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2010)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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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市级及五市三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方法(一)考核期。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记录、年底考核的方式。

日常对专家每次评标行为进行记录,每年年底进行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分数。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10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力、评标纪律、评标保密、培训情况、信息核准等方面。

(一)考核加分。

考核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对评标工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

1、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到10分。

青建办字2010-45号(住宅办)-GK2010-06-22 14-28-09

青建办字2010-45号(住宅办)-GK2010-06-22 14-28-09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
青建办字〔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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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STP超薄绝热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构
造图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有关规定,更好地执行国家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STP超薄绝热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图集》(以下简称图集),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图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青岛市建筑节能
-1-
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2-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节能图集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12日印发
-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青建法〔2003〕189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先进适用技术有关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抓好推广应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技术与产品信息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3、设备设施及太阳能利用类技术(产品)4、电线电缆(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第一篇: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法规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青建发[2010]54号【颁布时间】 2010-04-19【实施时间】 2010-05-01【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广联达应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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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山东版 本:4.105.21.4873更新时间:2011-12-6更新说明:1、新增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新增日照备案接口和招投标接口3、新增滨州11年价目表4、优化潍坊指标表适用地区:山东版 本:4.105.21.4871更新时间:2011-10-21更新说明:1、新增日照备案接口2、新增济南2011清单接口,根据辅评数据接口文件(适用于鲁建发[2011]3号文)制作,适用于用2011新接口的招投标工程3、根据2011招标文件范本默认济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取费模板和报表的模板4、济南08清单接口和济南11清单接口中,按照要求生成招、投标清单时英文''符号自动过滤,不生成5、修正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若为4位以上时,导入招标清单时小数位数自动按3位进位问题。

6、08措施模板中,后台文件夹中增加设备安装二类、一类的模板和炉窑砌筑的二、一类的模板7、山东2008房屋修缮定额中增加钢筋调整的功能名称:计价GBQ4.0(2011-9-23)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70更新说明:1、新增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市政养护6个专业价目表以及及最新取费程序2、新增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新建项目,地区标准显示2011年山东清单计价规则,新建单位工程模板类别显示2011年山东清单计价规则3、预算书设置山东特性勾选结算模式,人材机汇总界面输入材料结算价格,取费模板自动切换,竣工结算报表自动输出4、清单模式取费默认清单单价取费5、济南接口程序新增总说明的输入和生成6、济南接口程序修改暂估价材料表、工料机显示和主材表显示的名称改为显示名称及规格7、修正报表导出excel后,空白单元格可以直接编辑公式汇总8、增加威海11年-53(2011年机械台班)价目表9、根据莱芜市结算资料汇编调整莱芜人工费53和44的价目表,具体可见价目表说明以及取费程序中考虑工伤保险费用10、新增价目表说明11、新增日照接口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68SP2(2011-7-29)更新说明:1、优化济南接口导入导出2、修正淄博安装06-44的价目表版本号:4.105.21.4868(2011-7-20)新增功能:1、为保障济南市电子评标整个业务流程更顺畅,增加济南评标接口,方便招标人制作招标清单,投标人制作投标清单2、结合山东省08清单实施细则宣贯调整08实施细则细部模板3、08清单措施措施项目清单如脚手架、模板默认给出补充清单,方便用户查询4、调整莱芜定额工程默认的取费模板,默认按照预算价组价,市直接工程费按照莱芜市价目表计算,取费表中体现人材机价差5、安装费用记取在记取安装费用界面可查看计算的优先级别6、暂列金额默认给出模板,默认取费基数(分部分项费合计),费率直接输入7、总承包服务费增加默认费用项,用户只需按照实际工程输入费率8、修正项目统一调整人材机界面,市场价乘系数保存不了名称:计价GBQ4.0(2011-5-17)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65SP1新增功能:1、增加青岛价目表,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56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64元/综合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52元/综合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49元/综合工日执行2、增加威海2011年价目表,人工单价53院/综合工日3、修正10-1-64实体转措施可以直接转到脚手架类别下4、在费率查询页面增加聊城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率2005年和2010年的。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6〕3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拨付工程款。

凡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因工程款不到位,而未停止施工或资金筹措不及时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全市通报、信用扣分,直至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的处理。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市建管局《关于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6〕14号)要求,按时办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证明》。

各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健全农民工入场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及公示制度,并按规定预留"建筑业企业内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备调剂资金"。

三、落实清欠机构责任制。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健全清欠机构,充实清欠人员,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企业、项目部清欠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工资纠纷的处理应妥善、及时,不得推诿扯皮。

制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投诉,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各建筑业企业应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填报"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表"(附件1)。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青岛市建设集团、市房产置业集团将所属企业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表"(附件1)汇总后,填报"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2),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

