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园林绿化管养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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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园林绿化处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园林绿化处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园林绿化处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地管护工作,全面提高了花光了养护质量和建设成效,根据绿地养护标准要求,按照“分片管理、责任包干、标准明确、业绩考核、经济挂钩”的原责,特制定本办法。

藤篱一、考核组织机构组长:分管领导成员单位。

绿委办、处办、计划科、财务科、党办。

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绿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绿委办副主任担任。

二、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平旺公园绿地辖区道路绿地公共绿地和住宅区领导及绿地内的乔木、灌木、草坪地植物、藤篱等的养护、卫生和基础管理。

三、考核对象各绿化队公园管理科。

四、考核标准1.公园绿地为一级养护管理绿地。

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达标。

90分以下为不达标。

2.道路绿地、公共领导、及住宅区绿地为二级养护管理绿地。

考核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为达标,85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考核办法1.定期考核以月考核为主。

实地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必须派人参加。

考核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

2.日常考核包括日常巡查、周考核及最大节日、庆典、“迎检”等指令性检查。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检查次日向各责任区管护单位下达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下月考核时,发现对存在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当月本项目按评分标准双倍扣分。

3.领导监督。

各管护单位受到上级领导批评的,存在问题项目当月考核按照评分标准扣分。

由考核组向受批评管护单位下达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下月考核时,对存在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当月本项目按评分标准双倍扣分。

4.群众、。

各管护单位受到举报的,经考核组核实,存在问题项目当月考核按照评分标准扣分。

由考核组向被举报管护单位下达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下月考核时,对存在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当月本项目按评分标准双倍扣分。

六、考核方式1.按月考核。

考核组每月不定期对各管护单位所辖绿地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

考核程序为现场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复查。

3.考核组按照绿地管护考核标准,认真填写打分表。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提高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区和开发区)。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园林绿地、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社区村居和小区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管理考核、实施监督,市园林局负责行业指导。

二、考核组织市园林局成立临沂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督查考核专职机构,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检查、督察、考核与兑现奖惩工作。

三、考核内容苗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设施管理、绿化保护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四、考核标准:按照城市区域的重要性分一、二、三级考核,具体分级办法和范围另行确定。

养护标准按一、二、三级分级养护,并相对应一、二、三级考核,按照《临沂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考核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方式:园林绿化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包括日巡查、月通报、季评估、年表彰。

不定期考核主要包括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击任务、突发事件等随机考核。

考核巡查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被检范围。

各区管辖范围内的公园、游园、道路、广场全部做签,每次每区抽取3-5条道路、2-4处公园、游园、广场等绿地,由考核巡查组依据标准进行打分。

1、日巡查。

由市园林局考核巡查人员对负责区域进行日常巡查。

2、月通报。

由市园林局具体组织实施,将每月巡查情况汇总通报。

抄送市领导、各区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季评估。

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季进行一次评估。

4、不定期考核。

由市园林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5、中心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公园、街头绿地以及道路绿化的临时占用、修剪砍伐、绿线和蓝线管理要遵循“建设按规划、改造讲程序、变更要审批、违规要处罚、发包要规范、考核要标准”的总体原则,严禁不按规划建设、不按权限审批、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范发包、不按规定乱砍乱伐和临时占用。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市政园林管理奖罚制度最新

市政园林管理奖罚制度最新

市政园林管理奖罚制度最新市政园林管理奖罚制度是确保城市绿化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套最新的奖罚制度草案:一、奖励制度1. 绿化贡献奖:对于在园林建设、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

2. 创新实践奖:鼓励创新思维,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提高园林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创新方案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特别奖励。

3. 优秀管理奖:对年度内管理成效显著,园林养护质量高、市民满意度高的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4. 环境保护奖:对于在园林管理中积极推广环保理念,实施环保措施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5. 紧急响应奖: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有效处理园林损害事件,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二、惩罚制度1. 工作失职惩罚: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园林设施损坏或绿化植物死亡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职位调整。

2. 违反操作规程惩罚:对于不遵守园林管理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

3. 滥用职权惩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 破坏环境惩罚:对于故意破坏园林环境,损害公共绿化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 不作为惩罚:对于在园林管理工作中推诿责任、不作为的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或解聘。

