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谢梦(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
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佘祥林案的基本情况[1]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他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1994年4月11日,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烂的女尸。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正式的侦查尚未展开,一名叫张年生的男子要求辨认尸体,他就是张在玉的哥哥,并且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他妹妹张在玉和妹夫佘祥林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很不好,且佘祥林有外遇。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下一口咬定腐尸就是其妹张在玉。
由于尸体高度腐烂,DNA鉴定无法确认,法医仅凭尸体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吻合,就作出了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的《法医鉴定书》。
于是,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便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
1994年4月12日晚,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去就是11年。
此后,佘祥林的生活陷入了阴霾:一群"铁面无私"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佘祥林终于"承认"杀妻的罪行。
于是公安机关在只有数次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且其他证据也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便认定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察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应予以采信;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起诉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检察院的讨论意见是希望公安机关补充一些证据,如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有关的资料等。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浅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浅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作者:梁雪来源:《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19期摘要:2010年赵作海案的发生引发了各种争论,同时集中体现了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立法,执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发现这些问题并探究其背后原因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对策构想,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以避免类似冤案的再度发生。
关键词:赵作海;立法;执法;体制;对策构想作者简介:梁雪(1987-),女,汉族,湖北随州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2013)-19--01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赵作亮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的村民挖井时发现了一具严重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尸体。
既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赵作海。
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商丘中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过省法院复核,2003年2月13日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
[1]然而,在2010年4月30日,原死者赵振晌回到了赵楼村。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结论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成因、经过、结果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实质原因,并对预防冤假错案的对策进行反思。
二、赵作海案发生的原因(一)立法层面“1999年,赵作海以被告人的身份被迫做了9次有罪供述。
据此,2002年商丘市检察院对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提起了公诉。
说明在该案中,首先赵作海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其次承担这种责任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有罪”的认定。
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我国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国家执法机关应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合法保护。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
赵作海案的问题与思考法学101 胡英杰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当年被认定他杀而死的赵振晌又回到了村里。
此事曝光后,赵作海被从监狱放回来了,赵作海身心已经历了巨大的伤害,并且早已妻离子散。
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存在的问题。
二,反思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用枪管击头,后脑勺留下2厘米长的凹痕;喝下放了催眠药的水,然后在头顶放鞭炮;被铐在凳子上拳打脚踢,一个多月没睡过觉;被威胁如果不招,就拉出去当作逃跑一枪毙了。
这些都是赵作海案中的一些刑讯逼供的行为,却向我们揭示了执法机关在审问过程中是如此的下贱,恶毒。
刑讯逼供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我不禁想问,我国的司法制度难道就这么低俗下贱吗。
2,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含冤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当头喝棒,虽然受害人能沉冤得雪但是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确实不能改变的,不是物质赔偿所能补救的。
拿赵作海案来说,纵使国家给他赔偿一二百万,也无法弥补其在监狱里失去的11年自由及妻离子散,还有精神和人格受到的侮辱和损害。
3,“命案必破”的司法非理性问题。
司法理性是要我们做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这件事实,不是因为发生命案而一定要找出一个人来为命案买单。
司法机关应该本着理性的思维,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理解,公正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能因为社会的压力而草草了案,为了实现破案目标,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宣称:“命案必破”。
这种口号让一般的老百姓听起来确实是精神振奋,因为倘若真的能做到“命案必破”,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事实上却无法兑现,即使是福尔摩斯那样的侦探高手,也不敢拿这种口号自吹自擂。
“命案必破”只能是一种口号,无法实至名归,倘若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称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只能说明他们制造了很多冤案。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件发生重大变化。
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 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人民币65万元。
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案件评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法律吃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应当是公正、公平、公开的。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吃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0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系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凶手系一名20多岁的男子。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走访、取证等工作,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有期徒刑15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疑点逐渐浮出水面。
一方面,凶手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另一方面,被害人尸检报告显示,死因并非他杀,而是意外溺水。
这一发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冤假错案的发生1. 侦查环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凶手承认了杀人事实。
2. 审判环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臆断、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凶手被判有罪。
3. 证据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链断裂、关键证据缺失等问题,导致凶手被判有罪。
四、冤假错案的危害1. 侵犯人权:冤假错案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了长期的冤狱之灾。
2. 损害司法公信力: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3. 社会稳定:冤假错案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和不满。
五、预防措施1. 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冤假错案。
3. 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防止滥用职权、主观臆断等行为。
4.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已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法律吃人案例给社会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
法律恶劣影响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化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衰的女儿赵某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赵作海被迫承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赵作海服刑期间,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发现凶手另有其人,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最终认定赵作海无罪,并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时,赵作海已经服刑4年。
二、案件过程1. 错误的证据和审讯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据赵作海本人回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和折磨,迫使他承认了杀人事实。
2. 法律程序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严重缺失。
赵作海在未获得充分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赵作海进行有效的人权保障。
