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合集下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及时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代位权的程序繁琐,法院审理代位权案件的周期较长,这些都导致了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简化代位权申请程序,加强法院对代位权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代位权。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规范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权,如何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申请,以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等。

只有通过明确规定代位权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避免代位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从而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和保护。

在我国,第三人在代位权案件中常常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往往无法得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是否已被代位,从而导致重复支付债务或者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向第三人及时告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已被代位,同时规定第三人在知情后应当如何履行债务,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只有通过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债务关系的合理解决。

代位权论文

代位权论文

代位权综述摘要:代位权来源于罗马法,在国外及台湾地区发展较为成熟,我国对代位权的研究时间较短,本文将结合多种学说对代位权进行阐述。

关键词:债;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学者没有很大的争议,只是存在着表述上的不同而已,台湾学者的典型表述为“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谓之债权人代位权。

”1大陆学者的一般表述为:“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2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中已较为成熟,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代位权制度,只是到了1999年的《合同法》,才在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

(二)性质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为形成权,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3第二种观点主张为管理权,认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

4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权系特别形成权。

5第四种观点认为代位权乃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台湾和大陆多数学者持该主张,故为通说。

6我认为,以上的所有观点可以归结为两类观点即管理权与形成权。

管理权与形成权并非是以同一标准的相应的权利分类。

从权利的作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管理权。

所以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三)构成要件三要件说认为:①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之债权有必要。

②须债务人陷于迟延。

③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四要件认为:①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④债务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五要件说认为:①须因保全债权。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须有债之关系存在。

③债务人已负迟延之责任。

④须债务人有此权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状态。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通过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建议和现状,探讨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和效率。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运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完善、问题、必要性、建议、现状分析、法律体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债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人履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其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成为当前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案例中,债权人常常会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救济和保全,提升了债权的实现效率,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当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和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还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指导。

2. 正文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发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目录一、论文摘要二、正文(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三、注释四、参考文献论文提纲一、序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1)代位权为实体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前提;(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满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适用调解或和解;(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上诉;(3)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的作用。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此不揣冒昧,试图就一些重要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分析,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研究代位诉讼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设定该制度的目的。

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

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

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应该履行的债务,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代位权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行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际操作时缺乏有效的指导。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涉及债权转让以及债务人的反对等情况,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不顺利,往往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人等),其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途径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全制度不完善,一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可以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只有当债权人对于其债权能够有有效的保障和权利保护时,才能够增强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是有助于解决实际纠纷。

通过完善代位权制度,能够提升司法效率,对于诉讼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是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将有助于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秩序,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程序,增强代位权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是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债权代位权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提升执行的效率。

再次是要加强司法保护。

加强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毕业论文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毕业论文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

《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刍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刍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刍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吸收西方国家的一些行进的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的。

其中一些法律制度比如合同保全制度首次被我国法律所采用。

一方面,这些制度的采用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合同法法律体系,但另一方面,这些制度由于缺少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作为信托,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实践中也欠缺一定的可操作性,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笔者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剖析各国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目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较新的观点和主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试图建立一个较为完善和合理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框架。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文笔者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论述。

引言部分简要阐述了研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指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代位权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这部分主要是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社会功能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概括阐述,使读者对该制度从宏观上有所把握。

在历史沿革方面明确了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事实,简叙了该制度顺应历史潮流在各国法律制度中的相继建立,以及我国对建立该制度的探索;在社会功能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对完善债权法体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主要是从实体法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行使效力进行论述。

在代位权的概念方面,笔者将学者们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观点加以简单分析,提出了自己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念的认识,特征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方面,笔者分析了学界关于代位权制度的性质的几种观点,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并非从权利,也不是管理权或债权权能,实质上是一种体现债权对外效力的实体救济权利;在构成要件方面,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遭到了迟延履行的实际损害,其代位权必须是非专属于主债务人的既存的合法的财产性权利等;在效力方面,笔者分析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对于债务人而言是限制了其对次债务人的处分权,对次债务人而言是突破了传统的“入库规则”,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而非次债务人。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实现对债务的清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出发,探讨其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代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比较零散,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局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仲裁、行政处罚等领域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

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债权人的代位行使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债权人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不够便捷。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程序相对繁琐,耗费时间长,导致债权人难以及时行使代位权,影响了债务清偿的效率。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以上问题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

应当加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其适用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放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应当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进行放宽,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地行使代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责任。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需要与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配套,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的法律秩序,促进债务清偿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围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展开探讨,首先介绍了其重要性和定义特点。

