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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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多篇)第1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二、适用范围(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资格认定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 ---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41号)。

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5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征地拆迁成为许多农民的常态。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保障体系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该方案旨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持续可靠的养老保障,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和尊严。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不断利用,许多农村地区面临被征地的命运。

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而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与此同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充分覆盖被征地农民,使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养老保障。

因此,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2. 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与城镇职工相似的养老待遇,消除城乡差距。

- 可持续性: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可持续,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 灵活性:考虑到农民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制定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三、具体实施方案1. 养老保险缴费被征地农民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进行调整。

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2. 养老金发放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透明。

养老金的数额应根据个人缴费的多少和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养老服务除了提供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还应重视养老服务的提供。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养老机构和社区设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实施策略为了有效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策略应得到重视:1. 宣传和培训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保险意识的增强,增加参保率。

2024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2024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2024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焦点。

在大规模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了一项热点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个合理有效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在退休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提高其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公平、可持续、可行、适应性。

三、养老保障基金建立与管理:1. 建立养老保障基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养老保障基金。

2. 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划拨、投资和运营管理。

3. 政府补贴:政府根据需要和情况,向养老保障基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四、缴费参与主体和缴费比例:1. 缴费主体:被征地农民、企业和政府均为缴费主体。

2. 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6%,企业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政府根据财务状况确定缴费比例。

五、养老金计划的设定:1. 养老金计划的设定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年限和个人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养老保障基金提供,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计算得出。

3.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提供,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投资收益计算得出。

4. 养老金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六、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条件:1. 养老金领取方式包括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

2. 养老金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

七、宣传和教育:1.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2. 培训和咨询: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村组织的培训和咨询工作,提高其对农民保险问题的了解和解决能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_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关亍印发_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镇、街道。

2、实施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_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保障资金的筹集、繳纳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与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来包括:
1、7000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劣费扣除抚养补劣费、自谋职业补劣费以外的部分:
3、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5、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

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每人划入个人账户,其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XXX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的征地保障对象,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按每人6000元建立:已享受待遇人员其个人账户按5000元,已领月数建立。

(三)申请用地单位自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与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8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8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现将《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8日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

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参保补贴标准。

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亩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本文来源:http://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 三档。

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化建设成为了我国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征地是一项不可避免的举措。

然而,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农民的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其中的一环。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制定和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可持续、合理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性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不论其所在地区或征地方式;- 可持续性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济可持续,能够长期为农民提供充足的养老保障;- 包容性原则: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保险政策,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

三、实施方案1. 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参保对象为所有被征地的农民,无论其年龄、性别、是否就业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 缴费方式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缴纳。

其中,政府负责支付一定的补贴,而农民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3. 养老金发放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按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缴纳年限和平均寿命等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经济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保障。

4. 其他保障措施除了基本的养老保险之外,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享受其他的保障措施,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方案中进行制定。

四、实施策略1. 宣传教育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了解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农民普及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2. 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前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2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9日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新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前郭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制度的持续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三、政府补贴对象及标准(一)对象。

指具有前郭县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人口。

不包括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户籍迁出本县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标准。

被征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册土地)全部或超过2/3(含2/3)以上的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被征土地面积累计不足2/3的农民,政府补贴资金为15000元×征地比例÷2/3)。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21〕5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21〕5 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立足我市地方实际,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补贴对象(一)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年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2024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2024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2024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新农村建设的推进,2024年起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规则方案十分必要。

该方案的制定目标是为新征地村民提供更加全面、稳定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普惠性原则: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包含所有村民,无论其职业、劳动能力或交纳能力的差异,都应纳入保障范围。

2. 公平性原则:养老保险的待遇应按照村民的贡献和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各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可持续性原则: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应考虑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稳定支付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缴费1. 参保对象:包括所有新征地村民,不论其年龄、性别、职业等。

2. 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参保村民自行承担,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缴纳。

3. 缴费期限:从开始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年龄之前,不允许中途停缴。

四、养老金发放标准1. 养老金计算:根据参保村民的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养老金。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金水平越高。

2. 养老金发放时间:参保村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养老金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水平,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稳定。

五、保险基金管理1.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参保村民的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组成。

2. 基金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投资和管理工作。

3. 基金投资运营:基金应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与收益的平衡。

六、政府职责1. 立法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2. 补贴政策:对于无法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贫困村民,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补贴,确保其能够参保并享受养老金待遇。

3. 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3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3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九府厅发〔2014〕6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重要性紧迫性。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任务,也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全市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还存在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部分县(市、区)进度快,落实有力。

部分县(市、区)思想认识不足、政府重视不够、工作迟缓,政策落实不到位。

根据部、省有关精神,2017年底前可以实行一次性补缴参保,2017年后取消一次性补缴参保办法,如果工作被动贻误相关政策执行的时间节点,势必出现重大矛盾隐患,同时参保工作滞后,政策落实不到位,势必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针对目前的形势和要求,相对全省的进度差距,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要求各县(市、区)务必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各地都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切实把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作为当前政府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明确目标,有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政策落实到位。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对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等⽂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区⾏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地征收或征⽤后(含集体因办公益事业⽽征⽤的⼟地),现存⼈均耕地不⾜0.5亩(按1996年第⼆轮⼟地承包⼈⼝、承包⾯积计算)同时⽆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中专学⽣)的基本养⽼保险适⽤本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国⼟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障⼯作。

