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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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 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
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 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
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
2.3 隔 振 设 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 测量。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2021-09-08发布
2022-04-01实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目次
1 总 则 ...........................................................................................................1 2 建筑声环境 ..............................................................................................2

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文本

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文本

张家港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文本一 总 则(一)、规划编制意义发展城市绿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型城市,提升张家港生态环境与城市形象,为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规划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2《城市绿化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5《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8《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11《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12《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13《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14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三)、规划期限近期:2002-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四)、规划范围与规模规划范围:为远期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54.19k ㎡。

现状建成区面积16.88 k ㎡。

人口规模:中期市区人口为32万人,远期市区人口为45万人。

(五)、规划指导思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为中心,以重点促进工业高度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同优化、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协同优化以及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规划总量适宜、分布合理、特点鲜明、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六)、规划原则6.1贯彻现代园林绿化的四性四结合原则6.2适应城市总体发展需要的原则6.3广泛借鉴、推陈出新、创建特色的原则6.4资源整合和优化利用原则6.5尊重自然的生态规划原则6.6多样性原则6.7长期、动态的规划原则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一)、规划目标1.1 总体目标规划总量达标、结构布局合理、综合功能优化的城市绿地系统,形成“水绿相依”的鲜明江南水乡绿化特色,构筑“人、城市与自然和谐”的具有丰富生态文化内涵的优美绿地景观,创建“林、园结合”的花园式绿色生态宜居城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时间:2002年05月30日信息来源:环境保护局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2、引用标准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J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252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3、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划。

5、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志,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苏府[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沧浪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施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金鸡湖东岸、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苏茜路、转星海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港街、转机场路、转金鸡湖西岸、转星洲街、转金鸡湖西岸、转苏惠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三)苏州高新区:自塔园路、转狮山路、转长江路、转金山路、转珠江路、转渔洋街、转金枫路、转竹园路、沿高新区与木渎交界线向南、东至珠江路、转竹园路、转汾湖路、转向阳路、转长江路、转竹园路的以内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1.虎丘山:环山河以外500米范围内。

2.上方山、横山、七子山。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10-01实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GB 3096-2008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6
8标准的实施要求……………………………………………(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
2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5环境噪声限值4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68标准的实施要求7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8附录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附录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13gb30962008ii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1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
5环境噪声限值…………………………………………………………………………………………………4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苏府办[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改善城市和乡村声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合理布设噪声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苏州市噪声区划

苏州市噪声区划

苏府〔2004〕14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1 —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沧浪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施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金鸡湖东岸、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苏茜路、转星海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港街、转机场路、转金鸡湖西岸、转星洲街、转金鸡湖西岸、转苏惠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三)苏州高新区:自塔园路、转狮山路、转长江路、转金山路、转珠江路、转渔洋街、转金枫路、转竹园路、沿高新区与— 2 —木渎交界线向南、东至珠江路、转竹园路、转汾湖路、转向阳路、转长江路、转竹园路的以内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1.虎丘山:环山河以外500米范围内。

2.上方山、横山、七子山。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平江区:观前、桃花坞、平江路、苏锦和娄门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中扣除娄门街道梅巷村区域。

(二)沧浪区:南门、葑门、友新、胥江和吴门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中扣除友新、胥江和吴门桥街道的2个区域,即(1)友新、胥江街道:东至西外城河,南至巴桥河、胥江,西至京杭运河,北至劳动路、万年桥大街的区域;(2)吴门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南至与吴中区交界线,西至大龙港,北至南外城河的区域。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保障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各类噪声源。

三、噪声标准(一)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划分,确定相应的噪声限值。

例如,居住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4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5 分贝;工业区在夜间的噪声不得超过 55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65 分贝。

(二)对于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应保持更为严格的噪声标准,夜间不得超过 40 分贝,白天不得超过 50 分贝。

四、工业企业噪声管理(一)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规定标准。

(二)对于高噪声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噪声排放。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合理的噪声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

五、商业场所噪声管理(一)商业店铺、超市、餐饮等场所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内的音响设备音量,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声干扰。

(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分贝音响设备。

(三)对于空调外机、通风设备等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六、建筑工地噪声管理(一)建筑工地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通常指 22 点至次日 6 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公告周边居民。

(二)施工过程中应使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和工艺,如采用静压桩代替锤击桩等。

(三)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围挡,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交通运输噪声管理(一)机动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排放。

严禁车辆非法改装排气管等降噪装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苏府〔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府〔2019〕1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8日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因城市规划区扩大和市区用地规划调整,2014年发布实施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需进行调整。

