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档案建设面临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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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档案建设面临的社会问题
摘要:信用档案是一种新事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目前,信用档案建立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管理机构设置、自身信用保证,收集和鉴定的问题、与失信行为制裁机制的关系等,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关键词:信用档案;问题
中图分类号:g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90—02
一、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
信用档案涉及面宽泛,只要与信用主体的道德品行、经济活动有关的记录都包括在内,因此它的形成部门很多。

有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公共事业机构;有金融部门如银行、保险公司等;还有各类企业。

目前这些单位形成的信用档案都存放于本单位内,保存零散,给社会的综合利用造成巨大障碍。

所以现在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2002年两会期间,来自陕西的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由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组建中国企业及高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公示系统”的议案。

这不仅是人大代表的呼声,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很多职能部门都在申请此项权利,档案部门也在积极争取。

《中国档案报》副主编孙钢同志在《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几项改革的意见》
中指出,(档案局)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将国家建立的信用管理局设在档案局,档案部门既管档案,又管信用;或者各级档案馆担负
起信用中心的功能,收集信用档案,开发利用信用档案信息。

二、信用档案自身的信用保证
建立信用档案的目的就是确保和增进社会的信用度,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对建立信用档案的机构本身的信用度就有待评估与确认。

如果该部门本身的信用得不到认可,建立的信用档案就值得怀疑。

信用档案的社会价值直接受记录质量的影响,强调信用档案的原始性体现了信用档案源头控制的重要性,即信用档案内容的信用问题。

建立信用档案的部门能不能很好行使正当权利,会不会滥用职权也让人置疑。

所以要加强对建立信用档案部门的监管力
度,防止权力失控而导致的新的腐败。

三、信用档案收集和鉴定的问题
收集信用档案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收集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二是收集的难度性。

信用档案客观地反映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可信度、公信度和诚实信用状况,的确会给信用度低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带来压力,督促他们改善自身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等级。

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信用档案的收集、信用等级的评估一定要及时。

有关企业或个人在不断从事社会活动,信用状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信用档案一定要收集、更替及时。

在加入新的信息的时候,也要对原有的信息进行修订,国际惯例中信用档案中的优良记录保存10年,不良记录保存7年。

同时要定期更新信用档案的等级,保证信用档案记录的连续、完整和准确。

否则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就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来,可能导致一次信用好的企业可以一劳永逸,不思进取,甚至信用倒退;一
次信用低的企业永无翻身之日,自身利益受到终身遏制。

信用档案分散于社会各个领域,并受许多现实条件的制约,材料在收集时难度很大。

个人信用档案涉及公民隐私,我国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存款实名制等尚未完善,银行对贷款人信息实行保密,公安、人事部门对个人信息实行保密,企业信用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及经济状况,这些都是信用档案收集工作的阻碍力量。

正如,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办事处的社保民书记坦言信用档案收集的难处:“按道理,社会组织、个人都有任务提供信息,但是一些政府部门观念转变不到位,考虑到信息发布后的影响,或怕法律程序不完善而承担责任,在提供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时非常谨慎,直接影
响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证实。


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是其价值和生命的“基础”,它的鉴别至关重要,直接涉及到个人或企业的信誉问题。

没有统一的鉴别标准,是现在鉴定过程中的最大困难。

在鉴定过程中首先应建立严密的鉴定工作制度,可采用事实鉴定法,对信用档案进行“二次”鉴定,即归档鉴定和撤销鉴定。

信用档案归档时,以事出有因为准绳,根据事实判定其是非曲直。

撤销鉴定主要是撤销信用主体不良的信用记录材料,主要以当事人的近期信用行为表现为依据进行鉴定。

其次,遵循严格的信用档案鉴定程序。

一是判断是否属于信用材料;二是
判断是否属于信用主体的材料;三是鉴别信用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是判断信用材料是否完整。

四、信用档案与失信行为制裁机制的关系
信用档案必须和失信行为的制裁机制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突出信用档案的价值。

失信行为的制裁机制就是对所有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不能顺利地生活在社会中,使人们不敢轻易地对各类经济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

同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诚实者进行物质奖励。

它是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坚强后盾。

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有三个基本要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征信机构开放;专业征信机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资料,构筑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信用调查结果;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由所有授信单位参加的社会联防,使失信企业或个人及时被曝光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合法地将其公示给有需要的授信单位。

对失信行为的制裁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

首先,要通过加强法制来增强信用约束,建立“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良性信用机制。

其次,鼓励各主管部门、各个行业公会与协会管理和约束各自系统内的信用活动,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

金融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对那些失信行为的人或企业要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做出相应的惩罚,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诉讼、不予贷款等。

第三,在我国现阶段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
相应机构作为执行机构。

因为,仅从获取公民个人和来华外国人的有关资料角度来说,初期只有在公安局、税务局、商业银行等部门才能得到。

以后可以由政府的类似信用管理局的机构执行。

第四,对被认定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应该进行处罚,而且这种处罚不是简单地随着企业的破产或停业而消失。

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就要保存一段时间,以美国为例,不良记录要求保持7年。

在这段期间内,不良记录者不能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销售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此外,需对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信用管理有关的立法以外,客户申诉的仲裁、保护正当的公民个人隐私权、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政府对民间信用管理组织的业务管理等方面也不可忽视。

监督和管理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查处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辩的保护和认真复核,对处罚应该做出权威的标准尺度及解释;二是对于信用管理部门使用的技术和设备方案做出评估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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