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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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保护社会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但是,无期限地保留前科也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表现在:其一是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将对当事人产生长期的消极影响,产生不必要的思想压力,这种阴影会伴随终身,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从而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其二是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成年权利歧视,如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利用此类资格(权利)再次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的就业权利等限制性条款的存在,导致了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其三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美国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著名的犯罪学派“贴标签理论”中论述到,前科记录会使他们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从而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尤其是未成年人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起伏不定的过渡时期,自控能力差,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从犯罪原因来分析,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化程度的局限,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理智往往约束不了感情,感情却很容易支配行为。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侵蚀和毒害,在行为上易与传统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相抵触,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固然有其个体的因素,但从社会责任的观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更多的在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时,未成年人在稳定的人格状态形成之前,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新的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且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其自尊心、独立意识也随之增强,他们越来越强烈地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渴望有一个充分的表现机会。正确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极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未成年人的主体因素决定,要顺利地向社会化转化,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如果因其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等于切断了其回归社会的路径,迫使其逐渐演变成一个“反社会者”。使今天的未成年罪犯,变成明天的成年犯罪。
3、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境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密切,全球化进展促使许多国外新型的犯罪手段、方法也通过各种途径传入国内。由于未成年人天生好奇和寻求刺激,容易陷入国际犯罪潮流,引发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在犯罪的处置和治理上出现了司法国际化趋势,遵守国际司法规则,履行国际司法义务,与国际司法接轨,接受国外先进的未成年处置方式,成为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调研,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重大,它能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条件,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摆脱出来,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少年被告受刑之宣告,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者,其因而改过迁善者,称庆之不暇,岂可将其前科记录,永久保存以阻其向善之忱,断送其前途。盖少年犯罪,由于本性者寡,受外界濡染者众,纵经执行完毕而无成效,亦未必顽劣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