第⼆章保险对象认定及保险费的缴纳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保险申报:(1)被征地农民个⼈申请;(2)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定,将⼈员名册、⼟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交区国⼟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4)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向社会张榜公⽰⼀周;(5)公⽰⽆异议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员名册交区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参保⼿续;(6)区社保局向参保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参保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由政府、村(组)集体和个⼈共同出资筹措,包括统筹基⾦和个⼈帐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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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北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6日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地方政府对其给予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4日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

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

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

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参保范围包括在征地前农村居民家庭户口簿
上的农民及其配偶、子女等。

2. 缴费方式:征地补偿款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农民缴纳个人部分,政府予以补贴。

具体缴费比例和金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月领取
的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等。

4. 养老金计算:通常按照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采用
个人账户制,根据个人缴费情况逐年积累个人账户余额。

5. 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或者一次性领取,具体发放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6. 监管和管理: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缴费征收、待遇发放、账户管理等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
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方案的描述,请具体参考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收,他们的生活来源和养老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一、保障对象与条件本养老保险计划适用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参保条件包括: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自愿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政府补贴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资助。

三、保险待遇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制。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四、养老保险管理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政策衔接与转换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策衔接和转换。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将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养老保险计划,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违反本养老保险计划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组织实施与宣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政策顺利推进。

实施方案: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一、背景和目标1. 背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被征地农民逐渐流入城镇,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2. 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制定一套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顺利参加养老保险,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

二、方案内容1. 设立养老保险参保机制(1)建立健全参保机构和机制,包括设立参保点,明确参保流程和时间,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参加养老保险。

(2)政府提供补贴,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门槛,确保参保费用可负担。

(3)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和个人账户,确保保险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2. 完善养老保险政策(1)与相关部门合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权益和义务。

(2)对于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不佳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特殊补贴和优惠政策。

(3)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

3. 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2)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养老保险参保手机APP,方便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和查询。

(3)加强技术支持,包括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

4. 加强宣传和咨询服务(1)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和参保程序,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知晓率。

(2)建立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网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问题。

(3)定期组织会议和培训,与被征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交流。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 确定实施时间表(1)年度计划:制定总体年度计划,明确实施目标和任务。

(2)分阶段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将年度计划划分为多个阶段实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定期评估:每个阶段结束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 组织实施人员和机构(1)组织实施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实施团队,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榆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集体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集体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

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2008年以来,榆树市行政区域内,被依法征地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已按榆政发〔2008〕7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或者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不列入本参保范围。

三、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缴费补贴和政府缴费补贴构成。

方案实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生活无忧。

三、参保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资金筹集(一)政府补贴1. 县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 从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二)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用。

五、参保程序(一)申报登记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三)确定参保对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参保对象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确认。

(四)办理参保手续经确认的参保对象,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六、待遇享受(一)养老金待遇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丧葬补助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七、基金管理(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八、组织领导(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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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x〔x〕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x〔x〕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x、x全会精神,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和x区实际出发,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为x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2.自下而上、严把关口、逐级审核;
3.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细而又细。

二、参保范围
x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x区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含0.5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认定依据
(一)承包地亩数的认定依据为签订的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征地亩数的认定的依据为市、区政府及其委派机构统一征地的征地协议。

(三)被征地人口数按照最后一次被征地时的人口认定,范围必须为直系亲属或因婚姻关系确定的人口。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1、2项由被征地农民提供,3、4、5项由乡镇政府提供。

(二)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填写《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登记表》,对村民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由征地家庭户主和村审核人员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登记表》上签字,经村委会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将初审材料、《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登记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审核表》一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对各村(居)上报的被征地农民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回村(居)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审核人(必须是在编在册的公职人员)在审核材料的复印件上签署“经审核,与原件一致无误”的意见及姓名和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然后由乡镇审核人和分管领导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登记表》上签字后,组织在各村(居)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研究,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将审核材料及《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登记表》、《x 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审核表》分别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财政局、x水务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的,退回乡镇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在《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由各乡镇报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四)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审批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材料。

讨论无异议的,凭《x区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由区人社局组织各乡镇到市社保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讨论有异议的,予以退回复审。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开展好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经区委、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xx为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x水务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土地征用情况(征地协议),提供征地批复。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4.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身份户籍情况。

5.区x水务局:负责核定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基本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民认定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7.各乡镇: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调查、初审、复审、公示、申报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18日)。

成立组织机构并组织相关部门、各乡镇认真学习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9日至4月20日)。

有关乡镇发动乡镇、村干部,以村为单位全面调查被征地农民情况,初审确定户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被征地农民,报乡镇复审、公示。

(三)全面认定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

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开展认定
工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职责、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要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按要求开展认定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认定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动工作、全力推进,确保认定工作如期完成,为广大被征地农民享受惠民政策提供保证。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政策,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要切实履行责任,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对在认定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严肃处理。

此次x认定后,以后的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依据本《实施方案》开展,不再单独制定方案。

自第二轮土地承包至x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认定工作依据本《实施方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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