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浅析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讼 法规 定 ,当事人 对 自己的主张 承担举 证 责任 ,也 就 是 说 民事 诉 讼 中收 集 证 据 的 主 体 是 当 事人 及 其 代 理人 ,而不 是法 院 。 2 0 0 1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布 的 《 关于 民事诉 讼证 据 的若干 规定 》 中规 定 :在 当事 人 申请 下 ,法 院才 能帮助 调查 收集 证据 。在涉 及 国
才 能作 为认 定事 实 的根据 。这 次修 订扩 大 了证 据 的 形 式 ,增 加 了 电子 数据 ,并将 鉴定 结论 改为 鉴定 意 见 。这 在一 定程 度上 更符 合实 践 的要求 。
从 以上 法 律 规 定不 难 看 出我 国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合 法 性 从 取 得 方 式 及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形 式 上 都 有
规 定 。民事诉 讼证 据 关联 性指 证据 必 须 与案件 的待
证 事实 之 间有 内在 联系 。
了较 明确 的规 定 。这 对 于 实 践 已有 了较 大 指 导 意
义 。但在证 据 的收集 主 体及证 据 的审查 认定 方面 还 缺 乏较 明确 、详 细 的规定 。
一
、
民事 诉讼 证 据合 法性 界 定 析
事诉讼 中证据 的合 法性作 浅显 的分析 。 【 关键词 】 证据 民事诉讼 合- 法I
我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 证 据 有 三 个 最 基 本 的 特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界定

收稿 日期 :0 5—1 20 0—3 0
作 者简介 : 蒋梦婷 (9 1 ) 士 , 南省昆明 市人 . 18 一 , 云 西南政 法大学 20 04级民诉法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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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引 自 家弘主编的《 国征据法》 法律 出版社 20 年版 , 5 何 外 , 03 第 8页
维普资讯
第l 9卷
第 3期
文章编号 : N 3—14/ 20 )3— 0 4— 4 C5 13 D(0 6 0 0 5 0
法 学论 坛
视 听资料 的合法性界定
蒋梦婷
( 西南政 法 大 学 重庆 40 3 ) 0 0 1
摘 要: 由于视 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形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 现代 法治社会 中, 当事人依赖它来 维护 自已合法权益的诉讼呈不断增加之势。尽管它在 民事诉讼 中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 的作用, 但在审 判 卖践 中被法官采纳的私人制作的视听资料却极为有 限。本文 旨在对视 听资料的合 法性进行界定 , 以期扩 大视 听资料 被采 纳 的范 围 , 而让它 能 更好地 为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服 务 。 从 关 键词 : 听资料 ; 视 证据 资格 ; 适格证 据 ; 可采性 ; 法性 合
中 图分类 号 : F 1 D 73 文献标 识码 : A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使照相机、 摄像机 、 录 音笔 等数 码产 品在 人们 日常 生活 中得 以不断普 及 , 通 过这些现代技术方式取得的证据在 民事诉讼 中出现 频繁。采取什么手段和方式收集视听资料是合法有 效的 ,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 , 不仅为当事人 所关 注 , 为法官所 需 要 。 也 对 视 听资料 的 合法性 界定 的 思考 ( ) 一 合法 证据 与非 法证据 之界定 提到 证 据 的合法 性 , 们 首先 来 关 注两 个 概 念 : 我 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适格。证据的可采性 (d i am s — s it) 是指 一定 的证据 方 法在 形 式上 和 实质 上 能 ily 就 bi 否被法律容许用于待证事实证明的基本特性 。换句 话说就是证据必须有证明能力, 并且没有违背法律要 求的合法性条件。因此 ,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 , 证据 的 可 采性有 时 直 接 被 称 为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 而 证 据 的 … 适格即证据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 , 可以被采纳而 进人证据的调查程序, 两者是 同一概念 。合法证据是 指来源、 种类 、 形式 、 审查及内容都具备符合法律要求 的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揭示的就是诉讼证据 是否具有证据 资格 的问题 。 对证据 的合 法性进行 2 界定 , 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哪些证据 能被采纳 , 成为 适格证据。 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对的是非法证据 , 我国 目 的 前 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 只在 《 刑事诉讼法》 4 第 3条中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 引诱 、 欺骗一起其他非 法方式收集证 据” 。诉讼 法学界通说认为非法证据应 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 的证据 , 包括主体不合 法、 程序不合法 、 手段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 , 上述论 断倒推却不一定能成立 , 即主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三性指代什么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三性指代什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审判阶段的质证环节,我们通常都能听到律师这样说:“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予否认”。
那么,律师所说的这三性代表什么?在诉讼活动中有什么含义呢?下⾯就由店铺⼩编为你讲解。
⼀、诉讼特性的类别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证据都有三⼤特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特性的概念与相关规定(⼀)客观真实性1、概念: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过程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存在的客观事实。
2、来源与途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这⼀客观事实只能发⽣在诉讼主体进⾏民事、经济活动中,发⽣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于他⼈感官⽽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的记忆中的,或作⽤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种客观存在,⽽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1、概念:指证据必须由当事⼈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2、程序要求: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提供的还是⼈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某些法律⾏为的成⽴,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为就不能成⽴。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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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私录视听资料因其真实性和直接性往往成为当事人重要的诉讼工具。
然而,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私录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点私录视听资料是指未经官方机构许可,由个人或组织自行录制并保存的音频、视频等资料。
其特点包括真实性、直观性、实时性等。
