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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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合同

中国 [ ]

年月日

增资合同

本增资合同(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下称“签署日”)在[ ]签署:

1)[ 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系投资人拟进行投资的标的公司),其住所位于[ ]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下称“公司”);

2)[ 公司](标的公司股东),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位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下称“[ ]公司”);

3)[ 公司](标的公司股东),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位于[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下称“[ ]公司”);

4)(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写)

5)【投资人甲】;

6)【投资人乙】;

上述[ ]和[ ]以下合称“现有股东”,投资人甲和投资人乙以下合称“投资人”;上述[ ]、[ ]、投资人甲和投资人乙,若无特别说明,以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公司为一家致力于【】企业,有意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2)投资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愿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并获取公司股份,对此,公司现有股东均同意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公司增资

1.1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生效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其中:[ 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公

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公司,持股比例

[ ]%,。

1.2公司本轮接受的投资额总计人民币万元(RMB¥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RMB¥元),剩余

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1.3在上述投资及增资中:(1)投资人甲拟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

(RMB¥元),其中,以增资的形式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额人民币万元(RMB¥元),剩余资金计入公司资

本公积;(2)投资人乙拟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RMB

¥元),其中,以增资的形式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额人

民币万元(RMB¥元),剩余资金计入公司资本公

1.4上述增资完成后,公司基本情况将发生下列变更:

1.4.1注册资本有人民币万元,变更为人民币万元;其

中投资人甲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为 %,

投资人乙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为 %。

1.4.2股权架构变更为: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 %;

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持股比例 %;投资人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投资人乙出资人民币万元,持股比

例 %;

1.4.3公司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万元,其中万元系基于投资人之

投资增加。

第二条投资款的支付

2.1投资人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将投资款合计人民币5000万元支

付至公司帐户(开户行:,账号:,下称“公

司帐户”):

2.1.1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就上述事项,应

做出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

2.1.2公司现有股东已经备齐了办理增资手续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现有股东出具的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增资的股东大会决

议);

2.1.3顺利完成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为各投资

人所接受的法律意见书;

2.1.4公司董事会出具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在2010年上半年申报创业板

上市,且该决议内容取得券商的书面认可和配合;

2.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已经就承担保

密和不竞争义务签署了经投资人认可的承诺书(见附件二);

2.1.6向投资者提交一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交割后24个月公司详尽的营

业计划和预算,并为投资者所接受,包括公司经营预算、资本项下的

投资计划、收益预测、阶段发展目标以及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并由

董事会批准,形成决议;

2.1.7在投资款注入前,公司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2.2投资人自完成出资之时起(以其将投资款汇入公司帐户之时为准,下

同)成为公司股东,并根据按本协议约定按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享

有权利和权益、履行义务。投资人增资前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由公司

新老股东依法共同享有。

2.3投资人完成出资后,公司应当将投资人的出资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

册,并向投资人交付股票。

2.4除非投资人另行同意,公司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投资人和券

商认可的公司预算和营业计划(见附件一)使用投资款,按约定的进

度将款项用于业务扩张、流动资金和经投资人同意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增资手续的办理和完成

公司应于收到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办妥上述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使增资生效的全部手续。本协议其他各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公司及其现有股东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4.1公司及国跃公司均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且韩冰为依据中国法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方

均具有签署、执行本协议的完全资格与能力。

4.2就本协议的签署,公司及国跃公司均已履行了各自必需的公司内部批

准手续,且代表各方签署本协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具有完

全的资格与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3公司现有股东均已完全、充分履行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义务,并

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且未出现任何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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