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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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业银行

个人额度循环贷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贷款人经审核同意授予借款人个人额度循环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则:

一、“个人额度循环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综合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的担保,核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最高信用额度。

二、“额度有效期”是指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

三、“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同意借款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借款人经密码验证,在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营业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和POS机上实施操作,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贷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贷款合同。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条个人额度循环贷款

本次个人额度循环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额度有效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贷款用途为。

第三条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

在个人额度循环贷款项下,贷款人同意授予借款人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额度有效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为;贷款用途为。

第四条贷款本息偿还

一、个人额度循环贷款(除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外)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填写《兴业银行个人额度循环贷款使用申请审批表》,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确定。

二、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一)按(月/季)计息,每(月/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利率不变,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二)按(月/季)计息,每(月/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同意在第一条约定的借记卡卡内的活期账户设定最低扣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并授权贷款人在每日营业终了对超过该扣款起点金额的账上存款自动扣划贷款本息。

(三)其他偿还方式。

三、罚息和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条最高额担保

一、本合同附设(单一/组合)最高额担保,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编号的《兴业银行最高额合同》(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贷款限额为(大写);

□编号的《兴业银行最高额合同》(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贷款限额为(大写);

□编号的《兴业银行最高额合同》(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贷款限额为(大写);

□编号的《兴业银行最高额合同》(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贷款限额为(大写);

(在所选定项目前方格内打勾)

二、若本合同项下既有信用贷款又有担保贷款,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余额未达到贷款人授予的最高贷款余额,双方一致推定,在担保贷款余额内的为担保贷款,超出担保贷款余额的为信用贷款。

三、若担保方式不止一种的,当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选择担保方式的行使顺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措施: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办理个人额度循环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贷款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贷款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

二、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享有贷款人已开办的个人额度循环贷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贷款人应当及时满足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

三、凡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实施的操作,借款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使用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借款人有权打印、要求贷款人打印或传真借款、还款的电子记录,贷款人应积极配合。

五、贷款人应当积极为借款人提供周到、便捷的金融服务,简化各项手续,为借款人设计合适的投资理财计划,提供合适的理财建议。

六、贷款人应当恪守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七、贷款人有权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

借款人个人信息,如借款人恶意拖延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资信黑名单档案,并予以曝光。

八、如借款人收入情况、资信状况、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或可能损害贷款人信贷资金安全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等)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采取措施,提前部分或全部收回各项债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经营的项目;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本行信贷资金安全;

(四)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归还贷款;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且借款人未按本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八)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个人客户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个人客户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借款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

(五)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借款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八款的约定,贷款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八条最高额自助循环贷款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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