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doc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共32页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19〕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发电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内的风电场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华北区域风电场指位于华北地区的风能发电场,包括风机组、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四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遵守国家和华北地区的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以安全、环保、高效为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六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风电场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运行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第九条风电场应按照统一的运行管理规范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风电场的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风电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与电网的交流和协调,确保风电场的并网运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对风电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风电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要求风电场整改,并予以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风电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以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风电场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加强风电场调度管理。
第四条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风电场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风电场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风电场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风电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风电场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即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并网风电场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风电场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光伏电站并网管理制度范本
光伏电站并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的并网管理,保障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和电网的稳定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伏电站的建设、运维和并网管理工作。
第三条光伏电站并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光伏电站并网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电力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光伏电站并网前期准备第五条光伏电站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并在电网企业的协调下进行并网接入的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在业务接入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设施建设、管理能力和技术文件要求。
第七条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应确保光伏电站具备必要的设备运维和安全管理能力,包括设备保养、维修、替换等工作。
第三章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第九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运行人员。
第十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并建立设备运行档案,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加强设备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定设备保养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应急事故。
第四章光伏电站并网管理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并网申请材料,经电网企业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网接入。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并网接入时需满足国家电网企业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企业的并网规程和要求进行运行管理,做到光伏电站与电网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六条光伏电站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运行安全、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加强对光伏电站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光伏电站进行整改或强制停机处理。
新能源电厂两个细则
日准确率=(1 −
σin=1(������������������−������������������)2) × 100%
考核与补偿 开始时间
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 即按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反措及风险 防控
有功功率控 制及预测
光伏
涉网安全检 查
调度纪律
并网运行安 全技术管理
有功功率控制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有关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
风电 光伏
• 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 限值:装机30~150MW, 为该风电场装机容量的 1/3。装机 >150MW,为 50MW。
风电场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
定义:为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风电场限风时,风电场全 部机组最大可调有功出力减去实际有功出力的差值在有限风时段的积分。
补偿量:60(元/兆瓦时)x 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 产生限风但不进行补偿的情况:
1.参与市场化交易风电场,电力调度机构按市场交易计划执行,导致风电 限风限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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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准确率考核电量=(90%-实时准确率)x Cap x 1(小时)
光功率预测结果免考情况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光伏发电受限时段 非光伏电站自身原因 经调度同意的预测光功率相关系统检修期间
光伏电站限光量
定义:为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限光时, 光伏电站最大可调有功出力减去实际有功出力的差值, 在限光时段的积分。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电政法[1994]461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4年7月26日电政法[1994]461号)为了加强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部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告部政策法规体制司。
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的发展,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的管理,针对其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场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负责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归口管理、监督指导与协调服务。
第四条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风资源详测等前有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和协调风电场并网工作。
第五条风电场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积极主动争取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机构支持,并签订并网协议。
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
第六条风电场容量与电网统一调度的容量的比例,原则上由稳态运行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暂态稳定性等因素决定。
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统一调度容量的5% 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控制设备;当超过5%时,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
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第八条风电场运营单位应绘制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平均风速变化和年平均风速日(0—24小时)变化曲线,并根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报发电计划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报,报送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审批。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以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的容量在3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风电场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加强风电场调度管理。
第四条风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风电场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风电场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风电场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所辖电网内并网风电场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风电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风电场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次日(正式投运)起即按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
并网风电场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风电场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doc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 xx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保障xx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xx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xx)、《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xx)、《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xx)、《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xx]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xx] 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 31046-xx)、《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 3xx-xx)等制定本细则。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本细则适用于xx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国家能源局xx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xx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xx 电力调控中心在xx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运行管理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随着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和推广,风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华北地区作为我国风电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在风电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协调与管理,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方案。
一、背景介绍华北地区地处北方平原,风能资源较为丰富。
随着风电机组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风电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面临着并网运行管理的挑战。
针对华北地区风电场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二、管理目标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的目标是:1.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2.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运行计划,提高发电功率;3.提升风电场的接入并网能力,实现电力的高效输送;4.加强风电场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功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三、具体细则1.电网调度和运行规划(1)制定风电场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办法,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接入;(2)建立风电场的运行计划,合理安排风电场的发电功率和运行时间;(3)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风电场与电网的协调运行。
2.风电场设备管理(1)建立风电场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2)加强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利用率;(3)加强风电场的设备性能评估,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风资源监测和预测(1)加强风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确保风速、风向等参数的实时监测;(2)建立风资源预测系统,提高对未来风能供应的准确预测;(3)利用风资源预测结果,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发电计划。