3. 受害者家属的干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赵振衰多次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结案。
这种干扰使得案件审理过程更加混乱,最终导致了错案的诞生。
三、案件影响1. 对司法公正的冲击“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对公众信任的损害此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人们开始怀疑法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无辜者,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3. 对法律体系的反思“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证据收集、审讯手段、法律程序等。
这促使我国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和改革,以期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反思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要避免“赵作海案”这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
警方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法律史上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该案发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当事人赵作海因被指控杀害同村村民赵振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过多年努力,赵作海最终获得平反,成为我国法律史上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冤假错案。
二、案件经过1. 1996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赵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响被杀害。
2. 1997年,赵作海被叶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被起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3. 1999年,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200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6. 2006年,叶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赵作海无罪。
7. 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8.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共计297.9万元。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赵作海案中,关键证据是现场提取的指纹,但该指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
有专家指出,指纹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 侦查过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3. 司法公正:赵作海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质疑。
四、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问题,促使司法体制改革。
2. 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五、案件反思1. 证据审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侦查规范:规范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3. 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教育培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赵作海案件始末
赵作海案件始末引言赵作海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法律界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
本文将从案件的背景、事件经过、审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案件背景赵作海,男,1968年出生,籍贯山东省济南市。
他自小家境贫寒,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改善生活状况,赵作海投身犯罪行业。
他以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手段谋取利益,成为当地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案件经过事件一:非法收容赵作海为了犯罪活动需要,自行建造了一个秘密的非法收容所。
这个收容所位于山东省一个偏远的山区,周围环境恶劣,离政府机关较远。
赵作海通过让他人在非法交易中牵涉其中,获取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并维持收容所的正常运作。
事件二:强迫劳动赵作海非法收容所中收容了多名失踪人口,这些人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生活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之中。
他们被迫从事苦役劳动,如采矿、种植工作等,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条件极为恶劣,收入微薄。
事件三:勒索敲诈赵作海通过控制被收容人员的行动自由,利用其害怕被曝光的心理,实施勒索敲诈行为。
他经常以威胁曝光其家人等手段,向收容人员的亲属勒索巨额财物。
一旦受害者拒绝支付赎金,赵作海会对被收容人员施加更严厉的虐待,加剧其痛苦,以达到心理控制的目的。
抓获与审判抓获过程2018年,赵作海案件被当地警方发现并立案侦查。
警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工作后,成功刑拘了赵作海及其多名犯罪同伙。
同时,警方解救了被收容的失踪人员,洗清了他们的罪名。
法庭审判赵作海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交给了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期间,赵作海及其犯罪同伙被法庭依法传唤,做了详实的供述,同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也作了陈述。
经过法庭的公正审判,赵作海被认定犯有强迫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行。
法院依法判处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结论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对刘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经过长达五年的侦查,2005年5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涌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案例分析1.刘涌案中的辩护问题刘涌案在我国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刘涌的辩护问题。
在刘涌案中,刘涌的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但最终未能改变判决结果。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刘涌案中的辩护问题进行分析:(1)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他们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为刘涌争取到了一定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部分律师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张。
刘涌认为律师没有为其争取到足够的权益,对律师产生了质疑。
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辩护律师的工作,使得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3)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在刘涌案中,辩护律师采取了多元化的辩护策略,包括事实辩护、法律辩护、程序辩护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辩护律师对辩护策略的选择和运用不够灵活,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2.刘涌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启示刘涌案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提出了以下启示:(1)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律师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素养直接影响到辩护效果。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技巧。
(2)优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辩护效果至关重要。
赵作海案的原因分析
赵作海案的原因分析前言: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1年?11年的冤狱之灾带给他的是什么,是冷眼,是不解,是妻离子散,是家破人亡,是垂垂老矣,还是恍如隔世的一场梦呢?他还是以前的他吗?还是妻子眼中的丈夫,孩子崇拜的父亲吗?一次公正的裁判会使有罪的人罪有应得,一次错误的裁判却会贻误一个无辜者的一生。
被害人死而复生,杀人犯沉冤昭雪,司法制度尽善尽美,冤假错案接二连三,这样的现象不得不使我们沉痛反思,冤案是怎样造成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可是,14年过去了,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在侦查阶段就没有做到疑罪从无,本案的侦查人员没有追查凶器,尸体上边压着的3个大石磙没有找到,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对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而恰巧这时赵振晌又失踪了,于是,先入为主的思想就臆断死者是赵振晌,但即便这样,作案现场等均存在诸多疑问:“死者”赵振晌的头、四肢均未找到。
就在这样如此缺乏有力证据,甚至案件事实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仅凭着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赵振晌“死亡”———赵作海与赵振晌有矛盾———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于是赵作海就被刑事拘留,顺理成章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冤案产生。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
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在政法委协调下轻易缴械投降,进行了公诉。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法院判决错误,最后的正义防线被突破,直接造成冤案。
赵作海冤案始末
赵作海冤案始末此案几乎是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
十多年前,河南两村民赵振晌和赵作海发生冲突后,赵振晌失踪。
1年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认为就是赵振晌,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
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谁曾想到,就在“杀人犯”赵作海服刑11年后,“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案系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已被无罪释放即将回到家乡时,乡亲们不由得聚在村口,想看看经历了 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事令乡亲们震惊,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 ,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
以往平静的村子如同炸了锅,变得不再平静。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亻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李忠厚惊问。
