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与腾讯之争的经济法视角分析
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之法学思考
360、"QQ案引发的法学思考【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宣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的看法】从去年战火纷飞的“3Q”大战,到近日的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战火非但没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
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腾讯的“二选一”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经济分析—丁亮
2010年11月11日,我与同事有幸拜访了奇虎360并就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及可能的反垄断诉讼进行了初步探讨。
在确定代理关系后,我参与了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民事纠纷案一审及二审的经济分析的全过程。
本案是中国较多运用经济学分析一个垄断民事纠纷案,其做法对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将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有许多反垄断经济分析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双方的经济学家及报告奇虎360聘请的经济学家是David Stallibrass、Derek Ridyard和余妍。
其中David Stallibrass 和余妍都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David Stallibrass在一审和二审时分别在英国的RBB及美国的CRA工作,因此在二审时有两家国际经济分析机构提供经济分析。
RBB提交过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腾讯专家的反驳报告。
CRA在二审中提交过经济分析报告及对GEG报告的反驳报告。
腾讯聘请的专家是美国GEG的David Evens。
他在一审开庭后及二审中都提交了经济分析报告,但没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GEG提供了3份经济分析报告,包括一审、二审的经济分析报告,及对CRA的反驳报告。
实际上,在一审选定上述经济学家之前,奇虎360曾经聘请国内某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出庭作证,但因其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奇虎360提供服务。
因此,上述经济学家临危受命,在短期内完成了一审的经济分析。
对于一审开庭后提交GEG报告而未经当事人质证一事,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和观点与该份报告有相同之处,并不能说明一审法院采信该报告。
一审法院未援引该份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该份报告无需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二、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该部分主要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关于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应纳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 应否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还是全球市场?1. 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奇虎360的核心观点是:1. 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需要遵循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特别是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最终结果: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201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一、传统解决方式之检讨
如上所述,腾讯与奇虎360两家公司的纷争本身在2010年11月初国家行政部门介入之后就基本告一段落,而由此引发的司法诉讼也在2011年9月29日尘埃落定。
然而笔者认为,与本次纷争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在互联网时代的标志性意义相较而言,国家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处理方式较为机械,只是在表面上暂时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没有为中国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互联网市场中的诸多企业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较为明确的判断标准,社会效果相当有限,也蕴含着此类恶性竞争事件再次发生的隐患。
二、传统民法框架内可行路径探究
从上文所述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合理竞争秩序,保障社会大众利益的目的来看,逻辑上最为合理的解决方式似乎是通过由利益最直接受损的广大软件用户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这类方式在实践中有相当大的操作难度,即使勉强实行也未必能取得预想中的效果:。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与腾讯等企业争斗事件的博弈论浅析
奇虎360和腾讯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两大巨头,从过去开始就一直有着竞争关系。
尽管奇虎360已经相对较小,但其在互联网安全领域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腾讯这样的综合性企业来说,仍然是一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两家企业的博弈演绎也越发的明显。
首先,奇虎360和腾讯之间存在零和博弈的情况,即两家企业的利益是对立的。
奇虎360作为一家互联网安全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互联网安全服务,而腾讯则是一家综合性企业,旗下的业务覆盖互联网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社交、游戏、音乐、电商等等。
作为两家企业竞争的焦点——浏览器,各自都在争取用户的使用,用户的数量对于两家野蛮企业的贡献都很大,从而产生了恶性竞争的局面。
其次,双方的博弈演绎也存在非零和博弈的因素。
除了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两家企业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合作,比如在游戏领域、社交领域等等,两家企业之间还存在着补充性和互惠性的关系,即两家企业可以在一些领域互相补充优势并形成合作关系,从而实现互惠互利的局面。
最后,由于两家企业都是市场上的巨头,因此似乎不存在博弈的胜者和失败者这种一定的结局,真正得胜利的是市场的消费者,毕竟在这样的竞争关系中,竞争双方都会进一步增加对消费者的福利以争取更多的用户,这对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综上所述,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的博弈其实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而是更加复杂、细致和多样化的非零和博弈,只有通过寻找双方的博弈平衡点,从而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方能更好地实现市场和消费者的发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3Q大战法律分析
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的诉讼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奇虎公司败诉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奇虎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答辩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即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此的分析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及蕴含之法律道理均令人深思。
