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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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地理坐标北纬41°17′10″~45°24′15″,东经116°21′07″~120°58′52″。东、东南与通辽市和辽宁省朝阳市相连,西南与河北省承德地区接壤,西北与锡林郭勒盟毗邻。东西最宽375公里,南北最长457.5公里,总面积90021平方公里。辖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巴林左旗、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克什克腾旗、林西县、宁城县。有蒙、汉、回、满等30个民族,总人口437万,其中蒙古族人口87万。
赤峰市地处内蒙古高平原向松辽平原过渡地带,北部为大兴安岭南段山地,燕山山系的七老图山屏于西部,努鲁尔虎山呈于东南侧,构成了三面环山的半环形,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山地、高原、丘陵、盆地、平原俱全。整体地貌属山地丘陵区,中低山和丘陵约占土地总面积的73.3%。地势西高东低,西部最高海拔2067米,东部海拔不足300米。气候属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有效积温1800—3100℃,无霜期90—130天,年降雨量350—450毫米,降雨主要集中在7、8月份。
赤峰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具有生物和地质多样性的天然博物馆,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胜地。全市有草原9000万亩,林地3000万亩,森林覆盖率23%。境内有老哈河、西拉沐沦河、乌尔吉沐沦河、叫来河和贡格尔河五大水系,常年蓄水的天然湖泊70余处,其中克旗达里湖面积为35.7万亩,是内蒙古第三大湖泊。赤峰市为附近粮食、牲畜、毛皮、药材集散地。农业是赤
峰市的基础产业,全市耕地面积1760万亩,种植品种除小麦、谷子、玉米等粮食作物外,还有甜菜、油葵、烤烟、药材等经济作物。牧业生产方面,肉牛、细毛羊、肉羊、白绒山羊、瘦肉型猪、肉鸡、蛋鸡等畜禽饲养在自治区举足轻重,羊毛、羊绒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各类矿产70余种,矿点千余处,主要有煤、石油、金、银、铜、铅锌、钨、铁、莹石、大理石等。
2009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752.4亿元,增长18.3%;地方财政总收入72.4亿元,增长26.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17.2亿元,增长2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9.9亿元,增长33.7%;进口总额4.5亿美元,增长8.7%。节能减排任务全部完成。
根据上述职责以及工作需要,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五个事业单位。行政编制2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5名(11正、含党务1名、纪检监察1名,4副)。事业编制19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4名。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有人员63名,其中差额事业编制人员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58名。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保卫、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内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系统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信访、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地质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业人员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组织确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拟订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规划;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相关工作;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计划财务科
对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对本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地籍管理科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督、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及权属管理办法,调处较大的土地权属纠纷。
耕地保护科
监督并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执法监察科
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较大或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组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承办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公布全市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审定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指导农村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审查转报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按规定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指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参与矿山建设立项及设计审查工作。
规划测绘科技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科技规划;参与须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各类国土规划的实施和旗县、乡镇规划的实施工作的督查;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的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