在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因其具有真实、直接的证明力,常被当事人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三、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规定的现状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法律中均有对视听资料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合法性争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口头承认或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证规则时,该类证据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证据采信标准对于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采信,主要取决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应审查视听资料的录制方式是否真实可信;其次,需审查录制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要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四、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影响因素(一)隐私权保护在私录视听资料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法律上,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进行相关行为,否则将侵犯他人隐私权。
因此,对于是否允许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慎重考虑。
同时,若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获取的视听资料将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二)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在私录视听资料时,使用何种设备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设备也是影响其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应确保录音录像设备的来源和渠道合法、正规;使用方式上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如不进行恶意跟踪和监听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2章 证 据【圣才出品】

第12章 证 据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据的概念 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书证的概念与特征文书的种类书证 书证的提出义务书证的证据力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含义鉴定申请与鉴定人的确定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证据保证书制度本证与反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一、证据概述1.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1)作为证据信息物质载体的含义,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称为“证据资料”。
(2)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通常称为“证据方法”。
(3)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4)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得而受到侵害。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论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论上 认识 私 录视 听资料 , 对 指导 审判 人员 在 民事 审 判 中运用 私 录视 听 资料 并 确定 其 效 力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意义 。
一
、
私录 视 听资料 在 民事 审判 中的证 明 力
对 于 私 录视 听 资料 在 民事 审 判 中是 否 有 证 明 力,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第6 3条 和第 6 9条 都 对 视 听资 料 的证 明力作 了规 定 , 但 由于过 于笼 统 实践 中 不便 于具 体操 作 和 认 定 其 效 力 。 同一 个 私 录 视 听
视 听资料 作 为一 种独 立 的证据 制度 , 在 我 国刑 事、 民事 、 行 政 三 大诉 讼 法 中都 有 明确 的规 定 。近 年来 随着我 国 审判制 度 的改革 , 审 判方 式 由传统 的
“ 纠 问式 ” 改变为“ 辩 论 式 ”, 极 大 地 强 化 了 当事 人
的正确 认 识 以及对 私 录视 听 资 料 证 明 力 的认 定 非 常有 必要 。私 录视 听资 料 的 证 明 力 如何 呢? 我 国 采 用有 限排 除规 则 , 对 私 录视 听 资料 既不 偏 激 , 也 不 保守 , 原则 上予 以排 除 , 但 出于 保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有 正 当性 。 因此 , 制 作 的视 听资 料 经查
第3 1 卷第 2期
2 0 1 3年 4月
凯 里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Ka i l i Un i v e r s i t y
Vo I . 3 1 N o . 2
Ap r . 2 01 3
论 私 录 视 听资 料 在 民事 审判 中 的法律 适 用
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明确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出发,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证据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 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指以物品的性质、状态、形状等特征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载体所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指对案件现场、物证等进行勘验、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法律规定的证据的证明力1. 证明力的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度。
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包括证据的证明范围、证明程度和证明价值。
2. 证明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
证明力强的证据,应当优先考虑。
”3.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1)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来源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因素。
来源可靠、合法的证据证明力强;来源不明、非法的证据证明力弱。
(2)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形式也会影响证明力。
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形式的证据证明力强;口头证据、证人证言等形式的证据证明力弱。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强。
(4)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而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法庭确认事实真伪的依据,是民事案件裁决的基石。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充分意识到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还原事实真相,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推翻对方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因此,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证据形式,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证据收集。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 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寻找、拍摄、复制等方式获得证据。
2. 申请调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
3. 质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收集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获取的证据是不被承认的,非法获取证据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三、证据运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获得。
2. 利益平衡原则: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有效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4. 证据权利平等原则:法庭应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证据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内容提要: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民事案件过程的再现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
