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大法系配偶权制度及立法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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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

第27卷第2期凯里学院学报Vo.l27N o.2 2009年 4月Journa l of K a iliU n i versity Apr.2009 法 学论我国配偶权的现状及其完善周 莎(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 100081)摘 要:配偶权目前是法律学界引起争论比较多的话题。

在婚姻家庭关系受到西方婚姻家庭思潮冲击、影响而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配偶权是一个需要积极完善的内容,分析我国配偶权的现状,通过对配偶权的讨论研究引起更多对配偶权的关注,以便发挥其保障配偶合法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 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9329(2009)02 0027 04一、我国配偶权的现行规定及历史成因(一)对配偶权内容的现行规定我国并没有对配偶权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我们能够找到跟配偶权有关的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平等的姓名权;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请求扶养权;生育权四个方面。

1.平等的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被强制改变。

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盗用、假冒。

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出于的目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重男轻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为,干涉其外出工作、学习或者要求另一方经常陪伴自己等等。

3.请求扶养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自愿放弃请求扶养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

但如果是夫妻双方约定对请求权的放弃,是无效的,不能对抗一方配偶的请求扶养权。

法国pacs制度

法国pacs制度

法国pacs制度
法国PACS制度,是一种旨在为同性或异性伴侣提供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地位的制度。

它于1999年首次在法国实施,至今已经被多个国家所借鉴。

与婚姻制度不同,PACS的缔约者不需要进行宗教或民事仪式,只需要在法庭或市政厅签署一份合同,并提交一份公证书。

PACS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财产和债务共同管理、社会保险权利和继承权。

对于同性伴侣而言,PACS是一种合法和正式的关系认证方式,它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地位。

它通过提供一种与婚姻相似的法律保护,为同性伴侣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PACS是一种象征性的制度,但它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婚姻中的重要方面,如离婚问题。

因此,在与伴侣签署PACS协议前,缔约者必须慎重考虑。

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PACS对同性伴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同性伴侣往往会面临与婚姻中的某些权利和福利分配不同的问题,如退休金分配和医疗保险权利等。

PACS制度为同性伴侣提供了在这些方面相似的权利,并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关注和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PACS制度并不是完美的。

它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许多法国公民对于这项制度的接受度仍然很低等。

但作为一项旨在为同性伴侣提供法律认证和保障的制度,PACS已经为法国社会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的价值。

为什么需要婚姻法浅析婚姻法的作用与意义

为什么需要婚姻法浅析婚姻法的作用与意义

为什么需要婚姻法浅析婚姻法的作用与意义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的稳定与个人的幸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婚姻法的必要性进行浅析,包括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等。

一、维护家庭稳定婚姻作为家庭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出现和实施,为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规范婚姻登记、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内容,婚姻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家庭的稳定性,避免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扩大。

婚姻法的存在使夫妻双方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和平和地解决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为家庭的和谐和幸福提供基础。

二、保障妇女权益婚姻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离婚权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地位,防止了妇女在婚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歧视。

婚姻法中还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这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

通过婚姻法的实施,社会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受教育、就业、财产权益等方面的权利,促进了妇女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婚姻法的出现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与伦理规范。

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需要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婚姻法通过明确婚姻关系的建立条件、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规范了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

这样一来,婚姻问题能够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社会上一些不当的行为也受到了制约。

婚姻法的存在,能够引导和塑造积极的家庭关系模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促进婚姻和家庭幸福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权益,有助于促进婚姻和家庭的幸福。

婚姻作为一种爱情和亲情的结合,理应为夫妻双方带来快乐与满足。

婚姻法对于夫妻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促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婚姻法还对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人类繁衍后代、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婚姻的规范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法规,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维护夫妻之间的平等权益,保障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婚姻法的目的1. 保护婚姻自由和平等权益婚姻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婚姻自由与平等权益。

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婚姻法确保个人在选择婚姻对象和建立婚姻关系时不受强迫和歧视。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发生。

通过这种方式,婚姻法保护和促进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权益。

2. 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稳定的家庭则是一个健康社会的核心。

婚姻法通过明确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婚姻关系的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第三个目的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涉及到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许多重要权益的问题。

