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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采信制度概况论述

——以《幼儿园谜案》为样本

黎某某

(xx大学杭州 510642)

内容提要:小男孩东东突然死亡,随后进行了五次鉴定,随之引发我们关于刑事鉴定的司考。鉴定结论的采信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客观和全面的原则。鉴定结论合法性标准包括主体适格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我国的采信规则, 在科学性标准上借鉴国外一些专家关于证据可采新标准。同时, 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关键词:幼儿园谜案; 鉴定结论; 采信原则; 采信标准

一、《幼儿园谜案》典型案情回顾及分析

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骇东东在幼儿园里突然死亡,脑部有明显伤痕。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东东死于肺炎,而医院专家们的鉴定结论是死于脑外伤。事后东东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让他们对东东的死负责,但幼儿园始终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

2004年2月20日早晨,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孩东东由外婆和外公送去幼儿园,路上许多熟人与这祖孙三人打招呼。他们看到可爱活泼的小东东都弯下腰亲热地和他逗着玩。东东的家离他去的余姚市工业幼儿园仅500米左右。早晨9∶00,东东进了幼儿园,表现一切正常。幼儿园的老师说,东东后来所经历的事情是上课,做游戏,饱饱的吃了一顿午饭,然后12∶30在老师的照顾下午睡。

中午12∶51,东东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一个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说,东东在幼儿园里摔了一跤,现在正在医院里。东东妈妈一听可吓坏了,本能地叫了一声:“怎么会摔跤呢?我马上过去。”东东妈妈把电话匆忙把电话挂掉,正准备往医院赶,这时又一个电话追了过来,对方用焦急地声音催促道:“东东妈妈,快一点过来,东东要不行了。”东东妈妈听完后立刻哭了出来。

在医院里,参与抢救的医生告诉东东的父母,东东送到医院时无呼吸、无心跳、瞳孔放大,已经没有活着的生命征相。从早晨到中午的三个多小时里,在东东的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这个幼小的生命瞬间就凋谢了呢?开始仿佛是有答

案的。父母接到通知,说是孩子在幼儿园里摔着了,紧抱着孩子渐渐变冷的身体,他们看到了东东头上清晰的伤痕,而且医生的病历上也记录着东东的额头有二乘三厘米血腥肿块。

当时陪同孩子妈妈去医院的单位领导问了在场的幼儿园老师,外伤怎么来的。老师也回答说是摔的。回答问题的女老师40多岁,是照顾那孩子的两个老师之一。但事后她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说过孩子摔倒这样的话。而当初给东东妈妈打电话的女老师,现在也说没有提到过孩子摔跤的事。

幼儿园的老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孩子出事幼儿园没有责任。但是孩子的死因究竟是什么?谁能给出一个明白的说法呢?出事当天,东东的父母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很快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随后经家长同意,宁波市公安局对东东的死因进行了法医鉴定。当时东东的父母想,哪怕幼儿园一个字的解释也没有,通过尸体解剖也能真相大白。四周以后,鉴定结论出来了,东东死于急性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这个结论却让东东的家人异常震惊。

东东家人调查后得知这是一种很少见的病,可是东东一直非常健康,在上幼儿园的第五天按照幼儿园的要求给东东做了全面体检,没有任何疾病。如果真是患了肺炎,应该早就出现咳嗽、发烧、呼吸困难等症状,而他是在午饭后的半小时之内突然发病并且立即死亡,说是肺炎,这在医学上怎么能讲得通呢?

因为无法接受公安局死于肺炎的鉴定结论,东东父母随后按照法律程序,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浙江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两次鉴定。这两次鉴定证实了东东父母的怀疑。两个中心的资深专家都认为,东东的死亡原因不是肺炎而是脑外伤,这第二次和第三次专家的结论与第一次公安局的结论尖锐矛盾。

拿着专家的鉴定结论,东东的父母再次找到了公安局。在获知专家截然不同的结论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了第四次鉴定。在东东出事后的第三个月,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会诊再次坚持了东东死于肺炎的结论,只是在肺炎之前多了非典型三个字。很显然,如果孩子是因病死亡,幼儿园就没有过错。如果是脑外伤致死,那么富有监护责任的幼儿园就难逃干系。现在,两个权威的法医鉴定中心都认定是脑外伤致死,公安机关的两次结论却都是肺炎,孰是孰非呢?

东东的父母最终的选择是申请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中国法医学会进行第五次鉴定。不久这第五次鉴定的结论出来了,中国法医学会否定了肺炎的死因诊断,仍确认东东是外伤性脑损伤导致死亡。东东出事5个月后,他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东东的死亡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两方的鉴定效力不能确定,因此没有才信任何一方的鉴定。最终,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幼儿园赔偿东东的父母30万元。双方均不服从判决并提出上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审理的难点是应当采信哪一份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刑事鉴定的不完善是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中国鉴定材料采信制度概况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对鉴定结论进行鉴别的科学、统一和公开的标准, 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了相当多的人,担心以科学的名义做出的鉴定结论( 或专家证据) 可能会被不当使用或者误导法官。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规则。为了保证法官合理评价、采信证据, 也为了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 在事实认定上确保司法公正, 当前亟需完善司法鉴定结论采信制度。我国现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和空白。鉴定立法严重滞后;鉴定机构设置重叠、运行混乱;对鉴定人员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缺乏规范等。长期以来,鉴定机构多只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鲜有出庭质证。鉴定人员不出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随意化。这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公信力。

三、相关的法律形式及规定①

(一)《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三)《行政诉讼法》在第五章证据篇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第三十五条规定定鉴定部门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四)四、鉴定材料采信制度原则

(一)合法原则

①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鉴定机构一般只能由行政机构指定,但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仍然可以作为质证环节的证据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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