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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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市场调节与干预

经济学中的市场调节与干预

经济学中的市场调节与干预市场调节与干预在经济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干预的优缺点来制定政策。

本文将讨论市场调节与干预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指市场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实现供需平衡的过程。

市场调节的基础是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是指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需求和供应之间达成平衡的过程。

当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时,价格会下降,增加消费者需求,直到价格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

相反,当市场供应不足时,价格会上升,减少消费者需求,直到价格达到新的平衡点。

市场调节可以通过增加竞争和提高效率来促进经济增长。

竞争可以激发生产商和厂商提高质量和创新能力,进而提高经济活力。

另外,市场调节还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得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然而,市场调节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市场调节不能解决公共物品和外部性问题。

公共物品是指不能排他性地使用的物品,例如公园和文化遗产等。

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活动对无关人群产生的影响,例如环境污染。

其次,市场调节还可能导致不公平和不稳定的社会后果。

例如,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可能导致垄断或寡头垄断,将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市场调节可能导致收入和财富不平等,从而增加社会和政治不稳定因素。

二、政府干预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的调整和干预。

政府干预旨在解决市场调节所面临的问题,通过补救和纠正市场失灵现象来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的干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影响市场的运作。

此外,政府还可以出台monopoly regulations(垄断规制)、protection regulations(保护性规制)和consumer regulations(消费者规制)等法律来保护消费者以及限制垄断行为等市场失灵问题。

政府干预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当市场存在市场外部性的时候,政府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等手段来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化。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审视与反思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审视与反思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审视与反思
于秀林
【期刊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12)003
【摘要】“需要国家干预说”之经济法认为,市场经济固有市场失灵之弊病,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国家权力进行经济干预,因此经济法出现以供给国家干预权力.但此学说存在着基本的缺陷:“国家干预”一词存在歧义,导致理解和使用混乱;以“国家干预”定经济法之名,弱化了市场自组织的价值;“需要国家干预”之经济法的目标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之经济法的目标不符;“需要国家干预”之经济法被赋予了太多经济期望,经济工具性色彩过浓.
【总页数】5页(P69-73)
【作者】于秀林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
【相关文献】
1.经济法研究困境之克服——以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为路径 [J], 郑书前
2.经济法的观念基础与规则构成--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反思与拓展 [J], 刘水林
3.需要国家干预理论的真理性——基于经济法的视角 [J], 倪志龙
4.国家协调说与需要国家干预说之比较——兼谈我之经济法观 [J], 岳文婷
5.从国家干预走向法律治理
——疫情背景下经济法研究范式的反思与转换 [J], 娄丙录;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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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一)

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一)

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可以厘定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干预方案的选择、干预的范围和限度。

本文主要进行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供给与需求的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理论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效益;均衡【正文】“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1]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实施这些行为来实现。

”2]吕忠梅也指出,“在经济法上,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的身体动作或静止状态。

直言之,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3]所以本文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视为经济法行为,简称为国家干预行为①].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

一、国家干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少的内生要素,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钱颖一教授认为只有权力有限、规模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

有限政府有三个限制:一是政府干预范围有限,二是政府干预手段有限,三是政府规模有限。

限制的一条途径就是预算限制,在税收和支出之间建立联系。

这要求在预算批准程序上更直接地联结赋税和支出决策,保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行为无疑有助于政府在市场取向的经济转轨中有效公正地行使其职能。

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

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

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摘要]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经济法的国家观虽有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一面;但从理论渊源、现实基础和本位思想上看,有极其陈旧的一面。

经济法的国家观应从法域观、利益观、权力观三方面进行更新。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国家观一、引论:何谓经济法的国家观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1〕(P51)有的学者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

〔2〕对于研究经济法来说,认识其国家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来,经济法的国家观往往体现在其与行政法的界定过程中。

以下一些观点值得重视。

其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法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作为经济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

