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 曹兴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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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论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中美作品剽窃法律机制比较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知识共享的普遍性,在社会生活中剽窃实践层出不穷。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仅仅只是将剽窃行为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列举,缺乏实质性的认定剽窃的标准和方法。

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美国与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的认定机制进行比较,以期来达到对我国处理作品剽窃案件的认定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作品剽窃;认定机制;目录前言 (2)一、作品剽窃的界定 (3)(一)作品剽窃的概述 (3)1.作品剽窃的定义 (3)2.剽窃的构成 (4)(二)作品剽窃的表现形式 (5)1.完全剽窃 (5)2.掩盖式剽窃 (5)二、我国司法领域对剽窃的法律认定 (6)(一)我国对剽窃行为的立法认定 (6)(二)我国法院对剽窃认定方法的适用 (6)1.我国法院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法的适用 (6)2.我国法院对“抽象—过滤—比较”法的适用 (7)3.我国法院对“量”与“质”的权衡 (8)(三)学术界关于剽窃认定标准的观点 (8)三、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的认定 (9)(一)“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法” (9)(二)“抽象测试法” (10)(三)“抽象—过滤—比较”法 (10)(四)“普通观众测试法” (11)(五)“内在/外在标准” (11)四、中美作品剽窃的认定与惩治制度的区别 (11)(一)中美作品剽窃认定标准不同 (11)1.剽窃概念的不同 (11)2.适用认定方法不同 (12)(二)中美作品剽窃的惩治制度不同 (12)五、关于完善我国作品剽窃机制比较的建议 (13)(一)明确剽窃认定的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13)(二)规范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标准与“非独创性”标准 (14)(三)完善剽窃认定的基本方法 (15)1.明确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 (15)2.“接触”的认定 (16)六、结论 (17)前言近年来剽窃事件频频发生,从几年前的“郭敬明案”,到“朱学勤抄袭门”,再到“《我和你》”著作权纠纷案,最后到“铃木株式会社案”等,从文字作品到美术作品,从一般的学术抄袭事件到诉诸法院的剽窃案件,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越来越关注。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3、强化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规范 作品使用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 法律意识和尊重原创的态度的繁荣,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著作权法定 许可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具有重要意 义。本次演示将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提 供参考。
一、制度背景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美国起源较早,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授权难题和促 进作品传播。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多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 如个人非营利性表演、新闻报道、图书馆复制等。中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则是 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 用。
参考内容二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制度。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的适 用范围和条件,包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 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3、缺乏有效监管:由于著作权 法定许可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 制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报刊在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 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广播电视组织播放已经的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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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方面,两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版权 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者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标准、法律适用等。 而中国《著作权法》则对侵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相对 较为简略。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艺术品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象征,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

在当代社会中,艺术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讨论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探讨如何确保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一、概述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艺术品的原创性、独特性和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一制度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

二、艺术品版权的保护艺术品版权是指艺术家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艺术家在创作艺术品时拥有独立的创作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为了保护艺术家的版权,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家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明确署名、禁止他人侵权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版权。

三、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是指艺术作品中所包含的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保护措施。

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保护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创新思想和创造性成果。

通过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艺术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注册等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版权和知识产权的登记、审查、维权等工作。

艺术家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取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并与侵权者进行合法维权。

五、合理的管理制度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应当合理、公平、有效。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艺术家的宣传教育,提高艺术家的版权意识。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以适应艺术市场的发展。

此外,社会各界应鼓励和支持艺术创作,为艺术家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和条件。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艺术品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版权局等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强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促进艺术品的跨国交流和合作。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

中美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上传时间:2006-5-18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4内容提要:着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

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

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

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着作权。

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

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

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摘要题:比较与借鉴关键词: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物尽其用/市场价格/广告插播/知情权/垄断/程序一、问题的提出对着作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体现(注:本文所称的着作权均包括邻接权在内。

)。

由于作品的无体性,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和利用,所以,着作权与传统的有体财权以“对物的占有和分配”为界确定权利范围有很大差别。

它既存在着同一作品可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可能,又存在非权利人无偿或不合理利用作品,给着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易察觉的风险。