现对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吴江区。

自双板桥路—鲈乡南路—学院路—苏州河路—笠泽路—仲英大道—双板桥路以内的区域(I)。

(二)吴中区。

自墅浦塘—星港街—沿西岸向南—斜港—墅浦塘以内的区域。

(三)姑苏区。

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

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城北西路—谢家桥浜—山塘河—虎阜路—城北西路以内的区域(II)。

(四)苏州工业园区。

1.自常台高速—苏慕路—槟榔路—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现代大道—星港街—苏绣路—星明街—苏州大道—常台高速以内的区域。

2.自常台高速—苏州大道—星明街—苏惠街—星港街—星洲街—水坊路—金鸡湖(水乡邻里)西南岸—金鸡湖大道—金鸡湖东岸—金鸡湖中塘河口中泓—星湖街—钟园路—星华街—斜塘河—港田路—星体街—中新大道东—星塘街—文景路—星湖街—仁爱路—沿独墅湖东岸往南、再沿西岸往北—星港街—中新大道西—星海街—苏茜路—常台高速以内的区域。

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2014年发布)

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苏府[2014]68号【适用区域】苏州市【发布时间】2014-05-04【生效时间】2014-05-04【关键词】噪声【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14]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因市区用地规划调整和城市建成区扩大,2004年发布实施的《苏州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需进行调整。

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94)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对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

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包括吴中区盘蠡路以西区域)(I)。

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S312国道——谢家浜河——白洋湾河——山塘河——虎阜路——上林路——312国道以内的区域(II)。

(二)苏州工业园区。

1.澄三河——澄三河西延——澄湖路西侧湖岸线——阳澄环路西侧湖岸线——永阳路西侧湖岸线——慈云路东侧湖岸线(湖岸线西延穿阳澄环路)——重元寺南侧湖岸线——阳澄环路东侧湖岸线——澄三河所围区域。

2.苏嘉杭高速——苏慕路——槟榔路——玲珑街——沈浒路北侧小河——华池街——沈浒路——南施街——白塘公园北侧小河——星塘街——沈浒路——钟南街——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苏虹东路——凤里街——现代大道——锦溪街——方洲路——星华街——苏胜路——方中街——东长路——凤里街——斜塘河(吴淞江)——星塘街——独墅湖大道——独墅湖北岸——星港街——金鸡湖路——星海街——苏茜路——苏嘉杭高速所围区域扣除金鸡湖及周边2类标准适用区域(III)。

张家港市锦丰镇环境规划文本

张家港市锦丰镇环境规划文本

201000 张家港市锦丰镇环境规划文本2004年目录第一章总论 (4)第1条编制目的 (4)第2条编制依据 (4)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4)第4条规划范围及规划期限 (4)第5条规划重点 (5)2 锦丰镇概况 (5)第6条自然环境概况 (5)第7条社会经济状况 (5)第8条建成区基础建设 (5)第9条工业集中区建设 (5)第10条建成区环境质量和主要环境问题 (6)第11条主要环境问题 (6)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第12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7)第13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7)第14条锦丰镇规模预测 (7)第15条锦丰镇城镇性质及功能定位 (7)4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9)第16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9)第17条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目标 (9)第18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9)第19条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9)5 水环境保护规划 (10)第20条给水工程规划 (10)第21条雨水工程规划 (10)第22条污水工程规划 (10)第23条主要水系水文情况及水环境功能规划 (10)第24条水系综合整治规划 (10)第25条锦丰镇污水处理系统工程 (11)第26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11)6 建成区声环境保护规划 (12)第27条声环境质量现状 (12)第28条声环境功能区划 (12)第29条噪声控制措施 (12)7锦丰镇城镇绿地系统及景观控制规划 (14)第30条规划原则 (14)第31条规划布局 (14)8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15)第33条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及处理处置现状 (15)第34条固体废弃物产生量预测 (15)第35条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方案 (15)9 工业污染控制规划 (16)第36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现状 (16)第37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预测 (16)第38条镇域工业污染控制规划 (16)第39条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现状 (17)第40条农村及农业生态环境规划 (17)11环境保护与生态工程项目汇总及投资概算 (18)第41条锦丰镇环境保护与生态工程项目汇总及投资概算 (18)12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第一章总论第1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优美城镇创建活动。

噪声功能区标准

噪声功能区标准

噪声功能区标准
噪声功能区标准主要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来规定的,该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分别是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类别是基于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来划分的。

0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4a类区昼间≤70分
贝、夜间≤55分贝,4b类区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昼夜时间划分:昼间为6:00至22:00,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

