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第一受益人条款纠纷案件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
保险合同案件代理词【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客户,。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代理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合同范本旨在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专业的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便您在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或诉讼时能够得到最佳的法律支持。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保险合同背景。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代理您就以下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列出保险合同的类型、签订日期、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纠纷问题分析。
1. 对保险公司的指控和争议点。
(详细描述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
2. 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列举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或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诉讼请求。
我们代理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2.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四、法律支持与建议。
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和诉讼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建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代理律师承诺。
我们将全力以赴代理您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事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六、签署。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挑战。
此致。
代理律师签名。
以上是一份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合同起草服务。
希望我们的合同范本能为您提供参考,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财产保险合同代理词
财产保险合同代理词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全卷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今晚要与大家分享的是:3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相关范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一仲裁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参加今天的仲裁庭开庭活动。
通过开庭前本代理人对案件的调查了解和刚刚进行完的庭审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保险合同中第八条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前述《保险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称难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未必产生效力"。
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中第八条中约定"死亡赔偿超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在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仅仅为仅仅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方才在理赔范围内,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对于其他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免责条款的范围不仅应包含免除任何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也应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应条款。
因此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第八条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对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赔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签订时,应该对相关条款的概念、性质、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暗示。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条款免责该成功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未产生实际意义。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6篇篇1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本案件经过多次庭审,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2. 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3.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4.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二、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解释是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方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这些约定。
三、保险事故的发生及理赔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关于理赔的问题却存在争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被保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理赔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五、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力也是本案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被告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贵的裁判员:我是原告代理律师XXX。
今天我代表原告XXX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如下陈述: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与被告YYY保险公司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商业险合同,涉及的保险金额为XXXXX元。
在合同期间内,原告所投保的财产发生了损失,原告遂向被告提出了理赔请求,但被告一再迟延理赔,最终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以下是具体事实和法律分析。
二、证据和论证1、事实证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第一批协议之一,其中载明了商业险的相关内容。
在该合同中,原告明确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被告也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2)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验收报告原告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及时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并请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报告显示,事故损失与原告所描述的损失一致,并证明该损失并非人为造成。
3)相关报告和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原告所受损失是属于合同保险责任所覆盖的范围,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
2、法律分析和论证1)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商业险覆盖了原告所受的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一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给原告带来了过大的经济损失。
2)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存在不正当拒赔、拖赔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使原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应受到法律制裁。
