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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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高层次学术氛围,努力为高层次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向苏州集聚,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36号),制定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助原则和对象(一)资助原则按照“高端引领、服务发展、注重实效、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项高层次学术活动。

(二)资助对象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学术组织在苏州举办的高层次学术活动,均可申请资助。

二、资助条件资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科技前沿领域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学术活动。

2.能够持续举办的以苏州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地区经济热点为选题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或学术活动。

3.围绕苏州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

受资助的学术活动一般为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规模一般在150人以上。

三、资助标准根据活动实施情况,一般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资助。

四、资助程序1.每年11月份为项目申报期,申报单位应于11月1日至11月30日书面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2.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填写《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并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情况介绍、申请资助的学术活动背景资料及详细方案等。

3.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由苏州市科协根据学科(专业)分类,组织专业学术团体或邀请相关学术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与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4.受资助的学术活动结束后,资助对象须在十天内向苏州市科协提供活动情况总结报告、经费决算和体现活动成果的有关材料。

5.苏州市科协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请苏州市人才办划拨资助经费。

五、其他事项1.资助资金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苏教高职〔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做好“苏州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体推进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的实施意见》《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促进校企合作双元育人,资源共享共赢、合作创新,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遴选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各职业院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在苏州办学单位、职业(技工院校)学校均可申报。

(二)基地必须由各单位与1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组建,已开展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市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服务及育人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基地必须有固定的场所,能够为职业院校进行产学研合作育人、科技创新与服务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取得成果(2019年8月至今),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1.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校企共同署名者优先),或苏州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苏州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校企共同署名者优先);2.授权专利不低于3项(有校企共同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者优先);3.获批主持市厅级或以上教学、教改项目至少5项,或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1项;4.年承接横向课题至少10项(年到账总金额超50万元者优先)。

苏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苏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苏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号)以及《苏州市职业大学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实施机构第一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成;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借款学生与金额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四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逐月发放的办法。

第六条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经办银行和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留学生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统称为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1.我校正式录取且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2.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3.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L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者;6.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无故破坏公物或公共秩序者;7.违反校纪者;8,学业课程考核不合格者;9.受行政处分且仍在察看期;10,存在恶意欠费情形者。

11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二章程序与原则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应根据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和评定条件,经过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校审批四个环节,逐级上报、公示和审批。

第六条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中应成立班级、院(系)和学校评定工作小组,经过集体研究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评定工作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我校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来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弘扬敬业、诚信、创新的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外聘大学生、长期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正式的在校大学生等,以及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规范行为通则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第五条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职权机构。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组建、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研究——以苏州市职业大学为例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研究——以苏州市职业大学为例

第8卷第3期2008年6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H EB E I P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黼职论嘲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研究——以苏州市职业大学为例宋敏(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江苏苏州215000)【擒要】随着当前商务环境全球化,经济转型,组织转型的加速变革,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工商企业对高职院校学生适用性的期望也在不断提升,而原有的学生管理模式、尤其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模式已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要求。

本文以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管理政策为例,从中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研究(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017(2008)03—0007—02一、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现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起才开展高职教育。

由于起步较晚,没有形成具有高职院校特点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沿袭普通高校管理模式,也有一些由中职升格而成的高职院校,沿袭中职学校的管理模式。

我国高职院校管理模式的落后,已经制约了我国高职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很多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的观念陈旧:在日常管理中。

管制’的思想、做法仍然处处体现,。

以人为本。

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服务型的管理理念难以得到贯彻,不利于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有些政策的制定还直接将普通高校的学生管理政策直接嫁接过来,并没有考虑到学院自身特点。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政策制定原则(一)法治化管理法治的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不能像过去那样忽视法律的约束,而应该是走向现代化法治文明,从西方国家的高职院校如英德美等国的高职院校管理经验采看,学校对学生不利处罚时,都规定了绝对的法治审查权,完全可以通过法治的途径寻求救济。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苏教高〔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开展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在苏州高职高专院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在苏州分院:为调动苏州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从事现代职业教育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在全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的学术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参评论文指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在苏州及以上会议上交流的论文。

优先推荐省市及以上重点教改课题的研究成果论文。

参评论文第一作者需为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在职在编教师。

参评论文需为2020年以来的,期刊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会议论文以会议举办方证明材料为准。

二、评选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在解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实际问题上有突破,为促进教学、管理发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升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效果。

