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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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民办学校

、、八

年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其法定地

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举办学校的,

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应当具体明确〕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

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

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

项目除外。〕

第十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

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教职工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构)每届任期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

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

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

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其指定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日(最少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管。

第十九条校长由(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

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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