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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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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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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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民族志,一如航 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 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 因为它们的运作凭靠的乃是 地方性知识。”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 (Clifford Geerts)《地方性知识》
为什么适用外国法? 适用外国法需要理由吗?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条第2款规定 适用外国法所要考虑的七大因素: (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 (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 (3)其它利害关系州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 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 (4)对正当期望的保证;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三)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五)国际私法与人际私法和时际私法 四、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学习方法
广博的民法和法理知识积累 开阔的眼界 逆向思维与法律思维 一颗好奇的心
名称: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 3.法律适用法
4.私国际法
5.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法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
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说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法律冲突
(一)界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竞相调整同一法律 关系而致的矛盾。
(二)种类 (三)产生原因 (四)解决办法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3.区际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4.平面型冲突、垂直型冲突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和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和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A. 国际公法关系B. 国际私法关系C. 国际经济关系D. 国际民事关系答案:D2.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国际公约D. 国际条约答案:A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国家主权原则B. 平等互惠原则C. 国际合作原则D. 国家利益原则答案:D4.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下哪个因素通常不被视为确定法律适用的关键因素?()A. 合同签订地B. 当事人的国籍C. 合同履行地D. 当事人的居住地答案:B5.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

A. 国家对外国法律的强制性适用B. 国家对外国法律的任意性适用C. 国家对外国法律的排除适用D. 国家对外国法律的有条件适用答案:C6. 在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识别问题?()A.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B. 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C. 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D. 确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答案:D7.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时效的冲突规范?()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权利发生地法D. 权利行使地法答案:C8. 在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婚姻的冲突规范?()A. 婚姻举行地法B. 婚姻当事人的国籍法C. 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 婚姻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法答案:C9.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继承的冲突规范?()A. 被继承人的国籍法B. 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C. 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法D. 遗产所在地法答案:D10. 在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个选项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A. 知识产权的注册地法B.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地法C. 知识产权的转让地法D. 知识产权的行使地法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A. 国内立法B. 国际条约C. 国际惯例D. 国内案例答案:ABC1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来源:王伟涛的日志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3.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指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5.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6、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二、填空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冲突法单行法规是1918年的_《法律适用行例》。

3、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_既不同于实体法又不同于程序法的规范_。

4、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_相互认许制。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采取(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7、对信用证的国际法制的调整,目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_受理案件的法院_所在地法律。

9.在解决遗产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做法,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10.对婚姻形式要求,长期以来一直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 复习总结