〔3〕其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

〔4〕经济法学者的上述观点,有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

西方传统的国家观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

据洛克的理论,国家的功能只限于保护其成员的权利不受其他成员的侵犯。

如果一个国家力图超越这些限制,那就超越了它的合法职能。

经济法的理论显然是比其进了一步。

浅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1)论文

浅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论经济法实施与国家干预之关系(1)论文【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市场调节【论文摘要】如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从而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利用经济法来对国家干预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对于国家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极为必要。

法律规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调节机制由于自身缺陷并不完全可靠,国家干预从宏观方面把握全局,促进经济发展,若二者相辅相成,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与国家干预同属上层建筑,是一种实在的行为规范。

一、关于国家干预 1.历史演变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是随经济理念的演变产生的,大致经历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理念阶段,自由主义、国家干预结合的经济理念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干预经济的法律来保障资本原始积累,随后英国“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

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认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经济人,通过竞争和价格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国家是“守夜人”。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不断深化,冲突层出不穷,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市场经济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来弥补不足。

由此,全面干预经济理论被推上顶峰。

70年代后,经济衰退、失业增多、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滞胀期”来临,自由主义观念重新抬头,以供给学派、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经济思潮。

2.国家干预的含义国家干预,是指由国家机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决策、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包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等内容,结合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以政府干预、间接干预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

国家干预同样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预不足、越位的干预过度。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

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作者:于秀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认同者甚多,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

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经济法的功能角度讲,“需要国家干预说”有值得商榷之处:国家权力势力广泛,但不必因国家干预经济就以此为经济法定名分;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价值,但此权力不是由经济法专职确认和限定。

【关键词】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经济权力由经济法的性质看,经济法被定位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标签上,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需要的产物。

在此理论中,经济法将国家权力和经济直接结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得到正当名义,经济受到国家干预有了其合理性,但是,“需要国家干预说”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经济法被普遍认为是针对经济现象而出现的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是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必要手段。

“需要国家干预说”即是在这种依据下产生,经济法就成为国家干预经济需要的供给,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意志的干预。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经济法被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其理论思路是:市场经济由于天然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比如竞争失效、外部负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情况会致使社会经济出现危机,为了避免危机造成严重破坏而需要国家出面来克服或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经济法作为需求供给为国家提供经济权力支撑,所以经济法为“需要国家干预说”之法。

二、对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几点法律思考经济领域需要国家干预,其他领域也有国家干预的需要,其他领域中的国家干预不被“需要国家干预说”标注,而经济领域中的国家干预却用这一学说标明和强调,其正当性受到质疑。

再者,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属正常,为国家意志的介入,只是将经济法定为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来源,证明了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权力的供给却无法说明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属性。

论我国市场调节_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论我国市场调节_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构成了我国经济法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

因而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协调我国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1、政府自身的性质客观上要求它必须有所为。

“什么都不为的政府未见得就是一个好政府。

事实上,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无为而治’的政府,只是存在‘为得好’与‘为得不好’的问题〔2〕。

”政府“为”与“不为”,不应当取决于政府官员的自由意志,而应当取决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及其设置的目的性。

就政府特性而言,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首先,政府是一个具有社会普遍性的组织。

这一方面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附属于一个政府,任何人都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就使得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为了自己公民的利益而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动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就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所采取的行动。

其次,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这种强制性来源于政府的普遍性,它一方面导致了政府的干预权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干预权力的服从。

当然这种服从既可以表现为公民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自觉遵守,又可以表现为被动的就范。

2、政府的设置的目的性要求它必须有所作为。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的,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的。

政府设置的目的是建立有利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即政府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

因此,如何实现这个职能就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的主题。

这个职能普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而实现;另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间接调控而实现。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经济学比较研究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经济学比较研究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经济学比较研究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是现代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市场调节是指市场经济下,通过供求关系来解决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的问题,而政府干预则是指政府为了调整或优化经济、社会和环境,采取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这两种手段本质上是相对的,二者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中都有广泛的讨论。