三、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裁定如下:1、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原告XXXX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X万元。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3篇代理词一: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及申请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之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曾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018年9月某日,申请人在行驶中因被A司机追尾,导致申请人及其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属实。
因此,申请人向A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然而,A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并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A保险公司行为违约且不诚信,故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因A司机追尾而遭受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A保险公司以“事故过失未明确”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行为。
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而A保险公司仅仅因为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合法并具有风险规避的色彩。
此外,在保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属于专业较为强的一方,对保险条款的约束对被保险人较为强制。
因此,保险公司在该件案件中应当诚信协商,尽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限制保险合同的约定”。
2.《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求及理由申请人认为,A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要求其依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代理词二: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应当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尊敬的裁判长、评议员:我是某甲公司的法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敝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
代理词(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贵院受理的xx诉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损失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且xx已经履行完毕涉案交通事故的关于x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经xx县人民法院(xx)湘xx民初xx号及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且xxx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依此判决生效的文书来赔偿。
二、关于车辆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xx投保的车损价值为73900元,经评估,该车辆已达报废程度,因此,被告应当按照该金额进行赔偿。
三、诉讼费及评估费均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
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是保险人明确责任范围、划清除外责任、最终确定应该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是保险人理赔所必需的。
所以为确定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赔偿主体,赔偿方式支出的诉讼费,评估费均属于被保险人xxx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应当赔付。
四、被告对于免责条款、赔付方式、赔付标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敬重的法官:我是XXX公司的法务代表,代表本公司就与受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辩护。
本函旨在供应我方观点并阐述相关证据,以期得到您的理解和公正的裁决。
首先,依据我们陈述和证据,本案的保险合同核心内容是XXX公司向受保险人供应保险保障的交易。
依据合同商定,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我们主见对方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我们要强调的是本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受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合同,受保险人应准时支付保险费、供应真实、精确、完整的投保信息、遵守保险合同的商定等等。
然而,受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
依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受保险人未准时支付保险费,并供应了虚假的投保信息,违反了合同的商定。
因此,我们认为受保险人已经违反了合同商定,并且我们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三,我们供应了多份证据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首先,我们供应了支付逾期的证据,证明受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
其次,我们供应了调查报告,证明受保险人有意供应虚假的投保信息,以猎取不应享有的保险赔偿。
最终,我们供应了合同条款和相关邮件等文件,证明受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合同条款。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受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为我们的主见供应了有力支持。
最终,在客观公正裁决的基础上,我们期望法庭能认真权衡事实和证据,合理推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商定和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信任您的公正判决将会在这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们也呼吁法庭实行即刻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我们将依据法院的要求并与辩护律师协商,尽全力供应更多证据和材料,以完整、精确地叙述我们的观点和主见。
格外感谢您对本案的关注和处理,期望您能公正独立地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精选12篇)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篇1尊敬的法官: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孙健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孙健是鲁Q/0110F号机动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原告孙健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为20xx年1月19日至20xx年1月18日。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按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扣减、拒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保险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职能。
二、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及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里的“明确说明”,应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过合同条款,对条款内容更末向原告提请实质上的合理注意,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术语也没向原告释明过,被告在开庭时对是否已尽了明确说明之义务无证据出示。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程序。
现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皖N81301挂车及皖NH058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种类包括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____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____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李少清驾驶该车辆在云南省开远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的山宝牌PYED____1300破碎机受损,以及路政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赔偿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支付施救费____元,并经与上海永鹏物流公司协商,达成协议,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对破碎机损失____元仅要求赔偿____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保险理赔款____元。
以下为具体理由:1. 被告方在投保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方关于减轻、免除责任的条款。