这些噪声功能区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确保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噪声水平不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过大的干扰。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苏环管[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7〕234号)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你单位报批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以下简称“南区”)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南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报告书所列规划范围不在省政府批复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此南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保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明确南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开发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南区的建设须注重与城市建设的接轨,并协调好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南区的工业用地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以及为制造业配套的生产服务业为主导产业,主要发展机械加工、轻工纺织、新型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等)。

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及对应标准

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及对应标准

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生产、商住混合、商业与商务区。

这三类区域各自有着不同的声环境标准和管理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对应标准,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1. 生产区1.1 范围生产区是指工业用地,主要用于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活动。

其环境要求主要以保护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为主,要求比较严格。

1.2 标准生产区的声环境标准通常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主要侧重于噪音控制,要求在生产设备运行时,不得超过一定的分贝限制。

对于有可能产生振动、震动的设备,还有相应的振动控制标准。

2. 商住混合区2.1 范围商住混合区是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区域,如城市中心或商业综合体等。

由于此类区域既有商业活动,又有居民住所,对声环境有着特殊要求。

2.2 标准商住混合区的声环境标准更加综合,既要考虑商业活动带来的噪音,也要考虑居民的生活环境。

对于商业设施的噪音限制要求较高,同时也要保证夜间的安静。

还需要考虑到周边交通、停车等对声环境的影响。

3. 商业与商务区3.1 范围商业与商务区是指专门用于商业活动和商务办公的区域,如购物中心、写字楼区等。

这类区域的声环境要求较为严格,既要保证顾客的购物体验,又要考虑到员工的工作环境。

3.2 标准商业与商务区对声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不仅要求商业设施本身的噪音控制,还要求对周边交通、停车等产生的噪音进行管控。

还需要考虑到商务办公的环境,要求在办公区域保持相对安静的工作环境。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对应标准进行了解, 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对声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其标准也各有侧重。

了解这些标准不仅有助于相关单位合理规划和建设,也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周边环境质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实际生活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声环境的要求是多方面、立体化的。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声环境对环境的影响,合理设置相应的标准和控制措施,以实现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苏府[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14〕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因市区用地规划调整和城市建成区扩大,2004年发布实施的《苏州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需进行调整。

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94)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对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

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包括吴中区盘蠡路以西区域)(I)。

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S312国道--谢家浜河--白洋湾河--山塘河--虎阜路--上林路--312国道以内的区域(II)。

(二)苏州工业园区。

1.澄三河--澄三河西延--澄湖路西侧湖岸线--阳澄环路西侧湖岸线--永阳路西侧湖岸线--慈云路东侧湖岸线(湖岸线西延穿阳澄环路)--重元寺南侧湖岸线--阳澄环路东侧湖岸线--澄三河所围区域。

2.苏嘉杭高速--苏慕路--槟榔路--玲珑街--沈浒路北侧小河--华池街--沈浒路--南施街--白塘公园北侧小河--星塘街--沈浒路--钟南街--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苏虹东路--凤里街--现代大道--锦溪街--方洲路--星华街--苏胜路--方中街--东长路--凤里街--斜塘河(吴淞江)--星塘街--独墅湖大道--独墅湖北岸--星港街--金鸡湖路--星海街--苏茜路--苏嘉杭高速所围区域扣除金鸡湖及周边2类标准适用区域(Ⅲ)。

噪音管理规定(3篇)

噪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噪音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噪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噪音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学管理,持续改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噪音管理工作。

第二章噪音污染源管理第五条下列场所和设施产生的噪音,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一)工业企业;(二)建筑施工工地;(三)交通运输设施;(四)文化娱乐场所;(五)商业活动场所;(六)其他产生噪音的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产生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三)设置噪音监测设施,定期进行监测;(四)在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五)在噪音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六)对噪音污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一)采用低噪音设备和技术;(二)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隔声、减振、降噪处理;(三)合理布局生产线,减少噪音传播;(四)对噪音较大的作业场所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五)加强员工噪音防护培训。

第八条建筑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施工前,制定噪音污染防治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三)使用低噪音设备;(四)对施工现场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噪音监测,确保噪音达标。

第九条交通运输设施噪音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交通运输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合理规划交通线路,减少噪音污染;(三)对高噪音车辆采取降噪措施;(四)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噪音污染防治;(五)对交通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引言噪声是现代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噪声问题,我市制定了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该方案旨在划定不同功能区,加强噪声监测和控制,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二、背景分析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噪声源,如交通工具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工地噪声等。

这些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因此,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有助于合理规划城市空间,保护居民的权益。

三、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将城市区域划分为以下几个功能区:1. 安静居住区:主要包括住宅区、文化娱乐区、公园等场所,这些区域中应该保持相对低噪声水平,使居民能够享受安静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2. 商业活动区:主要包括购物中心、餐饮区、商业街等场所。

