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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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
被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将属于委托人所行使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人,具体委托如下:
一、委托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2、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参与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4、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5、在本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时,签署工程质量的意见。
6、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由委托人另行委托。
二、委托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第十条。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7]339号)第二条。
5、《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人
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三条。
三、委托期限
自委托书签定之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后如需委托,再办理延长手续。
四、法律责任
1、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被委托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委托的规
定,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3、受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
权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本委托书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局受委托人:厦门市同安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