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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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湖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2.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任务分解表(部门)3.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任务分解表(县区)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湖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为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不含“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省“八八战略”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三个升级版”的要求,把“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一招。

按照“有保有压,有鼓有限”的发展要求,以“搭建小平台、助推小项目、帮扶小企业”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主体责任,使其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挂牌新三板利弊分析报告

挂牌新三板利弊分析报告

挂牌新三板利弊分析报告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新三板作为创新创业板块的重要一环,备受关注。

挂牌新三板带来了许多机会,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报告旨在对挂牌新三板的利弊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探讨其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

一、挂牌新三板的利1. 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挂牌新三板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平台。

相较于传统融资渠道,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获得更加方便、快捷的资金支持。

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挂牌新三板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了融资难题。

2. 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挂牌新三板可以让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视野,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声誉。

通过挂牌,企业的品牌形象得以塑造和宣传,为未来拓展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此外,挂牌新三板还有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3. 加强企业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挂牌新三板要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等一系列规范化操作,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也将加强对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企业发展的健康环境。

二、挂牌新三板的弊端1. 市场风险较高虽然挂牌新三板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但由于市场监管相对较弱,市场风险也相对较高。

存在一些企业以虚构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来虚假挂牌,给投资者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此外,在新三板市场中,缺乏有效的流动性和交易机制,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 融资渠道不够多元化虽然挂牌新三板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融资渠道,但相对传统资本市场而言,仍显得不够多元化。

在新三板市场,主要以股权融资为主,而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相对较少。

这对于一些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企业而言,可能并不适合。

3. 投资者保护有待加强在挂牌新三板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相对较弱。

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投资者难以获取真实且及时的信息,加剧了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者很难及时、顺利地退出投资,导致资金长期困留,不利于投资者的资金流动。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014-05-06智飞律师微网站一、新三板的含义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2006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 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 并于2006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 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 要依法存续, 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 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 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 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 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 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崇政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办发(201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崇左市加快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崇左市做好“两篇大文章”、打好“四大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推动贸易加工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边境贸易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贸易加工企业支持措施(一)设立边贸商品落地加工专项资金。

每年从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切块30%,用于支持边贸商品落地加工加快发展。

(二)对于贸易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的,以企业所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为标准计算进行奖励;加工企业通过边境贸易进口原料进行加工的,口岸(互市点)减半收费,加工后再行奖励;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贡献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企业人员优惠措施(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等高级研究人员不受名额限制。

)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5年内以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对本地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

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奖励。

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及案例分析

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及案例分析

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及案例分析根据《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虽然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许多挂牌企业已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方面,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XXX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XXX向特定对象,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同时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XXX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不同情况,目前部分挂牌企业是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对于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方可完成。

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

股票期权是给予经理人员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现公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28日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完善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证券法》为基础、行政规则为指导、自律规则为主体的终止挂牌规则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市场出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市场自治,尊重挂牌公司意愿。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意愿,挂牌公司已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并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挂牌。

支持挂牌公司通过要约收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市场。

全国股转公司是实施终止挂牌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终止挂牌业务规则及配套规则,维护终止挂牌制度的严肃性,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法治化原则,严守市场监管底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市场强制挤出功能,惩戒重大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坚决予以出清。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无锡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加快推进无锡市经济转型提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无锡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提升,努力推动资本市场“无锡板块”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继续保持“无锡板块”在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上的优势,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梯次,加强后备企业培育,优化要素保障,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公司群体,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无锡市上市公司累计达200家、市值超万亿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三)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集成电路、深远海装备、高性能计算、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技术含量高、进入门槛高的高端制造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金融、物流、文创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业绩优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培育一批适合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资源。

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推介会,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

推动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路径。

引导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对接国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实现上市;引导企业在境外上市或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抓住“新三板+H股”机制落地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港交所合作,推动企业在港交所上市。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03期一、出台背景及意义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

《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1•【字号】昌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引导和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推昌平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范围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设定,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