国际私法  复习总结

一、国际私法概述:《一》.直接调整的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的方法:统一实体规范2.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判例立法2.国际:条约惯例《三》.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相互歧异的法律的存在2.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4.承认外国人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3.民商事交往的繁荣二、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和立法史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胡伯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戴赛既得权说孟西尼国籍主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2.美国冲突法革命现代“最密切联系说”库克本地法说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卡弗斯结果选择说里斯最密切联系说3.准据法的选择方法A.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B.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C.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D.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E.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4.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三、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类型1.概念: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2.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可推定的系属),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这一法律不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完全取决于连结点之所在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同时适用或同时符合数个连结点所指向的数个法律.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数个连结点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供选择的法律,法院或当事人可以在其中选择其中一个法律作为调整范围中所指的法律关系①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各连结点所指法律之间平等、无主次、轻重之分e.g.1982年地基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法律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法,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②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先后之分,或设定一些选择标准、条件依顺序、有条件的进行选择,没有前项时,才能选择后项.(根据选择方式,而不是规范中是否有条件来决定其为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e.g.①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e.g.②“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住所地法、视何者最有利于子女的准正.(1984秘鲁).e.g.③“民事侵权责任依行为实施法或结果发生地法,视何者对受害人最为有利.”(1982年南斯拉夫).《二》.目前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比重明显增加的冲突规范的类型双边冲突规范《三》. 系属公式1.概念:指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经抽象归类后形成的比较固定的系属类型.2.类型1.属人法:国籍国、住所地国,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法人属人法:解决法人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问题.2.物之所在地法:动产、不动产,常用来解决有关特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特权的客体范围、内容、行使、取得、变更、消灭的条件、保护等.3.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遗嘱订立地、债务履行地、婚姻缔结地4.法院地法:诉讼程序、离婚、公海案件、优先权5.旗国法:船舶、飞行器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四》. 连接点1.概念: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指冲突规范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之所以它适用体积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2.类型客观的: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主观的:当事人选择的、最密切联系地.表态的:不动产所在地,婚姻缔结地,合同缔结地等等.动态的: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可变的,为法律规范规避提供可能)3.发展趋势①由僵硬向灵活化发展,软化处理:主观连结点增多②由简单到复杂:多个连结点并用.③连结点含又多样化.如侵权行为地.《五》准据法1.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2.特点:(一)经冲突法援引(二)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规定实体规范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才能确认3.不同的确定方法准据法说利于判决结果的一致法院地法说利于先决问题的独立性折中说先决问题的重心偏向4.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依法律的性质依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政府利益分析依结果选择方法依分割方法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四、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一》识别(一)概念:国际私法中的识别(characteriz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qualification)或“分类”(classification),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二)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2.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3.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概念赋予不同的含义4.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法律部门(三)识别的法律依据问题(2)依法院地法识别(2)依准据法识别(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四)操作的空间(1)时效和举证责任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产问题还是继承问题(3)某种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4)妻之抚养请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还是适用夫妻身份法的规定(5)无人继承动产是无主财产的占有问题还是继承问题(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结婚形式问题《二》反致制度(福果案)1.概念: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二)转致甲→乙→丙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三)间接反致甲→乙→丙→甲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五)完全反致完全反致(totalrenvoi),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注意: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按照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使用甲国的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作出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1.福果案(Forge''s Case)在该案中,福果是一八零一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五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定居直至一八六九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没有子女,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们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很显然,法国法院采用反致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3.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将外国法理解成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整体2、相关各国冲突规范内容不一致.3、致送关系未发生中断4.理论纷争正方(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方(1)有违法院地国的主权(2)提高了诉讼成本(3)可能导致恶性循环(4)不一定无法获得一致的判决5.发展趋势:扩大/缩小?规律之一:反致一般被适用于民事身份、婚姻关系、继承等属人法事项,以调节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规律之二:在下列领域多数国家排除反致——合同领域、侵权领域、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问题.缩小的理由1.国籍主义与住所地主义的冲突缓和2.弹性选法规则的选用3.合理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不再一味强调本国法《三》先决问题1.概念: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诉讼案件时,如果主要争议(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前提,则该一个问题即为先决问题(附带问题).2.发生条件:(1)主要问题以外国法为准据法(2)本身具有独立性先决问题的独立性:1、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2、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3、先于主要问题产生,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4、不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3)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四》公共秩序保留1、公共秩序的概念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价值观念等相悖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主观论:外国法本身的规定有违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客观论:联系说:案件与法院地的联系结果说:外国法适用的结果2、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间接限制“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法国民法典》第3条直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则不予适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合并限制“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如果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意大利民法典》3、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实践(一)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分类法巴托鲁斯——胡伯——法国民法典萨维尼的例外保护私益之法孟西尼的原则保护公益之法[瑞士]布鲁歇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国内公共秩序规范国际公共秩序规范英美法系国家:列举法戚希尔(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库恩(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4、我国之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五》法律规避1、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欺诈规避,或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一种逃法行为.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方式构成要件主观上须出于故意规避的对象规避的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行为方式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行为方式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方式改变国籍或住所 改变法律状况变更行为地变更所在地改变事实状况变更宗教信仰3.、法律规避的效力规避外国法有效规避外国法无效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与公序保留的关系起因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行为的性质不同后果不同《六》外国法的查明1、概述:外国法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亦称外国法的证明(proof of foreign law)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2、查明方式.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协助3 、无法查明的处理(一)直接适用内国法(二)推定适用内国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五)适用一般法理4、查明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救济(一)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错误(二)适用外国法错误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2.允许当事人上诉五、冲突规则1.合同准据法的确定特征性履行•特征性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该理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避免分割合同,使所适用的法律是支配合同所有主要问题的一个单一法律.从各国立法上看,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把合同划分多种,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3.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3. 物权法则三、物权法则的范围及其例外(一)适用范围1.用于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2.用于确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3.用于确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用于确定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二)例外例外之一:对运送途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例外之例外:运送中的物品因某种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例外之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例外之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物权关系例外之四: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外之五: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例外之六: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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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国际私法幻灯片2第一编总论幻灯片3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幻灯片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幻灯片5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范围●四、国际私法的性质●五、国际私法的名称●六、国际私法的体系幻灯片6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又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幻灯片7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