但是,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瑕疵视听资料(包括非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等问题,都是我们要面对且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进行一番探讨,以为今后建立视听资料的有关具体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它是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
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
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象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
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
[1]如果它是合法取得且内容客观真实的话,能直观、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的运行过程,其高度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审判效率。
在这一点上是其他证据形式所难以比拟的。
然而,“金无赤金”,视听资料也是一样,其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
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进行一番探析。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虽然就视听资料的界定还有其他表述,[3]但主要是在字面上的差异而已,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较大的差别。
均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而提供的可以推定或者证明事实的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的,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证据,如合法的合同、法定的公证书、法院的调解书等。
若证据的获得过程中存在非法手段,如偷、抢、抢夺等,该证据将被排除。
第二,真实性原则。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即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真实地存在的。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会进行真伪鉴定,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如果证据后来被证明是伪造的,法院将依法追究伪造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充分性原则。
证据必须充分,即证据材料必须足以推定或证明存在的事实。
充分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满足法院对在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证明要求。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拒绝采纳或认定其证据效力不足,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四,合理性原则。
证据必须符合逻辑推理、科学方法和常识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要求证据不能违背基本的逻辑规律,不能与科学理论相抵触,不能违反常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合理性原则时,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或质疑其证明力。
第五,非排他性原则。
证据是多样化的,不同的证据形式可以相互印证、补充,不存在排他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提供不同形式的证据。
最后,证据有力原则。
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对案件的影响力和推翻力。
证据力越强,对案件的影响越大,对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越有力。
法院在判断证据力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数量、质量、权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这些基本特征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核心要素,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证据作为现代科技发展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录音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录音来收集证据。
然而,录音证据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声称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法庭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据,声称录音中乙公司承认违约事实。
乙公司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录音过程中存在非法手段,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三、案件分析(一)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1. 录音证据的定义录音证据是指当事人通过录音设备所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资料。
录音证据具有直观、真实、易于保存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2.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录音证据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二)录音证据的合法性1. 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录音、委托他人录音、公开场合录音等。
在自行录音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录音设备正常工作;(2)在录音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隐私;(3)在录音结束后,及时保存录音资料。
2.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查录音证据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3)录音证据的保存是否完整。
(三)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1.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包括:(1)录音设备正常工作;(2)录音内容清晰可辨;(3)录音过程无剪辑、伪造等情形。
2.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方法(1)法庭鉴定:法庭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其真实性;(2)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录音证据的真实性;(3)法庭调查:法庭可对录音证据的来源、内容等进行调查,判断其真实性。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视 听资料 是指 以录音带 、 录相带 、 磁盘等 为载体所记 录的图 像、 声音及 电脑储存资料来证 明案件 事实的证据。[ 听资料主 t l 视 要强调通过一定 的物质载体 , 运用技术方式把声音 、 图像 、 电子资 料等媒介储存并应用 , 以证 明一定的案件事实。
