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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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7]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6
【实施日期】1997.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6日大政发〔1997〕58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
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店面、商场、商店、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地点、场所和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留守处的资产,其租赁和承包经营适用本办法。

公司经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照“谁出租(承包)金高,谁中标承租(包)”的原则,委托由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任何一个资产租赁和承包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资产租赁和承包应在招租前制订实施方案。

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发包方式等。

实施方案应于合同期满前30-45日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书面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

公司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底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行情、资产的实际完好情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租赁和承包期限一般订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租期三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对租期五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提高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价值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 0 1 3〕7 8号)及《* *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对转让方在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决策、评估、交易等进行规范,基本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资产作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重点规范资产进场交易。

第四条转让方将所持有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受让方为股份公司其他所属单位的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售卖、机器设备企业的产品销售等经济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

第七条转让方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二)研究、论证与集团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资产转让事项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三)决定或者批准与各属子企业发展有重大关系的转让事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指导子企业的规范进场交易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转让行为。

(五)按股份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单位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国资委关于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其向所属单位传达。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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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转让工作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全级次控股企业为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所购建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转让是指上述资产改变其原有用途,直接对外转让等情形。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产转让施行备案与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产转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转让有关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资产转让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的管理工作等。

纪检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的监察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的主责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资产转让相关制度,制定并完善本企业资产转让制度,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工作,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转让所涉及审计、评估工作。

第七条拟转让资产账面原值占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以上的,且拟转让资产单项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初审、集团财务部审议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批准。

集团公司委派的各级控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对集团所派驻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履行监督及管理的职责,并按照集团审议批准的方案行使权利。

第八条除上款外其余项目,由集团所属二级控股企业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湛府〔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5日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三)易地改造国有企业的原地财产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五)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六)资产账面净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榕政办〔2014〕174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3日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房产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但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市直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管理的下级企业为二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出租人是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是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

XX集团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集团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集团战略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集团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行为(以下简称“资产转让”)。

企业其他资产的转让行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集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集团行使出资人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管理、检查、监督。

定期按出资人(财政部)要求,报告企业的资产交易情况。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应在评估基准日后12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团资产管理部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对所属企业资产转让业务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集团决策层批复。

涉及集团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应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取得审核意见建议。

第九条集团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转让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工作。

集团所属分公司根据集团授权对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审核、监督管理;集团二级企业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核、监督管理。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模板】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市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及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所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及依法不得出租的物业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上述第三条所述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原则:(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要求;(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企业应根据拟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人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主体资格条件、管理能力相关条件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存量资源优势,以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有效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健全制度第六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依照本办法及时制定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物业出租管理制度,并最迟不得晚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管理关系报市国资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滁政办[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滁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产转让管理,规范资产转让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

第三条公司资产转让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转让资产的价值得到合理体现,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公司资产转让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并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资产转让的程序第五条资产转让的发起:(一)公司内部转让:各部门、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公司提出资产转让申请。

(二)外部转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资产转让。

第六条资产转让的评估:(一)公司内部转让:转让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

(二)外部转让:转让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

第七条资产转让的审批:(一)公司内部转让:资产转让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外部转让:资产转让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资产转让的实施:(一)公司内部转让: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外部转让: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资产转让的管理第九条资产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时间等内容,并约定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资产转让过程中,应确保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得到合法转移。

第十一条资产转让完成后,公司应依法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确保转让资产的权属清晰。

第十二条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审计、评估等费用,由转让双方协商承担。

第四章资产转让的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转让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资产转让行为进行审计,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济国资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发〔2018〕3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法制办审核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主体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含地下建构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的行为。

企业的存量住宅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是指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济南市国资委网站、本企业网站、报刊媒体、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采取现场(网络)竞拍、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承租人的活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和监管,进一步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租赁的办公用房、店面、土地(场地)、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对外经营的食堂、车库等。

第三条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租赁和管理实施监督。

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除单位食堂、市军供站军产、市总工会、市政府驻外机构、市供销社、市属学校和医院经营性资产外)进行统一租赁,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市军供站军产、市总工会、市政府驻外机构、市供销社、市属学校和医院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监管。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各所出资企业:为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加强企业实物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必须通过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二、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生产线、原材料、存货等。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

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四、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实物资产转让,应报市国资委决定和审批后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物资产转让,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直接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五、企业实物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企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企业应当获得市国资委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