上诉人奇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商品市场未做出明确、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再一次进行分析。
对于以上涉及的问题,我认为:一、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市场做出明确界定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
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分析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案件是重要的分析步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是一项基础的任务。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腾讯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
“3Q之战”的法律思考
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思考——对“3Q”之战始末的法律思考[序言]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经济迅速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个产业的紧密联系、市场需求的扩大进一步催生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经济形态的多样性、虚拟性、创新性隐含着经济风险的可能性。
超越时空界限的网络活动的竞争的残酷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在这样的不安中进行商业化活动。
继而产生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重中之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猖獗也让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2010年网络上盛行的“360”与“腾讯QQ”大战充分显示了网络不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
所谓“3Q之战”,即为腾讯QQ和奇虎360在互联网上的战争。
他们同为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
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
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Q之战”正式开火。
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
随着事态的发展, 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
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这次革命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日本学者将第三产业中的商业、运输业、金融业等因由网络发展起来的服务经济称为网络经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概括为:(1)它是全天候运转的经济。
【经济法案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案例分析】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13 年3 月2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粤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简称“奇虎诉腾讯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涉及腾讯与奇虎因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恶性竞争而引发腾讯在2010 年11 月 3 日要求其QQ 软件用户删除奇虎360 软件,否则无法使用QQ软件。
这种“二选一”的做法引发各界批评,工信部和公安部介入后,双方软件于2010 年11 月21 日重新兼容。
2011 年奇虎向粤高院起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两被告通过“VIE”构架控制的腾讯集团(简称“腾讯”)借助即时通讯服务搭售网络安全软件的行为和“3Q 大战”期间的“二选一”做法均属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粤高院一审判定被告并无市场支配地位,因而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粤高院也意识到该案的核心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但仍在庭审阶段和判决书中,将更多精力放在相关市场界定的争议上,以至庭审延时、判决书“头重脚轻”。
要避免同样问题,就须先梳理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和要考察的因素,厘清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关系,再检讨和重新确定适合该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邵建东教授主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支配”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享有不受竞争机制充分制约的活动余地,而非一定要有能力积极地控制市场参与者的意思和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同这一解释,并将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及其前身欧共体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作为阐释《反垄断法》第17 条第 2 款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范本。
腾讯并非简单利用双边市场原理借助即时通讯服务平台卖广告,也不仅局限在即时通讯方面的增值服务,而是着重发展网络游戏等其他更有利润增长空间的业务,以至于即时通讯服务成为腾讯网络游戏、非即时通讯类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用户入口和分销体系,为腾讯的上游产业提供了庞大而又稳定的活跃用户基础。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3、如果你是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你认为腾讯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那种情形?为什么?4、如果要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认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5、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有哪些?本案中存在哪些参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什么身份?答案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答:1)索要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不能与除其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它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强迫买方接受与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交易双方签订接受上述条件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答:1)腾讯实施了以下不道德的竞争行为:①市场混淆行为。
2010年推出QQ医生3.2,界面及功能酷似360,而后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改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容易导致用户误认。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倾销行为)。