三、监督与执行1.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执行。

2. 定期评估:定期对园林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奖罚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公开透明: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解释权:本奖罚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忻政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2日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忻州城市园林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市貌,保障和巩固园林绿化成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忻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忻单位及驻军要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列入本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内容。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均应履行植树造林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忻州市园林局是忻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忻州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须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对治安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行政规章。
(七)未经批准在城市风景林及周围地带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限期更新造林,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严重妨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凡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市内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下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须报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1至100株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处移植、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须报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奇岩珍石、珍稀动物等风景名胜资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开发、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养护管理,规范园林养护工作,保障园林绿化质量和市容市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内所有园林绿化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市政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园林绿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园林养护管理,切实维护城市绿化环境。

第四条园林养护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领养护、精细管理”的原则,推动园林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市区内园林养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则负责本区内园林养护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园林养护管理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园林绿化环境质量为中心,以提高园林绿化环境质量为目标,做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园林绿化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制度,保障园林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市政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园林养护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本制度。

第二章园林养护管理责任第九条园林绿化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确保园林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要负责制定园林养护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各项管理措施和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园林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园林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建立健全责任分工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养护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园林养护管理部门要对园林绿化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十四条各区园林养护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市政园林绿化部门的管理工作,开展园林养护工作。

第三章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第十五条园林养护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园林养护管理方案。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规定(7篇)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规定(7篇)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规定(7篇)通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规定【篇1】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持续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持续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

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色彩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某市政园林维护养护管理制度

某市政园林维护养护管理制度

某市政园林维护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市民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确保市政园林的基础设施和植物的良好状态,提供美丽的绿化环境;2.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3.提升市政园林的品质和形象,为市民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4.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维护养护效果。

三、责任主体1.市政园林维护养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工作;2.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工作;3.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工作。

四、管理措施1.建立市政园林巡查制度,对市政园林的基础设施、植物和野生动植物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2.制定市政园林养护计划,明确各项养护任务和工作内容,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进行;3.进行定期的水肥管理,合理浇水施肥,确保植物的生长健康;4.加强对市政园林的病虫害防治,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5.加强保洁工作,定期清理市政园林内的垃圾和杂草,确保环境整洁;6.加强对市政园林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和市民的人身安全;7.加强市政园林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8.加强市政园林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责任追究对于未履行维护养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1.对维护养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维护养护管理制度,影响市政园林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与法律法规的知识,共同参与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工作。

以上就是市政园林维护养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市政园林的维护养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

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无虫粪、虫网。

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处罚制度

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处罚制度

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处罚制度一、引言园林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完成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的美化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园林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建立和完善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园林工程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园林工程施工合同;4.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处罚的对象1.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2.与违法、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责任个人。

四、处罚的原则1.惩前毖后、治病救人;2.依法处罚、公开透明;3.责任倒置、层层压实。

五、处罚的种类1.罚款: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个人处以相应罚款;2.停工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园林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再恢复施工;3.责令改正:要求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法违规行为;4.警告:针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六、处罚的程序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及时积累、收集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2.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3.出具处罚建议:经过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应出具处罚建议,交由责任单位领导审批;4.执行处罚: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罚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2.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要求;3.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4.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八、处罚的监督各级园林工程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商丘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余学友202*年十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园林城市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规划区内市管道路和市管绿地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一经查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精选5篇)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

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㈡城市绿地率37%;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市政园林工程处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市政园林工程处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八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为加快园林城市建设进程,巩固绿化成果,全面提升城市绿化管护艺术水平,根据《绿化养护管理承包合同》、《园林绿化管养规范》制定我局绿化管护考核办法,具体如下:一、承包方应认真按照约定的等级质量标准进行养护,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和考核,并为检查和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二、采取年度百分考核,考核以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每月定期检查2次,对该月的主要养护内容做专项考核;每月不定期抽查若干次,对存在的问题按具体扣分标准扣分,每次扣分全年累加,累计扣分乘以分值后从单项合同承包款中扣除(具体分值每分为10000元)。

三、发包方按照条款中约定的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检查标段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并扣分,每扣一分维护经费扣10000元。

每单项合同年度绿化养护质量考核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按考核得分结算养护经费;低于85分,每少1分扣除2%的养护经费,并解除企业养护管理单项承包合同,以中标价另行发包给符合条件的养护单位。

