然哪天被坑了都不知道。
生产过程那就更不用说啦,那得像呵护宝贝一样精心。
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温度啊、湿度啊、操作流程啊,都得严格按照要求来。
你说要是温度高了或者低了,那不就跟蒸馒头火候没掌握好似的,馒头能好吃吗?药用辅料能合格吗?还有啊,工人师傅们也得有责任心呐!不能上班就迷糊着,得瞪大了眼睛盯着生产过程。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这是关乎人命的事儿啊!他们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这些药用辅料。
质量检测那也是重中之重啊!可不能走走过场,随便测测就完事儿了。
那得认真仔细地检测,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就跟警察查案似的,得一点点蛛丝马迹都不放过,才能把坏人抓住。
要是质量检测不严格,那不就等于放了个“坏辅料”进了药品里嘛!咱再想想,要是病人吃了质量不过关的药用辅料制成的药,没效果还好说,要是有了不良反应,那得多可怕啊!那病人得多遭罪啊!咱的良心能安吗?所以说啊,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绝对不能马虎,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啊!咱都得重视起来,从生产企业到监管部门,大家齐心协力,把好每一道关。
让咱老百姓用上放心药,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可真不是闹着玩的,大家都得负起责任来呀!这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我们的使命啊!难道不是吗?。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药用辅料管理政策走向及质量标准建立原则技术要求
7
背景介绍:药用辅料现状
由于对辅料的审批、要求不严格,有些中间体生产企 业在生产辅料时,尤其是生产小品种时,为尽快获得 市场回报,在生产批件上作假,或者根本没有药用辅 料生产批号,而制剂企业在逐利的前提下购买这些辅 料,给群众用药安全造成隐患。工业辅料与药用辅料 之间目前的市场价格相差7%~8%——这就是有些企 业倾向于选用工业辅料的原因所在(无针对性规定, 不检、不查)。 “齐二药” 事件的发生就是受这个大 气候所影响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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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1. 2006年6月29日~30日国家局注册司召集中检 所、药典会及有关省市药检所召开了药用辅料 标准研讨会。
2. 会议决定加强药用辅料管理,解决当前药用辅 料突出问题,提高药用辅料标准。
3. 会议讨论并审定“药用辅料标准工作指导原则 ”
4. 讨论了药用辅料标准起草工作中存在问题。 5. 落实了104种药用辅料标准的起草工作。 6. 遴选了61种常用注射用辅料。
2, FDA定义为:制剂中除主药(API)以外的非活性成分。 3, IPEC (国际辅料协会)定义为:在制剂中经过合理的安全 性评价的除了活性成分或前体以外的其他物质,其功能如下:
1) 、在给药系统的生产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2)、保护、支持、加强药品的稳定性、生物利用度、或病人 的依从性; 3)、 有助于药品的鉴别; 4)、 增强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者药品在储存或使用过 程中的其他特性。
分步管理:(先行原则:标准先行、高危品种先行、注射用
辅料先行、已经使用未有标准先行) (时间表:明年上半年发布《药用辅料管理/注册
管理办法》;GMP管理;抽检制度;)
分级管理:(国家局/注册、新;省局分级管理/已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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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料标准制定原则: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安[2022]120 号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 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差不多范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依照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修理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者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者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预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形、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形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通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职员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依照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岗位的主要设备和管线,应按规定接有去静电
装置。
第二十五条 各种计量和检测控制仪表的适用范围和精确度均应符合
使用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合理,间距恰当,便于操作,拆
装和清洁、维修。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不允许超负荷运转。
水、电、汽(气)、冷等公用工程设备应装有计量、监控仪表(器)
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
厂长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要求,组织管理生产,并应对产品质量
负全部责任。
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须由有医药生产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担任
,负责全厂技术、科研等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技术责任。
质监负责人应由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专业和有一定质量管理经验的人
员担任,并对产品质量负监督责任。
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章名】 第三章 厂 房
第一节 厂区总体布置与设施
第九条 药厂必须有整洁的环境。周围的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药
品生产的要求,厂区内要减少露土面积。
第十条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等划区布局。行政、
生活区与生产区要相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生产厂房应
对以上三个区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车间内采光、通风必须良好。按工艺要求可增设局部照明
和局部通风。
第十五条 车间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设置相应的卫生通道和生
产设施。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生产工序的厂房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毒岗
位应密闭集中控制。
根据工艺、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应备有安全和应急措施。洁净区应有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1. 本规范适用于药用辅料的生产。
2. 本规范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执行,以保证药用辅料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二、生产质量控制1. 生产厂家应建立健全工厂药典和厂规,对原料、中间体、混合物、成品及Additive 等物料进行质量标准的设定,并监督执行。
2. 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应通过检查,并留有检验记录。
检验结果不达标时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证质量合格。
3. 每一批次产品都应按照规定要求经过检验,检验结果记录在其对应的 Batch 卡上。
4. 有关质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设定,要求严格执行。