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的效力和权益,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继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这样的保护,婚姻法确保了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婚姻法的意义1. 促进个人自由和平等婚姻法的实施为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的伴侣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婚姻法确保了个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权利。

此外,婚姻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保障了妇女和弱势群体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婚姻法对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和社会犯罪现象的发生。

婚姻法通过规范婚姻关系,提供法律手段来解决夫妻间的争议和矛盾,旨在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一.夫妻财产制规定1.European Union的规定在《廉政公署职员的工作文件- 影响评估- 随附文件委员会致欧洲议会,理事会,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通讯- 把法律上明确产权国际夫妇- 一个建议COM (2011理事会条例对管辖权,适用法律的承认和在婚姻财产制度问题决定的执行和管辖权,适用法律上的理事会条例提案的承认和执行有关财产登记的伙伴关系{后果的决定)125最终}{COM(2011)126最终} {COM(2011)127最终} {SEC(2011)328最终}》中规定如下:财产问题的国家的法律不同成员国之间不同- 有些是对配偶的资产独立的财产(如奥地利)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其他社区的原则基础上物业(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然而,甚至与社会财产制度包括物业有显着性差异。

此外,有几个国家(如国际夫妇获得在另一个会员国的财产),一些法院可能有管辖权,这可能导致冲突的法律和司法决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呈现在一个国家中,例如,位于属性决定执行有困难。

所有这些差异很难让欧盟公民到处置他们的财产,并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比预期的额外费用,延长诉讼。

婚姻财产制度的概念是用来在所有会员国,与普通法国家的例外。

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司法管辖区使用这一概念,并区分婚姻财产法律制度(在选择配偶缺乏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则设置)和前或后婚前协议(“婚姻合同”的可选制度,在其中的配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规则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

据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资产将被视为共同的或个别的财产。

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财产”(配偶一方持有或收购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被转化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原则基础上,有一些差异国家(的全部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举办的,或只收购后结婚的配偶...)。

另一方面,独立的财产制度的存在,历来在普通法国家的婚姻的基础。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指导准则和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类幸福至关重要。

本文从历史回顾、国内外比较和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在古代社会,由于婚姻关系牵涉到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婚姻往往是由家族主导的。

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婚姻自主权逐渐获得认可和保护。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意愿和平等原则成为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随着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对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也成为当代婚姻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对国内外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婚姻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比如,在西方国家,同性婚姻已经获得合法地位;而在一些东方国家,传统的婚姻模式仍然是主流。

然而,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国际社会普遍主张保护婚姻自主权和性别平等,尊重并包容不同的婚姻形式。

因此,各国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共同推动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

在未来的发展中,婚姻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传统观念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尽管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婚姻中的男权观念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但仍有一部分人持有保守观点,对于同性婚姻和外国配偶等新兴婚姻形式持有偏见。

在这个问题上,婚姻法律制度需要提供充分的保护,并推动社会的认知进步。

其次,离婚率的上升成为婚姻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的焦点。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无法满足现代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需求。

因此,婚姻法律制度需要提供更加灵活的离婚程序和解决方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个人的婚姻选择。

最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变化。

虚拟社交网络的出现,让人们能够选择更多的伴侣和婚姻方式。

这种新兴的婚姻形式给婚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郭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大陆法系的亲属作证特权由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容隐制度发展而来,相较于英美法系的亲属作证特权,其具有范围宽泛、种类齐备、理论成熟、适用灵活等鲜明特点。

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证亲属不被强制作证,维护家庭和谐、保持社会善良风俗、构筑基本伦理人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同大陆法系渊源颇深的我国证据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陆法系;亲属作证特权;证据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容隐制度,具有范围宽泛、种类齐备、适用灵活等鲜明特点。

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不被侵犯,保证亲属不被强制作证,维护司法公正提升社会正义,促进家庭和谐安定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

这对与大陆法系渊源颇深且亟需构建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我国有着现实意义。

由是,笔者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的特点作一相对细致的梳理,以期对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和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有些许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权的特色解析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有着观念与制度设计两个层面的突出特点:观念层面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制度来源于古希腊的“亲属相隐”观念和古罗马法的“亲属相隐”规定。

