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党建指导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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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实施办法
近年来,各县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在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力度的同时,大范围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两新”组织党组织和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提升了“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了“两新”组织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选派原则
(一)全面覆盖,重点明确。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档”的要求,市域范围内的“两新”组织都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为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面”,重点选派应当组建但尚未组建党组织、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两新”组织。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选派工作由“两新”组织注册地县区(含开发区党工委,下同)组织部门牵头,工商、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两新”组织,主要由批准注册的管理部门行使对其党建工作的督查监管职责;市区外的“两新”组织,主要由所在
乡镇、街道党(工)委行使督查监管职责。
(三)专兼结合,任期管理。各县区、开发区可从县乡机关有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有培养前途的党员后备干部和有责任意识的农村社区党员干部中选派一大批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也可从县乡机关内退人员、退休干部的党员中择优推选部分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任期均为2年。
要积极探索整合、储备社会党务人才资源,探索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职业化。
二、选派方法
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和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单独选派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合建立党组织的,可以集中选派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且规模小、员工少的“两新”组织可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原则划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两新”组织投资规模、党员数量、地域分布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适时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方式。
(一)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县区委与企业主协商并征求其意见后,出具聘书。
聘任期间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指导员职责的人员,可随时解聘,另聘他人。
(二)下乡住村活动在“两新”组织包挂重点项目的机关干部,兼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关系不转。
(三)兼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关系不转;县乡机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