这一准公共产品特性,使得明确界定作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边界至关重要。

显然,这种界定可以以当事人间的协议来进行,但在诸多场合下这种协议并不存在,只能依法直接确定。

各国大体上从两个角度对这种关系进行界定:一为从着作权人的角度,即确定着作权的法定内容;二为从公众的角度,即建立对上述着作权的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权利穷竭”、“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

其中,前两项从公平的角度确立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是无须向着作权人额外付费的无偿使用;后两项则是为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着作权人滥用权利而通过公权力从本属着作权人的权利中划出一部分由他人行使,是纯粹意义上的权利限制,一般应向着作权人付酬。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引言着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着作权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

许多国家在着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的限制。

国际公约亦是如此。

我国着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是着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该制度限制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着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着作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着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

可见,美国着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视。

而我国立法偏重保护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较之借鉴美国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平衡着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

其在经济上的重要体现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筹。

而我国的立法倾向保护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我国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其中。

三、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较美国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制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其中,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比较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比较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比较作者:王群杨凯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产生时间较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美国则有着十分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通过对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会员制度等方面的比较,总结和概括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制度作者简介:王群,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杨凯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2-02一、引言当今,世界经济在不断发展,科技在不断进步,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财产权,蕴藏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版权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诸多权利,有些可以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

例如: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

有些则通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行使则难以实现。

例如,音乐作品发表后,作者不可能与全国各地的表演团体、广播组织等各个使用人直接进行交易操作。

否则,这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工作,不利于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实现。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一些国家则成立中介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中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并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用,之后,将其提供给权利人。

集体管理组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20年前,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此制度发展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发展较完善的该组织机构当属美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它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是国际社会中的成功典范,其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文化艺术行业版权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行业版权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行业版权管理制度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文化艺术行业的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权益,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文化艺术行业版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执行效果。

一、版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维护创作者权益:文化艺术行业是创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果,版权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维护他们的创作权益。

2. 促进创作活力:一个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可以给予艺术家和创作者应有的回报,激励他们更多地投入艺术创作,稳定行业生态。

3. 保护文化遗产:文化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版权管理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并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

二、版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版权登记与保护:版权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对作品的确权登记和保护。

应建立统一的版权登记机构,收集、记录和保护创作者的作品版权信息。

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关于版权的法律法规,明确和规范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权益,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

3. 执法与惩罚机制:建立健全版权执法机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以威慑违法行为。

4. 合理授权与许可:促进版权持有人与使用方之间的合理授权关系,建立许可机制,实现合法、有序的版权流转。

5. 促进创新与合作:建立良好的版权交流与合作机制,鼓励创作者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创新,共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三、版权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1. 创作者权益得到保护: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他们更多地进行创作,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2. 侵权行为受到严惩:通过加强版权执法机构的建设和配套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创作环境。

3. 促进行业发展: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文化艺术行业的发展,推动创新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总结:建立完善的文化艺术行业版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创作活力以及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系统强化班曹兴明知识产权讲义

2011年系统强化班曹兴明知识产权讲义

第一专题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取得①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②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③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④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中国法保护。

例题: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2009.三.14)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二、作者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例题: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2007.三.60)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C、戊提供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4、作者推定。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中美之间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磨擦并存。

虽然两国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业务模式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两国都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将著作权保护的机制运用到实践中去。

中美两国都拥有各自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例如在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美国版权办公室(U.S. Copyright Office)负责注册和监管。

而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由国家版权局(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负责监管和管理。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比较,探索在当前情境下的最佳实践,为未来两国在著作权领域的合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比较探索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异同,为未来两国在著作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参考。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基础架构比较:探讨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基础、机构构成、权责结构等基础架构的异同。

2. 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管理流程比较:对比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管理流程,包括利润分配、会员资格审查等流程。

3. 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工作效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工作效率,包括业务拓展、会员服务、版权保护等方面的效率指标与管理经验。

4. 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优缺点分析:对比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优缺点,分析两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方面的差异,探讨如何有效挖掘和利用两国各自的优势。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即通过比较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异同,分析两国在著作权领域的优劣和差异,探讨最佳实践。

具体研究方法包括:1.文献研究法:对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案例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

2.访谈法:选择中美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层、会员和知名专家进行访谈,获取他们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看法,探讨机制的优化方案。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引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

