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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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
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 得医疗救治。
第八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参考劳动者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 2.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与劳动 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1.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助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2.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
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卫生服务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 防治服务 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 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新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
原条文为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001.11.27
2002.5.1
1994.7.5
1995.1.1
劳动合同法
2007.6.29
2008.1.1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
2002.6.29wenku.baidu.com
2002.11.1
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2 工业卫生工作坊
中国工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嘉士伯中国区供应链EHS团队
2012年5月
培训要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体系
重点法规解读
中国职业卫生法律框架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标准
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
主管机构:
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工业卫生、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 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 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 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 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
规定以下情况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
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的:
2.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
接触苯
接触噪声
白细胞降低
听力损失
非职业因素与职业因素如何区分?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原条文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 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 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原条文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请求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

拒绝权: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
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 规定。在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原条文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为新增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
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 职业病防治规章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
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
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
法律 公布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2011年12月修 席令,第60号 正)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作业管理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 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防护检测 化学品毒性鉴定
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接触限值 诊断标准 检测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 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 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 关系、工种、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
业病。
原条文: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 为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 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病防治 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 病防治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 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高岗时等)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记录过往接触史) 职业病报告义务
原条文: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增加了职业病诊 断中劳动仲裁以及特殊程序的规定: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特殊程序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法定审理期限为 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30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 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基本法律规定,共7章90条
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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