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26页精选文档
中华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19]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19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 用地红线property line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2 019年1月3日—4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标委会)主办、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下简称《标准》)宣贯培训会(第一期)在北京举行。
该标准是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本国家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来自全国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建筑设计、科研、咨询、建设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宣贯培训会。
城乡规划标委会主任委员王凯到会致辞,他指出新版《标准》的颁布实施正值我国住房体制全面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
当前我们的发展模式已从高速度转变为高质量,因此为改善居住区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高品质发展,《标准》的全面修订工作意义重大。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代表承办单位欢迎大家参加这次培训活动;同时代表编制组简要回顾了第一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发展历程以及本次修订工作历时5年的研究与编制过程,介绍了新版《标准》坚持的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
修订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等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指导思想,并全面贯彻落实到《标准》具体的技术规定、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和控制指标中,提高了《标
准》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居住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标准篇一居住区规划居住区规划1.任务:是为居民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安宁和优美的环境。
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活动场所、道路广场、市政工程设施等。
居住区规划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对居住区内各项建设作出综合的全面安排。
居住区规划还必须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要及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基础等条件,同时应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居住区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
一、居住区的影响因素及其历史演变不同历史时期城市的居住区形态与居住环境显示出很大的差异性,表现为一个渐进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可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轨迹。
影响居住活动的主要因素有: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社会与家庭结构、文化与民俗等。
二、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特点1.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用地一般在50~100公顷。
特点:规模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雅、居住功能与生活服务功能并重。
1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4~5个居住小区,也可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居住组团。
2.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用地一般为15~35公顷。
特点:规模适中、配套设施齐备、环境标准适度、以居住职能为主以日常生活服务功能为辅。
3.居住组团指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并不为小区主干路穿越的地块,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庭院,它是构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用地一般为4~6公顷。
特点:规模小、配套设施少、以居住功能为主辅以少量基本生活服务职能。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引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居民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便利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设计城市居住区的布局、道路、绿化、建筑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旨在制定最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总则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提供便利的交通、商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地、水体、景观等,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品质。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留和发展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注重人的需求和福祉,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环境。
2. 综合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内各项设施和功能的综合规划,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便利。
3.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
4. 开放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与周边环境的联系,打破封闭性,提供良好的城市交流和互动空间。
5. 安全性原则:注重城市居住区的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规划和设计合理的应急通道和避难场所。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要求1. 布局规划要求:a.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绿地区等,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互相配合。
b. 合理规划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支路、步行街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利。
c. 合理规划绿地和水体,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d. 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公园等,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2. 建筑设计要求:a. 建筑外观应美观大方,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3.0.1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优美的建筑政策,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法规进行详细规划;
(二)符合当地气候特点,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的;
(三)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支持建设,全面发展的原则;
4,有必要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交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节目说明
3.0.9居住区工程管道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垂直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垂直规划工业标准的有关规定(cjj83)。
节目说明
3.0.10居住区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和土地利用计算方法为a,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物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保护建设控制规划规定。
节目说明
3.0.7应在居民区有效组织雨水收集和排水,并满足地表径流控制,防洪防灾,面源污染控制和雨水资源利用的要求。
节目说明
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不透水区域应得到合理控制,并应留有足够的土壤生态空间用于自然渗透和雨水净化。
五,要延续城市的历史背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采取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应符合公共场所,建筑物,景观,市政设施等环境设施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要求。
节目说明
3.0.2住宅区应建立在安全,合适的居住场所,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在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进行施工;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量表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一、背景自1982年第一个《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版本的规范,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7-2019),对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成为我国目前最新版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二、总体要求新版规范明确提出了3个总体要求:1.高质量。
要注重设计品质和居住生活质量,营造温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环境,打造安全、环保、便利、宜居的住宅区。
2.多样化。
体现居住者不同需求的个性化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争取形成多样化的居住区。
3.可持续。
要想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绿化率和利用率等指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内容1.规划设计原则。
新版规范提出了“参照自然、注重人文、重视功能、匠心设计”的规划设计原则。
强调规划要紧密依靠自然环境,注重培养居民的文化习惯和生活方式,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和功能的完善,强调打造具有人文特色的居住环境。
2.居住空间设计。
新版规范对住宅面积、深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要求及户型深度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阳台设置、使用面积、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居住空间质量。
3.公共服务设施设计。
新版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上,重视人性化需求和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如在幼儿园和学校的设施设计上,要求满足大儿童、中儿童和小儿童的不同需求,拓展教育机构的开放空间和活动场所,并在校园内创造宜居的空间氛围。
