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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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提高公文的效率和质量,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向社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函件和电子文稿等。

三、公文的形式公文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稿等形式,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渠道发布,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文的要素公文包含以下要素:1. 标题: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

2. :详细叙述公文的内容和目的。

3. 发文机关:公文的发布单位。

5. 文号:公文的标识编号。

五、公文的标准格式公文应具备以下标准格式:1. 标题应居中,使用加粗字体。

2. 使用宋体字体,字号为小四。

3. 发文机关应放置在左上方,字号为小二。

4. 发文日期应放置在左下方,字号为小二。

5. 文号应放置在右下方,字号为小二。

六、公文的发文流程公文的发文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起草:行政机关拟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2. 核稿:公文的起草人将草稿提交给领导核稿。

3. 审核: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批准。

4. 签发:经审核批准后,公文由行政机关负责签发。

5. 分发:签发后的公文通过正式公文渠道进行分发。

七、公文的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的机密性。

八、公文的审阅和批示对于需要领导审阅和批示的公文,应按规定流程进行,确保领导的意见被充分考虑和执行。

九、公文的归档和备份公文应按照受文单位或内容分类进行归档和备份,以便后续查询和利用。

十、公文的时限要求公文的办理和回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工作的流程和效率。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以上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3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补充和修改,请随时指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公文处理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要注重行政便民,简化公文的流转和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办事时间,给民众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简化公文处理流程也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制定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倡导公文处理要依法依规。

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文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虚假编造;公文的形式要符合规定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公文的流转和审批要按照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公文处理,才能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公文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规范化是指公文的格式、内容、用语等方面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这样可以提高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读性,方便公文的传递和理解。

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公文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

通过推行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方式,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提高公文处理的速度和精度,降低错误率。

除此之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公文的保密问题。

保密是行政机关处理公文时必须重视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公文必须加强保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公文传递中要加强加密措施,并规定了相关的保密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公文的定义第三条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布置、通报、询问等事务性文件。

第四条公文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通知、函件、报告、请示、备忘录等类型。

第二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按照内容可分为行政决定类、行政命令类、通知类、函件类、报告类、请示类、备忘录类等。

第六条公文按照级别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等。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第七条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准确、清晰、简明扼要。

第八条公文应包括标题、正文、落款、附件等必要部分。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流程第九条公文起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公文的签发与印发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进行,需注明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二节公文的印发第十一条公文的印发应统一使用行政机关规定的公章,确保印发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公文的分发与传阅第一节公文的分发第十二条公文的分发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到达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文的传阅应根据需要进行,并在传阅单上记录传阅人员。

第六章公文的存档与归档第一节公文的存档第十四条公文的存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公文的归档第十五条公文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查阅和调取。

第七章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与办理时限第一节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节公文的办理时限第十七条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根据行政机关的繁忙程度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章附件附件一: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图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公文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细致且权威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

首先,公文的种类有着明确的划分。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例如,命令(令)通常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在公文格式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行文规则也是重中之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在公文的起草过程中,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使用数字应当准确规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一种下行公文。

它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这里的重要事项,是指带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事项,重大行动是指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行动。

当然,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事事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使用决定,比如一些表彰、处分、机构编制、人事安排等事项都可用决定行文。

由于决定的内容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所以决定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制约性:因为决定0比较集中地体现发文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指挥和处置意图,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决定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命令那么严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强,有些决定还有法规作用,在某些方面,决定往往是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二是指挥性和指导性:因为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对下级机关就有指挥性和指导性。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0年5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环境保护条例》,望认真贯彻实施。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县环保局是我省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批、发文和归档流程,保证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修改第二条公文的起草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主题和目的,明确传达的信息;2. 注意文风和表达方式,简洁明了,语句通顺;3. 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引用和适用。

第三条公文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修改涉及法律法规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2. 修改涉及事实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准确反映实际情况;3. 修改涉及程序的,应当确保修改后的文本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与签发第四条公文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据权限,确定相应的审批程序;2. 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公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 进行语言文字审查,确保公文的表达清晰、准确;4. 进行格式审查,确保公文的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公文的签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签发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2. 签发前应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3. 签发后应及时盖章、编号和归档。

第四章公文的发文与传阅第六条公文的发文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合适的传媒方式,确保公文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2. 针对涉密公文,应采取相应的加密和传输方式;3. 公文的外发应在发文登记簿上记录相应的信息。

第七条公文的传阅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传阅范围;2. 传阅时应注明传阅目的,确保传阅的效果和目的一致;3. 传阅后应将传阅记录归档。

第五章公文的归档与管理第八条公文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公文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归档级别;2. 归档时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3. 归档后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公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公文档案的畅通查询和借阅;2. 定期对公文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3. 确保公文档案的长期保存。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整理)

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整理)

根据1993年11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将现行行政公文分为如下12类13种,并对每一类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

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

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

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

国家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公文处理办法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
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
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格式
第四条行政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决定、公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等种类。

第五条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文号、发文单位、
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六条公文的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条理清晰、用语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

第八条公文的签发应当由有权签发人进行,签发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确保公文安全、准确、及时送达。

第十条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文保密与安全
第十一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文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文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机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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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通知字号:国发〔2000〕23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施行时间:2001年1月1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通知时间:2000年8月24日 发布通知内容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 务 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编辑本段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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