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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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号第 34日工业和信息化17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第23苗圩部长日月262016年5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件规章: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日原2310月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邮>的通知》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月1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部〔1995〕7221012号)修订)。

章的通知》(邮部〔1997〕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月141995年11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7根据791号)公布,>的通知》(邮部〔1995〕<</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号)10121997〕12年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修订)。

<</span>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1(1996年月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日月181997年121996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58号)公布,根据号)修订)。

1997〕1012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号公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28(2001年6月四、《核出口管制清单》布)。

日原信息19年11月2001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号公布)。

双软认定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16•【文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2000年10月16日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区别是什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区别是什么?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区别是什么?一、目的的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权利上的登记,目的在于确权,为今后追究第三方侵权留下足够的证据。

软件产品登记目的在于投放市场,确保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

二、负责管理和登记的部门的不同。

三、保护期限的不同。

计算机领域的发达也让各种软件开始不断地被设计和使用在市场中并且获得了极大的利润,而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专门去登记后获得的相关证书中可能分别有产品登记和著作权方面的,那么,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区别是什么?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区别:一、目的的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权利上的登记,目的在于确权,为今后追究第三方侵权留下足够的证据;软件产品登记---目的在于投放市场,确保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

二、负责管理和登记的部门的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产品登记:国内软件产品登记由各省市软件行业协会予以受理和认定。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最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

三、保护期限的不同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软件产品登记保护期限为5年。

软件产品登记的程序是先有著作权证和相关营业执照外加测试合格证书才能进行产品登记。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作者:徐恒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53期7月25日~26日,工信部在山东威海组织召开全国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工作座谈会。

会上,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解读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陈英表示,新形势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使命重大、意义深远。

软件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正发生重大变革,软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软件定义和数据驱动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政策激励产业发展据介绍,国务院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印发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扶持、技术创新、进出口、人才、投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工信部修订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推动财税、发改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等系列配套政策。

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批准设立了37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35所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在产业载体建设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建设了8个软件名城、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5个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一批软件产业园区和软件名城。

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激励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10年的1.3万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4.3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8%提高到“十二五”末的28%。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新的要求,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及时加强与财税、发改等部门沟通,于今年5月印发了财税[2016]49号文件,解决了软件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2015-08-18 10:55:54)转载▼分类:观察税务筹划业务部【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备案。

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进一步明确了软件企业认定取消的相关事项。

然而,这两个文件仅仅取消了此项审批,对于取消后新设企业的的资质及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那么“双软认定”的取消会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一举措又会给软件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呢?本期华税律师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软认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

税种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国税发2013年第43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国发〔2011〕4号文四、转换思路,优化节税安排目前,“营改增”即将收官,国家对于增值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浙江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

(三)软件企业认定1、新老软件企业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以国务院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界限划分新老软件企业,即2000年6月24日前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老软件企业,在此之后注册成立的软件企业为新办软件企业。

2、如何对新办软件企业进行认定?新办软件企业的认定,原则上和软件企业的认定是一致的。

只是在提供财务报表方面,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对新办软件企业经营期限可作适当缩短,比如半年或三个月;必须要有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3、什么样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认定:(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申报软件企业应提交那些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64认定则。

“内“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260%。

3于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精心整理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234567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精心整理(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苏信软[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信软[2009]82号)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省软件行业协会,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双软认定”工作自2001年开展以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和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市软件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软件服务业的发展。

为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双软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省软件行业协会(含认定受理点)、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含受理点)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9号令)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认定、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更好环境,促进我省软件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二、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应书面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

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导读:双软认证在年就已经被取消了。

这个制度是指,企业对认定的软件还有软件的产品都要进行登记,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但是法律将这样的规定给删除了,之所以删除,都是有道理的,我们只有遵守就可以了。

一、双软认证取消了吗?2015年就取消了。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双软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后,原来认定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继续有效。

所以现在不是双软企业无法办理了。

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发〔2015〕11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中,2015年3月15日取消双软认证的行政审批,改为由各省软件行业协会牵头的“双软评估”。

认证好处1、软件产品登记后,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年1月1号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照顾。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什么是双软企业认证

什么是双软企业认证

什么是双软企业认证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严循东2012年4月22日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简而言之:即“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但是在做“软件产品认证”前法定必须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检测”;实质上“双软认证”应当包含四个程序:“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检测”、“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二、“双软认证”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2.软件检测(软件产品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3.软件产品登记(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销售前必须进行登记);4.软件企业认证(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应当具备的资质)。

三、企业做“双软认证”的重大意义?(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益处: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什么是双软认证

什么是双软认证

什么是“双软认证”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简而言之:即“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

二、双软认证的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企业认定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开始算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软件产品登记的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实际负税超过3%的,实行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可申请银行贷款。

三、申请双软认定的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5)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四、申请双软认定必备的材料1.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2.软件评测报告(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必备的材料);五、申请软件双软认定材料清单5.1 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12月份)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软件收入发票及发票对应的合同(软件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35%以上,其中一半为自主研发的软件)5、科研费用明细账(软件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8%以上)6、大专以上人员名单信息5.2 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软件评测报告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办理“双软认证”时间?从申报到拿到证书,需要1个半月到2个月的时间。

七、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7.1 申报著作权需要什么资料●软件源程序的源代码,前后各2000行,每页50行以上,不足4000行提供全部的软件源代码。

●软件的说明手册或者设计文档,提供前后各30页,不足60页提供全部。

7.2著作权办理时限(可办理加急)加急工作日: 5个工作日6-10个工作日11-15个工作日16-20个工作日21-25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 30工作日八、软件评测报告《软件评测报告》的办理时间是3-5个工作日(我们办理的时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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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span>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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