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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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60%的,按60%缴纳;非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
3%
7% 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缴纳。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
2%
11% 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
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深圳市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分解表
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
1992年7月31日前 企业所有员工
1992年8月1日至 1996年6月31日
企业所有员工
1996年7月1日至 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1日至 2001年1月31日
2001年2月1日至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8月1日起
深户 非深户 深户 非深户 深户 非深户 深户
非深户
合计 19%
21%
19% 10% 17% 10% 14% 13% 19% 18%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19%
16%-11% 5%-10%
15%-14% 4%-5%
7%Leabharlann 3%12%5%7%
3%
9%
5%
8%
5%
11%
8%
10%
8%
比例分配 共济 个人账户
备
注
19%
原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每月缴费基数为418元,临时工为150元 。
10%
8% 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企业员工承担5%-10%,具体标准:
月缴费总额不满600元者,个人应承担5%,
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为7%
5%
16%
满800元而不足900元的者,为8%;
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的者,为9%;
满1000元以上者,为10%;
凡个人承担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承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 点,即单位应承担16%-11%。
2%
11% 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养老保
险费。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
11%
8% 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
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养老保
6%
13%
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个人承担4%,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5%;缴
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纳;
3%
7% 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缴纳。
6%
11%
缴费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 300%缴纳,本市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