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完整版-含一、二、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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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完整版,含一、二、三、四部分)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5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

12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

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

17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

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

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答:不能。

2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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