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
腾讯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牺牲短期利益,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以排挤奇虎360。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摘要]以在我国互联网界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政府出面调停的腾讯与360公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两家企业竞争行为的违法性:360公司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淡化腾讯QQ商标、限制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损害腾讯公司的商誉;腾讯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利用优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商标;损害商誉引言2010年在互联网企业界最为焦点的新闻之一莫过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两个月之久的网络争斗。
在硝烟弥漫的网络大战中,广大网民深刻的感受到原来觉得遥不可及的网络信息产业与自己的生活是多么的息息相关,近六亿用户在两周的时间里无法同时登陆腾讯QQ和360浏览器,引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接干预。
两家公司的纠纷过程是:在9月27日,360安全卫士推出隐私保护器,目标直接瞄准腾讯QQ软件,腾讯撰文《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文予以反击;11月3日,矛盾达到白热化,腾讯发表声明,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同时还给出了卸载360软件的工具和指示办法,360则呼吁用户停止使用QQ三天以示抗议;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面调停,并作出处理。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360公司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本文分析两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奇虎360公司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析(一)360公司行为之一: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360公司开发并上市“360隐私保护器”,检测对象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
360隐私保护器从性质上讲是一个网络安全检测保护软件,360公司作为一个安全软件商开发运行这种软件属于本职工作,不无不当之处,但当运行此隐私保护器时,即弹出“建议打开QQ,五分钟内将会看到监测结果”[1]的提示语。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2014年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萝伯伯律师点评:3Q大战的纷争,到2014年2月24日下午,历时3年多,终于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庭审后,双方都对庭审结果发表了不同看法,360发布公开信称,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第一,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第二,修改自己电脑里的软件,是用户的当然权利。
而现有法律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作为第三方工具,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
第三,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对于360的公开信,3Q大战,谁是谁非,我们将从法律角度为各位读者一一解读。
一、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1.QQ面板绑定多种与聊天没有关系的软件,腾讯QQ最初只是一款即时聊天软件,后来发展到在聊天面板捆绑多种与聊天无关的软件,比如说QQ财富通、QQ游戏、QQ音乐等等,这些都和即时聊天没有任何关系。
这些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腾讯公司要求广大QQ用户卸载360软件后再使用QQ软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交易。
经济法3Q大战
商品市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 服务市场 地域市场:中国大陆
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 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 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 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 法才会惠东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守护神的角色。
事件背景
• 根据官方数据,截止2012年,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 数达6.125亿。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 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 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 让人不得不感叹腾讯的扩张力之大。 • 360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主打互联网安全的"360安全卫士"软 件,不到一年即成为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据官方数据,其用户 数量已经超过3亿,覆盖了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成为国内 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以该客户端为基础,360延伸出免费杀 毒软件、浏览器等产品,均获得了成功。 •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
THANK
YOU
•
腾讯QQ和奇虎360是当时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腾讯以 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 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 •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 ,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 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反垄断法》
课堂笔记:腾讯与奇虎之争的竞争法分析
腾讯与奇虎之争的竞争法分析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日益兴盛,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各种网络服务公司和机构也纷纷成立。
这些公司和机构在各自领域便利了民众的生活,推动了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
然而此次国内互联网市场的两个重量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腾讯和奇虎的“火拼”,则造成了中国网络市场的动荡, 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消费者的权益和法律的规定,严重违背了行业道德。
