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精编
行政协议书和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书和民事合同我们来界定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特定行政管理事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性文件。
它通常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协议的特点在于其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且内容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
相比之下,民事合同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广泛涉及财产交易、服务提供等私人领域。
民事合同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
我们将通过两个范本来具体展示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基本框架。
【行政协议范本】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乙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管理职能)。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_____________(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具体管理活动)。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决定,并按照约定履行_____________(具体义务)。
3.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民事合同范本】甲方(出卖人/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服务接受者):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商品/服务)的所有权/提供权。
2. 乙方愿意购买/接受甲方的_____________(商品/服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1. 甲方向乙方转让/提供_____________(商品/服务),乙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报酬。
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
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1、导言2、私法性质的合同2、1 现象的“核心”及其运用的环境2、2 普遍特性上的限制2、3 订立合同的程序:公正、良好经营、维护竞争(欧盟法)2、4 行政文书与私法合同的联系;一些后果2、5 履行合同2、6 公共行政机关私法合同中的公平和特权2、7 概括和结论3、公法性质的协议3、1 至1990年第241号法律之前的情况3、21990年第241号法律第11条:协议(一场“革命”)3、3 协议:条件和限制3、4 “补充”协议和“替代”协议3、5 关于协议的法律制度;公共权力机关的“撤回”4、结论:这次的真正创新者是立法机关;滞后的实践1、导言1、1 在意大利体制中,公共行政不能单纯只靠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权力来实现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即使与私人的意愿相悖,也要用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书来实现,比如当行政机关没收、征用、命令或禁止行事等。
确实,公共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形下及某些条件下才具有强制力,在这些情形(属于例外)之外,行政机关必须征得私人的同意。
比如说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私人的同意:(1)为办公室购买电脑;(2)聘用职员;(3)修建一所医院、学校或一座桥梁;(4)与其他人一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5)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铁路交通;(6)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使用国家公共财产;(7)为实现居住区规划而使用私人所有的各方面资源。
尽管如此,在司法的层面上,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的这种同意可通过不同途径来实现:一种更为简单且往往被平和地接受之,这就是“私法合同”(例如上述第 1、3、4种情形);另一种则更复杂、不确定、抽象,也即“公法合同”(例如上述第 5、6、7种情形,第2种情形曾经也如是,直到前不久才停止)。
1、2 但这图景还不够完整:缺少了最有趣的部分。
当行政机关不运用强制力时,私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但如果行政机关运用强制力时,会怎么样呢?可以设想私人的同意会发挥作用吗?是的,可以设想:比如,可以合理地假设行政机关与私人协商批准的内容,以产生一项双方同意类型的文书。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约定行政管理事项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取得、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经营性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中的行政管理事项达成的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合同等。
2. 公共服务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就公共服务事项达成的合同,如医疗服务合同、教育服务合同等。
3. 行政许可合同: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就行政许可事项达成的合同,如建设工程许可合同、食品经营许可合同等。
4. 行政补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权益受损方之间就行政行为给予的补偿事项达成的合同,如征地补偿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 缔约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具有公共性;民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民事权益,具有私法性。
3. 缔约程序: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程序受到行政法律制度的限制和规范;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程序相对自由。
4. 合同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通常涉及行政管理事项,具有公共权力的特征;民事合同的内容一般涉及民事权益,具有私权力的特征。
5. 合同效力:行政合同具有行政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民事合同的效力主要依赖于合同各方的协商和自愿。
6. 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合同争议通常通过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民事合同争议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四、行政合同的特点1. 强制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力,可以强制履行行政合同。
2. 公共性:行政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质。
3. 监管性: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法规。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履行行政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和公共利益性质。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平等性和私法性质。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政府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土地使用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出让方之间为土地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合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费等内容。
3.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为实施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4. 公共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公共服务合同通常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1. 缔约主体不平等: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而另一方可能是企业、个人等,相对较弱。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
2. 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内容受法律法规限制:行政合同的内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相对自由,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
