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集下载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

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

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同无效;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无效的法律演进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是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的通道之一,实现了公法对私法领域的干涉与影响。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在原有对法律位阶限缩的基础上,将《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界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但是,诸如“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冲突”、“综合认定”等词语在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对法及其的理解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而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衡量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旨意进行比对,在不同案件中难以确定统一裁判标准。

“合同行为发生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一解释客观上又导致了该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无效情形存在实质上的竞合。

五种无效合同

五种无效合同

五种无效合同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内容涉及非法交易、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样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 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双方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诱导对方签订合同;胁迫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根本性的认识错误。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人士,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通过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来掩盖洗钱行为。

5. 未经授权的代理合同
如果代理人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代表他人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才能代表他人签订合同,否则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什么叫无效合同

什么叫无效合同

什么叫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的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导致
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无法产生约束力或者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能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的:
1.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等,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了法律对合同形式、内容、
条件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违反道德原则,例如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或者违
反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受到欺骗、胁迫等,导致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效。

5. 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
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客户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5篇篇1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说明及合同协议尊敬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了解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至关重要。

为确保双方权益,本文件详细阐述了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以供双方参考并遵循。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3.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或宣告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或目的,如虚假诉讼等情形。

6. 法定其他无效情形。

如招标、拍卖程序违法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协议条款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条款: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双方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签订合同。

5. 若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

6.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遵守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7. 合同文本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四、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合同内容应详细、完整,避免遗漏重要条款。

3.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的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的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的效力【摘要】意思自治、私法自治被看为合同自由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法律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合同之主体意思自由。

但没有绝对的自由,过度的自由会干涉到别人,并且引发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对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上对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效力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意思自治;一、强制性规定的基本概念(一)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强度为标准,把法律规定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设定在关系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中,即不能以个人意志变更或排除适用的规范,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反之,多为任意性规定。

有时,我们也能够从用语上来对两者进行区分。

任意性规定通常使用“可以”,而“必须”、“应当”、“禁止”等适用在强制性规定中。

(二)强制性规定认定的实质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标准多体现在语义标准的认定,并不能清晰准确的来判定对强制性的认定。

所以需要从实质方面来进行判定,保障和限制公民的自由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法律上则体现为公序良俗,即公序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良俗则是社会利益。

可见,强制性规定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包含:国家整体利益、社会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一些与基本价值相关联的个人利益(生命、自由等)。

所以,可以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来判断其是否是强制性规定。

1.我国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历史沿革(一)立法方面1993年修订了《经济合同法》规定:只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同是都是无效的,但没有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进行规定。

1999年《合同法》中规定:只限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违反所有的法律法规,这是有关于强制性概念最早出现。

《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了无效的合同一般都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一些强制性规定,这些极大的完善了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甲在该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

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在乙付清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和使用,并一同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

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

2000年8月,因房地产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

故判决由甲返还30万元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屋归甲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且房屋已大幅增值,故损失数额可把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

遂判决由乙返还房屋给甲,甲返还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

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2023年关于劳动合同_3

2023年关于劳动合同_3

2023年关于劳动合同2023年关于劳动合同1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

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果签订之时就多注意,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后若遇上纠纷也不至于过多的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点尤其需要广大劳动者们注意。

2023年关于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甲方:乙方:用人单位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基本情况乙方基本情况名称: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住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

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

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摘要]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本文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其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被认定无效,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作限缩解释,即一方面强制性规定应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强制性规定本身应仅限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其二,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外,尚应对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进行界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等角度予以认定。

实务中对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合同效力认定时,应以价值优先性选择为导向,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加以比较。

同时,应以规范性质为基础,坚持运用字面解释、规范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的法律解释方法。

最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或完全无效。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规范目的解释方法价值优先性类型化处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7-0126-02一、强制性规范内涵和范围的界定(一)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1.《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转介条款为公法介入私法提供了“管道”《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作为概括的转介条款,其在民法上意义非凡。

从正面而言,它打通了公法与私法、个人与国家的关节,使公法目标在私人生活中的微观实现以及法律秩序得以知晓有了法律依据;从反面而言,经此种极具抽象性的概括条款,必将导致大量公法规范蜂拥而入,如不以合理标准加以甄别、筛选,将极有可能侵蚀私法自治的固有领地,导致法律行为被轻易否定。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民法自身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公法的强制性规定,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强制性规定应限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转包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转包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转包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基本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一份工程合同中包含了非法转包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内容的合法性就受到了质疑。

具体到非法转包工程合同,其无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非法转包行为通常违反了建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这类合同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2. 损害公共利益:非法转包往往伴随着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增加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3.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转包行为通常涉及欺骗发包方,违背了民法典中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因此,这样的合同是不应当被承认的。

4.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非法转包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和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违背了合同的初衷,也可能对参与各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5. 法律责任的追究:即使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工程得以完成,但由于合同本身的非法性,一旦发生纠纷,承包方和转包方都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非法转包工程合同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其有效性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在实践中,对于非法转包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断。

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转包行为,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负责。

同时,对于发包方而言,选择信誉良好、有资质的承包商,严格合同管理,也是防范非法转包风险的重要措施。

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强制性管理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案情】2006年6月,公务员李某为提高收入,追求更高质量生活,与好友顾某和钱某在所在地合伙开了一家宾馆,李某出资15万元,占该宾馆的30%,三方签订了合伙协议。

