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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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4、礼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 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立法概况?

答: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同时增加了封建法典的基本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典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隋朝《开皇律》奠定了封建法典的基础。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 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元典章》是元朝法律的基础。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

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 除此之外
,还有大诰的制定。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从中华民国开始制定宪法性文件,包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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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临时约法》等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 还有土地立法 。

3、各个朝代的经济立法什么?

答 :1)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2)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5、请问司法制度需要掌握哪些内容?

1)夏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均台”或“夏台”。

2)商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3)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2)小司寇3)士师4)乡士5)遂士 6)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

4)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秦朝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色是区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5)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内的复审称“传复”,最后把判决结果宣读给当事人叫做“读鞠”。4)上书复审,相当于上诉,称做“乞鞠”。5)执行,除谋反和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在秋天

霜降以后立冬之前执行。

6)唐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
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还要注意唐朝的“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7)宋朝:宋代特设的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8)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

9)明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管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2)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3)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明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1)小三法司会审2) 大三法司会审3)九卿会审4)秋审5)朝审6)热审

10)前清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11)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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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

12)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很重要。

13)抗日民主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和党鸿奎经验。 6、什么是“坐嘉石”?

答: “嘉石”是有纹理的漂亮的石头。在古代,“嘉石”经常被放在官府衙门口的一边。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较轻,不足以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就让他们坐在“嘉石”上看着纹理思悔过错。根据罪行的轻重,坐上不同的时日;然后再分别服不同时期的劳役。



“坐嘉石”是我国最早的劳役刑。 7、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 答: 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

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
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 8、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的区别是什么?

答: 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墨、劓、刖、宫是四种肉刑,大辟是死刑。奴隶制“五刑”被奴隶制国家和部分封建制国家(战国、秦、汉初、三国两晋南北朝)使用,直到隋朝。 封建制“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转向封建制“五刑”的历史过程是漫长的,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刑制改革是从汉文帝开始的,当时将墨、劓、刖(斩左右趾)用笞来替代。汉文帝以后的汉代皇帝继续进行刑制改革,又恢复了斩右趾,到汉灭亡,存在的肉刑为宫、笞、斩右趾。到了西魏和北齐,都曾下诏废除宫刑。《北齐律》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开皇律》明确规定了封建制五刑为死、流、徒、杖、笞。至此,野蛮的肉刑不复存在了。

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转变实质上肉刑由存到废,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法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

8、中国古代法律对“老幼”犯罪有什么样的宽免政策?

答: 在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朝代都制定了适用于本朝的法律。纵观中国的立法,关于“老幼”犯罪问题基本上都有规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从西周开始中国就确立了“礼”作为治国原则,当然也是立法的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其中含有“衿老”、“爱幼”的内容。

对老幼犯罪实行宽免政策的有以下几个朝代的法律:

1)西周法律的刑法“定罪量刑原则”规定:“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孩童和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不适用刑罚。 2)秦朝规定身高不满6尺的人犯罪不加刑。当时身高6尺的人一般要达到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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