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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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煤矿安全监察机制建立3年多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办事处这级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深入到矿区千米井下进行监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了应做的贡献,但我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我们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1安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很多人认为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比乡镇煤矿好,很多统计数据从表面上的确如此,其实乡镇煤矿从2000年暴风骤雨般的对乡镇煤矿整治后,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整治之前,乡镇煤矿的安全事故的确是让人触目惊心,而在2002年底后,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大大好转。但是乡镇煤矿状况不好的影响一直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殊不知这里存在一个如何比较的问题,目前,乡镇煤矿的总量仍然比国有煤矿多得多,如果按事故起数在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之间来比较,的确乡镇煤矿要多一些,如2002年宜春办事处辖区内乡镇煤矿发生19起伤亡事故,国有煤矿16起。如果按事故数占煤矿中的比例来比较,乡镇煤矿有288个,约是6.5%;而国有煤矿28个,约是57%。从这方面来比较事故机率国有煤矿比乡镇
煤矿高。2002年辖区内死亡人数63人,其中乡镇煤矿38人,国有
煤矿25人,乡镇煤矿的总量是国有煤矿的10倍多,而死亡人数只相差13人,约1.5倍。重大事故乡镇煤矿1起,死亡16人,国有煤矿3起,死亡11人。从这些数字可以说明,国有煤矿的安全形势与乡
镇煤矿相比,是不容乐观的。
笔者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发现,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均存在安全投入
不足,安全设施、装备老化,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
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就是技术力量上国有煤矿稍微好一点。因此,我们在安全认识上不能产生偏颇,对国有煤矿放松“警惕”
的思想,会导致监察工作产生盲目乐观的思想倾向。
2认为国有煤矿的安全培训搞得比较好职工的素质比乡镇煤矿高
国有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一直是机构比较健全、有一定师资、有一定
的场所,开展培训也较正常,在大家眼中似乎是培训工作搞了这么多,人员也参加了培训,或多或少总学习到了不少安全和法律知识吧,其实不然,效果却是很不理想。
从2002年开始,按照“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培训原则,培训由
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到目前为止,我们办事处已经培训了近5000多人,在监考、阅卷过程中我发
现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职工都差不多。甚至有的还不如乡镇煤矿,在我们辖区内乡镇煤矿来参加特殊工种培训的,在新余有研究生学
历的、有中专学历的、有原来在国有煤矿当总工程师的。而国有煤
矿则许多是开张证明有初中学历。国有煤矿职工的及格率并不比乡
镇煤矿高。可见,过去企业搞的煤矿安全培训,只是一种过场,一
种形式,学习了不论通过不通过都要发证。一位在国有煤矿从事安
全培训工作的老师,就一语道破天机:煤矿送来培训,培训及不及格,职工回去必须做这个工种。上面领导有话,能让他不及格?从
搞培训的工作过程中使我对培训有了较深的了解。
看来,国家实行教考分离,是搞好煤矿生产最基本、最有意义的重
大举措,应该总结经验,深入开展下去。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煤矿安
全生产的基础,这种对国有煤矿安全培训较乡镇煤矿“放心”、对
国有煤矿人员素质较乡镇煤矿“过硬”的思想,是煤矿安全状况的
潜在危害,应该引起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
3事故责任人处理轻重悬殊
《煤矿安全规程》这部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大典,经过反复地修改,于2001年颁布了新版,为煤矿创造了平等的地位,统一了安全生产
的标准,这个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也就是说国有
煤矿和乡镇煤矿是处于同一平等的地位,但是目前在事故处理上不
是在同一地位上。我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对事故责任人的
处理,一个轻一个重,这是很不公平的现象。现在对国有煤矿的责
任人的处理还是沿用过去行政处分的规定,即:警告、降级、记过、记大过等,并且1~2人的事故,不管是违章指挥、还是不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处理已知的隐患,一般都不会处理到矿级干部,最严重的
处理也就是撤职,但即便是撤职,有的是区长撤了,当书记,书记
撤了,当区长;有的是易矿做官;有的是越做越大。举2个最有讽
刺意味的例子,一个国有煤矿的生产矿长因为20人的责任事故撤职
不到一年,又到另一个矿当安全矿长;曾经有位国有重点煤矿的局
长戏称自己大大小小的行政处分已经有四五十个,把处分当作是件
光荣的好事,好象没有经过处分的人就不能当官似的。而乡镇煤矿
死亡事故的处理则是真正能触动矿主,实际意义上的处理,真正能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到位。现在对乡镇煤矿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罚款、辞退、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证照等,每种处理都是击中要害的,再则通过这2年以来的整治,地方政府也很重视对小煤矿的监管。
如2003年3月2日全国“两会”期间前夕,有一个乡镇煤矿撕掉主
提升绞车上镇政府贴的封条,搞井巷修理,结果出了起死亡1人的
顶板事故,结果矿主被行政拘留了(这并不是事故调查组的意见。)而国有煤矿严重违章指挥生产发生1~2人的伤亡事故,最严历的处
理就是撤职、辞退。如,2003年3月6日和3月15日(全国“两会”期间),某国有煤矿接连发生死亡责任事故,而处理却是轻描淡写。国有煤矿是国家的,“后台老板”是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管
理者,安全思想麻木不仁,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安全责任心相当差,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有的甚至还违章指挥,一旦出了责任
事故处理到他时,他的“后台老板”里的各个部门都为他开脱,我
们办事处2002年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察,发现一些重大
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最苍白无力的行政处分应该进档的都没有进档,应该撤职的,仍然在岗位上!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仍然沿用
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的省局还直接从国有重点企业选调干部,
所以办事处一级的安全监察员在对国有重点煤矿矿级责任人的处理
时有所顾忌。怕他以后摇身一变成为了自己的领导,对自己“影响”不好。导致了事故责任人处理上存在偏颇。这种事故处理轻重不同,不仅影响我们的公正执法,而且是煤矿安全稳定好转的障碍。
4监察处罚深入程度不一样
由于乡镇煤矿事故严重的名声在外,很多安全监察员对乡镇煤矿存
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往往是举轻若重,会从重从严处罚,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