同时也反映出,规范网络服务企业行为的法治建设与完善,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因此,本文主要从竞争法的角度对本案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包括:(一)腾讯QQ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否成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两家企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以上违法行为成立,腾讯和奇虎各自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针对此次纠纷体现出的诸多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法律措施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
文章将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腾讯与奇虎之争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引言:腾讯与奇虎相争事件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10年年初,腾讯将“QQ医生”升级成“QQ电脑管家”,该软件模仿涵盖了奇虎的主打软件“360安全卫士”几乎所有的功能。
同时腾讯凭借QQ庞大的用户基础对该产品进行强制推广,与360安全卫士展开直接竞争。
9月27日,奇虎推出用于曝光“窥私”软件的360隐私保护器,并指责QQ扫描用户硬盘,窥探用户隐私。
双方的矛盾迅速升级,事态进一步扩大化。
直至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在奇虎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这种让广大网民“二择一”的方式,将矛盾严重激化,3Q大战进入白热化状态。
最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调停下,双方和解,实现软件兼容。
腾讯与奇虎的争斗,表面上都打着维护用户权益的招牌,事实上是两公司通过引诱和胁迫用户的不正当手段在争夺市场,特别是双方采用的竞争手段都是直接针对对方的核心功能,这直接影响了终端用户的利益。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一)案件介绍: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原告相关软件。
腾讯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奇虎认为腾讯利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专利布局,有效提高价格,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由于腾讯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造成奇虎的巨额损失,使其丧失了大量用户,所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争论的问题:1、“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认为即时通讯服务相关市场至少应包含:软件的即时通讯服务,包含奇虎诉状中所主张的三类即时通讯软件提供的服务,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QQ、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飞信,跨网络即时通讯软服务如Skype,电子邮箱的即时通讯服务如gmail、雅虎、网易邮箱等,SNS社交网站的即时通讯服务如开心网、人人网等,微博的即时通讯服务如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等,其他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如赶集网等,移动即时通讯服务如米聊、口信等,本案争议的QQ软件是一款综合性平台产品,除承载腾讯的即时通讯服务外,还承载腾讯的增值服务和广告服务,而互联网应用平台的经营者包括奇虎(互联网安全平台)、腾讯(即时通讯平台)及业内其他互联网企业,比如百度(搜索平台)、新浪(新闻门户平台、微博平台)等。
所以本案相关市场范围远大于奇虎界定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奇虎对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错误,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而奇虎则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2、腾讯是否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
奇虎与腾讯的案件分析【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 软件。
11月4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软件。
同日,360安全中心亦宣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
2010年9月,腾讯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一起打包安装,安装过程中并未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
2010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发出公告称,正在使用的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将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
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几个方面。
从3Q之争谈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互联网监管
(讯)腾讯和奇虎360,是两家分别提供新闻、娱乐等服务和处理信息安全、系统维护等服务的集团公司。
长久以来,两家公司的服务得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青睐和接受,双方之间也毫无纠葛,称得上是井水不犯河水。
然而,2010年春节,腾讯旗下的产品“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通过与QQ的捆绑,迅速占有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因为“QQ电脑管家”与奇虎360的安全卫士提供的网络服务近似,他们都是利用获取客户信息,并针对性的提供广告来获取广告收入,为了争取使用自身服务的客户群,抢占市场份额,双方之间的竞争不可遏制的爆发,并迅速演化为众所周知的隐私战、法律战、外挂战、垄断战。
市场运行过程中腾讯和奇虎360有竞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这场软件技术斗争中却产生了双方之间互相卸载、互相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更加不幸的是“网络用户的电脑”竟然成为斗争双方的交火战场,如360推出的个人隐私保护工具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私”软件。
腾讯也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表示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等等。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无辜网民作为消费者是消费利益的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已势在必行。
一、加强政府监管,建立行业评价和检测机制网络运营市场化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效率,使大众得到低价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没有严格监管,会比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绩效更差。
政府对网络运营企业的监管目的就是对公众支付的有效性负责,监督网络运营商履行合同条款,确保网络服务产品的质量。
互联网的问题与纠纷需要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互联网行业的政府监管任重而道远。
二、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强化企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应规范互联网的市场运行规则,制定系列公共规则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的规模经济属性进行积极的竞争,达到共赢。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运行规则,一些问题和矛盾自然都会由市场所调节。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分析】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持续了 3 年多的“3Q 大战”终于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 360 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 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 360 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 500万元。