赵振晌说,自己没死,这些年在外,一直靠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谋生,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何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心里害怕就跑了出去。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令很多人难以置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再度想起了十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因故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在赵振晌亲属报警后,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关了20多天后被放回家。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认为是失踪一年的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这是赵振晌的尸体,便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概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成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别离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免去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意见》按照检察官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必需追责的11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违背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背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寻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补偿的案件拒不补偿或拖延补偿的;违法违规利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背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裁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21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其交代的第一路案件即是昔时这起“4·9”杀人案。
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 钱
【2017年整理】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钱赵作海案的问题与反思法学N101 钱诗怡 2010456291112010年5月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法院的判决,原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由当年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滕兴善案以及云南杜培武案,再到如今的河南赵作海案,由于人为和体制共同原因,导致了好几起公布于众的冤假错案的发生,不得不令人深思:案件发生的背后,隐藏着公职人员对依法行政的亵渎和法律规定的瑕疵。
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正义归复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更重要的还是去挖掘、反思错案形成机制的内在根源。
一、公安局的刑讯逼供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
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
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
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反思: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界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
然而,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些案件的处理却令人痛心疾首,成为了法律界的耻辱。
本文将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耻辱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法律界的反思,以期引起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关注。
一、案件概述(案件名称:XX省XX市“XX”特大冤案)2003年,XX省XX市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XX”特大冤案。
该案涉及一名无辜男子XX被错误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发生后,经过多方努力,XX最终在2016年获得无罪释放。
然而,这起冤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XX”冤案中,警方在提取证据时存在严重瑕疵。
一方面,警方在提取指纹、DNA等证据时,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证据不足的问题。
2. 司法腐败“XX”冤案背后存在司法腐败现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收受贿赂,为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冤案的发生。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使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严格,使得一些冤案得以发生;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件影响分析1. 社会影响“XX”冤案的发生,使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一方面,该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在司法公正、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该案也使得公众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信心产生动摇。
2. 政府形象影响“XX”冤案的发生,损害了政府形象。
一方面,该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使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努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该案也使得政府在处理冤假错案方面的公信力下降。
赵作海案件法律判决情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冤错案件。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指控为凶手。
经过一审、二审,赵作海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2010年,真正的凶手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2002年5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同年10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二审2003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赵作海的上诉。
3. 再审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侦查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真正的凶手是另一个人。
同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三、法律判决情况1. 一审、二审判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在再审中被推翻。
2. 再审判决在再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赵作海无罪。
此外,法院还依法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赵作海的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
3. 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冤错案件,国家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在赵作海案件中,国家赔偿金额为4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反思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 证据不足: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赵作海犯有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口供。
然而,口供本身并不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
2. 调查不全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 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在赵作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中,法官未能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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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
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
由于证据上的明显漏洞,曾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制度存在缺陷,使检查机关没有恪尽职守,将错就错
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虽说公诉人已经发现案情有问题了,但由于公安方的坚持,所以并未制止。
因此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尽管检察院在理论上有制约公安局的权利,公安局如果制造假案的话,本来在检察院应该是能够把它阻止住的,但是在中国,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一说,所以检察院实际上的权力是最小的。
让一个权力最小的部门对一个权力最大的部门实行制约,实际上是难以做到了。
(四)政法委的介入,影响司法审判
政法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政法委不属于司法体系内部,它是党委的一个部门,党委的政法委,它的权力大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在它介入的情况下,这个案子也就一锤定音了。
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在疑点重重、证据牵强的情况下,这个会议居然做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且由于会议是政法委召集、三方参加的,实际上具备了“未审先定”的效力。
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
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三、总结
从赵作海一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公安机关的草率的工作态度,是造成这一冤案的直接原因。
其利用刑讯逼供、假造证人等不当和非法手段,迫使赵作海违背良心地承认这一切都是他所为的;其次,检察院的玩忽职守是这一冤案发生的催化剂。
案子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核时,检察院出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虽发现案子证据明显不足,存在巨大漏洞,但仍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向法院提起公诉;再次,法院的不合理审判,是酿成此事的间接原因。
法院稀里糊涂地对此案做出出人意料的判决,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生命的漠视;最后,政法委的介入,是这一冤案的根本原因。
政法委的权力高于公检
法,这三机关也就不得不听从政法委的决议,而做出违背道德与事实的判决,令人愤恨。
由此可见,我国应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要控制政法委的权力,减少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为各部门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作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