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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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1.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是国内立法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

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

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1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何种买卖可适用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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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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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如果下列诉讼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B.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日本公民之间关于位于东京的不动产继承关系D.发生在泰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在我国产生,从而引起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调整方法是()A.统一实体规范调整B.冲突规范调整C.直接调整D.直接适用的法律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范围: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主张国际私法为冲突法的国家主要是()A.欧洲大陆法系B.德日法系C.拉美国家D.英美普通法系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法渊源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司法解释二、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国内立法B.国际惯例C.国际公约D.国内判例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法律冲突是()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完善版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完善版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法条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名解,简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通常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哪些法律形态可以确立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下列四种:(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Domestic Legislation)中形成的。

国内立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有以下几类:1、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3、国内法专用实体规范4、国内法中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二)、国内判例 Judicial Precedence英、美等国,以判例确立法律规范,因此,判例也是它们国际私法的渊源。

这些国家的判例繁多而且复杂,其系统整理和汇集工作,一般是由国际私法学者和学术机构来完成的。

(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关于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目前世界上确立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大体上可分成以下几类: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条约,如1928年拉美21国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公约。

2、关于涉外所有权的条约。

如各种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3、国际贸易条约。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国际运输条约。

如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5、海事条约。

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7、婚姻、家庭、继承条约。

如198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死亡人继承准据法公约》。

8、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条约。

如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2023年国际私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2023年国际私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照答案国际私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旳域外效力一般体现为国家旳A.属地优越权B.属人优越权C.保护性管理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2. 冲突规范旳作用, 在于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明示调整D.默示调整3.在处理区际私法冲突时, 完全不起作用旳连结点A.住所B.居所C.国籍D.行为地4.我国台湾省立法以国际私法旳称谓是A.冲突法B.民法施行法C.法律适使用方法D.台湾法例5.率先提出国际私法上旳意思自治原则旳是A.萨维尼B.杜摩兰C.巴托鲁斯D.柯里6.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旳目旳是A.保证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公约关系国家旳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7.不一样于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眷人法旳连结点是A.国籍B.物之所在地C.诉讼行为地D.住所8.“法律行为旳方式合用行为完毕地旳法律, 也可以合用调整行为效力旳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旳类型是A.双边冲突规范B.单边冲突规范C.有条件旳选择性冲突规范D.无条件旳选择性冲突规范9.采用双重反致这一特有制度旳经典代表国家是A.美国B.法国C.英国D.德国10.一种人同步既有内国国籍, 又有外国国籍, 国际上通行确实定措施有A.以当事人最终获得旳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旳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律确定当事人旳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11.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旳是A. 戴西B. 莫里斯C. 杜摩兰D. 库克12. 在下列多种冲突规则中, 对于涉外继承旳法律合用采用同一制旳是A.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B.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本国法C. 不动产和动产一概合用遗产所在地法D. 动产、不动产均合用被继承人属人法13.在当今国际社会, 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旳一般原则是A. 国民待遇B. 最惠国待遇C. 普遍优惠待遇D. 不歧视待遇14.有关仲裁协议旳准据法, 在当事人无选择时, 国际上比较通行旳作法是A. 当事人本国法B. 国际贸易或商事通例C. 裁决作出地法D. 法院地法15. 对于识别问题旳对旳理解是A. 识别是处理援用哪一冲突规范旳前提B. 识别重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旳手段C. 