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方案及评分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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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方案及评分标准
一、比赛范围与参赛对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办学点园林及园林相关专业开设园林景观设计类课程的在校学生。
二、比赛内容与要求
1. 考核内容
本项目设命题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中小型园林绿地设计方案的
AutoCAD 总平面图绘制。
本项目以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为基础,并根据不同组别难易程度做相应调整。竞赛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应知、应会等要求。
内容包括:
(1)总平面图一张,并配有植物配置一览表,明确主要植物名称;
(2)设计说明(不超过300 字)。
2. 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4 小时
3. 考核要求
(1)设计要求:要求充分考虑现状条件,抓住场地特征,正确分析各相关要素。设计方案能合理运用地形、水、植物、园林建筑等景观设计要素,布局合理,交通清晰流畅,构思新颖,能充分反映时代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合理应注意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和植物的季相效果。设计需满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符合人体工程学和景观设计常规要求。图面表达清晰美观并符合园林制图规范,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2)设计对象: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内的绿地(比赛时提供CAD 版的现状平面图)现场基址在设计红线内无特殊规划要求,比例自定。
(3)作品规格:要求学生最终CAD 总平面图完成稿以抽签号名称命名,保
存为DWG.格式文件(如:f.dwg ”保存到大赛组委会指定的磁盘的根目录下。文
件命名为“工位号(三位数,工位数只有1 位或2 位时,前面加“0 ”).后缀名”(如
“045.dwg ”)。
(4)成图要求:参赛选手根据打印图纸的图幅确定比例,比赛结束时将设
计作品以PDF形式如(045.PDF )存储到指定地址。设计作品由执委会统一打印出图。作品100%打印时为59.4cm (宽)x 42cm (高)(横向构图),每人一张,上面必须包括总平面图、苗木表、设计说明等内容。作品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指导老师及学校的相关信息,违者将取消比赛资格。
5)图例:设计图中的图例由执委会统一提供。
6)绿地设计所用植物必须从所提供植物里选择,否则取消成绩
三、比赛形式和要求
比赛以个人方式进行,每校参赛学生5 人,须为联合院在籍高职学生。每人
1 台计算机。
四、比赛场地与设施:
(一)比赛场地
常州建设分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五楼
(二)技能比赛设备及用具
考核设备:计算机。
应用软件:Windows XP 操作系统、中文Auto CAD2007 ,以及Office 2003 等计算机软件。禁止参赛选手自带软件和任何参考资料进场。
预备图库:CAD 图库。
考核图纸:CAD 版的现状平面图。
五、比赛规则
一)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应遵守竞赛规则,遵守赛场纪律,大赛组委会统一发放设计草
图用纸,技能操作竞赛除携带必备的用具(如笔、尺、圆规等)外,不得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工
具书。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参赛选手出场顺序、位置比赛前由抽签决定,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2.选手提前15 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照指定位号参加竞赛。迟到15 分钟者,取消竞赛资格;竞赛开始15 分钟后,选手方可离开赛场。
3.选手应在竞赛试卷或实物标签上填写比赛号。试卷或实物标签上不得有任何暗示选手身份的记号和符号,否则取消成绩。
4.选手在竞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评委同意。
选手若需休息、饮水或去洗手间等,耗用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内。
5.竞赛在规定时间结束时,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计算机操作要求妥善保存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因参赛选手操作不当丢失成绩不记入大赛成绩;选手操作完成后,在《实际操作现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方可离开赛场。
各项目评分标准见附件。
8. 版权说明
(1)参赛选手完成作品上交时需签署版权申明书。
2)设计作品必须为选手原创,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责任由参赛方承担。
3)参赛作品版权归主办方所有,参赛方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擅自引用、
传播、出售参赛作品,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参赛方承担。
9. 比赛场所不提供Internet 网络环境,所有参赛计算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访问互联网。
10.比赛场所不提供移动存储设备,选手不得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
(二)注意事项
1. 参赛选手必须是联合院在籍学生。
2. 参赛选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比赛,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比赛场地。
3. 遵守纪律,尊重评委,服从指挥。
4. 各赛场除现场裁判员、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大赛执委会批准不得进入赛场。
六、成绩评定
评分采用百分制,由项目组专家评委统一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园林景观设计项目评分标准
七、申诉与仲裁
1. 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比赛规定的材料,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通过裁判员向仲裁组提出申诉。
2. 参赛选手对裁判结果的申诉均须通过本代表队领队,在本项目赛后1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向大赛执委会仲裁组提出。仲裁组将认真负责地受理参赛选手的申
诉,并将处理意见通知领队或当事人
3. 大赛执委会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八、其他
本比赛办法与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