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以维护封建家长权的“容隐义务”到以维护家庭和谐、个人的尊严自由的作证特权的转换和蜕变。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旨在促进“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秘密交流”和增进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感情,进而维系社会中正常的人情伦理与善良风俗。

制度设计方面的特色。

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作证特权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着诸多的特点。

第一,亲属作证特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外,其他直系血亲、一定范围的旁系血亲和部分亲等的姻亲也被赋予作证特权,更有甚者向已经离婚或者已经订婚但还未结婚的配偶也依法享有亲属作证特权。

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

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浅谈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问题班级及专业:1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姓名:胡芬琴学号:101104009 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

婚姻家庭领域下的男女平等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家庭关系的基础,男女两性应该享有同等的生活和发展的权利,没有平等和谐的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下实现好男女平等和谐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字:婚姻家庭男女平等立法正文:一.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

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

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

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

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伴侣关系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姻被视为唯一的合法伴侣关系形式,而如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民事伴侣关系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也逐渐开始探索和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为民事伴侣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一、法律保障与规范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是唯一被法律认可的伴侣关系形式,而民事伴侣关系则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民事伴侣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这就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

在财产继承、医疗决策、子女抚养等方面,民事伴侣之间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就会面临诸多困难。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为民事伴侣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至关重要。

对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民事伴侣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认知和舆论引导除了法律保障之外,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还需要加强社会认知和舆论引导。

在过去的观念中,婚姻被视为唯一合法的伴侣关系形式,而其他形式的伴侣关系则常常被边缘化和排斥。

这种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宣传和引导,让社会大众了解并接受这种新型的伴侣关系形式。

只有让社会意识得到转变,才能为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支持。

三、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在构建民事伴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

首先是财产继承问题,尤其是对于没有子女的民事伴侣来说,如何在法律上规定他们之间的财产继承权非常重要。

其次是医疗决策权和抚养权等问题,这些都是民事伴侣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和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经验,制定出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条款,明确定义民事伴侣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规范他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判 决 ,未 准 离 婚 。 5 . 相 互继 承权 。 《 婚 姻法 》规定 : “ 夫 妻 有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二 、配偶权 的法律 特征
1 . 配偶权就是 夫妻平等权 。特别是现代 社会,男女双方都平等 地 享有配偶权 ,仅 限于夫妻两人之 间的相对权 ,彼此人格独立 ,地位 平 等。丈夫不能支配 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地 位 ,反之 ,亦然 。所 以配 偶权 中 自始至终贯 穿着男女平等原则 ,才使 得配偶权获得 了生命 ,才 具有 存 在 的价 值 。 2 . 配 偶 权 的 主 体 和 内 容 是 特 定 的 。 任 何 权 利 都 附 属 于 一 定 的 法 律关系 ,夫妻关系 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 的独 特性决定 了配偶权 内容的 特 定性 ,是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 中共 同生活享有特定权利和 义务的总 和。配偶权 的主体 必须明确 以下几 点:法定性 ,特定性 ,双 方性 。权 利主体 行使 配偶权 ,应 遵循 平等原 则 ,忠诚原 则和权 利不 得滥用 原


配偶 权 的概念 及其产 生
有 一个 案例 ,陈军 与罗小 美l 9 9 1 年恋爱 ,婚后 夫妻感 情不错 。
从 此 就 被 病 魔 缠 绕 , 陈 军经 常 唉 声 叹 气 , 对
配偶权乃是 由英美法系 国家率先提 出,并使其 日臻完善, 是指 配偶 之 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 的权利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 立夫 妻双 方相互间 的同一称谓 和地位 ,是婚姻一方 相对 于另一方 的身份 ,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一 旦 建 立 , 就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意 义 。男 女 双 方 建 立 夫妻 关系,互为配偶 ,配 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 的一 一 种身份权 ,其产 生 的前 提 是 婚 姻 的有 效 地位 , 有 效 成 立 必 须 具 备 结 婚 的 实 质 要 求 和 形 式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夫妻所享有的基于法定的夫妻身份而产生、存续的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1.配偶权是身份权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契约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标,双方完全自愿结成夫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权正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配偶权是身份权。