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

在美国,创新者可以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关注。

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

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

两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

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有发生。

文化艺术版权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版权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版权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文化艺术版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盗版、侵权等问题愈发严重。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文化艺术版权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版权管理机构为有效管理文化艺术版权,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版权持有人组成,共同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并处理侵权纠纷。

同时,该机构还应定期进行版权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知和尊重。

三、版权登记与保护1. 版权登记为了确保作者的权益,建议对文化艺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作品名称、作者信息、创作时间等,以便于日后的版权维权。

版权登记机构应提供便捷的在线登记服务,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2. 版权保护为确保版权的有效保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法律保护:制定和完善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为艺术家提供法律武器。

- 技术手段:应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有效防止作品被盗用和复制。

同时,建立在线版权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打击盗版行为。

- 合作共享:加强国际合作,与各国展开版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国版权保护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盗版行为。

四、版权许可和管理1. 版权许可艺术家和版权持有人可通过与第三方签署许可合同,授权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

合同应明确使用方式、使用期限、费用等条款,保障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2. 版权管理版权管理分为运营管理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 运营管理:版权管理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版权管理规定,监督作品的传播和市场销售,确保艺术家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声誉。

- 金融管理:建立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版权的交易和流通。

同时,建立版权保护基金,用于支持艺术家创作和版权维权。

五、版权纠纷解决1. 调解和仲裁对于发生的版权纠纷,可首先进行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刘航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4年第8期刘航(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出版公司湖北武汉430071)摘要: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进行限制。

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让多出来一部分权利,以供他人借鉴其作品,因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比,社会的发展明显是更为重要的利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现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产生垄断,而是为了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处理达到繁荣文化、发展科技的目的。

无论是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还是专利制度,都有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法定许可设置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三个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节约缔约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为了降低某些行业的垄断程度。

关键词:著作权;许可制度;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4.08.068法定许可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

首先,法定许可直接以法定条件代替私人协商,完全免除协商与定价的交易程序,让使用者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完成交易,一方面使权利人得以通过新的传播方式获取收益;另一方面也转嫁了因逐一协商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其次,法定许可一直是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而存在。

在交易主体过多,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法定许可取消权利人对交易对象与交易价格的决定权,改由立法者决定交易条件,有助缓解因交易主体过多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

第三,法定许可一直被视为著作权市场欠发达国家促进作品传播的制度工具。

我国之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者出于对我国著作权市场交易机制不健全所做出的判断。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健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缺乏稳定的交易平台,而作为官方直接决定交易条件的法定许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著作权市场的缺失,使得作品交易得以进行。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著作权法是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需遵守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新闻报道、评论或科研等目的的引用;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馆藏和内部使用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条款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指导原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如软件、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3. 执行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导致在执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同时,部分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不足,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款,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和指导原则,以减少实际操作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应拓宽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如软件、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国内外版权产业制度管理论文

国内外版权产业制度管理论文

国内外版权产业制度管理论文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版权产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从传统的出版业到现在的在线音乐、网络小说等,版权产业的形态不断变化,同时产生了许多相关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版权产业制度管理机制。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维度入手,分析版权产业制度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版权产业制度管理在国内,版权制度管理的缺失问题一直存在。

首先,版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

经常出现盗版、盗用他人作品和不尊重知识产权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侵害了作者的创作权和知识产权,影响了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

其次,版权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版权所有者收益不明确,权利归属不清晰,导致版权管理缺乏有效性。

而版权管理的有效性正是决定版权产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

比如,实施版权联盟计划,加强版权保护合作;加强版权域名备案,防止盗版网站的出现。

在版权管理方面,国家将版权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完善版权管理制度,提高版权的管理和保护能力。

二、国外版权产业制度管理与国内相比,国外社会的版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版权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法规对于版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尤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版权保护的影响越来越深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版权,国外相关产业建立了非常完整的版权管理机制。

比如,音乐产业组织了公会、协会等管理机构,进行版权集中管理,通过专属授权、许可证等方式,保护音乐作品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外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已经很成熟,可以追踪和控制数字化产品的使用和传播,保护数字版权。

结语综上所述,版权产业制度管理机制的完善不仅关乎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还关系到文化和知识的繁荣发展。