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未收到任何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保险单上也未记录责任免除内容,因此被告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 被告方辩称货物损失因包装不善导致,但此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方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的结论不符。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____元。
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赔偿事宜。
根据开远市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破碎机损失____元,路政设施损失____元,施救费____元。
上海永鹏物流公司考虑原告方实际困难,仅要求赔偿____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方的损失。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针对本案2024版保险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签订日期为202X年XX月XX日,保险期限自202X年XX月XX日起至202X年XX月XX日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险金额为XX万元。
甲方作为保险人,乙方作为被保险人。
二、纠纷事实乙方于202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称因XXX事件导致保险标的受损/人身伤害,要求甲方支付保险金XX万元。
甲方经调查后认为,乙方的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拒绝赔付。
三、甲方/乙方主张1. 甲方主张:- 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乙方在索赔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
-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
2. 乙方主张:- 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了完整的索赔材料。
- 乙方的损失/人身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 甲方拒绝赔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五、代理意见1. 甲方/乙方认为,乙方的索赔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甲方/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2. 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甲方/乙方的主张。
六、证据材料1.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乙方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结语甲方/乙方相信,仲裁庭/法院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基本案情:投保人将主车投保了商业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规定:投保人需将主车与挂车一并投保商业险,否则不予理赔。
后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拒赔情形。
被保险人委托我向法院起诉,经向法庭详细缜密的论证,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争议焦点,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具正当性。
主车和挂车应属于两个拥有独立物权属性的物,分别具有行驶证和车牌号,彼此不存在混同、附和等无法分割的现象。
既然主挂车不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那么投保人对主挂车同时投保抑或选择性投保,应完全是投保人自主权限范围内之事。
主车的保险关系和挂车的保险关系是两个分别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并无牵连关系,被告以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从而拒赔主车的保险损失,不具备合理性,是基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中强势地位的滥用。
其次,主车拖挂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便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实际上也不会增加主车和挂车发生保险事故的整体风险,不会造成保险人的赔付机率不当增加,出险后,保险人完全可以对主挂车的损失分别计算、分开理赔。
本案中,主车和挂车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并未就挂车的损失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损失数额均发生于主车部分,被告理所应当单独就主车部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换言之,假设本案中原告同时投保了主车和挂车,保险人就基于主车和挂车收取了两份保险费,缔结两个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认为主车和挂车的保险必须同时具备,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原告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主车,原告已经缴纳了主车的保险费,保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出险时又以挂车未投保拒赔,明显是逻辑上前后矛盾,好比是投保时一分为二出险时又合二为一,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险法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第一受益人条款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汝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结合审判长在第一次开庭后所归纳的三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人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能够认真听取并综合考量:一,本案中出险车辆的驾驶人是王汝飞还是谭年东?该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运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规避赔偿责任。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当庭提交了据称是原告王汝飞本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的电话录音(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将这份早已取得的证据延迟至开庭当天提交,原告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在录音中确实有一名男子称自己是王汝飞,并称自己就是吊车皖A5858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员。
这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证明)中所认可驾驶员是谭年东形成了事实上的冲突,究竟哪一份证据应该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这已经不仅仅是客观适用法律规则的问题,而且必将涉及到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前提下对于人情常理、生活经验、证据形式、立法原意的综合考虑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被告提交的这份电话录音是否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被告对于出险车辆驾驶员资质的全部抗辩均是来源于这份电话录音材料,我们是否可以在脑海中模拟一下当时的场景并且将自身带入以图还原当时事发的全部过程。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头脑中的第一想法是立刻报案,因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是任何一个投保人的保险常识,并且也会对其后的理赔有重大影响。
被告自己也承认,这是一个报案的电话,顾名思义,这只是一个目的在于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电话,原告打这样一个电话全部的目的是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个电话的全部意义也不过是已经知晓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成为了保险理赔程序开始的序幕。
电话中,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首先询问了报案人的姓名。
问题就在这里出现,此时如果报案人并非王汝飞本人(只是假设,并且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对于报案而言其实并无影响,因为保险公司了解了案件的发生才是报案电话的重点,至于究竟是谁报案并无关系。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律师事务所李盼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出庭担任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
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原被告存在着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是适格的主体。
投保单是虽然载明的是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但是2017年6⽉19⽇,原告王某与邯郸市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车辆的合同书,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原告对车辆拥有使⽤权;2017年8⽉17⽇,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份证明,能够证明实际登记在其名下的DR****的车辆实际车主为王某,并且车辆的保险是王某为车上⼈员所购买。