自从古希腊时期,市场经济调节理论就已经出现。

当时的城市国家以市场为中心来进行贸易。

然而市场调节的概念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化,直到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发展出了自由市场的概念。

在市场调节中,自由市场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之一。

自由市场强调市场是独立的,自然的力量和规律在其中起统治作用,由市场本身来解决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从而产生最有效的结果。

在自由市场下,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来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这种竞争力会推动市场价格达到最优,最终实现资本积累和人民幸福。

然而,市场经济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恶意垄断,谎报信息,价格歧视等,会造成市场失灵,导致资源浪费和福利减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干预成了必要的手段。

政府干预可以通过减少或增加税收和补贴,构建监管机制,强制执行合规行为等手段来调整市场。

其中,税收和补贴是最具有影响的手段之一。

通过增加和减少税收,政府可以控制生产成本,价格和市场规模。

增加税收可以使企业生产成本加大,物价上涨,减少消费者购买力和消费,避免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维持市场公平性。

而补贴则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创新和新技术的发展。

政府干预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问题。

一些政府行为可能会过度干涉市场,导致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甚至产生不公平竞争。

政府的错误决策和监管规定,也有可能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繁荣。

在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开展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寻找更好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方式。

在研究中,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开放程度,市场竞争性,行业发展程度等多个因素,并完善监管机制和政策法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问题。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其核心在于平衡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干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阐述国家干预在经济法中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国家干预的历史演变、理论依据及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梳理,明确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家干预的原则、手段及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为后续分析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分析国家干预在实践中的应用。

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国家干预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实证分析。

同时,也将关注国家干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如干预过度、干预不足、干预失当等,以期为国家干预的改进与优化提供依据。

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在总结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与措施,包括明确国家干预的边界、优化国家干预的手段、加强国家干预的监管与评估等。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国家干预的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经济目标。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剖析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为国家干预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贡献力量。

二、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经济学上的依据和支撑。

市场失灵理论指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市场能够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现实市场往往存在不完全竞争、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等问题,导致市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出现扭曲和失衡。

此时,国家干预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宏观调控等手段,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经济法学的市场调控作用

经济法学的市场调控作用

标题:经济法学的市场调控作用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研究经济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学科,对于理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调控是经济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涉及到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学的市场调控作用,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可能的影响。

一、市场调控的理论基础市场调控的理论基础在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现象。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运行或完全无效的状态,例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品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需要政府干预。

经济法学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确保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调控的实践应用经济法学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市场调控理论。

例如,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防止市场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财政货币政策则可以通过调整利率、税率等手段影响市场供求,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环境保护法则通过限制污染企业的排放,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也属于市场调控的范畴,通过引导资源流向,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市场调控的影响市场调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法律手段干预市场,可以消除不公平竞争和歧视现象,使所有市场参与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其次,市场调控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政策措施,引导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市场调控还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等措施,可以确保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然而,市场调控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过度干预可能导致政府失灵,即政府干预不当或过度,导致市场扭曲和资源浪费。

其次,市场调控可能会影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

如果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可能会破坏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导致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

因此,在实施市场调控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干预的适度性和有效性。

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

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

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摘要: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两种重要方式,有效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简要总结了经济思想史中经济学家对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阐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调节;经济发展一、经济思想史中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界定经济思想史中,许多经济学家对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进行了界定,对于指导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重商主义学派的观点15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制度开始瓦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产生并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在地理大发现、国内市场统一、世界市场形成的推动下,资本开始逐步积累起来。

重商主义就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以资本流通为主要研究对象,反映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学派。

在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问题上,重商主义学派重视政府的作用,提出国家应制定政策来促进本国财富的积累。