4. 合同解决争议方式不同: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商品交付、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到民事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用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就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其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或活动进行许可,并与被许可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时,与违法行为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补偿时,与受损害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机关提供特定服务时,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行政采购合同:行政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个人或经济利益。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优先性的特点,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到民法的约束。
4.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行政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而民事合同争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程序解决。
5. 法律责任不同:行政合同违约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民事合同违约时,一般采取民事赔偿方式解决。
四、结论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常见形式包括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执法合同、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服务合同和行政采购合同。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在缔约主体、目的、约束力、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公法私法划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是两大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私权利的尊重和私利益的保护。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适用的规范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法与私法的概念1. 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机关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法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2. 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以私权利为核心,强调私权利的尊重和私利益的保护。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部门。
三、公法与私法的法律规定1. 公法法律规定(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责任等。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
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 私法法律规定(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
(2)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商业关系和商业组织的法律规范。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3)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等。
民法典 行政协议 民事合同3篇
民法典行政协议民事合同3篇篇1民法典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和准则,涵盖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益和义务关系。
行政协议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法典为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订立合同,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
而在行政协议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行政协议,为行政管理和服务提供法律支持。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指引,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协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如税收协议、土地使用协议等,具有行政效力。
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就特定民事关系达成的协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具有民事效力。
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再次,民法典对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行政协议方面,民法典要求行政协议应当合法、公平、有约束力,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约定清晰明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而在民事合同方面,民法典要求民事合同应当自愿、平等、有偿和诚实守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对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要求明确规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强调了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
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
私营经济主体与政府签订的公私合作协议是实施公私部门分工、促进政府监管和实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
人民群众和政府都可以从中受益,从而有助于保护社会经济发展。
由于公私合作机制本身特殊性,其形成的合同关系就具有较强的法律特征。
首先,公私合作协议是一种法人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公司的法人行为,不论是参与合同形式的合作还是其他形式的合作,都受我国《合同法》及其附属法规的约束。
另外,法律行为职责的划分的一般原则就是:当事人可以自由解决事宜,法律有权只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行为的范围及内容,以防止双方因建立合作关系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合同秩序。
因此,公私合作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定性质的行为,其行为职责事项受我国《合同法》及其附属法规的约束,必须严格遵守。
公私合作协议是法定的行为,其约定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有双方勾结或偷懒安排,双方以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方式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受损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1、合同侵权损害赔偿权
如果受损方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者不合理条款,受损方可以依法提起《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所列合同侵权损害赔偿权,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未尽自己的责任,或者被告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原告可以提起诉讼。
2、损害信誉索赔权
公私合作协议中双方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彼此的权益,使受损方因此受到损失,该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信誉索赔权,要求赔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解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公私合作协议的公法属性及其法律救济,必须要求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如果发生侵权情形,必须提起法律诉讼,依法享有赔偿权和损害信誉索赔权,以保护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私合作,合同法
公私合作,合同法篇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摘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
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
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前言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的行业”[1],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为此,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试验。
所谓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文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政部分与私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近几年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为论题逐渐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
