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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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们也越来越意识到文明行为的重要性,这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形象和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和秩序稳定。

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加强文明行为教育和规范行为行动也就显得尤为必要,出台一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加强环保意识,规范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环保的重要一环,许多大城市都已经开始推盛建立垃圾分类制度。

作为一个文明的公民,我们需要从生活的点滴开始,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政策刺激来规范整个社会的垃圾分类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对自己制造的垃圾负责,不随意丢弃垃圾,不乱倒垃圾池,同时鼓励投放废旧物品、废弃设备等需要回收的物品到相应的回收站处。

二、文明交通,规范道路行车道路行车上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文明行为的表现,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司机应该尽量避免违章行为,不在闯红灯、不行走机动车道,不乱停车、挡车、堵塞道路等非法行为;行人应该走人行道,不在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行走,不占用道路、尽量遵守交通规则等行为。

三、公德心,规范文明用语良好的社交礼仪是文明社会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礼仪待人,也是体现一个人修养和素质的表现。

公德心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言行举止方面,我们需要时刻牢记用词得体,虽然口不拢、腰不硬,却能让别人感觉不失礼节;不说粗俗话,不使用不文明词句,保持一种高雅的言谈风格;礼貌待人,不推搡、怒斥、暴力等行为。

四、文化素养,规范学术行为文化素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涉及到个体的教育素质、知识水平、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各方面。

在研究、学习、创新等学术领域,也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论,处理好师生关系、同行关系等人际关系,完善创新、发展、评价等机制。

五、品德修养,规范道德行为品德修养是人类行为的一种重要规范标准,是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循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淮政办秘[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0〕8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市场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高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评选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法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加强自身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开展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在城区(县城以上)的市场开展创建淮北市诚信市场活动。

在农村(县城以下,不包括城关)的市场开展创建淮北市文明集市活动。

第四条市场内建立经营者自律组织,积极参加创建诚信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加强诚信建设,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全面提高经营者素质,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参加评选“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单位,是经法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或进行营业登记后正常经营的单位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招商摊位达90%以上的市场。

第六条“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基本条件:(一)市场设施规范。

各类硬件设施要以保证安全为前提,按照现代化要求,因地制宜地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经营环境。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和建制镇。

未设建制镇的镇、经济开发区、矿区、风景旅游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10•【字号】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正文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2月26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第三章不文明行为禁止第四章激励与保障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的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章制
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28
•【字号】淮政办秘〔2018〕76号
•【施行日期】2018.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把市政府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工作力量,落
实职责分工,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草案起草任务。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草案起草工作。

2018年5月28日
2018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实施类项目
1.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调研类项目
1.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使用文明、规范语言文字,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缺斤少两,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

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经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6月28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产业促进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运河故里、山水生态、红色淮海等特色,建设区域性、复合型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旅游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产品为主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城市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城市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文明观念,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目标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创新发展并存,弘扬市民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向善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入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城市。

第四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法兼治,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交互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市)县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市)县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社会共治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倡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爱国主义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正文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5月9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10•【字号】淮政办〔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3〕1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0日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普及健康知识,预防和消除疾病,优化人居和投资环境,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创建目标2023年启动创建工作、报送申请,2024年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三、创建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组织开展创卫工作,具体内容: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四、责任分解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淮北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全市创卫达标。

五、实施步骤(一)自查达标阶段(2023年4月—7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淮政办秘〔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改革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提升城市管理绩效,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淮北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打造文明之城、建设智慧淮北工作目标,依托智慧城管信息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公共信息资源,逐步形成统一指挥、监督有力、权责明晰、处置及时、考评科学、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为三个序列:序列一:区县政府(共4个)。

具体为:相山区政府、杜集区政府、烈山区政府、濉溪县政府。

序列二:市相关单位和驻淮有关单位(共32个)。

具体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防空防震办、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淮北供电公司、电信淮北分公司、移动淮北分公司、联通淮北分公司、淮北华润燃气公司、淮北石油分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车务段、邮政淮北分公司、淮北日报社、市建投集团公司、安广网络淮北分公司、铁塔淮北分公司。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正文:----------------------------------------------------------------------------------------------------------------------------------------------------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9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的决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2020年8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十五项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分类投放垃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二、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六项“培育餐饮新风,厉行适量点餐、节俭就餐、餐后打包,杜绝餐饮浪费;”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文明用餐,不劝酒,合理消费,不讲排场,聚餐使用公筷公勺,讲究公共卫生;”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正文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一节文明倡导行为第二节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促进措施第一节制度保障第二节设施保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周恩来精神,树立文明观念,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学习《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

