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购销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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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地点:年月日于供方:需方: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品名/款号、数量、含税单价和金额
注:1. 以上价格已包含包装、面辅料及国家商检局商检费用。
2. 以上价格已包含到港口的国内运杂费用。(此条可按第三条中的交货方法实际协商)第二条产品的技术规格和包装要求
1. 产品技术规格参见附件一《产品生产工艺单》。
2. 产品包装要求参见附件二《产品包装要求》。
第三条产品交货
1.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供方送货至_________________。
(2)供方代运至_________________。
(3)需方自提自运。
(4)约定的其他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 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定金到账,且产前样确认后_________日内交货。
第四条验收方法
1.产品必须经需方检验认可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后方可出货。
2.验收地点__________。
3.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参见附件一《产品生产工艺单》和附件二《产品包装要求》。
(2)数量根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及允许溢短装的比例。
(3)在本合同中未规定明确要求时,按照国家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要求。
4.验收时,需方有权决定采用全检或抽检方式。采用抽检方式时,抽检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代表全部产
品无质量问题,供方仍需对全部产品质量负责。
5.需方最迟可于自供方交货后________月(即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供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
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第五条货款结算
1. 产品价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以人民币结算。
2. 在第一条规定允许溢短装比例范围内,实际交货产品数量溢短产生的总金额差异,在尾款结算时予以补足或扣除。
3. 付款时间:
(1)完成___________后,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总金额的___%)作为定金。
(2)[供方发货/需方验收合格] [前/后]_____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的___%)。
(3)供方在[发货/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给需方。
(4)剩余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总金额的___%)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供方。
第六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在____工
作日内出具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异议给供方。如需方在货物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供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2.供方在验收前因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与需方无关。
3.需方在验收合格后因使用、运输、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七条保密条款
1.供方应将本合同条款内容及供需双方的交易产品数量、价格及需方客户情况等商业事项予以保密,
在交易前后均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供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供货外的样品、尾货,不得打上任何需方客户的任何标识。
3.若所涉及的产品款式或样品由需方提供,则供方对产品款式、样品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完成产前样的,需方有权视该情形为供方违约,除全额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
需方________违约金。需方可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货日期,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如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需
方无法利用,则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换或保修,并由供方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所有实际费用。
3.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附件二《产品包装要求》,必须返修货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
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运杂费增加而导致的损失。如需方认为返修货重新包装将严重影响货物的实际价值(如导致需方无法销售该货物、需方的客户拒绝接受时间延误),供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
4.供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
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此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客户的合理索赔、需方应客户要求而变更运输方式(如空运)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等。
5.供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在溢短装规定比例范围外多交的产品、以及交付的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需方
在代保管期间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应负责运交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
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供方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
并仍在合同规定的提货时间提货,此时产品在供方场地产生的保管、保养费用由供方自负,由此造成的质量下降由供方负责。
8.供方一旦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可根据法律依法认定,索赔金额不受
本合同标的总金额限制。
第九条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供方可扣没全部定金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