XX年3月1日,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期刊、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查询1980-XX年近30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以“公用事业”与“公私合作”为题的文献共92篇,涉及宏观经济(53篇)、经济理论(5篇)、交通运输经济(20篇)、经济体制改革(8篇)、行政学(4篇)、法学(21篇)、环境科学(1篇)等。
就法学而言,主要讨论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政府责任与监管、公私合作的风险、公私合作的模式等。
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与权责配置--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为中心
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与权责配置--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
领域为中心
李霞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5(017)003
【摘要】公私合作往往涉及多方错综复杂的关系,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同,能够在明确公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的同时,避免传统规制手段易失之于僵化的弊端。
对于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以合同标的为标准,结合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公私合作合同的权责配置问题上,则宜将各类公私合作合同统合在“合作合同”名下,建构一套相对统一和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落实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义务这两个宪法原则之上的国家担保责任,实现对公私合作合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
【总页数】8页(P139-146)
【作者】李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 [J], 邓敏贞
2.中国粮食储备公私合作法学研究——来自公用事业领域的启迪 [J], 曾晓昀
3.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私合作中的政企权责均衡研究 [J], 张琳
4.《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法条款”解读——以公私法的规范配置为中心 [J], 魏琼;高杜鹃;
5.《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法条款”解读——以公私法的规范配置为中心 [J], 魏琼;高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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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
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 律属性
1、合同的公共性
公用事业是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因此,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具有公 共性。在合同中,双方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同时 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2、合同的平等性
在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中,政府和私营企业是平等的合同主体。虽然政府 在公用事业中具有主导地位,但在合同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关系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产生重要影响,需要通过政策 调控和监管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行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制定和完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 同的专项法规和政策,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加强政府对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严厉处罚违约行为;最后,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的透明 公开制度建设,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主体部分
1、法律属性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首先,从合同性质来看,这类 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要素。其次,就生效条件而言,公用事业公 私合作合同除了满足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 外,在责任和义务方面,合同当事人需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公共 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 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
法视野的考察
01 引言
03 结论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4 参考内容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发展,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 同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类合同的法律属 性与规制路径尚不清晰,给实际操作和法律监管带来一定困难。本次演示将从经 济法的视野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进行深入探讨,旨在 为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从一个案例看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且需双方意思 表示一致。
合 有此种权利。 4、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
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现状
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行政合同并没有形 成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 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1)参照法国20世纪 80 年代 以前的行政合同理论,以行政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个 的自由处分权。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 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案
2、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
例 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是,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
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002 年2月 28日、3月5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原协议无效为由拆除原告 设置的灯箱23 个。
法制天地 Area of la w 案情
从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
本案原告某市广告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日与规划管理办 公室(当时为规划管理处)签订《道路广告灯箱设置权出让协议》,
一 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 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
此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此案涉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 政合同。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
看 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3、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
行 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 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
公法与私法法律规范的两个领域
公法与私法法律规范的两个领域公法与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公法着重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本文将探讨公法与私法在法律规范方面的异同。
一、公法的法律规范公法是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在公法领域中,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首先,宪法是公法的基础和核心。
它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为整个公法体系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法律准则。
其次,行政法是公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范了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等。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刑法作为公法的一部分,规范了社会生活中的犯罪行为和刑罚适用。
刑法通过制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安全。