国内版权产业要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加强版权保护力度,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外则需要把握数字时代的特点,更好地借助数字技术建设版权产业管理机制,实现版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1.简介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2.法律框架比较2.1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2 知识产权法律的主要法规2.2.1 中美版权法比较2.2.2 中美商标法比较2.2.3 中美专利法比较2.2.4 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2.3 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机构和流程3.著作权保护比较3.1 著作权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3.2 著作权登记制度比较3.3 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4.商标保护比较4.1 商标注册制度比较4.2 商标权的保护与维权机制比较4.3 保护非注册商标的机制比较5.专利保护比较5.1 专利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5.2 专利审查与授予制度比较5.3 专利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6.商业秘密保护比较6.1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比较 6.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比较6.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解决方式比较7.执法和司法保护比较7.1 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2 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比较7.3 案件审理程序与赔偿计算比较8.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比较8.1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础与现状比较8.2 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比较8.3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问题与建议9.附件- 附件1:中美版权法比较表- 附件2:中美商标法比较表- 附件3:中美专利法比较表- 附件4:中美商业秘密法比较表10.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特定作品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权利的权利关系 - 商标:一种特殊的标记,用以区别来源,用于商品或服务等不同经营者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专利:对于新发明、新设计或实用新型技术所获得的独占权利- 商业秘密:企业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保护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信息。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华鹰
【期刊名称】《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专刊》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强国,其知识产权强国地位得益于美国政府推进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奥巴马政府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已发生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在此种情况下,将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作全面的比较,有利于调整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挥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角色,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
【总页数】7页(P115-121)
【作者】华鹰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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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上传时间:20XX-5-18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XX04内容提要:著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

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

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

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著作权。

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

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

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摘要题:比较与借鉴关键词: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物尽其用/市场价格/广告插播/知情权/垄断/程序一、问题的提出对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体现(注:本文所称的著作权均包括邻接权在内。

)。

由于作品的无体性,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和利用,所以,著作权与传统的有体财权以“对物的占有和分配”为界确定权利范围有很大差别。

它既存在着同一作品可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可能,又存在非权利人无偿或不合理利用作品,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易察觉的风险。

这一准公共产品特性,使得明确界定作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边界至关重要。

显然,这种界定可以以当事人间的协议来进行,但在诸多场合下这种协议并不存在,只能依法直接确定。

各国大体上从两个角度对这种关系进行界定:一为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即确定著作权的法定内容;二为从公众的角度,即建立对上述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权利穷竭”、“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

其中,前两项从公平的角度确立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是无须向著作权人额外付费的无偿使用;后两项则是为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而通过公权力从本属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划出一部分由他人行使,是纯粹意义上的权利限制,一般应向著作权人付酬。

具体言之,“法定许可”为法律授权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强制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使用者申请主管部门授予自己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探讨。

一般而言,由于法定许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授权,由他们自己来判断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

而强制许可则由潜在的使用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比较严密。

所以,美国法开始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单一的强制许可主义,1976年的《著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许可:(1)有线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1. );(2)对录音作品和制品进行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4. );(3)制作和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5. );(4)通过投币式自动播音机对录音作品和制品中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使用(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6. );(5)已公开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在非商业广播中的使用(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8. )。

此后经过系列修正,引入了法定许可概念,把前两种改为法定许可制度(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Improvement Act of 1999,Pub. L. No. 106-113,113 Stat. 1501,app. I at 1501A-543. )(注:The Digital Performance Right in Sound Recordings Act of 1995,Pub. L. No. 104-39,109 Stat.336.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Pub. L. No. 105-304,112 Stat. 2860,2899. ),并增加了以下三种法定许可情形:(1)以私人家庭为受众,对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制度(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Act of 1988,Pub. L. No. 100-667,102 Stat. 3935,3949. );(2)对某些录音制品进行临时复制(注: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Pub. L. No. 105-304,112 Stat. 2860,2899. 并在1999年经过修正,Pub. L. No. 106-44,113 Stat. 221. );(3)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Improvement Act of 1999,Pub. L. No. 106-113,113 Stat. 1501,app. I at 1501A-543. )。