养护期间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扣除养护经费、终止合同外,养护单位应赔偿全部损失。

四、对于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包方先通知整改,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按扣分标准扣分或由发包方派其他队伍整改,费用在承包方养护费中扣除。

五、扣分标准:(1)保洁:管护区域内清洁卫生,无垃圾、无杂物,不得乱停、乱拉、乱放物品,如检查发现有明显垃圾和杂物每标段扣0.5分,园林设施广场、路面不清洗每次扣0.5分。

业主和监理发现要求整改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双倍扣分。

(2)除草:绿化区域(含花池)内无明显杂草,每标段有明显杂草扣0.5分。

(3)施肥:对花木、草坪、绿篱、行道树等,每年必须冬施基肥、春施追肥,保证花木、行道树、草坪长势良好,花朵茂盛。

未及时施肥每标段扣1分,经发包方提醒仍不能施肥的每次双倍扣分。

(4)病虫害防治:必须及时做好各种病害、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确保花灌木、草坪、行道树无病虫害,不能及时发现并防治病虫害,每标段扣1分,用药不科学、用错药扣1分,出现病虫害死株,草坪枯死,按市场苗木价格扣相应分值。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40125【实施日期】 19940125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市政、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大兴安岭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建设标准,要在“十二五”期间林区总体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40%、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6平方米;城镇园林绿化规划按黑龙江省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定后,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要求:一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二城镇园林绿化布局应以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三城镇公园绿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内容,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四城镇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六城镇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施工节约,中水回用、管养方便;七城镇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八各类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行署、林管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区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落实“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三化”建设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工艺化、“三精”管理经营精心、精品、精细、“三理”土层清理、土壤处理、土表整理的要求,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化;对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责任要求是:一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二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三凡进行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的绿化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定机关审批;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五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施工人员应按照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1.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3.土壤及水质化验报告;4.工程中间验收记录;5.设计变更文件;6.竣工图和工程决算;7.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8.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9.施工总结报告等;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l.新种植的乔木、灌木、攀缘植物,应在一个年生长周期满后方可验收;2.地被植物、应在当年成活后,郁闭度达到80%以上进行验收;3.花坛种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观叶植物,应在种植l5天后进行验收;4.春季种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应在当年发芽出土后进行验收;秋季种植的应在第二年春季发芽出土后验收;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要在种植绿化植物的第三年完成,执行“442”付款方式;即第一年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二年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的工程资金,第三年验收全部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三园林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第十三条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四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栽植的树木,城镇居民义务栽植的树木,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所有;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位集体所有;居民个人自费在自己庭院栽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第十六条城镇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镇树木必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第十七条城镇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距;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其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担;城镇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分担;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城镇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林管局给予奖励或表扬;第二十条擅自砍伐城镇树木、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镇园林绿化用地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违法占用城镇绿地、损害城镇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绿地的含义: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管界内的公用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六风景林地: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八城镇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镇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09•【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3.03.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森林资源正文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3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德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造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大类:(一)公园绿地:指在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观赏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等。

(五)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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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绿化管养及处罚标准一、执行范围:在本辖区内园林绿化中的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的管养规范。

二、等级管理:本要求按照不同地点的园林绿化要求和重点管养的程度以及各物种苗木的不同管理要求制定为三级管理标准:重要的旅游观光地点实行一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小区等住宅居民活动密集区实行二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偏远地带及建筑施工频繁的地区实行三级管理标准(包括草坪、花卉、灌木、乔木、垂直绿化)。

所属山地的道路两旁的一切绿化按三级管养和处罚标准实施管理,其他面积按季节需要进行管理。

三、草坪的管养及处罚标准:(一)1、一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草坪生长旺盛,高度一致,修剪整齐雅观,四季常绿,生长量超过该草种该规格的平均年生长量。

(2)叶片健壮,生机勃勃,叶色浓绿,无枯黄叶。

(3)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无坑洼和积水,无裸露地。

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下,蟛蜞菊30厘米以下。

(4)覆盖率没有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上的每100m2处罚30元。

草地凹凸不平,有积水未填平,每10处扣30元。

草地长势不良、枯黄、缺水,每100m2扣30元。

2、一级管养的灌溉和施肥及处罚标准:(1)根据草坪生长特点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量要稍大于草坪正常日需水量。