法国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安图安·孟克列钦在其1615年发表的《献给国王和王太后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强调了商业的重要地位,主张防止外国商业资本侵入,通过政府的保护,促进本国对外贸易和工业的发展;晚期重商主义代表认为托马斯·孟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中,指出国家应实施保护关税的政策,发展本国的工场手工业,国家还应采取措施保证贸易顺差,发展对外贸易。

重商主义学者们强调了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提出通过政府的政策、措施来调控经济,而对于市场调节的作用则没有过多的提及。

(二)古典政治经济学派的观点17世纪初,由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引起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的主体,流通变为生产的要素。

由此导致了重商主义的逐渐瓦解和新的经济科学的产生,即以资本主义生产为研究对象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

工商行政管理——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

工商行政管理——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

浅谈政府调节与市场经济【摘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均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干预与市场调剂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两种重要的方式,市场调节存在缺陷是政府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和必要前提,为弥补市场调节缺陷和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负外部效应消除者、正外部效应鼓励着、收入及财富再分配者以及宏观经济调控者等角色,虽然政府干预作用的强制性和规模性在纠正市场调节失灵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政府干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所以说适当的政府干预与适当的市场调节结合才是现实经济社会的选择。

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有共生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政策的制定要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调节经济发展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市场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第一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发明的社会制度中最接近大自然的运作机理的制度。

因为符合趋利避害、计算得失的人类本性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长期效率、整体效率。

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经验也说明,对市场价值的尊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往往是一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

因此,新时期,我国政府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让市场机制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用市场选择来保障我国现代化的基本的、长远的效率。

(二)政府干预保障现代化的秩序和速度原则上讲,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应全部交由市场去办,但问题是能够表达高效率资源配置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纯理论化的抽象,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符合其假的样本,也就是说,市场理应在价格的引导下提供各种劳务,但由于不完全竞争的存在,市场调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此外,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固有的缺陷。

这就决定了在某一时期当市场的诸多缺陷暴露无遗并联合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秩序混乱,经济衰退的时候,应辅之以适度的政府干预。

经济学中的辩论: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之争

经济学中的辩论: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之争

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之争是经济学中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自由市场强调市场的自主调节机制,主张市场自由竞争、个体权利和自主决策;而国家干预倾向于通过监管、税收和社会政策来调控市场。

这两种理念在实践中都有其优缺点,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支持自由市场的观点认为,市场机制具有高效的资源分配能力。

自由市场可以根据供求关系进行自动调节,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在自由市场中,个体的自主决策权得到保障,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得到激励,这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创造就业机会。

此外,自由市场还能够带来多样化的选择,满足不同需求,提高消费者福利。

然而,自由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自由市场可能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

市场竞争不是完全公平的,资本和资源的积累使得一些人更容易取得成功,而其他人则可能面临竞争劣势。

此外,自由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风险,例如垄断、不对称信息和外部性等问题,这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下降。

相对而言,国家干预的观点认为,政府应当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以确保公平和社会正义。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监管机构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实施合理的税收政策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改善教育和医疗等社会服务来促进社会福利的提升。

然而,国家干预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政府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政策决策的低效性。

政府的干预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这可能会对财政造成压力。

另外,政府的干预也可能阻碍市场的自主调节能力,抑制创新和市场活力。

总的来说,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实践中,二者的结合可能是一个更可取的选择。

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监管和法律的支持,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市场失灵。

此外,政府也应该在教育、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以提升社会福利。

最后,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之争并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

根据具体的国情、经济结构和社会需求,我们需要不断评估和调整政策,寻求更为适合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瞻前顾后观市场

瞻前顾后观市场

瞻前顾后观市场
王力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从近几年发展看,1992年房地产市场热浪滚滚,1993年房地产市场从火热到降温;1994年房地产市场积蓄力量,突出住宅为重点到走向平稳;1995年房地产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将干得规矩。