后宾馆投入运营,李某一直获利颇丰。

2007年初,李某与顾某和钱某因宾馆管理和分红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伙经营,顾某和钱某便以李某是公务员身份,其从事宾馆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界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主张与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但遭李某反对,由此顾某和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

【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管理性与效力性之分。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此类规定只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而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而《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愿意是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约束公务员言行,规范公务员晋升与奖惩,保障政府公务人员廉洁、效能。

因此该两部法律文件对公务员的纪律规定是刚性约束,任何公务员均应自觉遵守。

如有违反,将受到内部纪律惩处,但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商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两部法律中关于对公务员从业禁止的条款应归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条款,都侧重于公务员队伍的纪律管理。

本案中,李某身为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虽违反了公务员管理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其作为市场主体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其合同效力应为有效,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是法律规定下的一种约定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双方的不当行为,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制定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各种合同条款实行强制规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规定是法定的、必然的,不受合同各方的意志所影响。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 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造成弱势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的作用。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2.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强制性规定还可以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

制定强制性规定是为了减少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使市场更加透明、公开,防止产生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限定交易对方、抬高价格、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效率和交易可靠性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安全可靠,确保交易自由和快速进行。

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内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被认为不符合投标要求。

4.减少争议和法律纠纷强制性规定可以减少由于合同缺陷所引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提高合同效力和履行力。

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使用通用条款时,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利益损失或基于不公平原则的经济限制。

三、强制性规定的种类1.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必须性的规范,违反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否写明其中内容,都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作者:韩丽丽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法律体现着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所保护的重要目标,一经颁布就必须遵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合同无效。

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合同不一定无效。

违反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一般不受影响。

[关键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范;效力性强制规范一、强制性规定的涵义及分类强制性规定,又称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是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应,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包括(1)规定意思自治以及意思自治行使要件的规范,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行为类型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3)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

“强制”一词并不是指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则,否则就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强制措施。

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仅仅确定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范,至于是否遵守仍由当事人决定。

强制性规范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总是适应的。

在强制性规定中,有些只是起到为当事人设定一般性义务的作用,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比如物权法定主义),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目的,比如行政管理上的需要。

所以,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不一定导致合同效力的绝对否定。

这涉及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和管理性的强制规范的分类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会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或者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则是指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范。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一旦合同成立,各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受合同约束。

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将介绍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合同缺乏法定要素。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具备法定要素,包括要约、承诺、标的和附条件等。

如果合同中缺少任何一个法定要素,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人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因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是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协商结果,如果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误解等非法手段影响,导致合同缺乏真实性,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乙方故意隐瞒合同中的某些重要事实,导致甲方签订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是要遵守法律的,如果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某合同中涉及非法交易、侵犯公共利益、违反社会道德等内容,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合同涉及违法目的。

合同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合同涉及违法目的,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实施犯罪活动、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都属于违法目的,这样的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

第五种情形是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础,合同的内容和执行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违反基本道德准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风气等情况,都会导致这份合同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注意合同的法定要素、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涉及违法目的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的问题。

确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确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交易形式,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而无效。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关于确立无效合同的规定,包括无效合同的定义、种类、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1)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形式、内容、主体资格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变更、解除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 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2)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合同;(3)违反公共秩序的合同。

3. 欺诈、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1)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从而订立的合同;(2)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

4. 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2)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存在重大误解。

5. 显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具体包括:(1)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弱势地位,使对方在不利条件下订立的合同;(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使对方在不利条件下订立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1. 审查合同内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

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余伟京摘要:在我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被确认无效,这有可能违反合同法的自由、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等原则,不利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界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类规范的合同效力应多元化,分别确认为无效、未生效和有效。

关键词:强行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效力公共利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问题的一般态度是确定其无效。

这种理解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如购买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用于饲养动物的合同、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但未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预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合同,未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日起三年内签订转让股权的合同等,若将此类合同一概划归无效,不仅缺乏理论依据,而且无效合同的责任形式还有可能违反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交易安全原则,导致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最终保护,甚至一方当事人恶意抗辩。

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问题反映的是国家强制力和私权自治原则之间的取舍,在实践中也是困扰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并不都确定为无效。

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四期刊登的《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观点已有转变。

该案原告于存库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等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于存库对该土地还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不影响他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出售私有房屋。

于存库以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是划拨取得不能转让为由,主张房屋协议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

又如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甲在该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

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在乙付清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和使用,并一同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

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

2000年8月,因房地产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

故判决由甲返还30万元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屋归甲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且房屋已大幅增值,故损失数额可把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

遂判决由乙返还房屋给甲,甲返还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

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

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为有效合同。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鼓励当事人的交易活动,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不正当干预。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本案原告甲虽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该土地上建造争议房屋后并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规是无疑的,其第37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也是确定的。

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还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当事人因无效合同之履行获得另一方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将此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

返还财产就是要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使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

因无效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当事人,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时,应当对财产进行折价,以金钱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在学理上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应属于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不同:在违约损失中,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损失的范围,而无效合同本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能据此获得预期利益,因而不应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

通常认为因缔约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当初花费30万元购买的房屋现已增值到50万元,其中的20万元应为预期利益的损失。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违约请求方可考虑该部分损失的赔偿。

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被确定为无效合同,则原告无权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