(2)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引起肥伤,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二至三次,其次在重点景区附近和观赏性强的地带要经常性施肥,要根据草坪的特点使用不同的肥料。

(3)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水施,特别在10-2月份要勤淋水多施肥,适当进行根外追肥,使草坪保持优良的长势度过干旱的秋、冬季。

(4)所有植物施肥次数小于6次/年,没有根据不同植物品种选择施肥种类的,每次扣1500元。

未及时淋水(或淋水处理不当),每次扣150元。

每次施肥必须填写施肥登记表3、一级管养的补植和改植及处罚标准:(1)及时清理死草、杂草,要求即时补植回原来的草种,力求规格与原来的草种接近,适当密植,补植后加强保养,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要按照草种规格进行。

(2)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到100%。

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景观不协调的草种,应及时进行补种、改植。

(3)绿地裸露补种不及时每m2扣30元。

4、一级管养的病虫害防治及处罚标准:(1)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

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洒农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要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违禁药品,含毒量、毒性大的化学药品尽量不要使用,以免使景区游客和群众中毒,对病虫害严重和大面积泛滥时要剪掉病枝或移走病株并集中销毁。

发生病虫为害,最严重的危害率在5%以下。

(3)病虫害防治能力,受害程度在5%以上,每10m2扣30元。

在病虫害多发季节,对易感植物未及时喷药预防,每10m2扣30元。

使用违禁药品一经发现处罚1500元。

(二)1、二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草坪生长良好,高度一致,修剪整齐雅观,四季常绿,省生长茂盛,(2)叶片健壮,叶色浓绿,无枯黄叶。

(3)覆盖率达95%以上,杂草率低于5%,无坑洼和积水,无裸露。

台湾草5厘米以下,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下。

(4)覆盖率没有达95%以上,杂草率低于5%,台湾草5厘米以上,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上的每100m2处罚20元。

草地凹凸不平,有积水未填平,每10处扣20元。

草地长势不良、枯黄、缺水,每100m2扣20元。

2、二级管养的灌溉和施肥及处罚标准:(1)根据草坪生长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要稍大于草坪正常日需水量。

(2)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引起肥伤,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一至二次,要根据草坪的特点使用不同的肥料。

(3)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水施,在冬季的干旱的时候要勤淋水多施肥。

(4)所有植物施肥次数小于6次/年,没有根据不同植物品种选择施肥种类的,每次扣1000元。

未及时淋水(或淋水处理不当),每次扣100元。

3、二级管养的补植和改植及处罚标准:(1)即时清理死草,要求在二周内补植回原来的草种,力求规格与原来的草种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要按照草种规格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到98%。

(2)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景观不协调的草种,应及时进行补种、改植。

(3)绿地裸露补种不及时每m2扣20元。

4、二级管养的病虫害防治及处罚标准:(1)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

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尽量采用生物防治的办法,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使用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洒农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要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违禁药品,含毒量、毒性大的化学药品尽量不要使用,以免使景区游客和群众中毒,对病虫害严重和大面积泛滥时要剪掉病枝或移走病株并集中销毁。

发生病虫为害,最严重的危害率在7%以下。

(3)病虫害防治能力,受害程度在7%以上,每10m2扣20元。

在病虫害多发季节,对易感植物未及时喷药预防,每10m2扣20元。

使用违禁药品一经发现处罚1000元。

(三)1、三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草坪生长正常,高度一致,修剪整齐雅观。

(2)四季常绿,生长势强。

于草坪正常日需水量,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一次,要根据草坪的特点使用不同的肥料。

(3)覆盖率达92%以上,杂草率低于7%,无坑洼和积水,无明显裸露地,蟛蜞菊高度控制在30厘米以下,其余草种根据情况控制高度,使绿地呈现自然的景观效果。

(4)覆盖率没有达92%以上,杂草率低于7%,台湾草5厘米以上,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上的每100m2处罚10元。

草地凹凸不平,有积水未填平,每10处扣10元。

草地长势不良、枯黄、缺水,每100m2扣10元。

2、三级管养的灌溉和施肥及处罚标准:(1)根据草坪生长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

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要稍大(2)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水施。