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实际操作困难以及与其他权利关系的关系。

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法治进程的深化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重要性、定义、特点、问题、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实际操作困难、其他权利关系、完善建议、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和救济的途径,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不会因债务人的违约而受损。

在实际应用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解决许多纠纷和争议,促进经济关系的顺利发展。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制度来追索债务。

这一制度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利益,有效维护了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增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和约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债权人通过代位权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交易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取代原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相对抽象的权利,其产生并不依赖于债务人的意志。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导致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债权人依法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获得对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往往会遇到债务人已经将其财产转移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债权无法被实现的情况。

此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债权人直接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和财产进行代位执行,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更加谨慎,它对于减少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提高其履约意愿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法治建设。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虽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空白,导致了债务人代位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是执行效率低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繁琐、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了相关债务执行程序的执行效率较低。

这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造成了阻碍,也影响了债务人的履约意愿。

再次是司法保护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程序的不透明性,使得部分债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障碍。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保全论文: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从债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用来保全债权的特别权利,它从属于债权并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它也被誉为民事强制执行的预备制度。

自从它创始以来其有效的维持和充实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为此,我国在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经过10多年司法实践检验,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却未能在我国全部实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传统代位权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但主要是因当初设立时为所谓适应国情,方便使用,对传统的代位权制度的“创新”“修改”所造成。

本文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从而发现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改良建议,以期能充分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第一章为债权人代位制度的形成及概述。

该部分将对债权的保全、代位权制度的形成演变、基本概念和性质作简单概述。

第二章为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之比较。

该部分将对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客体、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发现他们的异同及优缺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第三章为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建议。

该部分将从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必要性、行使效力、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及行使客体范围的扩大等方面详细阐述。

其中构成要件的四点说、行使范围不应受债权人自身债权限制等都是在以往的学说中不曾出现过的。

另外也着重阐述了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对解决我国“执行难”的意义。

【英文摘要】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s a special rights that derived from creditor’s rights to preserve it, it belongs to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existence of it as the prerequisite. It sets in order to keep the responsibility property of creditors, apply to the case that the debtor’s property should increase and can increase but not increase because of debtor’s idle. It’s also known as the civil enforcement of the reserve system. IT maintains and enriches the debtor’s property effectively since its founding, and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t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For this, our country also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The Contract Law of PRC” which promulgated in 1999.But after 10 years judicial practice, its original role can not all realize in our country, the reason for this result is that inherent defect of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itself, but mainly because to “innovation” and “modify”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system conveniently that fit for a so-called situation at the beginning.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is paper is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rough to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 to find out the the shortcomings of this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In the first part, the formation and overview of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is part will for a simple overview of debt preservation、the formation of a system evolution、basic concepts and properties.In the second par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subrogation rights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in our country. IT will compared variously with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and the subject、extent、object、ways、effectiveness of exercising. Founding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put forward the author’s own view and opinion.In the third part,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reditor subrogation. This part will detailed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modification, and the effectiveness、constitutive requirement、ways、extent、object extent of exercising. There in, the fourpoint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 the scope of the exercise should not be limited by the creditors of their claims have not appeared in previous doctrine. Also focuse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subrogation to solve the“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meaning for China.【关键词】债权保全代位权入库原则执行难【英文关键词】Debt security Right of subrogation Rule of warehousing difficulty in Enforcement【索购全文】联系加Q1:13811.3721 Q2:13993.8848并提供博硕论文专业写作指导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服务【目录】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摘要4-6abstract6-7导言11-13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概述13-17第一节债权保全的概述13-14第二节代位权的概念及性质14-17一、代位权的概念14-15二、代位权的性质15-17第二章传统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之比较17-25第一节代位权构成要件之比较17-18一、传统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7二、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7-18第二节代位权行使主体之比较18-19第三节代位权行使范围之比较19-20一、传统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9二、我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19-20第四节代位权行使客体之比较20-22一、传统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20-21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范围21-22第五节代位权行使方式之比较22-23一、传统代位权行使的方式22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方式22-23第六节代位权行使效力之比较23-25一、关于代位权行使效力的三种主要学说23-24二、传统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和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之比较24-25第三章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改良建议25-45第一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必要性25-26第二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行使效力的改良26-29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回归“入库原则”并加以修正26-28二、对债务人的效力28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28-29第三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构成要件的改良29-32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都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9-30二、债务人已陷于迟延30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0-31四、有保全债权的必要31-32第四节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以诉讼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唯一方式32第五节对我国代位权行使范围(界限)的改良32-33第六节对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大33-41一、扩大客体范围的理由33-34二、排除对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定34三、对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的具体罗列34-41第七节在诉讼法上的几点改良41-43一、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41-42二、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42三、关于债务的履行42四、关于对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的限制42-43五、关于行使代位权所支出费用由谁承担问题43第八节对我国代位权制度改良的意义43-45结语45-46参考文献46-48后记48-49。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本文将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本人。