学习《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

学习《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
篇1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篇2
现在走上街头,发现大声喧哗、吵架的人少了,公共场合乱扔垃圾的人少了,随地吐痰的人也少了,我们的城市因此而变得更加美丽了,我也因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环境中感到幸福。

让我们一起牵起“文明”之手,做文明宝鸡的参与者、建设者、推动者,汇聚起积极向上的文明力量,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0月31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第三章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各方协同、统筹推进、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八条公民应当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文明素养。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三)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四)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六)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不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窥探、传播他人隐私,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七)文明就餐,点餐适量,拒绝浪费;(八)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德模范;(九)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十)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关爱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十一)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十二)邻里友爱,守望相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十三)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城市管理正文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正文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与倡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其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奖惩结合,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等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文明建设,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协作机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村民、居民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立法呵护“文明之花”

立法呵护“文明之花”

RENDASHIYE \市县巡礼(淮北)淮北中湖公园一角。

立法呵护“文明之花”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法治力量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让文明之花绽放在每个人心中。

文图/吴启超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是淮北市制定的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 规。

立足中心服务大局文明行为事关城市文明形象,是一个城市重要的 软实力。

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2017年11月,淮北 市成功人选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淮北市迫切需要把社会文明 建设纳人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文明的引 领和保障作用。

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把道德要求贯彻 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实现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 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树立文明标尺,更好地促进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到法治建设之中。

2018年初,市文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将文 明行为促进立法列人2019年立法计划的建议,市人大 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后予以立项。

强化调研充分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召开 立法协调会,对条例制定工作的流程进行讨论,对立法 工作列出具体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深人开展调查研究,立法过程中组 织开展了“十大不文明行为”的群众评议活动,通过网 络问计、调查问卷、会议座谈、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等形 式,十余次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媒体、官方 网站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征集修改建议,广泛开展群 众讨论,最大限度地听取和采纳市民意见,凝聚社会共 识;及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专家意见建 议,对法规质量进行整体论证、把关。

H 2020年第08期29RENDASHIYE 人大视野\市县巡礼(淮北)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文明城市建设情况。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省人大常委 会审査批准,历时将近一年,征集了 各方面意见建议200余条,修改近20 次,凝聚了广泛共识,真正做到了将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 始终,提升了法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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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并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平等相待,履行家庭义务,培育良好家风;(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友善对待外来人员;(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四)遵守社区(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五)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八)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九)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十)尊师重教,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十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十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十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管理,听从文明劝导;(十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强制交易;(十五)保护生态环境,分类投放垃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不非法猎捕、买卖、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提倡下列文明行为:(一)文明用餐,不劝酒,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讲排场;(二)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循环利用水资源;(三)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祭扫、厚养薄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五)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七)爱护文物古迹,保护隋唐大运河柳孜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八)保护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四)无偿献血;(五)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六)志愿服务活动;(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交通隔离栏;(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规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三)机动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违章停车;(四)驾驶车辆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规鸣喇叭、使用远光灯;(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干扰安全行车;(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八)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九)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十)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毁绿种菜,违规蓄养禽畜;(十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十二)在禁烟区吸烟;(十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十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十六)进行营销宣传、装修作业、露天表演等活动产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十七)在城市社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和逝者遗物、抛撒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十八)在湿地公园、塌陷水域禁止区域内洗澡、游泳、洗涤、垂钓等;(十九)其他需要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拥军优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军烈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游览市内各景点。

第十四条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人行横道、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机动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垃圾分类投放、广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鼓励公民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幸福驿站、公益阅读点,为户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遮风避雨、读书看报等便利服务。

火车站、汽车站、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景区景点等应当设置母婴室和第三卫生间,鼓励相关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七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文明行为事例。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展示先进事例,宣传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就。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十八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治和德育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校园文明建设,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引导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场所的文明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单位文明共建、邻里互助等活动,促进村、社区和谐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树立窗口文明形象,提高服务质量。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淮北好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作为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设立荣誉墙、刻铭树碑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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