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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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全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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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B、5 C、6 D、12 答案:B 21.2012 年 1 月,浙江省新成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请问该小微企业 2016 年 12 月需缴纳多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A、减按 75% B、减按 50% C、减按 25% D、免征 答案:D 2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依法处理。 A、残联 B、财政 C、稽查局 D、税务机关 答案:D 23.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55 岁及以上 B、60 岁及以上 C、50 岁及以上 D、65 岁及以上 答案:D 解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 号: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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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A、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B、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C、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性基金 答案:B 5.非税收入票据种类不包括()。 A、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B、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C、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D、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答案:D 6.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 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A、省级财政部门 B、省级人社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计算转移。 A、个人缴费累计本金 B、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C、计入个人账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一、获得2008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扶贫基金会2、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3、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4、四川省资中县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基金会6、四川成都市双流县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9、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10、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11、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12、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1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15、四川省慈善总会16、成都慈善会二、获得2009年度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9、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11、四川省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13、四川省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14、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15、泸州市慈善总会16、宜宾市慈善总会17、四川省广元市慈善会三、获得2009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4、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6、四川省广元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9、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慈善会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文件》(川财税[2010]33号),现将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基金会、社会团体名称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双流县教育基金会德阳市教育基金会乐山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广元市教育基金会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市慈善总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颁布时间:2009-8-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答案】错误【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 )【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

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违法收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2017317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2017317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每周为您提供最新税务及商务的实时信息。

本刊除了对每份相关文件提供简约的内容概要以外,还附上该文件的网页链接,方便您读取中文全文。

如您发现该法律法规对您公司的商业运作有所影响,请联系您的安永客户服务专业人员,我们十分愿意提供帮助。

此外,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将继续提供有关信息,对中国税务及商务的最新发展提供深入分析。

*如您希望获取我们之前发布的《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或《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请与我们联系。

税务法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提要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017年报告》”),回顾了2016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对2017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第2017010期2017年3月17日中国税务中心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我们将《2017年报告》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2016年税收和商务领域的主要工作和成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深化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除少数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外,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1►进一步取消16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发布一系列文件,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017年主要工作部署增值税►落实并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并增值税税率(由四档2简并至三档)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3优惠的范围,将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提高至75%各种收费和基金项目►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适当降低“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债,允许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们相信在两会结束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将会陆续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60号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公益性捐赠
1、思考:
会计利润,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本年该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
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
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向洪涝灾区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
注意:
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注意: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赠税前扣除,需要省局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民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的内容.记录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请随时予以指正!相关问题,请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第一部分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不包括其他的权益性投资,比如基金就不算股权.?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股权捐赠不予适用,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上述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捐赠额如何确认,是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按历史成本、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2%.?接受捐赠方履行何种手续?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包括哪些资料?区分情况予以判定,比如买卖、投资等等.案例一: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捐赠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捐赠资格.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2.税务处理:甲企业按8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股权转让所得为”0”捐赠支出按80万元确认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税前扣除捐赠额:80万元捐赠产生的纳税所得调整:03.结论:当股权捐赠支出按成本或按公允价值均可以全额扣除时,不会对纳税所得产生影响.案例二: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税收处理:参照总局的表述标准是”当时是否纳税了”.比如,有的企业用股权捐赠、且已经纳税了,这种情况不再做调整;如果没有纳税,可以比照45号文处理.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公告)(一)人身意外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知识: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解读: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经营中发生的受益人为职工的保险支出呢?——不得抵扣.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度之前发生的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认为从受益人的角度是不得扣除的.但是据此也不宜推出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认为仍有不可税前扣除).重要提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离退休人员工资——虽然有各种原因形成的企业的支出现状,但从受益相关性的角度,仍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内退人员,如果是当期费用化发生的支出,是允许扣除的,相当于是发放的补偿支出.对于企业改制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出的支出,相当于是股东承担的,不得税前扣除.?宣传关联企业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要看宣传产品是谁的产品?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独立纳税主体原则,如果宣传的是自身产品那么允许抵扣;如果宣传集团内其他企业产品,跟自身取得收入无关、且未收取款项,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比如,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只能生产某种型号的汽车,而S和R系列是境外母公司生产,决定由大陆厂家来宣传.该企业在推广中支付了款项,没有收取相应金额,税收上就要做纳税调整.?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不收取利息(资产损失也推定为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比如母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往往是亏损主体,子公司是盈利的,母公司拿着子公司的贷款去投资(使用三年,未支付利息),那么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与其取得收入无关.处理方式: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利息;2、子公司已发生的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做纳税调整.实际处理中,第二种方式处理上更简单一些.?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职工旅游费用)——根据独立纳税主体原则,作为自然人,有些福利费支出是不能税前抵扣的;福利费能够列支的可以,福利费不能列支的不能抵扣.职工旅游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能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40%不能扣;因为业务招待里面有很大成分是个人消费的属性,我们国家是40%不允许抵扣.?重要提示:哪些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特殊情形判定:主要是强调能够为当期或者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如酒类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协议,销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经销商支付的进入超市的上架费有厂家给予报销.这个费用是经销商发生的,但是生产企业列入成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经销商不能够为生产厂家宣传产品,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费用与厂家取得收入相关,是可以列支成本的.(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解读: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废止后,缺乏相应的征管对税款的保障,因此需要补充,于此对于房产等溢价高的进行关注,避免产生征管漏洞.“另有规定”: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复核四种情形: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4)、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四种情形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价值.相关规定: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2.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就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退税的条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3.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跟以前的变化在于,以前申请退税在注销的时候,现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这个公司没有项目了,仍然留着不注销,也可以进行退税.三、计算方法(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四、报送资料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二)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三)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四)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五)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五、政策衔接上述规定自81号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81号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8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注释:要考虑摊销后净值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原值,应是计税基础的表述)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含现金的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不能含有现金等非股权(股票)对价.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loading...技术成果是否需有关部门确认?需确认.技术成果的”原值”怎样确认?——未使用:计税基础;使用过: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摊销额),原值的在税上的表达并不是很恰当.选择性问题――如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之时,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分五年均匀所得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本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为什么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存在重新评估的考虑. 三、征管要求(一)备案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路径: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所得税涉税事项—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二)评估值调整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一)、研发活动新政策原政策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负面清单:?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如下活动不符合研发加计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研发费用1、前后政策对比新政策原政策(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1、人员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
(2017年第69号)
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2.增爱公益基金会
3.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2010-9-15 11:11:00 文章来源: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大中小】【打印】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