的民事责任 。那 么 , 这是否就 意味着“ 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就是 取得视听资料不构成侵权行为?鉴于视 听资料本身的特点 、 诉讼 中作用及取证的难度等 , 我们有必要且必须把视 听资料不侵害他 人 的合法权益做 出限缩解释。即 , 凡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首先 应构成侵权行 为 ; 其次 , 并非侵害任何合法权益 , 构成侵权行为 , 就导致视听资料 的失效 。只有严重危 害他方 当事人人格权 、 身份 权之情形 , 方归入“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范畴。但若取证指向对方 当事人及第 三方 , 合法权益 的范 畴应 基于侵权 法之规定 , 以便保 护第三方之 自由言论及行动 自由。 22 不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条件 . 从法理学角度 而言 , 法律有广义 、 狭义之分 。结合合 同法关 于合 同效力 的规 定 , 凡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的合 同无 效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范属于公法 , 但其规范对象中包含了平等 的 民事主体 , 法律赋予当事人意思 自治及行 为 自由。在民事诉讼 中, 搜集证据是 当事人的责任 。 因此 , 判定民事证据规定的“ 律” 法 具体 含义 , 需结合相关法 律规范及立法 旨意。笔者认 为 , 限于法律与行政法规 , 应 其他法 律规范中禁止 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不因方法排 除有效性 。 2 以不存在疑点为条件 . 3 所谓不存在疑点 , 指视听资料能够 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如 公开场所形成 的录音录像 , 或者对方当事人 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辅 证视听 资料 反映 的情 况属实 , 对方当事人 不能证 明不 实 。当 而 然, 当事 人提交 视听资料 , 需就 其来 源 、 取得方法 、 内容真实性等 做出说 明, 应保证视 听资料的合法 、 真实。 就证据合法性问题 , 有学者认 为, 法律行为分为违法行为 、 合 法行为及 中性行为 , 在民事诉讼 中因为涉及主体为 民事 主体 , 若 采集证据之行为属于合法行 为和中性行 为 , 即为有效 , 不需行为 有 明确 的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 中的视听资料 为当事人提供 , 其 关 系为平等关系 , 且遵循 “ 主张 , 谁 谁举证 ” 的诉讼 基本原则 。若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常见的证明方法,并分析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认定标准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应当以合法、合规、合理为原则。
具体而言,证据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规的,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证据必须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例如,如果一份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法院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是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如果一份证据不能够推导出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法院也将不予采纳。
二、常见的证明方法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采用多种证明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方法。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明方法之一,它包括书面合同、书面协议、书面证明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文件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书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评判。
如果一份书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法院将采纳它作为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另一种常见的证明方法。
当事人可以提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陈述事实。
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法院会根据证人的身份、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信誉度来评判。
如果证人具有合法身份、证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法院将采纳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一种专门的证明方法,它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来证明某一事实。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也可以提供已经取得的鉴定报告。
对于鉴定意见的认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机构或专家的资质、鉴定方法以及鉴定结果来评判。
【重要知识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论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兼评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种取证方式对所获取 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 亦即证据能力会
产生不同的影响。前者所获取 的视听资料 , 其合法隐匿、 销毁 、 变质 , 都有可能带来
收稿 日期 :0 9 0 — 8 20 — 3 2
证据能力通常不存在 问题 , 庭所要做 的往往是对其作为证 法
摘
要 : 听资料作为一种 新型的诉讼证据种类 , 视 由于其 自身的特 点和优 点 , 民事诉讼 中发挥 着越 来越 大的 在
作用; 法释[0 1 3号的 出台和 2 0 20 1 3 07年 1 0月《 民事诉讼法》 正案的颁布 , 修 对我 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将产生重要
而深远的影响 。正确理解和认 定私 录视 听资料的合法性和与之相联 系的隐私权保护 的合理界 限问题 , 将时 中国民事 诉讼证据 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具有前瞻性 的一种观点认为 ,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 的 “ 技术手段 , 利用 录音资料 、 录像 资料和储存于 电子计算机 中
的有关 资料 以及其他技术设备所储 备的电子信息资料证 明 案件事实的证据。”
3 . 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视听资料 已经被我 国民事诉讼 法确认为证据种类之一 , 我国继承法也作 了相关规定 。应当 说 , 过视听手段制作 的遗 嘱 , 通 具有 简便 、 明确 、 意思 表示 准 确, 宜于保存 和使用 等优点 , 特别适用于一些病危来 不及 制
靠性 、 客观性 。( ) 2 具有便利 、 高效性 。视听资料在收集 、 保管 和使用上具有传统证据种类所不具有 的方便高效性 。( ) 3 具
三 、 录视 听资料 合法性 问题评 析 私
1 . 视听资料 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 , 必须具有合法 性。 一般来说 , 视听资料合法性问题 的判断标准 , 主要是看视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双⽅当事⼈有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打民事诉讼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想要⾃⼰获得⼈民法院的⽀持,是需要有⾜够的证据来证明⾃⼰的诉讼请求的。
那么,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录相带、录⾳⽚、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应包括录⾳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类。
录⾳录像资料,是指⽤现代科技的⼿段将声⾳、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并⽤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种证据。
⼈民法院发布的⼀份司法解释显⽰,⽹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先,书证是以书⾯⽂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字形式反映⼈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可⽐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
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的⼀种证据,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是以⾃⼰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段为载体的再现。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常重要的证据之⼀,特别是现在⼿持智能设备是⾮常普及的,⼤⼤⽅便了证据的收集,法院采信视听证据时,需要进⾏真伪的鉴别,那么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先,要由录⾳⼈和录像⼈证明录⾳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证明在复制时⽆剪辑增减录⾳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和刑事被告⼈辨别是否是⾃⼰的声⾳和图像。
例如,可采⽤声纹鉴定等⽅法鉴定声⾳。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证明⼒,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
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有⽆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检查,查看有⽆剪辑的痕迹。