挂牌专指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四条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服务机制,通过培育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打造昌平区上市挂牌企业板块。

重点围绕“能源谷”“生命谷”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研发类企业上市挂牌发展,提高区域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目录一、资金管理制度概述 (1)(一)目的和意义 (1)(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说明 (2)(三)制度制定原则及依据 (3)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体系构建 (5)(一)组织架构及职责划分 (6)(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7)(三)资金管理流程梳理与优化 (9)三、资金筹集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10)(一)筹集方式选择标准与决策程序 (11)(二)筹集成本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2)(三)资金筹集申请及审批流程细化 (14)四、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15)(一)资金使用原则及预算编制要求 (16)(二)日常运营资金使用管理要点 (17)(三)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18)五、资金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及实施策略 (19)一、资金管理制度概述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运作和高效使用。

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筹集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政策,包括融资渠道的选择、融资成本的控制等,确保公司资金需求的满足和资金成本的合理性。

资金运用管理:公司应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将资金用于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领域,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资金回收管理: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资金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金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投资者的查询。

(一)目的和意义规范资金运作:通过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资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要求,确保公司资金的合规、合法、高效运作,降低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为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全市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盐城市制订了《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过程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全市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小升规”是全市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的新动力,“规改股”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股上市”是提升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抓手。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单位参照外地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盐城市《关于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V)(三)《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2)5号)(六)《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的通知》(盐政发(2022)3号)三、主要内容《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促进网信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2018年3月30日,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当今世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

我国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在互联网、信息设备制造、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涌现出一大批创新型网信企业,有效拓展了经济发展新空间,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网信企业规范发展。

《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我国网信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强国建设不断深入推进。

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遵循以下总体要求: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管工作联动。

在具体措施方面,《意见》提出:一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网信企业规范发展。

支持网信企业服务国家战略,引导网信企业围绕网络强国战略目标选择发展方向。

提高网信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指导网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指导网信企业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

全国新三板财政补贴一览表

全国新三板财政补贴一览表

全国新三板财政补贴一览表《2015年度IPO反馈问题汇编》、《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反馈问题汇编》、《2015年度新三板定向发行(超过200人)反馈问题汇编》免费发送,具体查阅文尾查阅文尾查阅文尾查阅文尾文章转载于网络省份地区补贴金额政策依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一)改制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二)挂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浦东新区(一)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二)挂牌后IPO上市,在上海证监局备案后,给予30万元补贴;(三)收到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补贴;(四)申请提交证监会审核后,给予50万元补贴。

(三)新迁入浦东并在两年内上市,奖励50万元。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闵行区(一)成功挂牌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定区(一)补贴挂牌公司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对于新落户于嘉定区的企业,额外补贴50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徐汇区(一)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区两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二)对在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可由市区两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如成功转板上市,可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差额补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虹口区(一)改制过程中的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改制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按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70万元。

挂牌、交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细则(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青浦区(一)因挂牌产生的中介费用,按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二)区外迁至青浦成功挂牌的,再奖励50万元;(三)之前已成功挂牌的或在区外挂牌后迁至青浦并纳税的企业参照执行。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我区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20〕8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对象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具体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条在“苏州市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数据库系统”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成功后,因股改累计纳税支出产生的地方留成。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四)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五)区内企业挂牌“新三板”及登陆“新三板”精选层;(六)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三条企业改制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对企业改制奖励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纳税支出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参照苏高新管〔2020〕84号文件第二项执行),涉及税种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地方贡献的不同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至350万元的奖励。

其中,企业在拟上市进程中(除科创板上市)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低于5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介于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高于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50万元。

股改产生的纳税支出地方留成可按企业股改进程跨年度累计。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措施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措施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措施引言: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从而推动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本文将从金融扶持、税收政策、政策风险化解和信息透明度四个方面阐述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措施。

一、金融扶持1.设立新三板专项基金:政府可设立新三板专项基金,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该基金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助力其发展壮大。

2.推动银行贷款支持:政府可通过利率优惠、贷款额度增加等方式,鼓励银行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同时,降低新三板企业的融资门槛,提高企业融资的便利性。