最高法指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 QQ 软件的运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 QQ 软件用户群,并通过对 QQ 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 360 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天,360 向用户发表公开信,称对终审判决感到遗憾,并坚称腾讯用“抄袭 + 捆绑”的手段“逼死创业公司”,挤压创业公司的发展空间,截断了创业公司的生存之路。
腾讯则发表公开信表示“惨胜如败。
除了些许宽慰和轻松,我们并无喜悦。
”“我们更愿意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看作是一个新的起点,一个通向互联网公平竞争的新商业文明的起点。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通过。
那时候,在斯坦福大学读博士的杨致远正酝酿创建雅虎,马化腾刚刚大学读完本科,几乎所有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国内互联网巨头都还没有诞生。
但由于立法在前,互联网行业勃兴在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能被互联网企业的律师团队们援引的条款确实有限。
拿“扣扣保镖”案来说,起诉方腾讯能够引用的法律条款仅有两条。
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在第二章辟出一个专门章节、共十一条来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能适用该案的仅有关于商誉的这一条。
腾讯的律师团队可以倚靠的另一条是第一章《总则》中的原则性表述,即第二条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奇虎诉腾讯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奇虎360与腾讯公司因竞争关系引发纠纷,奇虎360认为腾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损害了奇虎360的合法权益。
奇虎360遂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二、法律规定1.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本案中,奇虎360认为腾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损害了奇虎360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奇虎360需要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上述垄断行为,并对其造成损害。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宣传;(2)侵犯商业秘密;(3)诋毁商誉;(4)商业贿赂;(5)利用网络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奇虎360认为腾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需要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
本案中,奇虎360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保护。
(1)合同效力: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
(2)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三、法院审理1.奇虎360需要证明腾讯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包括:(1)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腾讯公司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腾讯公司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奇虎360造成损害。
2.奇虎360需要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腾讯公司是否通过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手段损害奇虎360的合法权益;(2)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奇虎与腾讯“3Q大战”的经济法视角分析肖东雁0817113037 08(3)如果让老百姓来盘点2010年的大事记,那么奇虎360和腾讯QQ上演的“3Q大战”定当榜上有名。
笔者编造了这么两个词来形容这场不光彩的商业风波——“奇虎难下,腾讯受训”。
纵观整个事件,表面看来似乎很简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腾讯发动了一场反对360QQ 保镖的商业大战。
实际上,他们的决策者都不是傻子,都明白商业经营风险,为什么还大张旗鼓的来这么一场让自己的客户群体受难的商业大战呢?在市场上,更多的市场争夺战是通过价格和服务来竞争的,而相比之下,作为360和腾讯这两大网络巨头来讲,他们都属于免费软件,也都拥有庞大的市场消费群体,他们更多的是要通过服务来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额。
对于奇虎360来说,它推出的产品主要有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这几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越来越大。
而作为这种服务性的行业,它必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为网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而其推出的QQ保镖且不论其是否真的是为了防止腾讯QQ偷窥用户隐私,它都是一个不怎么纯净的孩子,至少360把它生下来的时候就没有给他取个360姓氏,而是用了一个“外国”姓氏——扣扣。
在此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360声称QQ窥视用户隐私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第二个问题就是,360推出“扣扣保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针对第一个问题,360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目的是要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
而要构成这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
现在用一个简单(但已足够全面、详尽)的一一印证的方式来完成第一个问题的判断。
(1)奇虎360是一家民营网络技术公司,其提供更多的产品是无形的技术服务,它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
(2)此前,奇虎360在京宣布推出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全面保护QQ 用户的安全,包括防止隐私泄露、防止木马盗取QQ账号以及给QQ加速等功能。
但此款工具需要用户主动触发安装启动,并且可以随时启用和恢复。
更加详细地看此款工具的功能介绍:1、保护隐私,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2、防止QQ盗号,用360云安全体系精确查杀QQ盗号木马;3、QQ加速,禁用不需要的插件,大幅提高QQ运行速度;4、过滤QQ软件广告,让聊天更清爽;5、清理QQ垃圾(含QQ影音、QQ音乐等QQ周边软件),清除冗余和临时文件;6、QQ体检,检测QQ安全性并修复QQ软件漏洞,并一键修复;7、保护QQ安全,阻止QQ设置被恶意修改,自动扫描传输文件;8、360“扣扣保镖”默认不修改QQ任何设置,所有功能都必须由用户主动选择触发,并可随时启用和恢复。
目前仅支持QQ2009、QQ2010;9、禁用侧边栏不必要的面板,让QQ界面看起来不再繁琐,运行更流畅;10、自动清理不必要的QQ表情;11、去除QQ插件,用户可以自主选择QQ插件启用。
这样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QQ用户的需求,应该说是很不错的一款工具(暂且不去看它是否安全、完善),但这其中有一点是奇虎没有想到的。