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样,也要运⽤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的陈述、民事当事⼈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
如相⼀致要说明相⼀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盾,就应分析⽭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盾的办法。
⼆、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证据的⼀种,⼜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视听资料⽆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响、数据和有形⽂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种客观证据。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当中,当事人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就是在比证据。
然而,在不同的诉讼当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和效力都是不同的。
那么你知道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一下几种: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浅析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若 干规定 》 第6 8条 明确指 出 , 只有 以侵害他 人合
在当事 人 申请 下 ,法 院才能帮助 调查 收集证据 。
E m a i l I n d d x b 1 2 6 c o m ・ : . ’
还缺 乏较 明确 、详 细 的规 定 。
二、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
( 一 )法 院越权 收集 的证 据是否 合法 。民事
数 人认 为 ,合法 性是指 收集证据 的主 体及收集 证 据 的程序 、证据 的表现 形式 都符合法 律规 定 。少
数人认 为 , 证据 的合法性 , 除 了具 备上述 内容外 ,
实材料 , 法院对争议事 实需要 了解 、 分析 , 都需要根据证据做判 断。 实践中证据 的合法性认 定存在一些争议 ,
本丈试就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 法I } 生 作浅显 的分析
【 关键词 】 证据 民事诉讼
合’ 法l } 生
我 国诉 讼法 学界认 为证据有 三个最 基本 的特
征 ,即客 观性 、合法性和 关联性 。诉 讼证据 的客 观 性是指 诉讼证据 是客观 存在 的事实 ,它是诉讼
诉讼 法规定 , 当事人对 自己的主张承担 举证责 任 , 也就 是说 民事 诉讼 中收集证据 的主体 是当事人及
其代 理人 ,而 不是法 院 。2 0 0 1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颁 布的 《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定 》中规定 :
还 必须符 合实体 法律 、法 规所 要求 的特 殊形 式 ,
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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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
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
[1]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诉讼证据。
一般认为,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如下特点:1、高科技性。
视听资料的信息载体具有较高的科技成分,其制作、保存、显示分别需要专门的摄录、存储、播放设备,比其他证据形式具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带有明显的科学技术运用性质。
2、准确性和逼真性。
和其他证据形式描述、阐释的方式相比,视听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受录制人以及其他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可以相对准确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而且通过视听设备对音像数据的解读,可以以声音、图象逼真地反映人和事物的各种状态、运动和发展,这种对过往事实的生动“还原”也是其他证据形式难以做到的。
3、动态直观性。
视听资料往往是对一定时间内持续的音响、影像进行录制,当这一动态过程得到重现时,具有动态的直观性。
如录音资料,不但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言所表达的内容,还能够反映说话人的语调、语速等特征。
这对于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4、易被伪造、篡改。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它比其他证据更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这种伪造和篡改并不像传统的书证那样会留有比较明显的痕迹,其鉴定和甄别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一定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不至于被其弱点所淹没。
作为讨论的基础,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有必要在讨论之前对私录视听资料的范围加以界定。
目前在理论上尚未见对私录视听资料的内涵的明确概括,人们更多地是在约定俗成的前提下使用这一概念。
我们认为,所谓“私录”之“私”是相对于国家机关来说的,是为了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区分,“私录”这一提法本身并不包含价值判断。
从范围上讲,私录视听资料既包括经对方同意的情况,有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
本文的论述即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展开。
一、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证据”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涵义。
一般认为,没有经过质证、认证程序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应称为“证据材料”;而经法官认定为能够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则应称为“定案证据”。
证据材料要上升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官认证,即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双方质证(依法不必质证的应属例外)后,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
可见,法官认证活动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其中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真实性则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在对视听资料的认证问题上,关于关联性和真实性的认证与其他证据并无显著区别,理论上也无甚大争议。
惟有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且这场争论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这一问题本身而深入到了整个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方面。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它体现了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也是案件客观公正的机制保证,因此不具备合法性就意味着没有可采性,就要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排除在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外。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我们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的把握应从正确界定“合法”与“违法”入手。
法理学的一般理论认为,以法律规范为评价标准,可以将人们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与法律明定的行为要件不相符合或者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并未直接与法律上明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那么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中性行为。
可见,不合法并不等于违法,不合法的行为在外延上要大于违法行为,它包括了大量的中性行为。
另外,这三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这三类行为的评价是根据行为主体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的。