这一方面反映了美著作权法为拓宽作品使用途径的努力,另一方面又把某些原先规定为合理使用的行为,如对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纳入法定许可,反映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周到保护。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规定了四种情形的法定许可(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第32、35、37、40条。

),2001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在作品的转载和通过电台的播放方面拓宽法定许可的范围,同时剔除了某些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法定许可制度(注:2001年修正案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5条和第40条,把第37条的作品仅限定于“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另外还增加了三种法定许可情形:第23条、第42条、第43条所限定的情况。

)。

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包括:已刊登作品的转载,已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的转录,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对各类作品的使用。

相比而言,我国在不同形式作品的个性差异方面尚考虑欠周,立法略嫌粗糙。

二、两国法定许可的范围及立法理念对电台公开节目的转播实行法定许可是美国著作权法的特色,它共规定了三种情形。

我国类似的规定为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播放,但不包括对电台节目的转播(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4条。

)。

可见,美国著作权法更明显地体现出重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其价值考量有二:一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利益;二是传媒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诚然,如果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就无法激励他们的创作热情,社会文化产品也难以极大丰富;但是,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很难想像可以使一些公开信息只覆盖某一部分公众,而剥夺其他人的知情权。

美国通讯管理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一直坚守这样的原则:通讯空间属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文化生活,不能被破坏,也不能被垄断。

该原则在相关通讯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美国法典》第17篇第5章第151条明确FCC的宗旨是:行使相应权能,保证人们不分种族、性别、出身、信仰,以合理的费用迅速高效地享受全国性和全球性的有线或无线的信息服务;保证国家安全的需要而使用这些信息。

事实上,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特定人员和场所内的传播和转播,以及政府机构和其他经过政府核准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的非有线转播,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皆属于合理使用(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0(2),111(a)(5). )。

即使主播没有面向不特定公众,按照FCC的要求或规则,也可以实施转播的法定许可(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section 111(b). )。

相比之下,我国显然过于重视对主播权利的保护,而这可能导致通讯频道的地区分割,这种授权服务商按频道来选择受众的做法是否合适值得思考。

此外,在卫星传播日渐发达、信息交流日益广泛的现代社会,这种市场分割也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

就分量和质量而言,围绕着著作权开展的商业活动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著作权市场及受到其影响的相关经济秩序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显著意义。

法定许可的本旨是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设置一种中间制度。

从经济学的意义而言,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给予著作权人排他的权利可能会严重损害社会对该作品的重要使用,尤其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成本将会过于高昂;同时,若把它定为合理使用,又会损害著作权人应得到的报酬[1] (p. 309)。

所以,该制度在经济上首先要体现一种效率,但同时要顾及到相关权利人的公平利益。

如果说,由于著作权客体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给予著作权人一定的垄断权,否则不足以保护其权利的话,那么,这种垄断所起的也就仅仅是一种界定产权归属的作用。

但是,正是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其转让和使用的成本较低,从而可能被更多的人使用,或者是同时使用而互不妨碍。

如果不考虑人身权因素的话,更多的投入使用对整个社会而言显然是有益的,它将创造更多的效用;当然,对著作权人而言又未必是有利的,因为著作权人采取垄断的方法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收益。

于是,就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而言,前者显然是首选。

此外,过度垄断的外部性的负面作用大于自身收益,所以,现代社会崇尚资源分配的充分竞争状态,以实现“帕累托最优”效果。

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其形式,并且相同形式的同源作品和类似形式的作品并不在其排斥的范围,相对于专利和某些易造成垄断的资源而言,著作权的垄断是十分有限的,因为作品不会成为稀缺资源。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尽管从理论上说作品资源是无限丰富的,但达到一定品位的作品又是相对稀缺的。

如赋予作者绝对的权利,那么,这种资源的垄断就可能把一些经济实力不强的传播者排斥在使用许可之外,从而造成传媒行业的垄断,而这就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当然,出于保护人身权的考虑,没有向公众公开的作品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

与此相比,我国过于保护主播者利益,这可能与当前传媒行业重行政管理,轻市场竞争作用,广播电台与政府关系过于紧密,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有关。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逐步开放,转播应纳入法定许可。

除了转播,美国法定许可的范围总体上体现了相当谨慎的思想,最主要的许可对象是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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