各专业定额及价目表使用、人工费调整时间表

各专业定额及价目表使用、人工费调整时间表
各专业定额及价目表使用、人工费调整时间表
山东润德整理
序号
定额种类
山东省青岛市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人工费
价目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人工费
价目表
1
山东省建筑安装综合定额(1996)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4)
1996年1月1日
至今
建筑:10.29装饰:11.00安装:10.49
1996年价目表
1996年1月1日
鲁建标字【2003】3号
2003-07-01
2004-04-01
2003-07-01
2004-04-01
27元
2003价目表
青建管标定字【2003】28号
2004-04-01
2006-04-01
28元
2004-04-01
2006-04-01
32元
鲁标定字【2004】20号
2006-04-01
2006-09-06
各专业定额及价目表、人工费调整情况统计表
山东润德整理
序号
定额种类
山东省
青岛市
依据文件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人工费
价目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人工费
价目表
1
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2003-04-01
2003-07-01
22元
2003价目表
2003-04-01
2003-07-01
执行省价
执行省价目表
2007-07-01
鲁建标字【2006】19号
2007-07-01
2008-04-01
2007-07-01
2010-07-16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鲁建劳〔2007〕03号)等文件、2010年全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会议、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和支持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

养老保障金是建筑工人交纳社会统筹费的唯一资金来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政府职能为建筑企业工人代收的养老钱。

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到位,直接关系到全市建筑行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局。

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的决定,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各自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进一步完善收缴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拓宽收缴渠道,堵塞流失漏洞,扩大收缴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障金收缴率。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6%预缴养老保障金。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办理养老保障金结算手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资质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资质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资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预拌商品混
凝土企业专业资质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0〕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所申请资质标准条件,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申请企业: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资质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三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青岛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7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7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27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6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6-50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

自2010年7月16日起执行。

二、2010年7月16日以后(含7月16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招标控制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4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按48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执行。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三、2010年7月16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日
——结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设单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一、背景预拌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当前建筑行业所必需的。

二、存在问题当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的老化、管理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生产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仓储管理不规范,由此导致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后续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影响。

3.部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

三、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管理,在生产中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合理、规范,生产效率高、质量上乘。

2.进一步提高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原材料的品质稳定,并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以便查证。

3.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在生产中,应对每一道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予以淘汰。

4.建立质量档案对生产出来的拌和料及预拌混凝土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配比等详细数据,以便随时查证及溯源。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企业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考核,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备,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时排除,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拓展培训。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原材料质量、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可靠性,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建招字〔2010〕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此次检查将严格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对全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抽查部分新取得从业资格、外地入青的代理机构等;检查内容为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市场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法定程序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为确保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主任:赵兴书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建管局局长副主任:齐树青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孙宗贤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副局长成员:李国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处长王青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副处长吴刚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三、检查方式和步骤此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9月26日前)为自查阶段。

各区、市,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完成代理项目统计表、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省厅11号文件附表1、2),外地入青企业以青岛公司情况为准,于9月26日前一并报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85066918。

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前言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高强度、高耐久、高质量的新型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建管质)发布了《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内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等法规文件,青建管质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生产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评定,确保原材料的品质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故障引起的质量问题。

生产完成后,应对成品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成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立预拌混凝土承运和使用登记制度承运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对于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检测等信息进行记录。

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待问题解决后,才能投入使用。

3. 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保证要求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质量计划和施工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4. 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出现时间过长或过短导致的质量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完善的防止损伤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混凝土构件的质量。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它的质量对于建筑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对于促进建筑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青建管质的意见,是为了引导各相关单位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实施,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201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

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青建管2010【51】

青建管2010【51】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成文日期:2010-12-12编号:青建管字[2010]51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10002标题: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附件1)及《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附件2)。

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2.《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一: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精神,决定2011—201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为使我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以找准通病发生的根源、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工程质量过程控制为思路,以提高用户满意度为目标,通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三年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内容:从现在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等十九项突出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专项治理。

具体内容如下:2011年为治理启动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分析总结以往通病治理经验,找准目前新增通病发生的根源,制定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开展通病治理专项治理技术培训;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专项治理活动。

青建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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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10〕30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具体如下:一、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场搅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

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

扣除人工0.2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用电费用计入机械费中。

3.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人工0.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4.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发生的散装罐体租赁费和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

二、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灰缝厚度3-5mm,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砌筑砂浆,执行《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补充定额》(详见附件1)。

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2.使用湿拌砌筑砂浆,执行补充定额中相应的材料消耗量。

三、预拌砂浆材料价格工程计价计取相关费用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暂按《预拌砂浆指导价格》(详见附件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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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10〕27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6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6-50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39-43元/综合工日。

自2010年7月16日起执行。

二、2010年7月16日以后(含7月16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招标控制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4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按48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1元/综合工日执行。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三、2010年7月16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定额调整通知
抄送:省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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