对于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机关,由于其在物质、制度等方面控制着大量的优势资源,同时执掌着以普通公民的行为为行使对象的公共权力,因而,为了保证普通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为公权力的行使限定严格的条件,并使这种权力的行使效果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
据此,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要求是“合法”,只有合乎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私权主体,权利至上和意思自治是自由的保障,民主国家不可能将法律的触角伸入到广阔的私法领域的每一个细小的方面,也不可能要求人们的行为严格恪守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私法领域的一切方面)的情况下人们将如何行为?而且,由于私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在法律上支配、控制他人的优势,因此,“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就成为界定私权范围的著名法谚。
也就是说,普通公民的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依其自身意思发生效力,这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中性行为,可以概括为“不违法”。
我们认为,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也应该因取得证据的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总的来说,国家机关取得的证据应该“合法”,普通公民取得的证据应该“不违法”。
在民事诉讼领域,虽然证明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当事人要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收集证据,但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能力方面的缺陷,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并提供了明确的证据线索的情况下,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相对于法院收集的证据来说,则应当作比较宽松的理解,应当承认当事人通过中性行为即不违法的行为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称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为“适法性”更为妥当。
当一个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是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时,才可以算得上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才被称做非法证据,这样在判断非法证据的时候才不会失之偏颇,也才不至于使大量适法证据被划入非法证据的范畴,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2]有疑问的是,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私权领域?这直接决定着上述命题的真伪。
我们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但由于它与民事实体法紧密相连,特别是在变革中的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主义有逐渐加强的趋势,因而它与同属于公法范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比,仍有自己的特点,如在较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赋予了当事人很多自由处分权。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检察机关有权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检察院和法院对某些再审程序的提起也起决定作用,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都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先导的。
在证据制度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认可即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些都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平等权利和处分权利,正反映了私权的属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所反映的也是私权之间的冲突与较量:一方面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其诉讼请求所体现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调查收集证据,另一方面是另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的其他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调查收集证据行为的本能防御。
因此,为达到这两方面利益的平衡,可以而且只能用处理私权关系的准则来处理。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及非法视听资料的排除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形式之一,要求司法机关取得视听资料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对普通当事人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并未作出规定。
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特殊性在于,如果录制的对象是人的语言、行为等活动,它可以通过不为被录制人所知的秘密方式完成。
这就产生了录制视听资料是否要经被录制人同意,以及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如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5]2号)中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下称“95批复”)这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来说过于严厉。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对未经同意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加区分地一概否定其证据效力,就使得私录的视听资料几无“合法”的可能,也使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以及一般民事主体,特别是普通公民的个人能力有限,其对所需证据的调查收集本来就缺乏必要的可资利用的资源,更没有强有力的取证手段,如果再以对司法机关取得证据的严格要求来要求普通当事人,无疑会进一步削弱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难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也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实际上,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基于个案的衡平,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如迫使被告认可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从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在调解中以该视听资料去压服对方以期达成调解协议,或当证据薄弱事实难以认定时通过法官的心证形成优势证据。
[3]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脱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在实践中就容易遭受被规避的厄运,尽管这种做法从宏观的法治理念上讲并不值得赞同。
我们认为,未经被录制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简单地加以全盘肯定或否定,而应当对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录制者录制的是自己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还是他人之间的活动。
这两种录制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不经同意而秘密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即窃听、窃录)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普通公民无此权力。
而一方当事人录制与对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民事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生和发展过程的一种表达方式,与有关立法并无抵触之处,而且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证据的手段,是克服举证能力局限性的必要手段和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