六、本规定所称房产出租,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及依附于房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位、广告位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七、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涉及房产出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招租:一是单项年招租合同底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年招租合同底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人的(指位于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清濛开发区内的房产)。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对外出租的资产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具体出租办法由企业另行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超过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下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二)承租人及出租价格通过公开竞价择优确定。

(三)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评估结果由批准单位备案。

(四)每年1月31日前市属企业将本企业审批的出租事项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出租给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用于办公用途的资产,经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对外出租,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

双方可按评估价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租赁合同主体、用途等主要条款需要变更的或承租方需要对外转租的,必须终止原合同。

资产转让出租管理制度范文

资产转让出租管理制度范文

资产转让出租管理制度范文资产转让出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转让出租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资产的转让和出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设备、土地等。

第三条在转让和出租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转让出租双方应签订资产转让出租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资产转让出租双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负责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转让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及担保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转让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使用义务。

第八条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资产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使用资产,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

第九条转让方在资产转让及出租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条资产转让出租双方应妥善保管彼此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散布或利用双方的商业秘密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对于资产转让出租中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章资产转让第十二条资产转让指转让方将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转让应注明详细的资产描述,包括资产规格、外观、功能、性能等。

第十四条资产转让方应提供资产的全部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发票、购置证明、产权证书等。

第十五条资产转让应按照约定的交易方式、时间、地点进行,双方应履行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六条资产转让过程中,如出现转让方在交易中故意隐瞒资产瑕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资产转让方在资产交付之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资产符合约定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资产转让方应对资产的损毁、灭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资产转让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资产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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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及租赁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配置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和租赁应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等价有偿、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市管企业的资产转让和租赁监督管理;市管企业负责权属企业资产转让和租赁的管理,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转让和租赁情况。

第六条市管企业应制定资产转让、租赁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责任、工作流程,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租赁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七条企业资产转让、租赁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涉及市管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租赁,确需在市管企业之间或市管企业内部非公开进行的,或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由转让方或出租方逐级报市管企业审核批准,并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管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资产转让第八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企业重大资产的确定标准,原则上为单宗或批次资产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第十条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对非重大资产转让由企业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转让。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根据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市管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管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情况表见附件2)。

第三章资产租赁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租赁方案并按照决策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决策程序。

租赁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产权状况、实务现状、地点、面积、规划用途、资产明细清单等)、租赁原因及目的、可行性、租赁期限及期限确定依据、租金标准及用途、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第十七条企业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可适当延长租期。

资产单次租赁期限6年以上的应由市管企业审核批准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披露招租的相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一)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资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二)企业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万元以上。

除上述二种情形以外的资产租赁,企业应自行采取公开招租。

企业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及市级以上媒体公告招租信息,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

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企业资产的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类型、功能、用途相似的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或者采取以中介机构估值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一条经公开招租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市管企业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

无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可按不低于首次出租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则重新履行招租程序。

第二十二条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加强对合同审核和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加强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按约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的,由原决策机构审议。

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规范在租资产管理,资产出租后,应做好跟踪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建立承租方评价机制,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履约评价。

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

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

第二十五条资产租赁到期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原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公开招租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未按要求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方,在重新公开招租时不得享有优先承租权;拖欠租金或者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租方,不得续租。

第二十六条市管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事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管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情况表见附件3)。

第四章工作责任第二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工作的督导,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国资监管机构派驻企业的监事应对企业资产转让、租赁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国资监管机构可通过专项检查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规范资产转让、租赁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本企业的资产转让、租赁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将资产转让、租赁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围,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不适宜公开的,应报上级产权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转让、租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在为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转让、租赁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管企业应加强对交易对象的信用审核,对存在恶意违约、拖欠租金或存在违约诉讼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企业资产转让和租赁。

市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由国资监管机构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切实防范违约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管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产转让、租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报告内容应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和租赁总体情况及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并同时填报《市管企业年度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4)、《市管企业年度资产租赁情况表》(附件5)。

第三十五条企业处置拟报废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资产交易可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2日。

附件:1.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制度备案表2.市管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情况表3.市管企业进场公开招租事项情况表4.市管企业年度资产转让情况表5.市管企业年度资产租赁情况表附件1备案编号: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制度备案表附件2市管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1—附件3市管企业进场公开招租事项情况表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2—附件4市管企业年度资产转让情况表填报单位:××××年度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3—附件5市管企业年度资产租赁情况表填报单位:××××年度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4—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印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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