我们不妨先就近几年房地产市场进行一番回顾与展望。

【总页数】2页(P11-12)
【作者】王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瞻前顾后,以生为本——以《梅花的画法》之设计观中小学美术的有效衔接 [J], 黄美华
2.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 [J], 李昌麒;张波
3.新制度经济学的市场观——兼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的比较 [J], 陈美衍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产党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3)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河发电厂“三观”建设采访记 [J], 陈景贵[1];
韩晓时[2]
5.瞻前顾后说市场 [J], 陈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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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

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

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蓬勃发展,那么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必要的同时也是经济法的一个最本质的属性,所谓经济法就是在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特征高度理解的前提和基础上,完全掌握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特征之间相互促进的客观规律。

本文主要从经济法学的视角下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进行了审视和分析。

标签:经济法学国家干预经济自古以来国家的权力结构,都是被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尊重和服从,并在一定程度上伴有合法的暴力,这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主要特点之一。

国家权力存在一定的扩张性和弹性,所以国家权力的界限都并不是明确的。

通常国家权力的扩张方向都是向私权延伸,总要吞没与其相抗衡的柔弱的市民社会。

一、经济法规制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必然性不同的人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有些人往往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限制自由,然而恰恰相反保护和扩大自由才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对于具体经济关系中的自由,是指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是互相尊重的,市场主体意志和行为是协调统一的,这也表示政府管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缩小。

但是,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却常常会产生一些反市场、反竞争的因素,并且靠市场自身的力量难以扭转和解决,那么自然而然的市民社会也就无法保障和实现自身的公平理想了。

而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是从公平的角度着眼,而对偏离了良性健康发展方向的市场轨迹进行矫正,从而保障了市场的持续发展。

所以,市民社会和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也可以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从彼此相克制的状态转向彼此相依存的状态,最终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的理念。

经济法其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其体现了国家通过运用法律实现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经济立法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前景市场与国家二者是各有利弊,但在社会中二者表现出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相互依存却也是客观需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所发挥的作用不单单是把它们分割开来,而使从它们基本矛盾出发进行协调。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解读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解读

部门法研究文章编号:1001-2397(2019)04-0116-07收稿日期:2019-03-10作者简介:卢代富(1965),男,四川乐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解读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摘要: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实现个体意思自治难以及时、有效达成的公共目标而对经济生活进行的介入活动。

在不同的时空场域,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因不尽相同甚至迥然相异,市场失灵仅仅是在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市场缺陷日渐明显的背景下才成为国家干预所应对的问题。

国家干预包括调控和规制,二者均须采取法律的形式,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公共目标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001-2397.2019.04.09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在经济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内涵揭示和外延厘定并未取得一致共识,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属性,意味着“国家干预”已经成为经济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经济法学界对国家干预的表达和界定未尽统一。

正是缘于国家干预在经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却又存在认识上的差异,虽然国家干预的理论研究旷日经年,相关学术成果卷帙浩繁,诸多观点和论证堪称经典,但基于国家干预的既有学说和国家干预的实践发展,深究国家干预在经济法中的应有之义,依然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一项尤为基础的工作。

本着这样的认识,本文拟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观作出一个简要的总结和提炼。

一、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的意蕴从广义上讲,凡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都属于国家干预的范畴。

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对其所辖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命令、协调、引导、促进等措施,固然是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干预。