5. 生产过程中,应完善安全操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及不良事件的发生。
6. 副产品应及时处理或存放,防止污染环境或引起安全事故。
三、质量调查分析1. 生产过程中部分物料、关键工序或某一阶段的投料、中间体、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2. 存在质量问题或已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对产品进行限量抽样检查,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更改生产程序,妥善处理。
四、质量记录1. 生产中的原料送料记录、中间体、混合物、成品及 Additive 的检验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统计和使用。
2. 应建立完整的供应商资质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每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和检查,如夹检记录、抽检记录、操作指导书等,以便核查和维护。
4. 活动范围内发布的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应及时更新,并妥善存档和使用。
五、质量安全保障1. 生产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生产质量的可能问题,以确保质量安全。
2.不同药用辅料的生产,应严格按照 GMP 法规和标准操作要求,以保证质量稳定。
3.生产中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出现必要时,可派专人对产品进行拆未、熔分、显微镜观察等检验操作,以保证质量安全。
药用辅料良好生产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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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监管法规、质量标准现状分析及应对措施
药用辅料监管法规、质量标准现状分析及应对措施摘要:辅料作为药物制剂处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制剂处方中除主要活性成分的其他物质,在制剂处方中具有塑性、增溶、载体的功能,同时也是药物治疗、预防、诊断各个作用发挥的前提条件。
国内从2017年开始就药用辅料监管提高了力度,不断借鉴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成效,积极应对新时代下药用辅料领域转型要求,更改管理方法,加速辅料的研发过程。
基于此,本研究以药用辅料监管的历史进程为切口,分析了药用辅料的生产现状、质量标准,最后提出了药用辅料监管、质量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药用辅料;监管法规;质量标准药用辅料指的是药物生产、调配处方时应用的赋形剂与附加剂,通过药物剂型与给药途径、方法匹配,保障药物活性成分可以快速运输到患者的特定部位中,发挥出治疗功能。
在药剂学领域发展影响下,国内外都积极开展了药剂类型、系统、技术的创新,并从药用辅料种类、质量角度上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药物传递、渗透性强的高分子药用辅料,相关部门要提高监管的力度,制定质量标准、法规,提高对药物开发、生产过程中生产企业的重视,加速药用辅料的发展。
1药用辅料在药物安全性及相关法规概述1.1药用辅料对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性作为药物制剂的组成部分,药用辅料是药物性能、功能性发挥的重要保障。
基于安全性角度,除了辅料中蕴含的杂质,辅料与药材包中存在一定的相互作用,会影响药物安全与有效性[1]。
因为药用辅料生产过程十分复杂,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导致药物生产的关键参数、质量属性受到影响。
从功能性角度,在制剂生产中药用辅料划分成稀释、黏合等多个类型,划分的标准是具体的功能与指标。
1.2药用辅料监管相关法规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出台以来,国内各个地区开展了科学的药物管理,但从地区药物管理情况来看,该法规还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2]。
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在2001、2019年对文件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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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
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
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设备第十八条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
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第二十条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
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
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
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
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物料第二十六条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
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
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
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
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 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 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章卫生第三十四条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 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 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
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
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 并建立健康档案。
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
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验证第四十一条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
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
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
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
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文件第四十六条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
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
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
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
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
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
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
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
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
文件的内容应包括:(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12)偏差查处记录;(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五十二条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
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