这些都能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主体。
第⼆: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发⽣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以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赔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款。
原被告于2017年6⽉14⽇签订了个⼈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份,其中意外⾝故或者伤残的赔偿数额为600000元。
原告于2017年6⽉30⽇,驾驶原告所有的冀DR***的车辆在河南省济源市渤海化⼯有限公司加油时,押运⼈员任某发现罐盖故障,进⾏维修时不幸发⽣意外,经济源市120抢救⽆效宣告死亡。
其⼀,河南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意外死亡补偿协议能够很好的说明,死者任某为原告所驾驶的冀DR***车上押运⼈员,并且由于遭受到了意外,导致⾝故。
其⼆,2017年7⽉14⽇,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和丛台区南吕固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能够证明任某为原告车上的押运⼈员,在河南省发⽣意外导致⾝故,并且原告出于⼈道主义,替被告垫付了290000元,并且赔偿款已经到位。
被告⽅应该对原告所垫付的保险赔偿⾦全额赔偿。
其三,丛台区南吕固派出所出具的任某的死亡注销证明,证明任某已经死亡。
其四,河南省济源市120的出警记录跟120报警录⾳,证明⽬的:死者任某发现罐盖松动,进⾏维修,由于意外,被⽓体呛到,发⽣意外死亡。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般来说⽼百姓由于对法律条款等知之甚少,遇到保险合同纠纷都会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其他懂法律的⼈⼠代写材料,这个就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那么代理词要如何写呢,具体有哪些格式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怎么写审判长、陪审员:**闻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喻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代理⼈。
本代理⼈经仔细研究相关的案件材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的适⽤有了较为清楚的把握,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
2006年11⽉25⽇,原告作为投保⼈为其未成年⼩孩程某投保被告的“某终⾝寿险(万能型)”险种,2006年11⽉30⽇,被告向原告签发XXX号的保险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因此,原被告双⽅的保险合同依法成⽴,并且根据双⽅合同第3.2条的约定,保险合同已于2006年12⽉1⽇零时⽣效。
被告在理赔决定中所称的“投保单签名⾮被保险⼈⽗母亲笔签名,⽽是由业务员代签的,本保险合同属⽆效合同”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不得为⽆民事⾏为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保险⼈也不得承保。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的,合同⽆效。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第⼀款规定限制。
”为了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法律只是强调未成年⼈的⽗母亲投保才有效,但并不是规定⼀定要由未成年⼈的⽗母亲亲笔签字才有效。
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程某是未成年⼈,原告是程某的母亲,其为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是不受限制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将原告委托他⼈代为签名就理解为不是原告的投保,因⽽合同⽆效,是错误的。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2023年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代理的客户因涉及2023年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现将具体案情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是李先生,被告是ABC保险公司。
本案的纠纷起因是原告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但在投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
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却拒绝履行。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如下:原告在2023年2月1日购买了ABC保险公司的一份汽车保险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范围以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在2023年5月1日,原告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了原告的索赔申请,声称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
三、法律分析和理据支持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本案事实的分析,我认为原告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车辆进行了投保,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原告符合保险合同赔偿的条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故意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而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没有任何故意瞒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
四、诉讼请求基于上述理由和证据,我代理的原告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2. 判决被告ABC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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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汝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结合审判长在第一次开庭后所归纳的三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人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能够认真听取并综合考量:一,本案中出险车辆的驾驶人是王汝飞还是谭年东?该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运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规避赔偿责任。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当庭提交了据称是原告王汝飞本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的电话录音(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将这份早已取得的证据延迟至开庭当天提交,原告将在后面详细论述),在录音中确实有一名男子称自己是王汝飞,并称自己就是吊车皖A5858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员。
这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公安机关出具的保险事故发生证明)中所认可驾驶员是谭年东形成了事实上的冲突,究竟哪一份证据应该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这已经不仅仅是客观适用法律规则的问题,而且必将涉及到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前提下对于人情常理、生活经验、证据形式、立法原意的综合考虑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被告提交的这份电话录音是否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被告对于出险车辆驾驶员资质的全部抗辩均是来源于这份电话录音材料,我们是否可以在脑海中模拟一下当时的场景并且将自身带入以图还原当时事发的全部过程。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头脑中的第一想法是立刻报案,因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是任何一个投保人的保险常识,并且也会对其后的理赔有重大影响。
被告自己也承认,这是一个报案的电话,顾名思义,这只是一个目的在于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电话,原告打这样一个电话全部的目的是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个电话的全部意义也不过是已经知晓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成为了保险理赔程序开始的序幕。
电话中,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首先询问了报案人的姓名。
问题就在这里出现,此时如果报案人并非王汝飞本人(只是假设,并且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对于报案而言其实并无影响,因为保险公司了解了案件的发生才是报案电话的重点,至于究竟是谁报案并无关系。
同样的道理,报案人此时充溢脑海中的唯一想法就是完成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所以在后面客服人员询问:当时出险的驾驶员是谁?此时,报案人出现了短暂的停顿(原文:嗯,驾驶员,我就是驾驶员。
)停顿的原因就是,报案人并不认为在这个报案电话里驾驶员是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他根本没有思索,因为他很明白,保险公司会在之后启动保险事故的调查程序,而驾驶人是谁的问题应该是调查程序启动后的事情。