4.绿地景观设计。
新版规范在绿地景观设计上,要求绿化面积应占居住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绿地,提出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发挥绿地的功能,如增加城市景观、调节城市气候、净化空气等。
四、总结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重视居住者对居住空间品质和居住环境的需求,强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绿地景观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二)五、住宅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的基本要求
• 安全性: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 舒适性: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 •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住区住宅设计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住宅设计
• 提倡绿色建筑,降低能耗和污染 • 增加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绿化景观的基本方法
• 分析居民休闲需求,确定绿化景观的规模和结构 •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绿化景观形式 • 优化绿地系统、景观元素等布局,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居住区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 考虑绿地类型、数量、位置等因素,满足居民休闲需求 • 优化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 • 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政策法规的执行
• 加强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政策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 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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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手法
• 景观轴线:通过景观轴线连接各个景观元素,形成统一的景观体系 • 景观节点:设置景观节点,提高景观的吸引力和使用价值 • 景观视线:利用景观视线,创造丰富的景观类型与风格
住宅设计的类型
• 普通住宅: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 公寓: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 别墅: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可持续发展策略
• 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坚持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条文说明】4.0.1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
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同时要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但应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透水空间。
7 绿地与绿化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当前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首批重要的规范之一。
它于1980年代后期制定并于1994年实施,分别于2002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订。
此次修订正值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中国的住房制度已经全面改革了20年。
与1990年代初相比,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居民区的发展方式,发展强度和建设方式日益多样化。
住宅建筑形式,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政府管理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JB 2014 [189])的要求,该规范已得到全面修订并正式实施在2018年12月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填补了民生发展中的弊端,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教育青年,学与教,创收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工作收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感,为弱者提供生活和支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继承传统”的思想。
历史,绿色低碳”纳入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该标准充分落实了新时代国家的发展理念和要求,并将政策指导纳入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措施。
1.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更改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汇编”。
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有关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对接并协调当前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和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术语的概念得到了简化(术语的数量从33个减少到11个)。
修订和调整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中有六项强制性条款(原始标准中有14条),一项新的一项,删除了七项,其他七项已被修订并整合为五项。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9(2016年6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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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版本已被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替代,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作废。
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word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解读-精品文档
术语、代号
(4)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5)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7)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8)绿地率
1、使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Hale Waihona Puke 住区规模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户数(户) 人口(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小区 3000~5000 10000~15000 组团 300~1000 1000~3000
注: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 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 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术语、代号
3、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居住区 15~25
小区 55~65
组团 70~80
10~18
7.5~18 100 50~60
12~22
9~17 5~15 100
6~12
7~15 3~6 100
用地与建筑
2、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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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 、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 、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4 居住区用地( 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3
2.0.5 住宅用地( R01 )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02 )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 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 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 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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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 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1.0.3 、3.0.1 、3.0.2 、3.0.3 、 5.0.2 (第 1 款)、 5.0.5 (第 2 款)、 5.0.6 (第一款)、 6.0.1 、6.0.3 、6.0.5 、 7.0.1 、7.0.2 (第 3 款)、 7.0.4 (第 1 款的第 5 项)、 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 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1 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 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 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93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 年 2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7 )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 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户数 (户) 人口 (人)
居住区
小区
10000-1600 0
3000-5000
30000-5000
10000-15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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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 300-1000 1000-3000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 区 -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 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 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 一整套较完善的 、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 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 708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 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0--3000 人) 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