3.具有较强的理论前沿性、学术创造性和实践应用价值,对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理论发展、服务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解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发挥显著作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论文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有效模式、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等高职教育发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为主,包括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国际合作等选题。

三、评选奖项与推荐名额1.评选奖项苏州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优秀论文设特等奖10篇、一等奖20篇、二等奖30篇左右。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推评”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生“三推三评”激励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三推”是指推荐入团入党;推荐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推荐百佳大学生党员、大学生年度人物、省级优秀毕业生(包括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和退伍优秀毕业生)等。

“三评”是指学院层面面向在校学生所组织的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活动。

第四条“三推三评”工作坚持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坚持紧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这个培养目标,坚持优秀学生是最好的示范这个工作理念,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这个基本原则,推荐和评选出真正优秀的学生典型。

第二章“推评”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三推三评”工作小组组长:分管院领导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团委书记成员:各牵头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职责:全面指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三推三评”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学生“三推三评”材料。

小组下设“三推三评”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

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负责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的“三推三评”工作)团委书记(负责团委牵头组织的“三推三评”工作)成员: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团委副书记、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以及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等。

职责:具体负责指导评审工作,督促各部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三推三评”工作。

第三章“推评”项目第六条“三推”项目(一)推荐入团入党。

(二)推荐国家省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暂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暂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市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改革顺利有序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内涵建设水平,根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4〕86号)、《江苏省高教学会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重点课题)的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办高函〔2018〕23号)、《“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29号)、《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43号)等相关部门对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教学团队、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基地建设、学生指导项目、课题研究等教学研究与建设活动。

第四条获准立项的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如下: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认定、申报、结题及归档等管理工作,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的有关工作。

学院(部)是学校教学研究与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对项目和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对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执行、验收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资产管理。

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苏教高职〔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各在苏高职高专院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在苏分院:根据《关于公布2020—2021年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的通知》(苏教高职〔2021〕10号)要求,现就做好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苏州市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已立项课题(2021年立项的重点课题可提前结题)。

二、具体要求1.鉴定方式。

2022年1月7日前,由各课题组所在院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进行成果鉴定。

鉴定结束后填写《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课题成果鉴定专家组意见表》(附件1)。

2.结题标准。

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各课题组须填写《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课题结题报告书》(附件2),重点课题负责人至少提交公开发表相关研究论文2篇,一般课题至少提交公开发表相关研究论文1篇。

3.课题评审。

各课题组负责人将课题成果鉴定专家组意见表、结题报告书及课题成果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学生工作部门初审后,集体报至苏州高职高专联席会议“学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将组织结题评审。

4.公布结果。

秘书处根据课题完成情况与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量,给出课题结题验收结论。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

三、注意事项1.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论文、案例汇编等。

2.项目研究成果中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工作立项课题”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能作为成果论文。

3.研究成果涉及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者将不予结题。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设立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基金的使用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资助原则第三条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由作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学校出版基金只用于弥补经费不足部分。

第四条出版基金只资助第一作者是我校教师的著作。

第五条出版基金资助范围:(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所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荟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效益的著作。

(4)学校认定的其它著作(不含教材、画册、通俗读物、教辅书、论文集、工具书等)。

第六条学术著作应有相当内容是引用作者本人前期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

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署意见。

(2)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

(3)申请者在申请出版基金资助前,须持有与出版单位的协议(合同)书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者须填写《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并附书稿全文和其它可反映学术水平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著作者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四章评议和审批第十条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

专家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评审通过的资助项目获学校批准后,科技处将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名单予以公布,同时通知申请人。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对苏州市职业院校优秀文化传承基地进行考核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对苏州市职业院校优秀文化传承基地进行考核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对苏州市职业院校优秀文化传承基地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苏教职〔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对苏州市职业院校优秀文化传承基地进行考核的通知各有关职业院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院校优秀文化传承基地建设,拟近期对教育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苏绣)、非遗学院、苏作手工艺馆和体验营、江南农耕文化博物馆、智慧农业科普基地、智慧能源体验基地、吴文化园、会计文化馆和中药科普馆、阳澄湖水八仙烹饪文化菜馆等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凡通过考核,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根据苏锡常都市圈建设任务清单,共有10家基地(包括新建7家):教育部优秀文化传承基地(苏绣)、非遗学院、苏作手工艺馆和体验营、江南农耕文化博物馆、智慧农业科普基地、智慧能源体验基地、阳澄湖水八仙烹饪文化菜馆;升级3家,包括:吴文化园、会计文化馆、中药科普馆(见附件2)。