如果报案人本人真的就是出险时的驾驶员的话,报案人在被人询问的时候,按照常理应该不假思索的立刻做出肯定回答,而不应当发生停顿。
报案人并未认识到在一个报案电话里自己漫不经心的随意回答会被保险公司悄悄录下并成为日后逃避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
在这里,我必须说,保险公司恶意的利用了报案人的心理。
因为,在保险事故刚刚发生的情况下,可以想见报案人急迫的心理,他会是如何的心烦意乱、慌张无措,他拨通了报案电话,急于告知保险公司并急切的想要得到保险公司下一步该怎么办的指示。
保险公司并没有提示报案人:“这个电话将被录音,你的回答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请你谨慎回答。
”或者“我们现在对你进行有关保险事故相关事实的调查,请你据实回答。
”所以报案人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缺乏相应的谨慎和注意。
这样的例子同样可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发生,我们可能会拨打电力维修、有线电视维修之类的客服电话,我们往往都会在通话前收到提示:“通话将被录音”。
这样的提示会让我们更加谨慎更加仔细的描述事实和陈述问题。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系统,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嫌疑人的时候,也都会提醒:“陈述应当负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是有意不做任何提示,而是在报案电话里利用当事人的心情急迫和思维真空进行偷袭,并且也不告知通话可能被录音的事实,其目的不过是为了在将来当事人索赔时选择性的利用电话录音中于当事人不利的只言片语拒绝理赔而已。
更加令人不齿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报案电话中的每一句话都可以不经查证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的话,那么在该份录音中客服问:“这边查到了,是一台中联的车对吗?”报案人回答:“嗯,对,一台中联的车。
”那么是否凭着一句话就足以认定,原告都已经承认了这是中联的车,那就说明原告不是车主从而对该车根本就不具保险利益了呢?当然不能,因为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分明就是王汝飞。
这恰恰说明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相关事实的确认,必然要经过调查确证,因为报案人对于保险事故相关事实的陈述可能是和客观事实有出入的。
在保险实务中,也绝不可能会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经过任何的调查程序,仅凭报案人在电话中的陈述就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并支付赔偿金。
那为什么其他的事实,电话里的录音都不算数,都要经过调查,唯有报案人说我就是驾驶员这句话就成为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的客观事实了呢?保险公司的这种故意为之的选择性失明,究其根本不外乎还是为了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
更要说明的是,报案人在打给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中称“驾驶员就是我”也不能构成自认行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自认应当是发生在诉讼中的。
因为,诉讼过程体现出了权威性和肃穆性,并且法庭也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言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的心理预警实非缺乏正式性的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足能相提并论。
其次,再来看看原告作为证据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发生证明应该如何看待其效力?(如图一)(图一)如图所示,在该份证明材料的上方(标记一)是驾驶员谭年东手书的事情经过,下方(标记二)是民警手写的出警记录,右下角是派出所的盖章。
现在的问题是,能否把这份证明理解为派出所的盖章只是对标记二的证实,而与标示一是否属实无关呢?我认为这显然是不能割裂开来理解的,从公安机关出具书证材料的谨慎性和权威性来说,如果谭年东手书的事情经过与公安机关欲证明的事实无关的话,作为公安机关怎么可能在一个无关的人写过的字迹下面又加上出警的记录,并且加盖公章呢?还有,如果这一公章仅仅是要证明出警记录属实的话,那按照盖章的习惯,应该也是盖于出警记录的右下角,而不应当如图一所示,将公章盖于出警记录的字体之中。
如果民警的手书和盖章不是为了证明谭年东(标记一)手书的真实性的话,为什么要允许一个案件无关的人所写的事情经过和公安机关认可的事实置于同一份书面材料之上呢?很明显,公安机关当时的办理程序是,由车辆驾驶员谭年东手书了事情经过(如果驾驶员不是谭年东,为什么是由谭年东手书事情经过,并且在落款处为“驾驶员:谭年东”?),现场调查的民警在下方对该事实以出警记录的方式予以了证实,最后由派出所加盖公章于其上,完成了对整个事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过程。
如果将标记一和标记二的内容完全割裂开来进行理解,非要解读成“公安机关只是认定车辆损坏,并未认可谭年东是驾驶员”的话,原告认为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将一份完整的书面证明材料非要解读成两个不相关联的事实如何能够令人信服?就这一争议焦点还要向法庭论述的是,保险公司前后不一明显矛盾的态度究竟事出何为?根据保险公司自己提供的银行汇款的电子回单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2011年10月27日就已将80%的保险金支付给了所谓的第一受益人“中联重科”(至于为什么中联重科既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履行理赔手续,因为理赔所必需的相关材料都在原告的手里,保险公司就如此痛快的将前支付给了中联重科的原因我在后面详述),此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了电话录音中报案人称王汝飞就是驾驶员,却不来进行任何调查,也不查证王汝飞是否具有特种操作许可证,说明其已经认可了该起保险事故符合赔付的条件,更有可能其早就明知真正的驾驶员并非王汝飞,从而根本找不到免赔的理由,所以此时保险公司最划算的处理方法就是按照自己理算的金额索性一次性支付给中联重科,这样方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保险公司之后接到了被保险人起诉的传票后,就又搜肠刮肚的想到了在驾驶员是谁的问题上纠缠不清,以图混淆视听。
如果当时保险公司就对驾驶人资质问题有所怀疑,那么就根本不应当支付保险金给中联重科,这也正说明了,保险公司早就明知王汝飞并不是驾驶员,只是今天为了逃避责任才又抛出这份电话录音。
保险公司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性正体现了,其绞尽脑汁逃避赔付责任的可鄙用心。
最后,保险公司当庭提交的诸份证据,尤其报案电话录音,无一不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正常提交的,并无延期提交的正当理由。
其目的正是为了当庭给原告造成措手不及,是典型的突袭举证行为。
并且由于保险公司的突袭举证,致使本案出现了新的争议焦点,基于此,原告请求法庭允许原告在其后向法庭提交针对新的争议焦点的证据,如此方能体现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中所谓的“第一受益人条款”法律效力如何看待?原告认为:被告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为保险单第一受益人拒绝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财产保险中并没有所谓受益人的概念。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该法条已经明确将受益人的概念现定于人身保险之中,说明财产保险中不存在受益人,即使约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仍应当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公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受益人,或可理解为一种商事行为的市场创新,但原告认为在法治社会中,即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商事行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从《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文字逻辑来看,这是一条明确的强行性规定无疑,没有给私法主体留下任何突破法律规定进行创新的空间。
而且,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炮制出这种莫名其妙的“第一受益人条款”,其真实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活跃市场发展经济,而是为了达到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尽量少赔或不赔或尽量将自己置于主动地位将被保险人置于不利境地的目的罢了(这一点在代理词的后面部分向法庭详述)。
其次,《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同时表明了受益人产生的条件:即必须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而从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可以看到,以中联重科为第一受益人的条款是由被告在名为“保险单续页”的格式合同中第6条直接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的受益人产生的条件,该条款当然应属无效。
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必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是无可争议的。
纵观整个《保险法》,并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就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规定。
同时依此可以反证,即使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也仍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再者,从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看,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