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是审理案件的根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倘若法院认定了当事人之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则出借人将难以主张对方还款。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1、以《借款合同》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思自治。
因此。
存在正式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明。
在处理实务案件过程中,笔者也遇到过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却否认其借款意愿,主张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订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时提出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判断双方借贷合意日常生活中对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当事人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等凭证是常事,此情形下借款人在法庭上通常会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若是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而以上原告所要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不一致借款合同无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民间借贷出借人实际出借人不一致借款合同无效篇一: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源/法律出版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转自/天同诉讼圈1如何认定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目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举证证明达到盖然性标准,实务中大致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借款人出具了收条、承诺收到了款项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或默示收到款项的,即应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事后又反悔否认收到该款项的,则其应对未收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款人为出借人出具了收条,或者在借款协议中表明其已收到大额款项,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有的借条或收条是被胁迫而写,也有的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
因此,不能仅凭贷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出借人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贷款事实,并就出借款项要求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就借条或者借据的审查而言,应当把握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性质,全面细致地了解和调查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时间等。
2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一则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众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协议、欠条、借据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
为更好地阐释和说明这一问题,现以发表在《人民司法》上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样本予以分析。
基本案情如下:20XX年12月30日,周歆焱与康发公司、张亚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康发公司向周歆焱借款1640万元以及张亚辉对该借款的担保责任、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摘要:一直以来,对于欠条的证明能力的认定,一直都是民间借贷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那么法院对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是怎么认定的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最高法观点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
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条用以表示其将来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确实是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偿还,因此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
第三种情况是由其他债权债务转化而来而非来源于借贷关系的欠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把货物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其欠出卖人多少欠款,并保证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
又如,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暂时难以给付工程款,向承包人出具一张欠条,说明其欠承包人多少欠款,并保证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
再如,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是接受劳务的单位资金紧张,向劳动者出具一张欠条。
再如,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侵害,应当支付医疗费甚至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但是侵权人当时无力全部负担,向受害人出具一张欠条。
此外,欠条还包括因其他侵权之债转化而成的欠条。
第四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
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
从某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证举证责任分配及拒证推定规则的运用
从某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证举证责任分配及拒证推定规则的运用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先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之后要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本院原告持有的欠条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钱款交付。
同时本案在判断欠款是否已经抵消的事实时运用了拒证推定规则,被告举证的后一份欠条上写明前一份欠条作废,欠款已经抵消,而原告进行否认但未能拿出其应当持有的该份欠条复写纸进行比对,法院只能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
关键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拒证推定一、案情回顾原告戈某系被告上海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营运。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某土方工程公司欠(戈总)戈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注:2008年所出单据作废金额8万元。
”原告在该内容下签名认可,该欠条是复写的,一式两份,原告与被告各执一份。
2009年3月11日,被告公司员工杨某书写了欠条,内容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本人负责经手的工程款,经2009年3月11日跟公司结算,本人下欠29万元,此款本人负责”。
原告在具欠人处签名。
在原告签名的下方杨某又注明“2009年1月22日公司所出具给戈某的欠条作废”,并落款日期2009年3月11日。
原告诉称,原告戈某与李某、沈某共同组建了被告上海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在公司经营中,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合并两次借款出具一张2009年1月22日欠条,明确向原告借款22万元,该款被告没有归还。
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2009年1月22日欠条是由于原告向被告报销费用,被告没有支付而出具的。
2009年3月11日双方结帐时,该欠条项下的报销款已经与原告应收回的工程款相冲抵,并且2009年3月11日的欠条上注明了2009年1月22日的欠条作废,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戈某持2009年1月22日的欠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对此,被告予以否认。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有效性:审理过程中首要的要点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包括确认合同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2. 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包括确认借款人是否真实借到了款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归还了借款。
3. 利率合法性:如果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利率是否合法。
借贷利率过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追究和调整。
4. 借贷合同的特殊条款: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借贷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特殊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较大。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包括判断借贷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6.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审理是否公正等。
7. 解决纠纷的方式: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
纠纷的方式。
可以是给予案件判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案例分析
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要旨】民事案件审查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合理把握“优势证据规则”:1、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须在排除合理怀疑之后;2、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3、证据具有优势,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即“最接近事实的可能”或“基本断定的可能”,而非绝对真实。
【基本案情】2005年8月23日,债务人冷某与债权人吴某签订一份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协议。
8月25日,冷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收取10万元借款。
8月26日,冷某以办厂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与吴某的妻子余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打印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约定借款10万元,为期一年,利息每月3330元,借款方冷某、放款方余某、担保人陈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之后,债务人冷某未偿还债务,2007年2月24日,吴某以邮寄特快专递方式向陈某发出了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偿还债务函。
2008年2月,吴某夫妇以冷某未按约还款、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将债务人冷某、担保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2009年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冷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冷某未按约及时偿还借款,属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冷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无证据证明被告冷某分别向两原告借过两笔数额均为10万元的借款,原告余某与被告冷某、被告陈某担保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与被告冷某出具欠据给吴某可以认定为同一笔借款。
