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的混用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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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混用原则
农药的混用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两种混用的农药不能起化学变化。
遇到碱性物质易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混用。
乐果、敌敌畏、马拉硫磷等,不能与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碱性农药混用,否则会引起分解、降效和失效。
二、混用后农药的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
混合后产生沉淀的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不能与石硫合剂混用,否则会产生硫化铜沉淀,进而对作物产生药害。
三、不同农药混用不应提高对人、畜、家禽和鱼类的毒性以及对其它有益生物和天敌的危害。
四、农药的混用要合理。
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拿捕净、盖草能均可防除,把两者混用,虽然无不良影响,但既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所以没有混用的必要。
五、不同种农药混用,在药效上要达到增效目的,不能有拮抗作用。
如苯达松与拿捕净混用,就会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
六、混用后,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应低于单用的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