二、考核级别及标准基地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89分为良好。

60分到79分为合格。

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见附件1)。

三、考核时间建设项目由考核小组现场评定,拟于2022年11月中旬开展,具体时间待定。

四、考核方式1.考核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行业及科研院校专家组成。

2.各基地根据考核标准,在规定时间内,11月10日前把年度考核材料递交到苏州市教育局(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电子材料发送至szsjyjgzjc )。

3.考核小组对各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并作出最后评定。

4.无故不组织参加各级教育(或农业)主管部门、非遗保护机构组织的宣传保护展示活动的,考评不得给予优秀。

学风建设自查报告(共4篇)

学风建设自查报告(共4篇)

学风建设自查报告(共4篇)学风建设自查报告按照我系《关于开展2015年11月27日~2015年6月“三风建设”活动通知》,我班在积极创建优良学风的同时,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4日对学生学风建设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班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班主任老师高度重视,班干部各尽其责在召开学院《关于开展2015年11月27日~2015年6月“三风建设”活动》之后,我班班主任和全体学生干部高度重视,并在2015年11月27日晚就召开关于此次学风建设的专题班会,班会决定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纪律委员成立班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其他干部作为小组成员,共同检查监督、落实。

二、深入宣传,召开动员大会,提高认识首先,由班主任老师传达学院《关于开展2015年11月27日~2015年6月“三风建设”活动的通知》,并在班委会、团支部例会上强调学风建设的重要性,要求每名班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用实际行动协助我系开展学风建设。

其次,小组成员密切协商,充分利用周日召开主题班会的时间对全班同学进行学风建设系列活动的动员,积极引导同学们主动参与到学风建设的活动当中。

三、日常记载,加强检查,对不良学风及时进行整改我班通过积极的开展学风建设自查活动,使班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班集体的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同学们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此外,通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关于学风建设的共 1 页集体活动,对活动中查找到的问题,尤其是班上大部分同学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班集体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最后,经过班干部例会集体讨论并提出了整改方案,研究制订出了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办法,推动了班集体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了班集体的整体优良学风。

随着我班“三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我班学生在学习上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1、有些同学上课精神面貌不佳,特别是在早起时,赖床情况较为严重,通过调查,根本原因是有一些同学晚上就寝时间过迟。

某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某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丰富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加强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不断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要坚持效益原则,力求做到形式简单、内容丰富、安排合理、讲求实效。

学术活动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助于提高科技人员尤其是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带头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及技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类别包括:1. 由学院有关部门面向全院举办,由学院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2. 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包括全国性、地区或省市级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各系部(处室)应将学术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初将部门学术活动安排计划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是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

校内教师举办的学术活动,由科研处每月汇总后报教务处计算工作量。

第五条校内主讲教师举办学术讲座,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聘请的校外主讲教师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六条举办学术活动的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一周填写《学术活动(讲座)申请表》(见附件一),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举办学术活动,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OA系统上发布“学术活动信息”,在校园内张贴学术活动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八条学术活动举办者应根据活动内容,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包括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教师代表)和相关专业的师生参加。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学术活动。

第九条学术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活动的部门应将学术活动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学术活动(讲座)总结表》(见附件二)等材料报科研处存档,否则不予计算课时或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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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活跃我校学术氛围,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提高我校教师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进一步加强全校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由我校相关系部主办、承办的国际国内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由我校相关系部邀请校外高级别专家来校所作的学术报告(讲座)、学术研讨。

第四条我校在职教师应邀参加国际国内较高级别学术活动,并作大会特邀报告、或作大会主题报告。

第五条学校认定的其它学术活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每学期初各系部应将本学期的学术活动计划报科技处审核,便于作整体安排。

第七条学术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举办活动的书面申请报告与填写的《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报科技处审批。

学术报告(研讨)主办承办单位提前两周将书面申请报告与填写的《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报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需提前一个月将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等有关材料与填写的《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报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须同时报送宣传部审核。

第十条科技处组织学术专家对申请资助的学术活动进行评审。

第四章资助原则
第十一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经费不足部分学校视活动级别、活动规模、影响大小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额度由学校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各系部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学术研讨的,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学校可根据所邀专家的身份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符合条件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的教师每人每年只资助1次,同一会议只资助1人;学校根据会议级别、会议地点及影响大小等给予适当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委托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主办承办学术会议)
附件2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学术讲座、研讨)
附件3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大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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