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2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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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而制定的。

本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卫生责任、卫生设施、卫生监督等方面。

二、卫生责任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树立卫生第一的理念,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保证场所内的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如洗手间、垃圾桶、清洁工具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对于发现的卫生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情况。

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档案,包括卫生检查记录、卫生问题整改记录等,并保存一定时间。

三、卫生设施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充足的洗手间,并配备洗手液、肥皂、纸巾等卫生用品。

洗手间应保持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2. 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

3. 公共场所应配备清洁工具,如扫把、拖把、清洁剂等,并定期更换或清洗。

4.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毒设施,如消毒液、紫外线灯等,并定期进行消毒操作。

四、卫生监督1. 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卫生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要求其整改。

2. 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留下巡查记录。

3.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4. 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公布公共场所的卫生评级结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知晓度。

五、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和提升。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卫生责任意识,做好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卫生问题的处理,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卫生、健康的公共环境。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公园等。

三、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卫生管理工作。

2.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3.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卫生设施与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洗手间,并保持洗手间的清洁与卫生。

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

3.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毒设备,并定期进行消毒操作。

五、卫生操作规范1.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卫生操作规范,并向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地面、墙壁、桌椅等物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公共设施,如扶手、门把手等。

六、食品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取得相关证照。

2. 公共场所的食品储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3. 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七、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并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2.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 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并鼓励人们勤洗手、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八、卫生管理违规处罚1. 对于卫生管理违规的公共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

九、监督与投诉1.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卫生管理责任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卫生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升员工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卫生设施设备2.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垃圾桶等,保证公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2.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2.3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洁,保持卫生环境清洁整洁。

三、食品安全管理3.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2 公共场所应当购买合格食品原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3.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垃圾处理管理4.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证垃圾清洁分类。

4.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指导公众正确投放垃圾。

4.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不致滋生细菌和异味。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5.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5.3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结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提升公共卫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公共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特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公共场所卫生设施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垃圾桶、消毒设备等。

2. 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和维修。

3.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卫生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卫生。

四、卫生管理措施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和责任。

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检查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理或者更换损坏设备。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测,确保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五、卫生监督和处罚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催促整改。

2.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3.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互联网平台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反馈。

六、宣传教育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内设置卫生宣传牌,向公众宣传卫生知识和卫生管理要求。

3. 媒体、社区组织等应当积极参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关注度。

七、附则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存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健康,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和人员,负责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用品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卫生培训,并将培训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卫生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且应保持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清洁工作,保持场所内的环境整洁卫生,清除垃圾、脏物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特别是食品经营场所,应加强厨房、餐具、食品的消毒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遵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监督员工的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接受相关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卫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积极配合与其他卫生管理规定相关的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

2.强化日常管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清洁。

3.加强对承载活动的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建立用人单位与专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合机制。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场所内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实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5.严禁未经审查的物品、设备、装置和设施等在公共场所使用。

6.建立健全消防设备、设施、布置、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维护机制,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7.健全溢出物处理机制,及时清理公共场所的垃圾及废弃物。

8.强化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细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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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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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8-08-30(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娱乐场所、公园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1. 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卫生管理的责任,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 监管部门责任:卫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问题。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规定,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 清洁管理:a.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包括地面、墙壁、门窗、卫生间等。

b. 清洁工具和清洁剂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和环保。

c. 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2. 病媒生物防控:a. 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蚊蝇等病媒生物滋生,如定期清理积水、设置防蚊蝇设施等。

b. 如发现病媒生物滋生,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灭蚊蝇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3. 食品卫生管理:a.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b. 餐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公共设施维护:a. 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b. 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5. 环境卫生管理:a.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空气质量、噪音、光线等。

b. 如发现环境卫生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

6. 卫生宣传教育:a.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宣传教育板块,向公众宣传卫生知识和管理要求。

b. 经营者应当培训员工,提高卫生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综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

本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者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卫生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的分类与管理要求1.公共场所按照使用人群和功能可以分为不同类别,如文化娱乐场所、商业场所、医疗卫生场所等。

各类别的公共场所都必须面向公众,因此要求其卫生管理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2.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卫生保洁、空气和水质的卫生安全、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卫生防疫措施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1.政府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卫生、建设、文化等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测、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3.公共场所管理者是直接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体,他们有责任组织实施卫生保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公共场所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卫生保洁(1)公共场所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没有积尘、脱落、损坏等问题。

(2)对于经常接触人体和食品的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3)对于隐藏脏污和滋生细菌的角落,要加强清洁力度,定期进行彻底清洁。

2.公共场所空气和水质的卫生安全(1)公共场所要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空气清新,可以采取自然通风或者机械通风等措施。

(2)对于室内空气质量较差的场所,要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3)公共场所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要符合卫生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水质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公共场所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1)公共场所要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期清运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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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五)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四、《消毒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二十日”。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五、《血站管理办法》(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六十九条。

(三)将附件“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中“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中的“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中“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统一修改为:“6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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