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优秀论文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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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专业:法律专业(独立本科)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导师姓名: 职务(称)
起止时间:年月至年月
摘要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在21世纪法制社会的今天,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众多的因素以及社会渊源,探讨此类案件的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维护法律的威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刑讯逼供司法鉴定司法理念
目录
1. 引言 (2)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现状) (2)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2)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2)
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4)
3.1疑罪从无”的错误刑事司法原则 (6)
3.2“惟口供”的错误思想 (7)
4.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8)
4.1解决刑事冤假错案的相关对策 (9)
4.2与冤假错案有关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 (9)
5.结论 (19)
6.参考文献 (20)
7.致谢 (21)
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的遏制与防范
1、引言
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浅议的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一些防治性建议,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2.刑事冤假错案概述
认识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的时候,要想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与作用,我们就必须从其最基本的概念入手。
2.1“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冤假错案”百科的解释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2.2“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
据了解,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有错案一词有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冤案和假案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好理解,冤案就是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事实真相没查清楚,冤枉了他人,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惩罚,但是真正的犯罪人却逍遥法外的案件。假案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自己制造案件。我在这里研究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我承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这有许多主客观的原因,但是我所研究的对象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及通过程序正义能
够避免的冤假错案,如果通过这些手段仍然不免冤案,那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完美无缺的东西也是不存在的。人们不能对司法的期望过于完美无缺,对司法造成的不公应该有个理性的接受态度,不能因为出现了错案而对司法过多的责难。
3.新形势下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近几年来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所以准确地了解和把握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有了新的情况与特点,例如近几年比较著名
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强奸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抢劫案”、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安阳县秦艳红“强奸案”等,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冤假错案的发生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即被害、被奸、被伤、被抢等)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既有有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以上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造成的结果。新形势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极大且严重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在整体上仍然存在基本概念表述尚欠准确、制度相对缺漏和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导致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有罪推定司法作风存在较大影响。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