2. 权利性质: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3. 行使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4. 行使范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或者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否则无权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代位权无法行使。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摘要】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权利。

本文从代位权的含义及特点、产生条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适用范围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代位权的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在债权关系中的作用,可以看出代位权在债权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关系的稳定性。

代位权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和规范化,有望在法律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运用代位权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权利、适用范围、行使方式、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作用、债权关系、产生条件。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债权关系也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代位权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在债权关系中,代位权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转让,还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促进债务关系的正常进行。

代位权的产生条件和行使方式对于债权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代位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债权关系的特点,还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帮助。

本文将从代位权的含义与特点、产生条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适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剖析代位权在债权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为进一步研究和应用代位权提供理论支持。

1.2 研究意义研究代位权在债权法领域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揭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债权法律体系。

债权人代位权的研究,有助于增强债权人的权利保障,促进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通过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促进法律实务中债权关系的更加规范化,降低争端的发生概率,提高债权人的维权效率。

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在于推动债权法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为债权人的法律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浅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摘要]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

我国《合同法》对其也作了规定。

本文以合同法为主线,结合学界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制度的讨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论述其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重大突破--放弃“入库原则”。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述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还存在的不足,如:对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主张的范围规定过窄等问题。

再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原则法律适用一、对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分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身的实体权利而危及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依债权人的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在于放弃了“入库原则”,允许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

对此,学界存有不少争议。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依靠传统民法的代位权理论,对传统理论中代位权的“入库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

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不仅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向债务人清偿的财产,首先应交付给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但我国合同法仍坚持确立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制度,放弃了“入库原则”,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大胆突破,我们认为也不无道理:1.法律所谓的公平,是形式与机会的公平,而非实质的公平。

就算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那么所有的债权人均享有行使代位权以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若由于其怠于行使而丧失机会,那么他自己也应负相当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进一步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加以分析,更加明确代位权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指明了便利的途径。

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了解代位权制度价值存在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进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价值之利弊进行分析,扬优补缺,从而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建议。

归纳总结,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代位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无代位权制度,随着我国机关年纪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对撤消权制度)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构筑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

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指明了便利的法律途径,使债权人在保护自己债权方式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

二、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是一种实体权利,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形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因为代位权行使是名义与代理权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而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次,代位权的诉讼资格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因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原告资格(如代理人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代位权诉讼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本身固有的法定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具有原告资格,再次,两者的权限来源和权限范围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源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源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规定,其权限范围也须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指定、法定的范围内,而代位权人的权限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权限范围固有存在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限无须再行约定,最后,代位权与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归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债权人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不受到损害而行使代位权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理应由债权人承担。

三、代位权的特性及其法律特征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代位权具有自己的特征,具体表现在:1、代位权的请求方式是诉讼、排斥了仲裁;庭外和解及私力救济等行使手段,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其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次债务人也是直接对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债务人则只能是无独立请求劝的第三人。

2、代位权是兼具实体和诉讼两种性质的权利,只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是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实现代位权舒畅经济的社会功能。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这就使其区别于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为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同为债权保全措施的撤消权制度。

4、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债权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而且行为一项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另有约定而丧失,也不因当事人没有约定而不享有,其显然区别于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履行规则。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归定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对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了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历史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有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归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有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券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不行使,即客观上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但是,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职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习惯内市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在传统民法中认为必要是指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接受给付的危险,因而有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图债权满足现实必要,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将其解释为“对债权造成损害的”至于何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则还应理解为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接受给付的危险,保全的必要范围,应以给付为标的债权为准,如不作为的债权则不能保全,合同法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就无必要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只需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可,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债权已届履行期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才能行使代位权,对词,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债务人需已陷于迟延,但从条件可以推断出这一结论,对于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危险尚难预料,故债权人若此时习惯内市代位权,对债务人颇显不公平,反之如果债务人已陷于迟延仍急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又无资力清偿自己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已客观存在,此时就有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首先,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这种权利,明确规定为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届履行期的权利,债务人尚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人自无代位行使的可能。

其次,债权人得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利,但也包括诉讼上的权利,比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代位行使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中断权利的消灭时效,请求为权利登记等。

再次,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行使的标的,如财产继承权。

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到期债权,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其目的是防止债权人代位权的滥用。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是赌博之债,走私之债,贩卖毒品之债或者贩卖假昌伪劣商品之债等违法债权债务,同样,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