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

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月21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月8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15项,具体规定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慈善法》试题

《慈善法》试题

《慈善法》试题一、单选题(共4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 )起施行。

A.7月1日B.8月1日C.9月1日D.10月1日正确答案:C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为“中华慈善日”。

A.3月1日B.3月5日C.9月1日D.9月5日正确答案:D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 )申请登记。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XXX民政部门D.其他部门正确答案:A4.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B5.连续( )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将被终止。

A.1B.2C.3D.5精确答案:B6.设立慈善构造,应当向县级以上群众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决定。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C7.城乡社区构造、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展开群众性( )活动。

A.互帮互学B.扶贫济困C.合作互济D.恤病助残正确答案:C8.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A.社会公德B.职业道德C.家庭美德D.个人品德正确答案:A9.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B.爱国主义精神C.集体主义思想D.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正确答案:D10.慈善构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的划定处理。

A.法律B.政府C.民政部门D.慈善组织章程精确答案:D11.捐赠人可以经由过程慈善构造捐赠,( )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A.不得B.也可以C.禁止D.不可正确答案:B12.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 )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A.应当B.可以C.禁止D.不得正确答案:D13.慈善构造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商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官僚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 )告状。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三)综合评估。

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的内容,对项目和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报告阶段。

(一)事前评估结果主要以事前评估报告的形式体现。

事前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评估报告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其中,评估对象为外省市已有同类项目和政策的,应进行相关对比分析和说明。

(三)事前评估报告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和政策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评估工作组或第三方机构对事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第二十条事前评估结果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事前评估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估内容设定。

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三档:90(含)-100分为“建议予以支持”、70(含)-90分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70分以下为“建议不予支持”。

“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调整完善的方向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省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随同项目申请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省财政厅按程序对省级部门事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财政项目库入库、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要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和政策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和政策,省财政厅应当予以退回;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和政策,按照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的 , 补 备 相 关 资 料 : 要 税 应 需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补 充 确 认 。 2 0 、 0 9年 按 。8 20 度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尚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 可
善组 织等公 益性 社会 团体 , 同时 向财政 、 应 税务 、 民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并 20 ]6
的材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门负 责对 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资格 进 行初 步 审查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 用于 公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以按规定 进行所 得税 税 可
前扣除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需要认 定。 二 、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在 20 ]6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 除资格。 符 合 财 税 ( 。 8 1 0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 20 ]6 慈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企 业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范和 加强对 企业 重组业 务 的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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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
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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