这些区域中通常有较高的人流量和商业活动,所以噪声水平相对较高。

但是也需要控制噪声,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大的干扰。

3. 工业区:主要包括工厂、仓库等场所,这些区域中通常有噪声源较多,噪声水平也比较高。

因此,在这些区域中需要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尽量减轻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 交通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这些区域中通常有较高的交通流量和车辆噪声。

对于交通噪声较高的区域,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如设置隔音墙,调整交通流量等。

四、具体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噪声,我们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噪声污染监测网络:在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域进行噪声监测,建立噪声污染监测网络。

监测结果将用于评估噪声污染的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制定噪声控制标准: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噪声控制标准。

对于安静居住区,要求噪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于工业区和交通区域,要求设置噪声控制设施,降低噪声排放。

3. 提高噪声管理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噪声管理能力,提供噪声污染治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重要性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不少城市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环境噪声管理需求,亟需调整。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区划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原则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要加强监管,不能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张家港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张家港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张家港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提高全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范》及《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兼顾中长期噪声达标区建设规划,决定对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作如下规定:一、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1)西二环路以东、长安南路以北、长安中路以西、东横河以南的区域;(2)新市河以东、南苑东路西段及华昌南路以北、东二环路以西、东横河以南区域;(3)湖滨大道以东、南二环路以北、河西南路以西、馨苑路以南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1)长安路以东、永安南路及南苑西路东段以北、新市河以西、东横河以南区域;(2)港城大道以东、东横河以北、一干河以西、张杨公路以南区域;(3)国泰北路以东、东横河以北、港城大道以东、人民西路以南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1)西二环路以东、张杨公路以北、长安北路以西、长兴路以南区域;(2)西二环路以东、东横河以北、国泰北路以西、张杨公路以南的区域;(3)国泰北路以东、人民西路以北、港城大道以西、张杨公路以南的区域;(4)一干河以东、东横河以北、东二环路以西、北至建成区边界区域;(5)金港大道以东、馨苑路以北、河西南路以西、南苑西路以南的区域。

(四)4类标准适用区(1)长安路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2)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3)东横河市区段及城北路以及两侧各30米区域;(4)新市河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5)暨阳路全线及两侧各30米区域;(6)金港大道市区段及两侧各30米区域;(7)港城大道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8)人民路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各镇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各镇建成区统一为2类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

2023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点共100题)模拟测试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点共100题)模拟测试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考点共100题)模拟测试练习题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60题)1.()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A.宣传教育B.利益导向C.服务关怀D.技术服务2.()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需要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为()。

A.综合AB.理工BC.理工AD.综合B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我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____ 负责查处。

()A.城管部门B.环保部门C.公安部门D.文化部门4.()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内补办。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5.()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的意见。

A.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B.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C.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6.()可以设置摊点的是?()A.广场B.菜市C.桥梁D.路边7.()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A.不能申请行政复议B.不能提起行政诉讼C.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8.()施工图中总平面图常用的比例为()A.1:100B.1:200C.1:500D.1:509.()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_____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A.企业之间B.社会C.公民之间D.集体之间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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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提高全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范》及《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兼顾中长期噪声达标区建设规划,决定对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一)1类标准适用区
(1)西二环路以东、长安南路以北、长安中路以西、东横河以南的区域;
(2)新市河以东、南苑东路西段及华昌南路以北、东二环路以西、东横河以南区域;
(3)湖滨大道以东、南二环路以北、河西南路以西、馨苑路以南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
(1)长安路以东、永安南路及南苑西路东段以北、新市河以西、东横河以南区域;
(2)港城大道以东、东横河以北、一干河以西、张杨公路以南区域;
(3)国泰北路以东、东横河以北、港城大道以东、人民西路以南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
(1)西二环路以东、张杨公路以北、长安北路以西、长兴路以南区域;
(2)西二环路以东、东横河以北、国泰北路以西、张杨公路以南的区域;
(3)国泰北路以东、人民西路以北、港城大道以西、张杨公路以南的区域;
(4)一干河以东、东横河以北、东二环路以西、北至建成区边界区域;
(5)金港大道以东、馨苑路以北、河西南路以西、南苑西路以南的区域。

(四)4类标准适用区
(1)长安路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
(2)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3)东横河市区段及城北路以及两侧各30米区域;(4)新市河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
(5)暨阳路全线及两侧各30米区域;
(6)金港大道市区段及两侧各30米区域;
(7)港城大道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
(8)人民路全线包括两侧各30米区域。

二、各镇环境噪声功能区区划规定
各镇建成区统一为2类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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