4.运行监控和数据管理(1)建立风电场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风电机组和电网运行状态;(2)加强对风电场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3)利用运行数据分析技术,优化风电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策略。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调控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新版两个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 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 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 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不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必须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风电并网运行的稳定、安全、高效,规范风电场(风电机组)与电网的接入与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风电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运行、维护、检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3. 优化调度,提高效率;4. 保障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应由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职责:1.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申请、接入电网前准备工作、并网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2. 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运行数据和信息;3.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设备更新改造,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4. 配合电网调度机构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电网调度机构职责:1. 负责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并网调度、运行监控、故障处理等工作;2. 对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3.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制定风电场(风电机组)的发电计划和运行方案;4. 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职责:1. 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确保风电场(风电机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对风电并网运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 对风电并网运行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咨询和培训。
第三章风电并网运行管理流程第八条风电场(风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流程如下:1.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2.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接入电网前的审查;3.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完成接入电网前的准备工作;4.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进行并网调度;5.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运行数据和信息;6. 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风电机组)的运行进行监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7. 风电场(风电机组)运营单位进行风电场(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等工作;8. 电力监管机构对风电并网运行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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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 xx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保障xx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xx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xx)、《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xx)、《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xx)、《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xx]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xx] 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 31046-xx)、《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 3xx-xx)等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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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本细则适用于xx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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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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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国家能源局xx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xx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xx 电力调控中心在xx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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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
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2万度,则按2万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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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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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 、A VC 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八)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九)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错误信息,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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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解列时,不得擅自启动并网。
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再次并网前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进行并网。
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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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
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小于3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3兆瓦;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30-150兆瓦(含)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3 , 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10;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5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兆瓦;其中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
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
风电场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光伏电站因为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
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被考核后将不再考核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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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10分钟功率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小时6/1)(lim ,考核电量⨯-=∑i c i P P W 1分钟功率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小时60/1)(lim ,考核电量⨯-=∑i c i P P W其中c i P ,为i 时段内的最大值-最小值,lim P 为功率变化限值。
当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其电站装机容量的30% ,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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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陉鳅陸。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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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楓鳄烛。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含日内滚动计划调整调令),超出调令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貽鳃闳。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TMR 采集装置实时采集风电场、光伏电站的上网电力,要求上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2%。
上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匮鲻潰。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取风电场、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电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缋鲸鎦。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风电场、光伏电站现场气象信息、发电设备运行信息和预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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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颓鲷洁。
具体考核方式如下:(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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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歿鲶锖。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安装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测风塔与光伏气象站及其配套设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气象信息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蹣鲵殘。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计算每项数据五分钟平均值,按月统计数据合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单项数据合格率=(1-M/N*24 *12)*100%M 为异常数据的个数,包括空数据、死数据、负数据、超过额定值数据、跳跃幅度超过规定范围数据等,N 为当月天数。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咙鲲鏵。
全场站数据合格率=∑总项数单项数据合格率/数据全场站数据合格率未达到99%的,按每降低1% (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合计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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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职鲱样。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以下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下列数据:1.运行数据每日9:00前报送昨日总装机容量、平均可用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时间分辨率为15min 的昨日96点理论上网功率。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馍鲰钵。
2.日前功率预测每日9:00前报送次日0-24h 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瀏鲮晝。
节日期间风电场、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
3.超短期功率预测每15min 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15min-4h 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邊鲫釓。
(四)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昨日运行数据及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发电受限时段功率预测结果不计入考核统计。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垦鲩换。
1.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苏鲨运。
2)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 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
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