二、私法的法律规范私法是以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劳动法等。
在私法领域中,法律规范的目标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首先,民法是私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规范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民法的法律规范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个人尊严。
其次,商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主要规范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商标法等。
商法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易的公平性。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的法律规范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福利。
三、公法与私法的异同点公法和私法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公法是国家主导的法律体系,而私法是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而私法的法律规范则是个体之间自愿约定的。
其次,公法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私法关注个体之间的私人权益和民事关系。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供应、承包、运输、维修等方面的内容。
2.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合作开展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5.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提供特定行政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受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程序要求不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审批、公示等程序;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相对灵活,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任务而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有以下几种: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为了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等。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合同。
该合同一般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书、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而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通常包括申请书、许可证书、许可合同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而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一般包括执法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等。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性质、缔约主体、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具体区别如下:1. 性质: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性质;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具有民事性质。
2.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任务,实现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4. 效力:行政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民事合同的效力受到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或决定;而民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来实现。
6. 争议解决: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而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2)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
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与之相对,民事合同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用于规范建设项目的实施。
2.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出让合同: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出让给其他主体时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出让条件和权益保障。
4.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签订的行政许可合同,用于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限制。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与受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签订的补偿协议,用于保护受损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受行政法规范;而民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规范。
3. 缔约程序: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如招标、评审等;而民事合同的签订一般无特定程序要求。
4. 权利义务:行政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其权利义务具有公权属性,如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等;而民事合同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权利义务相对平等。
5.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民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6. 法律责任: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而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一般会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如赔偿等。
四、结论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常见形式包括建设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出让合同、行政许可合同和行政补偿合同等。
公法行政协议书
公法行政协议书甲方(行政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行政相对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行政主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需要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作为行政相对人,愿意根据法律规定与甲方合作,共同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履行公法行政职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效率。
第二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与乙方进行的所有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作、信息共享、行政指导等。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服务。
3. 甲方应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的行政支持和服务。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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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精编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公法性质的协议和公共行政中的私法合同Carlo Marzuoli,佛罗伦萨大学提要:1.导言2.私法性质的合同现象的“核心”及其运用的环境普遍特性上的限制订立合同的程序:公正、良好经营、维护竞争(欧盟法)行政文书与私法合同的联系;一些后果履行合同公共行政机关私法合同中的公平和特权概括和结论3.公法性质的协议至1990年第241号法律之前的情况1990年第241号法律第11条:协议(一场“革命”)协议:条件和限制“补充”协议和“替代”协议关于协议的法律制度;公共权力机关的“撤回”4.结论:这次的真正创新者是立法机关;滞后的实践1.导言1.1 在意大利体制中,公共行政不能单纯只靠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权力来实现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即使与私人的意愿相悖,也要用具有司法效力的文书来实现,比如当行政机关没收、征用、命令或禁止行事等。
确实,公共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形下及某些条件下才具有强制力,在这些情形(属于例外)之外,行政机关必须征得私人的同意。
