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表装拆工作管控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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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表装拆工作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能表装拆工作过程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确保计量装置准确、可靠运行,向用电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能表装拆指的是对营销业扩、轮换、故障和客户申请复验的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类型电能表的安装和拆除工作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电能表装拆的管控组织、管控内容、施工管理、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营销管理和业务实施机构,包括省公司营销部,市、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供电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控组织
第五条省公司营销部是一级管控组织,负责对全省电能表装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六条市公司营销部是二级管控组织,营销部分管主任作为管理责任人,对市公司范围内电能表装拆工作进行管控,监督检查营销业务流程执行情况并进行内部通报,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市、县(区)客户服务(分)中心作为营销业务具
体实施单位,相关业务专职应对电能表装拆进行全面监控,督促相关班组、施工队伍按照营销服务规范和施工工艺作业,并对相关班组(供电所)执行情况考核提出意见。
第三章管控内容
第八条检查各级管控机构和业务实施单位是否根据业务管理要求,对涉及电能表装拆的各个流程进行检查;是否根据检查情况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检查是否对参与电能表安装的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是否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进行业务流程、安全生产和作业规范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一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是否根据电表批量更换(如:居配工程、电表抽检、专项更换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对于批量更换电表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结合工作任务编制相应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采取张贴公告等形式,提前3天告知客户换装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检查施工单位对于装拆电能表底度是否得到客户签字确认等情况。
第十五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对拆回电能表底度是否进行核对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电能表配置、安装接线工艺(包含接线是否正确、固定是否牢固、工艺是否美观、封印是否齐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检查现场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作业防护、施工器具、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规范。
第十八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新表领用、退库、损坏处理等环节是否记录齐全、工作规范;检查拆回旧表是否按规范保存、流转与处理。
第十九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施工记录(工单)是否填写完整、清晰、准确,是否按规定要求流转、保存。施工工单是否按规定在营销系统及时录入,底度录入是否正确。第二十条检查施工结束后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是否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是否安排专人并建立有效处理机制,及对发生投诉及舆情处理、纠正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查各级业务实施单位是否对引起的计量差错或者纠纷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了考核处理。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配置合适施工力量,施工人员应经过安规、营销业务规则培训与考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采用外包施工方式时,应经招标选择有低压电气
承装及以上资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所有作业人员须经服务规范、业务、智能表及安全知识培训,熟知《电能计量装置轮换管理标准》(Q/GDW10 209-05-003-2011)、《电能计量器具轮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Q/GDW10 ZY304-02-002-201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2002),并经相应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对大批量轮换时,各实施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计划、过程监督、表计领用与发放、装拆工单信息录入、底度核对、旧表处理、异常处理、验收投诉与舆情处置等工作,保证工作有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装拆施工时应将现场接户线、表箱等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记录,列入改造储备项目。
第二十八条做好电能表需求计划制定,按时完成配送,确保轮换表源得到及时供应。
第二十九条轮换施工计划要综合考虑与欠费追缴、窃电处理、计量装置故障处理等工作的协调,不得引起营销服务事故。
第三十条换表前必须预先通知客户,换表后必须书面告知客户,并由客户或者物业、居委会等相关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换表后传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档,传票档案录入必须由主业人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要做好旧表回收、底度核对,旧表要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规范存放。
第三十三条加强现场监督、复核与验收,防止因抄录信息或接线错误发生串户,导致计量错位。
第三十四条建立有效快捷反应机制,加强对各类问题与矛盾的处理与监控,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事件。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一级管控组织定期对全省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填写检查记录,编写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六条二级管控组织定期(周期不超过1个月)对全市现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编写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上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七条营销业务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常态化的现场监督检查,编写检查情况在本部门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出现影响公司形象、出现重大差错和严重隐患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八条省公司根据营销系统检查和现场抽查情况,编写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外,并纳入年度省公司计量对标指标中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市、县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工作考核详细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电能表轮换工作检查记录》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