2.配偶权为请求权史尚宽先生认为此等身份权利,其中带有支配性、排他性,故甚近于物权。

从婚姻的契约本质看,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要尊重对方权利和履行自身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只能请求对方协助和履行其身份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说,配偶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是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配偶权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

因此,配偶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一般主体不能拥有。

4.配偶权的双重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一方的权利实现是以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是对方实现权利的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均需对方共同配合,否则权利不能得以实现,义务的履行无法进行。

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5. 配偶权的排他性,配偶权只由具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双方相互享有,虽在其内部关系中,配偶权是相对权,但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言,又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第三人负有不得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义务。

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但义务主体既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所以配偶权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特质。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迁,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制也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与比较国内外夫妻财产立法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聚焦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立法内容,对其理念基础、制度架构以及具体规则进行全面剖析。

通过对欧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其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立法模式的梳理和比较分析,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下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划分、取得方式、管理及分割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探究其背后的立法理念和社会背景,从而汲取有益经验并审视我国现行立法的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

本文重点阐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财产立法方面的创新与突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强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限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则等核心内容。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争议,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度解读。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各国和地区基于各自的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性别平等观念,在立法上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点。

在美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两个基本体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和公平分割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

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明确列举的个人财产外)原则上被视为共同所有,婚姻终止时,通常各得一半。

而在实行公平分割制的州,则倾向于根据多种因素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间的贡献、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力求达到财产分割上的公平而非绝对均等。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遵循的是统一财产制(Separation of Property)与联合管理制相结合的原则。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doc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doc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都认识到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所遭受的残酷压迫及悲惨命运的社会现实,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

这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打破了传统夫权一统天下的局面,为提升妇女地位、争取男女平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中一些观点甚至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参考。

所谓妇女地位,美国社会学家梅森认为:妇女地位是指与男人相比,妇女在何种程度上对各种资源享有支配权,在家庭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中享有的独立权,以及在社会其他方面受到的优待和压迫。

[1]59从纵向上看,目前学术界对妇女地位的研究涵盖婚姻家庭史及中国共产党婚姻政策的演变轨迹、特点和问题等方面;从横向来看,则主要涉及中外妇女地位的比较研究。

然而从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的比较视角,尤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妇女地位的比较研究还不多见。

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对提高妇女地位有所启迪。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一)中国共产党的婚姻家庭法1.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初步探索阶段。

早在1922 年7 月,中共二大就指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保障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一律享受平等权利。

为进一步解除旧礼教对中国妇女的束缚,1930 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婚姻法,其重点是提倡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

这在当时是一个条文较多、文本较规范、内容较详细的婚姻法规, 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婚姻法立法的萌芽和开端。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的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这部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人民大众不分男女一律平等,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2]775的基本方针。

《浅析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的冲突9400字》

《浅析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的冲突9400字》

浅析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的冲突目录前言 (1)一、相关理论综述 (1)(一)婚姻家庭伦理 (1)(二)继承权 (2)二、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3)(一)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的现状 (3)(二)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的原因分析 (4)三、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域外经验分析 (6)(一)英美法系 (6)(二)大陆法系 (8)四、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对策和建议 (10)(一)明确配偶法定继承权的限制条件 (10)(二)明确配偶应继份额 (11)(三)增加配偶继承制度 (11)结语 (11)参考文献 (12)前言中国婚姻家庭伦理贯穿了整个家庭史,在整个家庭史中夫妻又居于核心地位,夫妻家庭组建是基于一定财产的基础,在夫妻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彼此付出了劳动和心血,所以为了保护其财产不流失,继承权也因此顺应而产生,特别是其配偶法定继承权。

家庭是人们最熟悉的生活共同体,几乎所有的人一出生便置于家庭都或长或短地生活于特定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社会组织形式比家庭的历史更加悠久,家庭积淀着人类古老文化传统,又展示出当今的现在生活[1]。

在古代儒家思想男尊女卑、以家庭为本位的礼法核心的社会背景下,它是要求家庭每一个人都绝对服从家庭的任何决定:具体体现为按照封建礼法的礼法要求,家属必从家长。

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它与父、夫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为了维系整个家族利益和发展上,是绝对保护男性的对财产绝对拥有权力和处分权力的,妇女是没有多少继承权的[2]。