那就是这款工具的详细功能实际上是在向广大的QQ用户列举详细的QQ缺陷,在一定层面上已经影响了QQ在用户心中的原来的印象。
但是这一点并没有给腾讯造成明显的市场缩水,相反,是腾讯之后的一封信和紧接着采取的对抗360的行动导致了QQ用户缩水,大众怨声载道。
而奇虎直接指出该软件可以“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能说算是诋毁或是造假,而腾讯否认去扫描用户隐私,不扫描用户硬盘怎么查杀病毒呢?本身来讲,这种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只有在腾讯将保护QQ用户安全过程中扫描到的用户隐私出售或是传播、泄露的时候,才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显然,奇虎所列举的“扣扣保镖”的功能所针对的QQ存在的缺陷是实际存在的,这算不上是诋毁。
这就好比两位NBA球员在球赛中,一个球员对另外一个球员说:“哥们,你防守真的不行啊,你那个防守移动中的跳步是多余的,还有你手背上纹的那个XXX广告真的很倒你的球迷的胃口……”那么到此就不用再进行其它条件的印证了。
笔者认为,奇虎360此一行为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针对第二个问题,360推出“扣扣保镖”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类型主要是: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扣扣保镖”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扣扣保镖”的功能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用户扫描后自主选择安装,可以不选择。
但对于很多用户来讲,并不了解那么多,居然说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那就安装上。
另外一个就是利用了360安全卫士自带的一键修复功能,习惯了一键修复快捷方便的人就会直接修复,而360方面并没有对这一新工具做出特别的处理。
既然是要明确供用户选择,而且明确表示是在测试阶段,那就更应该尽特别注意义务。
更重要的是,这款工具过滤广告、禁用侧边栏的功能直接损害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损害了它的广告等方面的收益。
假设所有QQ用户都安装了“扣扣保镖”,那么,腾讯就没有办法在利用这个广告来挣钱了,而免费软件就是依靠广告来挣钱的。
这一点,360认为腾讯QQ没有给用户自主选择广告过滤的功能,MSN都有这一功能。
尽管如此,360在另一方面又损害了另一些需要这些QQ功能的用户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它直接改变了腾讯原来的产品,从法理上说,这应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其出于对QQ用户的考虑,但客观上又损害到了其中一部分QQ用户和腾讯公司的利益。
这也在另一个方面影响到了自己的市场。
所以说,“奇虎难下”。
对于腾讯来说,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显然惹怒了广大的QQ用户。
关于腾讯方面,笔者总结提出两个问题:腾讯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这一行为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腾讯是否涉嫌垄断行为?针对第一个问题,腾讯公司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腾讯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同360的行为一样,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在法理上笔者是这么认为的。
腾讯的这一行为实际上带有很明显的报复性质,所针对的就是360发布“扣扣保镖”这一行为。
作为腾讯来说,它肯定能够意识到,全国有多少互联网用户同时在使用360软件和QQ软件,而在腾讯QQ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关于此的禁止性限制。
显然这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互联网用户。
360产品的替代性产品很多,而且很多替代性产品都为大家所熟悉。
但是QQ的替代性产品并不多,像MSN、IS并不为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所熟悉,这就使得,更多的用户会选择卸载360软件保留QQ。
表面上看,腾讯表示,他们把选择权留给用户,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用户群的威胁,直白地说,就是“你们要么卸载360软件,要么就不要用QQ,MSN你有那么多朋友和你一起用吗?IS 又基本上玩游戏的人在用。
”说白了,腾讯所谓的“把选择权留给用户”并没有体现出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应有的责任和风险意识。
更多地,他严重扰乱了网络运行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这一报复性行为无疑是要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地位将奇虎360赶出网络技术市场,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法理上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第二个问题,腾讯这一行为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就要建立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之上。
对于腾讯公司来说,它所提供的QQ软件是属于免费产品,使用之前的腾讯QQ用户协议里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户禁止安装这一类型的软件,假设“扣扣保镖”确实是一款危险的外挂工具,那么没有安装此工具的用户显然就没有违反这一条款,而腾讯的这一行为针对的却是所有的QQ用户。
它对于这部分没有安装的用户来说显然是已经违约了。
另外,腾讯还提供了黄钻、会员、红钻、绿钻、紫钻等各种收费服务。
而这些收费服务的用户和腾讯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成立的。
但是腾讯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行为就损害到了这些付费服务的享用,而用户是没有过错的,这属于单方面破坏合同,停止该提供给这部分用户的服务。
举一个例子,这就好像是笔者今天在KFC 买了一个田园鸡腿堡,然后又买了一份麦当劳的炸薯条,之后回到家吃着吃着,KFC和麦当劳就闹了很大的矛盾。
随后KFC(或是麦当劳)就派了一个很壮的服务员站在我家里,跟我说,你要么把麦当劳(或者KFC)扔掉,要么就不要吃我们的东西。
这很显然就违反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尽管并没有书面签署这份合同,但是它是随着买卖的成立而产生的。
针对第三个问题,腾讯是否涉嫌垄断行为?我们国家于08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对于企业垄断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经营者集中。
而对于腾讯此次行为所要讨论的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所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而对于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要看该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腾讯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它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这一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上面的判断标准,只要腾讯在该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能力。
从腾讯公布的数据上看,截止零九年的第二季度,腾讯即时通讯工具QQ的注册账户已经超过10.57亿,活跃账户数超过4.84亿,一亿同时在线账户,QQ游戏的同时在线人数达8663万。
2010年3月5日19时52分58秒,腾讯QQ同时在线用户突破一亿。
覆盖我国互联网人口95%以上,基本上涵盖了中国所有年龄层的网民。
同时,QQ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集成了数十种功能的平台,如Windows系统平台一样,QQ已经成为了用户电脑中另一种形式的系统。
在网络即时通讯这一市场上,它毫无疑问具有了市场支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