比如说在下列情况下需要私人的同意:(1)为办公室购买电脑;(2)聘用职员;(3)修建一所医院、学校或一座桥梁;(4)与其他人一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5)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铁路交通;(6)特许一家私营企业管理使用国家公共财产;(7)为实现居住区规划而使用私人所有的各方面资源。
尽管如此,在司法的层面上,行政机关与私人之间的这种同意可通过不同途径来实现:一种更为简单且往往被平和地接受之,这就是“私法合同”(例如上述第1、3、4种情形);另一种则更复杂、不确定、抽象,也即“公法合同”(例如上述第5、6、7种情形,第2种情形曾经也如是,直到前不久才停止)。
1.2 但这图景还不够完整:缺少了最有趣的部分。
当行政机关不运用强制力时,私人的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但如果行政机关运用强制力时,会怎么样呢可以设想私人的同意会发挥作用吗是的,可以设想:比如,可以合理地假设行政机关与私人协商批准的内容,以产生一项双方同意类型的文书。
这些情形更为符合1990年8月7日第241号法律所提及的“协议”(之后我们将要谈到),其差别在于,在这些情形下,私人的同意并非必不可少的。
的确,行政机关保留了单方面发布文书的权力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3 因此,在我们面前有无数故事,只是在如今,由于上述1990年第241号法律的作用,也许就可得以简化和减少了。
2.私法性质的合同现象的“核心”及其运用的环境行政机关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能力(它拥有属于私人的权力:财产权、缔约权),可以订立私法所规定和认可的合同。
但由于合同是由公共行政机关签订的,因此具有公法方面的性质。
那么,行政机关的“私法合同”指什么呢它在什么环境下适用呢行政机关的“私法合同”意指行政机关所缔结的具有合同典型特征的文书:它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民法典第1382条),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解除其合同义务,除非是法律条文所特别规定的。
举例来说:行政机关订立了一项合同,但随后发觉自己做了一桩糟糕的交易,合同对公共利益毫无用处。
但合同仍然有效和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之。
只有当法律专门条款规定时,行政机关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不管怎样,这类特别条款只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比如在公共工程领域)而并非普遍适用。
这类合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是深刻的。
私法还规定和约束着合同的履行(一些方面除外)。
公法管理的是其他方面,我们下面将要谈到。
私法约束力的扩张以及尤其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合同义务不可撤销性(例外情况除外)大大影响了这类合同的适用。
传统上,只有在关系到属于私人主体正常的共同的生活之财产或行为时(购买财产、出售财产、取得给付、转让给付等),行政机关才能适用私法合同。
只有当所涉及的行为不具有公共特征时,才能适用私法合同。
为什么有这样的限制呢因为考虑到合同约束力的不可撤销性(即使合同对公共利益无用行政机关仍然要受合同约束),当行政机关开展公法性质的行动或行使公法权力时,这种不可撤销性就不能接受了。
但这种情况已经改变了,正如下面我们将要谈到(第3节)。
普遍特性上的限制在其规定的范围以内,公共行政机关可以缔结典型性和非典型性(即由当事人“发明”的)合同。
但有一些限制,首先是普遍特性上的限制。
(显然)不适用于只能在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尤其是不能订立违反缔约行政机关之一般宗旨的合同。
比如可以参考最高法院案例1995年1月5日第93号(FI1995, I, 102 ss):公共行政机关不能缔结“违背制度目的”的合同(案例涉及的是一项被宣布无效的合同,由一个市政府和一家展会公司缔结,据此市政府承诺在五年内不推广大理石领域的某些展会计划,该展会公司承诺给予市政府一笔资金,并通过组织会议和其他计划来支持该地区的大理石工业)。
订立合同的程序:公正、良好经营、维护竞争(欧盟法)订立私法合同的行政机关仍然还是公共主体,而不是为其自身利益行事的私人主体。
因此有立法规则以确保遵行——至少是部分遵行——公正和良好经营的宪法原则(《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7条)。
保证行政机关的公正也是保证平等对待所有利益。
所以,行政机关的公正确保了企业之间的平等。
从这个目的出发,立法(一直)规定行政机关订立合同的决定以及合同方的选择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定义为“明确公开”。
程序的目标是保证正确选择和优惠价格,认可行政机关与甲公司而不是乙公司订立合同这一过程的可知性和可控制性,确保所选择的公司(或其他的合同对方)是基于客观机会的因素而不是其他动机。
通常运用的途径是公开招标,首先是确定选择合同方的标准,以布告公之于众(布告上说明招标的基本方面),然后是审查接收到的投标报价,选出最优投标,最后以授予(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或缔结合同的形式结束。
这是最复杂的规则,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运用更为简单的程序。
一般可以区分……(注:原文不完整)行政机关合同涉及的领域在集体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大的分量。
公共行政机关是市场的首要和决策角色:想想看公共工程、公共供应等。
这些领域不可能被欧盟法所忽视。
欧盟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实现经济经营的自由,维护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合理竞争。
因此,欧盟法应该确保企业间的平等待遇、以及所有成员国选择合同缔约方的方式都是一致的,不能歧视或专断。
因此,如今主要由欧盟法规定、或是由国家为实施欧盟法而颁布的立法规定来管辖公共行政合同的领域,尤其是当合同超过一个特定价值时。
但仍需指出,欧盟法在这一领域中极大地推动了行政法的现代化,特别是,减少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花招。
确实,行政机关并不总是支持程序义务和公共权利的原则和规则,规定这些义务和原则规则的目的在于可能对行政机关本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
规避程序和公共控制的最好途径就是给一个公共性质的主体穿上私人性质的外衣:总之,运用私法性质的形式,来掩藏公共性质的实质。
欧盟法可以阻止这种现象。
它确定出一些实质,使之无论如何也适用公共程序,即使在某个体国家立法视为私法性质的也不例外。
这种实质就是“公法机构”,即由公共控制的组织。
即使欧盟中个体成员国家将该类组织定义为私人实体性质也不重要。
这些特定实体,既然对应于公法机构的概念,当涉及到合同领域时,被视为公共实体,因此当然是公共程序的主体。
行政文书与私法合同的联系;一些后果用以开展程序选择合同方的文书被认为是行政文书。
因此,订立的合同之有效性和效力也取决于这些行政文书的有效性和效力。
如果这些行政文书是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或有时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记得的是行政机关一般是有权撤销其自己的行政文书的。
它可以轻易地决定合同无效,只要撤销导致缔结合同的程序文书而已。
但有一种可能性是被排除的,即一旦订立合同之后,行政机关不能仅仅因为机会动机而撤销一项程序文书从而决定合同无效。
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期间适用民法。
不遵守合同的一方,即使是公共行政机关,都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是,正如前面已谈到,确实存在特殊的立法会时不时地赋予行政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
比如有关公共工程的立法。
公共行政机关私法合同中的公平和特权私法性质的合同究其特性乃是因为其基本是受私法管辖的合同。
其公法性的方面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并且就大部分来说不构成行政机关的特权条件,而是针对私人和企业的保证:正是如此想到程序。
因此,司法实践是有道理的。
从早年开始,司法就确定了当行政机关运用私法合同时,行政机关是在与另一方平等的层面上行事,因此是私法规则的对象(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但实际上,司法迟迟适用私法规则和原则。
例如,只在上个世纪后半叶才开始适用有关前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谈判期间一方行为不端的责任)规则,据此判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或者开始适用民法典的一条规则(第1341条第2款)规定订立超常(过分)合同的一般条件需要特殊的批准。
特别是,仅仅在最近十年来(由于一项欧盟规定的决定性效力)才承认了可以赔偿参加了不合法进行的公开招标当事方的损失(如果有损失)。
总之,说比做容易,要减少行政机关的不公正特权地位也是如此。
但道路是曲折的,前景是光明的。
概括和结论在意大利国家体制中,选择合同方的公开程序是为了确保良好地使用公众的资金。
确认这一点的是,已经通过了有关行政机关合同的最重要立法,即不久以前通过的公共财务立法,这是从法律角度规范取得公众资金、但尤其是使用公众资金的程序。
如今,特别是从宪法(1948年)开始,公平和本质效率成为更为重要的需要,这显示了立法的现代化。
在这一过程中,欧盟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旨在保护竞争的原则和规则曾经是、现在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公共原则(甚至是宪法原则)即公共行政机关的公正和良好经营。
这是达成公共目标和私人目标平衡一致的一个客观和积极的例子。
正如前面所述,欧盟立法和国家立法中的公共原则和规则约束了行政机关。
另外,与合同相联系的行政文书的存在提高了司法制裁的可能性。
确实,有很多争议。
这些因素有时是过度的,应该部分地重新审视和修订。
但这并不妨碍公共行政机关更好地运作;它们要阻碍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成功了)对公共资源的失控、谋私的和武断的使用。
这样不好吗我不信,相反,这样既有益于任何公民,也利于企业。
因此特别重要的是,在合同领域需要欧盟介入的权限。
的确,欧盟法确定的规则(维护竞争与公平)赋予意大利所有的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是国家级的——相关权力,独立于宪法新文本第114条及后续条文所给予大区、直辖市、省和市政府的更大自主权。
3.公法性质的协议至1990年第241号法律之前的情况在1990年第241号法律之前,占统治地位的普遍原则是公共行政机关不能运用私法类型的协议来实施公共行为。
结果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第5、6、7种情形,包括(当时)雇佣一名公职人员(因为被认为如是,直到1993年及之后几年中几乎所有行政机关劳动关系私营化为止),都不能被视为私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