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其地下,人民的生活物质资料都是主要整个家族的力量来维系,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在整个家族中所创造的财富处于绝对优势支配地位,继而导致男性在整个家族体系中处于绝对的话语权地位,而女性处于弱势甚至到附属的位置。

因此研究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是很有必要的。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在我国是⼀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这种权利有了⼀种⽐较清晰的定位,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配偶权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明确规定配偶权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找到。

《民法典》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的婚前财产;(⼆)⼀⽅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四)⼀⽅专⽤的⽣活⽤品;(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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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大法系配偶权制度及立法借鉴意义【摘要】婚姻家庭关系是维系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配偶权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配偶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系配偶权;借鉴意义
一、大陆法系配偶权制度
(1)德国配偶权立法。

早在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独立等启蒙思想就深入人心,对德国法学界影响巨大。

法学界并提出了婚姻契约等观念。

由于受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的限制,对夫妻关系的保护还是有很大限制的。

在立法过程中仍受到了封建思想、宗教等的制约,从法律上并没有真正确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位。

仍然受到夫权的影响,夫权大于妻权。

即使是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夫妻之间仍然没有实现完全的平等地位。

德国于1957年6月18日通过的《男女平等权利法》,就有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后该规定在家庭法中也得以体现。

(2)法国配偶权立法。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规定有夫妻的配偶权内容。

如第218条规定,妻子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除非经过夫的许可才可以享有诉权。

此时配偶权的内容保留有不少的封建残余,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使脱离了宗教的束缚,使婚姻家庭关系民事化,比以前更具有人性。

法国到1942年才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如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六章“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中对配偶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等方面予以规
定。

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特点是对配偶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其包含的内容也不是很完善。

但《法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世界其他各国家庭法关于配偶权的规定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

二、英美法系配偶权制度
(1)英国配偶权立法。

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通过工人和妇女的不断追求下才最终取得男女双方在夫妻之中形式平等权。

如在1882年的《己婚妇女财产法》、1895年的《已婚妇女法》、1857年的《婚姻诉讼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还不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涉及到配偶权方面有一些规定,配偶权的规定还十分不全面。

夫妻双方被赋予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是在1923年的《婚姻诉讼法》中才有所体现。

比较有研究和借鉴的意义的是英国集前面法律优点的《1973年婚姻诉讼法》。

其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关于忠实义务与同居义务的规定。

英国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贞操权,在何种情况下配偶可以提出离婚。

如依据该法第1条2款(a)项可以请求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存在通奸行为,且无过错方不能容忍与过错方继续生活下去;如可以依据该法第1条2款(b)项提出离婚请求的前提条件是过错方存在鸡奸、兽奸、乱伦、未构成通奸的较低层次的性满足行为、不适当的亲密关系等行为的。

关于同居义务,该法第1条2款(b)项规定:“被告方己经以不能合理期待原告方与被告方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为”。

在该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以婚姻
不能挽回为由。

(2)美国配偶权立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享有婚姻家庭立法的权力,但受到联邦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制约,州立法需符合美国宪法原则。

同时美国人口的流动极为频繁。

因此给执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所以,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制定了许多重要的统一法律,这部分法律被各个州所采纳。

美国的配偶权主要有:姓氏自由权,体现男女双方的平等;住所决定权,美国各州法律也规定妻子享有选择住所的决定权;同居义务,双方在结婚之后,除特殊情况,应当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是双方结婚之后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负担的义务;忠实义务。

三、两大法系的立法对我国配偶权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一,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诸如夫妻之间的地位平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住所的商量权、姓氏自由等,都把其作为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因此,我国在建立配偶权制度时可将这些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之间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予以承认和固定,纳入我国配偶权体系之中。

第二,国外对于配偶权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可操作性较强;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提出配偶权概念,只是在《婚姻法》总则等中零星规定一些配偶双方之间的权利缺乏操作性,应参考国外的一些规定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我国配偶权方面的规定能够确
实起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功用。

参考文献
[1]肖军芳.配偶权制度的设立及立法完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张邦铺.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3]肖乾.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j].黑河学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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