二原告在保证时效届满前向被告陈某邮寄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通知书,此时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保证时效未过。
故被告陈某以其所担保的是余某向冷某借款,而余某并未借款给冷某,而是吴某借款给冷某,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且已过担保时效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存在借贷事实的案件怎么审查
⼈民法院对存在借贷事实的案件怎么审查⼈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和债务⼈的合法权益,限制⾼利率。
我国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作法是怎样的呢?⼈民法院对存在借贷事实的案件怎么审查?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民间借贷事实审查的内容。
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民法院对存在借贷事实的案件怎么审查我国⼈民法院对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主要从四个⽅⾯进⾏,分别是:对借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对借贷履⾏事实的审查、对现⾦交付的审查。
⼀、对借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借据是证明双⽅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
除⾮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
债务⼈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当事⼈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
法院应当根据双⽅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借据的真实性进⾏综合审查判断。
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双⽅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债权⼈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申请鉴定,债务⼈提供笔迹⽐对样本等鉴定配合义务。
(⼆)债权⼈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定的可信性,债务⼈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或债务⼈不申请鉴定或不履⾏鉴定配合义务的,法院依法裁判。
对案情复杂、利害关系重⼤,不鉴定会影响关键事实准确认定或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债权⼈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提出双⽅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应当就双⽅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证据证明双⽅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及生效时间(一)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及生效时间(一)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21号通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3、上海高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4、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 ;5、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297号)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8月21日);8、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2)31次会议讨论通过;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经验做法民间借贷虽然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秩序,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形成了一定经验做法,以下按类划分,详细探讨。
一、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因为借贷双方的现实情况限制,没有进行完善的书面合同记录,从而导致争议难以解决。
因此,法院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有效的证据要给予充分认定,非法证据则应予以排除。
二、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币人和出借人各自根据自身现实情况,依据合同自由原则签订借贷合同。
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借贷双方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借贷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后达成,法院就应当认可相关的合同约定。
三、注重案件调解,优先解决被告还款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优先解决被告的还款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没有钱还款,不仅可能导致违约损失扩大,而且往往会导致借币人在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尽快调解被告进行还款,并加强对其还款能力的评估,避免因还款问题而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四、查明借贷双方实际意愿在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法院应当从借贷双方的实际意愿出发,合理而客观的判断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各自的责任义务等要素,从而对纠纷案件进行正确并公正的判决。
若借贷双方存在一方受到欺骗、强迫或者其他非自愿行为的情况,则法院应当对借贷合同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保护其子母公道。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当注重维护公平与合理性,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全面、中立、严格和精细。
同时,对于那些素质较低、知识水平较差的当事人,法院更应该积极指导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其与借贷对方进行谈判和调节,达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民间借贷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有哪些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间借贷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有哪些导读:民间借贷的诉讼流程是:首先要提交诉讼状,申请立案,接着等待法院发出受理的通知,然后法院会组织双发提交证据,被告也要提交答辩状,最后法院开庭审理,宣判结果,判决生效并执行。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1、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2、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原告起诉需要哪些条件?当你下定决心起诉后,起诉还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
原告张某辩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双方均无异议。
2. 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10万元,被告李某亦收到该款项,双方均无异议。
3. 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
4. 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有权要求其归还。
至于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2. 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证据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裁判员需要遵循一定的思路和要点,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
审理思路:1. 确定合同关系:首先要明确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以确定是否存在借贷合同。
2. 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确定借款金额和期限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一步。
裁判员需要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具体的借款金额和期限。
3. 证明还款事实:当事人应提供还款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否已经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还款是否已经完成。
4. 判断利息问题:如果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裁判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该利息是否合法。
如果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裁判员应予以限制或削减。
5. 考虑还款能力和意愿:在判断借贷纠纷时,裁判员还应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如果借款人有合理的还款困难,裁判员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或延期还款。
裁判要点:1. 合同约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裁判员应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
如果合同约定存在不合法或不公平之处,裁判员可以予以调整或削减。
2. 证据审查:裁判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
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裁判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或进行质证。
3. 还款能力和意愿:在判断借贷纠纷时,裁判员应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如果借款人有合理的还款困难,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裁判员可以适当减免或延期还款。
4. 法律规定:裁判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纠纷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裁判员应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
5. 公平公正:裁判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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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
因此,对民间借贷案件应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借据、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一、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性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金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记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一些特殊的借据,例如,银行汇账或者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
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借据中出现特殊语言或者出现歧义,如故意写错名字、将“玖”写成“玫”,或是对“还”字的理解,就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批经验,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
二、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是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是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审查,对此问题作者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中亦有论述。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