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后进行D.假如两国规定了相似旳冲突规范, 便不存在识别冲突16. 在下列各人中系统创立“法则区别说”旳是A. 美国旳斯托雷B. 法国旳杜摩兰C. 荷兰旳优尼克·胡伯D. 意大利旳巴托鲁斯17. 国际私法要处理旳法律冲突重要是指A. 法律旳区际冲突B. 法律旳时际冲突C. 法律旳人际冲突D. 法律旳国际冲突18.在下列多种选择法律旳措施中, 规定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波及旳国家旳实体规范作出选择旳措施是A. 根据最亲密联络原则决定法律旳选择B. 根据法律关系旳性质决定法律旳选择C. 根据当事人旳意思自治决定法律旳选择D. 根据利益分析或根据应获得旳成果决定法律旳选择19.对于波及我国旳银行贷款或担保协议旳, 假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协议合用旳法律, 一般状况下人民法院应合用A. 协议缔结地法B. 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C. 贷款方营业所所在地旳法律D. 受理案件旳法院地法20. 对无国籍人旳结婚问题和政治避难者旳结婚问题都最合适合用A. 本国法B. 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C. 法院地法D. 婚姻举行地法21.国际私法渊源旳最早体现形式是A. 国际公约B. 国际通例C. 国内立法D. 国内判例22. 下列提出既得权说旳是A. 巴托鲁斯B. 杜摩兰C. 戴西D. 库克23. “动态冲突”应被列入下列哪一种性质旳法律冲突?A. 时际冲突B. 区际冲突C. 人际冲突D. 法律旳域内域外冲突24下列各项中完全对旳旳说法是A. 识别是处理援用哪一冲突规范旳前提B. 识别是一种限制外国法合用旳手段C. 识别只能在道德确定了法院管辖权后进行D. 识别不存在于两国规定了相似冲突规范旳状况25. 冲突规范旳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A. 间接调整B. 直接调整C. 明示调整D. 默示调整26.物权旳获得、转移、变更或消灭, 一般都主张合用A. 所有权人旳属人法B. 物之所在地法C. 物权行为发生地法D. 物权侵权行为地法2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驰名商标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予以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予以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28. 下列协议中必须合用中国法律作为协议旳准据法旳是A. 国际货品销售协议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协议C. 在中国境内履行旳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D. 保险协议29.依我国司法解释, 对于涉外动产租赁协议, 如当事人未选择法律, 与之有最亲密联络旳法律是A. 动产所在地法B. 承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 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 协议签订地法30.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A. 丈夫旳本国法B. 妻子旳本国法C. 夫妻双方旳共同住所地法D. 婚姻缔结地法二、多选题1. 目前各国改善冲突法旳措施重要包括A. 增长连结点旳数量B. 采用灵活性或开放性旳连结点C. 对同类法律关系按不一样性质规定不一样连结点D. 对一种法律关系旳不一样方面进行分割, 给不一样部分或不一样环节规定不一样旳连结点E. 采用多元连结点, 以协调采用单一连结点国家之间旳立场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旳国籍或住所为连结点旳系属公式, 一般用于处理A. 物权方面旳法律冲突B. 人旳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旳法律冲突C. 继承领域旳法律冲突D. 婚姻形式要件方面旳法律冲突E. 涉外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方面旳法律冲突3. 对于最亲密联络原则旳对旳理解是A. 是一种准据法B. 属于冲突规范中旳范围部分C. 是一种冲突规范D. 是法律选择旳一种指导原则E. 是一种灵活性旳开放性旳系属公式4. 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合用公约》旳合用范围包括A. 具有国际性旳商业代理B. 具有国际性旳隐名代理C. 具有涉外原因旳继承代理D. 具有国际性旳诉讼代理E. 具有涉外性旳职务性代理5.目前, 调整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旳国际公约重要有A. 1929年《华沙公约》B. 1955年《海牙议定书》C. 1961年旳《瓜达拉哈拉公约》D. 1958年《纽约公约》E. 1978年《汉堡规则》6. 我国现已加入旳保护知识产权旳国际公约有A.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 《欧洲专利公约》D. 《世界版权公约》E.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7.合用当事人属人法于结婚旳实质要件时, 如双方国籍或住所不在一国, 而各自旳属人法对此规定又不一样, 在下列各项中, 处理这一问题旳实践有A. 只合用丈夫旳属人法B. 只合用妻子旳属人法C. 合用双方各自旳属人法D. 适使用方法院地法E. 合用其他法律8.一般而言, 直接送达旳方式重要有如下几种A.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B. 邮寄送达C. 个人送达D. 公告送达E. 特定方式送达9.我国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 对如下几项事项提出保留A. 互惠保留B. 公共秩序保留C. 商事保留D. 反致保留E. 侵权范围保留10.对收养旳实质条件旳准据法旳选择, 各国重要有如下几种不一样旳实践A. 适使用方法院地法B. 合用收养人属人法C. 合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旳各自本国法D. 合用被收养人旳属人法E. 合用被收养人生父母旳属人法11. 下列状况合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旳法律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旳一德国人与一美国人旳侵权行为之诉B. 何名、何利兄弟二人继承其父母留在新加坡旳房产而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旳诉讼C. 日商投资于中国设置旳樱花电器企业与中美合资旳北京福史电器企业之间旳协议纠纷D. 美国诺尔夫妇在中国收养一中国小朋友1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下列状况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 日本人小林一租用中国公民张三在上海旳私房一套B. 日本人小林一与中国女子章二在所租房内结婚C. 中国公民张三在北京开办企业后, 因资金短缺, 以该房屋为抵押, 借小林一人民币10万元D. 日本人小林一回国, 谎称房屋是购置张三旳, 将该房屋卖给刚到中国旳另一日本人山本二, 张三闻讯向山本二索要13.在涉外物权旳法律合用中,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合用于A. 船旳物权B. 在途货品旳物权C. 飞机旳物权D. 外国国家财产旳物权14.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容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协议合用旳法律, 而要受到一定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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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制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广泛的时间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定义(通说)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渊源【双重性: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条约也成为渊源】1.国内立法(主要)2.判例(重要,但我国不承认)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立法上存在分歧)5.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明确授权)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特点1.立法起步晚,但起点高2.立法模式不拘于单一形式3.国内立法体系多层次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国际条约:转变或直接纳入,我国采取直接纳入且条约优越于国内法。