二、税收政策1.减免挂牌费用:政府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新三板挂牌企业一定的减免政策,例如免征挂牌费、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降低企业挂牌的经济成本,提升企业的挂牌积极性。

2.增加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参与者,例如员工持股计划,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三、政策风险化解1.完善风险投资制度:政府应加强对新三板风险投资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的风险投资制度。

通过设立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为新三板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2.完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新三板企业退出机制,引导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退出渠道,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提升市场的吸引力。

四、信息透明度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应加强对新三板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推动企业提高信息透明度。

同时,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经营数据等,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

2.加强培训和指导:政府可以组织专业培训,提供信息披露和合规经营的指导。

通过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结论: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市场完善的重要举措。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新三板交易规则全面解析

新三板交易规则全面解析

新三板交易规则全面解析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其交易规则主要是指创业板的交易规范和市场机制。

下面将对新三板交易规则进行全面解析。

一、交易结构新三板市场采用场内交易机制,具有证券发行、交易和持续监管等功能。

交易的对象为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公司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股转系统)挂牌上市。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交易。

二、挂牌规则1.挂牌条件:挂牌公司需具备法定实体、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作为交易平台、具备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

2.挂牌程序:挂牌公司提交挂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挂牌协议,进行准备工作,最后发表挂牌公告并正式挂牌上市。

三、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需按照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向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事件等信息。

披露有正式报告、中介报告和自愿信息等形式。

四、交易机制1.挂牌交易: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系统进行撮合成交。

2.债权转股交易:根据相关政策,债权可以转换为挂牌公司的股权,使投资者能够通过交易获取挂牌公司的股权。

3.平台做市:交易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和挂牌公司的估值,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双方的报价,简化交易流程。

4.多层次市场:新三板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市场和创新层,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投资者可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板块。

五、交易费用1.挂牌公司费用:挂牌公司需要支付挂牌费、年度保荐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2.交易服务费用:投资者需要支付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存管费用等。

六、退市制度新三板市场设置了主动退市制度和强制退市制度,主动退市包括定期清算和申请退市,强制退市包括经公司风险警示、经股权登记机构决定、经交易指定机构决定等情况。

七、风险控制新三板市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进行了解测试和风险评估。

并设有信息披露审核和信息监控机制,严禁虚假披露和操纵市场行为。

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景解读

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景解读

中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景解读【导读】截至2016年8月,我国共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38家。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为广大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尚未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板块的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

是区别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之外的资本市场板块,具有区域性、私募性心理、证券性、灵活性等四大特征。

发展概况1. 政策环境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细则,并对跨区域市场实行备案管理。

2015年6月,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监管底线、市场规则和支持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这一办法将在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批准。

2. 设立概况2008年以来,为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陆续成立了一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2012年以后获得加速发展,成为多个地方金融改革的重点,呈现出地方政府大力推动、证券公司深度参与、中小企业踊跃挂牌的局面。

截至2016年8月,我国共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38家,绝大多数为省级股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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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连云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发布《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
一、背景依据和目标任务
自2020年7月新三板精选层上市交易,我国股权融资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连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的指引下,连云区政府就“新三板”上市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拿出了具体的奖励扶持意见。

二、涉及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连云区,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交易、首次进入精选层以及成功转入创业板的企业,或者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连云港分中心挂牌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规定了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认定标准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拟挂牌企业认定标准,以及在新三板挂牌、转板和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拟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精选层以及成功转入创业板的,奖励20万元。

挂牌后,对募集资金在1000万(含)以上的企业60%资金以上用于本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可在上级同类政策基础上重复享受奖励)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奖励5-10万元,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交易的奖励5万元,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对首次募集资金在1000万(含)以上的企业60%以上用于本区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意见与上级及区内同类政策重叠的,按就高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四、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
本《意见》涉及奖励按年一次性兑现,由企业在年底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材料报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进行奖励兑现。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奖励款项,并予以处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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