立法既是国家介入社会生活强有力的保障,又是国家介入社会生活最重要和最直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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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溯源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必须理清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理论演化,毕竟,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及与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是贯穿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全过程中的此消彼长的两大基本经济思潮。[1]研究这两大思潮的演变有助于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以为我所用。
2.在国家观念层面上对转型的反思
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指出,经济效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根据萨缪尔森的研究,后撒切尔时代的英国改革扭转了在1945年至1979年因公有化浪潮而处于增长竞争下风的状况,成为欧洲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抛开了发展滞后的法国和德国。在德国和法国,裁员往往会遭到工会的反对,工会往往能够取得胜利,不得已,两国的生产过程加速度地永久地转移到别的国家。美国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对好斗的工会的遏止。因此,萨缪尔森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制度安排的市场化程度。[11]而中国在经济转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主导不好又会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埋下隐患。因此,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不能孤立地来理解市场经济,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于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且时间较短,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探索阶段;而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孕育,各方面的条件已相对成熟,内外部环境也相对协调,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在经过了一系列理论演化之后,各自的合理内核也已形成和完善,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正确对待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形成过程的差异[12],对国家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以完善国家干预理论。
实践中,中国的经济转型导致了国有独资经济的缩减,但扩大了宽口径的公有制经济或社会所有制经济,非国有化也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种,但不管经济形式如何,事实上我国一些制度安排的市场化程度正日益加强,引发了市场观念的创新,由此丰富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的内涵和外延。而此间尤应注意的是,我们秉承市场调节观的同时,绝不能机械地指责或批判国家干预观,而应当在转型时期赋予其新的内涵,实现国家干预观的全面更新和干预权的正确行使。
[关 键 词] 国家干预观 市场调节观 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
国家干预观和市场调节观是经济法理论的两条主线,要探寻经济法的真谛,必须牢牢抓住这两条线。在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交替与轮回过程中,经济法必须以社会经济理性为逻辑起点,对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法律做深刻反思,从而实现国家干预观的更新,进而维护经济法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
李昌麒 张波
[提 要] 国家与市场的互动是经济法的基本分析范式,本文以国家干预观和市场调节观作为两条主线,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理论演化为论述起点,在实践层面,分析评价了中国经济转型期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并进行了反思;在理念层面,阐释了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的理论命题;在制度层面,提出了对国家干预进行宏观调整和微观重构的理论构想,旨在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进行系统解读,寻求经济法的合理内核,实现国家干预权的正确行使。
1.在市场观念层面上对转型的反思
华裔美国经济学家邹至庄(Gregory Chow)曾在1997年发表过一篇文章,提出中国新型经济制度已经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形成了四个方面的挑战:私有制与公有制;西方法律制度与东方准法律制度;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多党制与一党制。他的意思是指按照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四个方面的前者都是市场经济的标准构成要素,而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相反的试验及其证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后者单独地或与前者相结合,在中国产生了正面的效果。“这些(挑战性)问题已经受到中国近来经济发展现实的刺激。中国经济制度还在进化,但一些特征将会延续下去,并且现存的制度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挑战。”[10]
如上所述,不管是亚当?斯密,还是其反对者,他们的论著只是侧重思想的某一方面,而并没有将其思想推向极致,只是在自由和干预中做了合时宜的选择,换句话说,完全经济自由主义尽管有其独立的思想体系和实践支撑,但它也不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两者的交融与互动则是协调和统一的。
(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主义
鉴于以往的学者对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两大思潮的本质意蕴已有诸多解释,因此本文不做过多的解读。但是我们发现,在过去许多有关对这两种学说进行评析的论著中似乎又把对它们的理解推向了极端,以为主张国家干预的就必定是排斥经济自由的,主张经济自由的就必定是排斥国家干预的。我们看事实并非如此。
一、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之正本清源
经过以上回顾,笔者认为,在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生成过程中,大体存在着这样一个发展规律,即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者并非并驾齐驱,而是必有其一为主轴,然后辅之以相对者,以此形成两种思想的良性互动。历史也证明,单纯的“市场之手”或“国家之手”都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思潮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们各自都有强烈的表现欲,只不过是一种学说在某个时期可能占上风,甚至为当局者所推崇或作为决策依据,上升为政策或法律而已。我们又发现,在当今世界,一个负责任的理性政府都可能在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呼声中求得某种平衡,总是不会因为强调国家干预而忽视经济自由,或者因为强调经济自由而放弃国家干预。故此,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一个“混合的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可以认为,“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共同作用便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而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思潮的相互作用又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表征。