(4)所有植物施肥次数小于6次/年,没有根据不同植物品种选择施肥种类的,每次扣500元。

未及时淋水(或淋水处理不当),每次扣50元。

3、三级管养的补植和改植及处罚标准:(1)及时清理死草,要求在二周内补植回原来的草种,力求规格与原来的草种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要按照草种的规格进行,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到95%。

(2)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景观不协调的草坪,应及时进行补种、改植。

(3)绿地裸露补种不及时每m2扣10元。

4、三级管养的病虫害防治及处罚标准:(1)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

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2)用化学方法防治时,一般在晚上进行喷洒农药,药物用量及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要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违禁药品,对病虫害严重和大面积泛滥时要剪掉病枝或移走病株并集中销毁。

发生病虫为害,最严重的危害率在10%以下。

(3)病虫害防治能力,受害程度在10%以上,每10m2扣10元。

在病虫害多发季节,对易感植物未及时喷药预防,每10m2扣10元。

使用违禁药品一经发现处罚500元。

四、灌木和花卉管养及处罚标准:(一)1、一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生长旺盛,花繁叶茂,造型美观,修剪工艺精细,植物造型具有艺术感和创意,产出精品。

(2)生长势强,生长量超过该种类规格和平均年生长量;枝叶健壮,枝多叶茂,叶色鲜艳,下部不光秃,无枯枝残叶,植株整齐一致,花卉适时开花,花多色艳,层次分明;常年开花植物,一年四季鲜花盛开。

(3)在考虑植株的生长特性的条件下进行修剪,既要要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达到花多色艳的目的。

修剪时注意在花芽分化时期对开花枝组的精剪和保护(对果树有常年的修剪养护计划,作好果树的分层管理,作到结果和观赏双重技术管理),花谢后集中对残花、残枝进行修剪,并对一些徒长枝和老化的枝条进行缩剪和短截,避免重剪对植株的打击性伤害,对其修剪主要为了多开花,多分枝,起到美化环境和观赏的作用。

花坛轮廓清晰,无残缺,绿篱无断层,无缺苗,按规定造型修剪。

(4)在规定时间内未松土、除杂草或松土不合格(含修边),每处扣30元。

修剪不及时或整形不合格。

达不到(1)、(2)标准的,每100m2扣30元。

2、一级管养的灌溉和施肥及处罚标准:(1)根据植物生长及开花特点性进行合理灌溉和施肥,肥料的施用方法和用量科学,防止过量或不均引起肥伤。

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淋水要稍大于灌木正常日需水量。

(2)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重点施肥二至三次,其次在重点景区附近和观赏性强的地带要经常性施肥,根据不同的缺肥现象进行追肥;根据植物的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肥料,在植株话芽分化期间要注意保持养料的补充,促调花芽分化的质量,使花多色艳花期长。

(3)施肥时肥料不能裸露,可采用埋施或水施等不同方法;埋施可先挖穴或开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铺平。

(4)达不到标准(1)、(2)和(3)条的每次处罚1500元。

3、一级管养的补植和改植及处罚标准:(1)及时清理死树、枯叶和枯枝,要求在二周内补植回原来的树种和花卉,力求规格与原来的树种和花卉接近,以保证优良的景观效果,补植要按照树木和花卉种植规格进行。

(2)施足基肥,并加强淋水等保养措施,保证成活率达到100%。

(3)对已呈老化或明显与周围环境景观不协调的树木和花卉,应及时进行改植。

(4)因管理不善,造成死亡,补种不及时,每m2扣30元。

(病虫害防治及处罚参考草坪的管养为主)(二)1、二级管养的生长和修剪及处罚标准:(1)生长良好,花繁叶茂,造型美观,具有一定的艺术感和立体感。

(2)生长势中等,生长量达到该种类该规格的平均年生长量,枝叶健壮,枝多叶茂,叶色鲜艳,下部不光秃,无枯枝残叶,植株整齐一致,花卉适时开花,花多色艳,层次分明;常年开花植物,一年四季鲜花盛开。

(3)修剪时注意在花芽分化时期对开花枝组的精剪和保护(对果树有常年的修剪养护计划,作好果树的分层管理,作到结果和观赏双重技术管理)。

在考虑植株的生长特性的条件下进行修剪,花坛轮廓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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