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火电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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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火电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改革开放40年,中国电力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发电装机容量增长了30倍,其中火电装机容量增长约27倍[1],支撑了中国经济年均9.5%的增长率。伴随着火电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日益严格,2011年出台了史上最严的燃煤发电排放标准,比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还要严,当时普遍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火电厂不仅能够满足2011

、NO x三年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而且到2017年年底已有71%的煤电机组容量满足了超低排放要求[2],在烟尘、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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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污染物排放方面,基本实现了燃煤电厂与燃气电厂同等清洁的目标。

面对目前取得的如此巨大的成绩,多数人认为火电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已经走在了世界及国内各行业的前列,可以停一下前进的脚步了。作者在对中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与国际比较、烟气治理技术发展及减排效果分析的基础上,从国际气候

变化的压力、国内大气环境改善的动力、湿法脱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废弃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的处置、非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的突破、烟气治理设施运行优化与节能等方面分析了中国火电大气污染面临的挑战,提出中国火电大气污染防治需关注的研发重点。

1 中国火电排放标准的发展与国际比较

中国电力始于1882年,到1949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仅184.86万kW,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为5 712万k W[3]。改革开放40年,中国电力得到了快速发展,总装机容量从1978年的5 712万kW发展到2017年的17.77亿kW,其中火电装机容量从3 984万kW发展到11.06亿kW[4]。伴随着火电的快速发展,中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日趋严格,目前已领先世界。

1.1 排放标准的发展

中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演变经历了以下7个阶段[5](详见表1),不同阶段制定和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以及人们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等密切相关。

第一阶段为1882—1972年,当时中国经济落后,电力装机容量少,处于无标准阶段。

第二阶段为1973年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试行)》(GBJ 4—197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仅涉及烟尘和S O

,对排放速率和烟囱高度有要求,但对排放浓度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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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为1991年颁布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1),首次对烟尘排放浓度提出限值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除尘设施和相应燃煤灰分制定不同的排放标准限值。

第四阶段为1996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首次增加NO x作为污染物,要求新建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烟尘排放标准加严,新建、扩建和改建中高硫煤电厂要求增加脱硫设施。

第五阶段为2003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一步加严。对燃煤机组提出了全面进行脱硫的要求。

第六阶段为2011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被称为中国史上最严标准,燃煤电厂不仅要进行脱硫,还要进行烟气脱硝,并对重点地区的电厂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并首次将Hg及其化合物作为污染物。

第七阶段为2014—2020年的超低排放阶段,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发文要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机组排放水平[6]。由此拉开了中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序幕。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出台了燃煤电厂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具体方案。

1.2 超低排放要求的推动力

1.2.1 资源禀赋与环境改善的必然要求

根据《2013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7],中国煤炭探明储量占化石能源储量的94.2%,中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储量特征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很难摆脱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发展模式。另外,从煤炭使用量来看,中国煤炭使用量逐年升高,2013年达到28.10亿t标准煤,是1978年使用量的6.9倍,是1998年使用量的2.9倍,近年来中国煤炭消耗量有所下降,但2017年中国煤炭消耗量仍达到27.31亿t。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8]数据,2014—2016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占全球煤炭总量的50.5%~50. 7%,意味着全球有一半的煤炭是在中国消耗的,由煤炭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灰霾天气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为改善中国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超低排放是实现煤炭清洁利用的重要手段[9]。

1.2.2 国家层面对超低排放的推动

2011年,中国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10],规定了包括燃气轮机组在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因个别特大型城市禁止建设燃煤电厂,面临天然气资源缺乏和电力短缺的双重矛盾,2012年“如新建的燃煤电厂达到燃气轮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可以建设”的问题在上海市被提出来,进而有电力企业在现有煤电机组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首次提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机组排放水平”,由此拉开了中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序幕。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

2015年3月,“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首次正式出现在政府文件中。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东、中部地区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完成。此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同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提升为国家专项行动,即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S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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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mg/m3),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1.2.3 地方政府对超低排放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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