(二)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
大家公认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的学说反映了力图挣脱原始国家干预主义的约束、大力发展生产力和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众所周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自由学说较之以休谟为代表的早期经济自由主义有了质的飞跃,其标志是他主张建立一个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完全竞争的市场调节机制,由此形成了第一个系统的经济自由主义体系。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思潮斗争史上的一部较系统阐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主张的著作。尽管这个时期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占着主导地位,但是也要看到,即使是在亚当?斯密本人的思想体系中也并未完全排斥国家干预。因此,在这个时期,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交织。1860年《科伯登—谢瓦里埃条约》的产生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思潮进行斗争的划时代的里程碑。正如国家“酌情干预”理论的倡导者马尔萨斯所言,“完全的贸易自由恐怕是一种永远也难以实现的幻想”,而“一个政府不可能完全的听任事物自然的发展,有时候却需要这样的医师和政治家进行干预,他们具有的科学知识越丰富,工作就做得越适当”。[3]此外,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约翰?穆勒对于19世纪上半期产生的关于国家干预限度、范围和方式的论争,以调和折中的方式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4]可见,“适度干预”学说已见端倪并有所发展。这一现象表明经济自由主义极度盛行的时期也有国家干预的影子,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思想中仍有国家干预的因素存在。亚当?斯密并非一个偏执的鼓吹者,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其思想体系的成熟性和发展性。
凯恩斯在其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了系统的就业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同传统的自由经营论针锋相对,以国家干预论代替自由经营论。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西方经济理论积极的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为制定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提供依据,但在20世纪70、80年代之交,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被依据于新古典学派“自由企业精神”的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所代替。[5]关于国家干预与自由经营的此消彼长现象,理论界莫衷一是。“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每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6] 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主义,例如,当有人批评凯恩斯的经济政策思想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背离时,他因遭到误解而愤怒,所以他的辩白是:“我绝没有背弃这一理论”。[7]或许,最有力的证据还是凯恩斯对个人主义思想的看法。凯恩斯从效率、个人权利和生活质量三个方面阐释了自由主义的先天优势。事实上,个人主义思想仍然是凯恩斯经济价值观的核心。[8] 可见,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经济自由的合理因子,只是迫于现实条件的需要,他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已。
(一)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原始国家干预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
重商主义产生于封建晚期,它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为了弥补庞大的政府开支而采取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另一方面也迎合了商业资本家的主张。因而使得欧洲各国在封建社会晚期都推行了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当然,也应当看到,当时属于重商主义思想体系的某些人在强调国家干预的同时也没有否定经济自由,例如,在经济学史上处于重商主义和古典经济学交替阶段上的晚期重商主义代表人物蔡尔德和达芬南的学说即是。蔡尔德关于某些商业行为不需要法律干预或控制的见解还被认为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先驱。达芬南也有两句名言,其一是一蒲式耳谷物的市场价格将胜过任何立法干预;其二是贸易本质上是自由的,以此表达他对政府在贸易问题上的管制政策的不满,认为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法令“可以为私人的特殊目的服务,但很少有利于公众。”[2] 由此可知,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非一意孤行,他们在奉行国家干预主义的同时并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而后来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主张也正是从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中衍生出来的。
(二)两种观念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理论反思
理论应该能够用来解释和预测现象,若不能如此,则说明此理论有根本缺陷。例如,新古典经济学有一个“理性人”假设,但它还有一个假设是暗含在现有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被经济学家不自觉地称之为“企业是有自生能力”的假设。然而,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很多企业是不具备自生能力的。这种先天性缺陷的存在不仅为市场与国家的契合创造了良机,同时也对传统的市场调节观和国家干预观提出了挑战。实际上,传统的经济体制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讲是在限制条件下的“次优”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剩余资源最大程度地集中起来,投资到政府所要优先发展的项目中去。[9]综观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我们必须进行以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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