国际惯例:我国在解决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确定准据法时,在自己的国内立法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没有响应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司法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需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1.调整对象范围不断扩大2.国际私法法典化3.立法呈现趋同化4.冲突规范富有弹性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1.分散式立法模式(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2.专篇或专章式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规定)3.单行法立法模式(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国际私法的性质(二元论)1.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2.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3.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私法规范为主兼有调整公法关系的公法规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权利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际私法的体系1.立法体系:按照本国的民法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适用法;既包括冲突规范又包括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三大部分。

2.理论体系:小国际私法(冲突法)中国际私法(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大国际私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巴托鲁斯:反对过去在法律适用上的极端属地主义,提出了新的属人主义路线,被称为“国际私法之父”法国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主张(意思自治原则)法国达让特莱: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限制人法,提出“混合法”(接近于物法)荷兰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及其臣民的权利或权益近代国际私法德国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美国斯托雷三原则:1.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对位于其领域内的财产、所有居住在其领域内的居民以及所有在其领域内缔结的契约和所为的行为,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和效力;2.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国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去约束不在其境内的人或事物,那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3.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与胡伯三原则区别:斯托雷三原则的第三项原则明确把“国际礼让”表述为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从而完全否认国际礼让是习惯国际法加予国家的一种义务英国戴西:既得权说(1)凡依有效法律取得的任何权利,英国应该予以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告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际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3)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律;(4)他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代国际私法里斯:1.实现了理论基础的彻底变革,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取代了“既得权”学说;2.抛弃了硬性冲突规则,以可供选择的系属公式代替了不便的单一系属公式。

海牙会议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几十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冲突概念: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产生原因: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我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种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冲突规范概念: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结构:1.“范围”:又称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准据法或系属”: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特点:1.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处理制裁)2.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3.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发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简便明了但法院适用会留下漏洞)2.双边冲突规范: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性冲突规范: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系属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概念: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类型:1.属人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3.行为地法(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4.法院地法5.旗国法(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观连结点,常用于涉外合同准据法)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结点的软化处理: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与确定性第一阶段,由于识别、反致等制度的产生,冲突法被注入了灵活性却失去了确定性;第二阶段,通过各种软化处理的方法和开放性连结点的采用,实质上是几乎完全失去了确定性的冲突规范被注入了更多的真正的确定性,并且使之从连“冲突正义”也不保的窘境中解放出来,逐渐向追求“实体正义”的方向迈进。

冲突规范的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准据法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

未经冲突规范的指定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能被称为准据法。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在采用冲突法的反致、转致等特殊制度时,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就不是准据法。

3.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选择方法:(一)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四)根据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五)根据规则选择确定准据法(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准据法(七)根据分割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八)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先决问题概念: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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