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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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丙方(监管人):
一、合作事项:
根据的贷款人与乙方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对借款人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乙方以其根据主协议的规定购买的车辆作为质押财产(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甲方为甲方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场地)。

存放质物的仓库(或场地)应由甲方专门占用。

丙方愿意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监管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车辆(下称“车辆”)及相对应的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本协议所称汽车合格证指:国产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
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统称“汽车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二、质物移交及占有
2.1主协议项下质物移交
2.1.1 乙方应与车辆供应商约定将主协议项下融资所购车辆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租赁、并由丙方监管的、用于存放质押车辆的仓库(或场地),地址位于:
(下称“车辆仓库”)。

监管地点以本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车辆仓库为准。

2.1.2乙方负责车辆验收,丙方应负责车辆入库,验收应按下述流程要求进行:
(1)车辆仓库调查: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个工作日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对车辆仓库的调查。

(2)监管人员到岗: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到岗。

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派专门监管员在车辆仓库执行现场监管,并依本协议约定承担释放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
义务。

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监管人员进驻事宜,并预留监管人员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签字样本,并确认由该监管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监管费自监管人员到岗之日起计算。

(3)预期入库通知:甲方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后,将票据或贷款相关信息传真至丙方;甲方在车辆到达前至少1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预计入库车辆的信息(包括车辆数量、型号、价值、车架号、预计到达时间等),以便于丙方准备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4)验货:乙方负责进行入库前对车辆的检验,对乙方验收合格的车辆,由丙方负责核对车辆与所收到的汽车生产合格证是否一一对应(验收合格的车辆是指由乙方验收合格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盖章确认的车辆);
(5)收货:乙方应对验收合格且经丙方核对后的车辆,按照相应的仓库操作准则存放入车辆仓库;乙方应将验收不合格的车辆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按正常的入库程序接收车辆并入库存放,填制入库单,等待甲方的处理指令;外观有明显破损的车辆,乙方应要求送货人员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并通知甲方等待甲方处理指令。

2.1.3汽车钥匙和合格证:乙方应与车辆供应商约定将上述车辆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直接递交至丙方监管人员处,同时由乙方对上述车辆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进行检验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丙方负责核对车辆与所收到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是否一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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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现所收到的汽车生产合格证与入库车辆不相对应或少于乙方所购车辆数量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丙方在收到与乙方所购车辆相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送达通知书》(或经签字确认的交接单)传真至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

甲方经办人及电话号码见预留印鉴样本(附件1)。

乙、丙方应保证能及时、顺利的完成车辆钥匙及生产合格证的交接手续。

2.1.4车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全部验收合格后,丙方应出具《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附件2),签字盖章后及时传真至甲方,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原件送达至甲方。

2.1.5《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应视为甲方收到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不可撤销凭证,同时也作为乙方向甲方反担保所提供质押的车辆交付甲方的凭证。

《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项下质押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实际数量随本协议规定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而更新。

被监管的质押车辆的实际数量=《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确认监管的车辆数量-《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确认释放的车辆数量。

2.2库存车辆现货质物移交
乙方以存放于自己仓库的主协议项下以外的现货车辆为主协议项下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的,应由乙方向丙方办理质物的移交手续。

丙方应确保乙方移交的车辆符合甲方的入库条件。

具体入库条件由甲、乙、丙三方另行书面约定。

2.3车辆转移占有
质押车辆验收合格入库后,即视同乙方将该车辆移交甲方占有,甲方委托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监管上述车辆。

甲方有权视情况派专人共同监管,并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

2.4车辆质量
乙方保证:车辆的质量符合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号、名称为《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本协议项下《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所列车辆系乙方合法所有,其具有完全所有权,今后如更新车辆,经更新的车辆也系乙方合法所有并具有完全所有权。

由于车辆不符合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5车辆仓库
2.5.1 乙方应将本协议2.1.1款约定的车辆仓库租赁给丙方作为被监管质押车辆的存放地点;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仓库为非乙方自有仓库,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其有权人或仓库所有权人准予乙方将车辆仓库出租予丙方的确认函(附件3)或其他证明文件。

丙方应与乙方另行签署《车辆监管仓库(或场地)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明确乙丙双方在车辆监管及安全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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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乙方对其提供的车辆仓库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

2.5.3本协议项下丙方对于车辆仓库的租赁期限与丙方的监管期限一致;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签署《仓库移交确认书》(附件4),作为乙方履行交付车辆仓库义务的凭证。

《仓库移交确认书》签署后,丙方有权在车辆仓库内悬挂标识等,标明丙方对车辆仓库所享有租赁使用权利。

2.6车钥匙管理
汽车钥匙由丙方负责保管,乙方如需在营业时间内为销售汽车的目的借用汽车钥匙,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丙方负责将借用的钥匙及时收回。

2.7监管期间
本协议项下监管期限应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期限保持一致,若乙方按时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的,丙方的监管期满,监管自动解除;如乙方未按时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监管期满5日前,甲方向丙方和乙方发出通知,延长监管及车辆仓库租赁期限,监管及车辆仓库租赁期限从甲方的通知到达乙方及丙方时予以延长,直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为止。

2.8监管费用
在车辆处于丙方的监管期间,乙方须向丙方支付一定的监管费用:
(1)费用标准:人民币元/月。

(2)支付结算方式为:。

(3)若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监管费用,则每延迟一天,丙方按照每月监管费用金额的%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乙方延迟支付监管费用,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车辆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但丙方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

三、质物释放
乙方在工作日向甲方申请车辆出库时,应向甲方传真《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申领书》,将原件交丙方监管,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确认乙方已将与其所申请释放的车辆对应金额价值的款项足额存入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后,填写《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传真给丙方,同时电话通知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传真形式确认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后,应允许乙方提取相应《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所指定的车辆,并将乙方所申请提取车辆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准确无误的提交乙方,若因丙方工作失误造成不能及时正确提交乙方所需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原件甲方于每月1日向丙方集中邮寄一次,丙方也应于每月1日将《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申领书》原件快递至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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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丙方发货并解除全部或部分车辆监管。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车辆仓库并在丙方的计算机库存管理信息系统查阅质物情况。

(3)甲方有权依本协议的约定或法定方式对质物进行处置。

(4)如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有关监管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丙方赔偿给甲方所造成损失。

(5)若出现丙方向甲方赔偿的情况,甲方必须在获得赔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将甲方对乙方相应的债权转让给丙方的有效手续、确保丙方取得对乙方的追偿权。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为质押车辆按日均库存量额度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盗抢险(附加条款: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保单),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单原件交甲方保管。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乙方、丙方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在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甲方共同办理理赔手续。

因乙方过错造成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理赔后向丙方追偿的,由乙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全部损失。

(2)乙方应保证车辆来源正当,其具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

(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租或提供具备安全存放车辆的仓库场地。

因仓库自身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或货物安全存放要求而发生倒塌、失火或盗窃从而导致质物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补足质物。

本款所称车辆仓库安全系指车辆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按期向丙方支付监管费用和其他各类费用,并在车辆仓库向丙方免费提供办公地点及约定餐食或食宿。

(5)乙方确认在监管期间将保证丙方对其所租赁的存放车辆的仓库(或场所)拥有安全的使用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如由于存放车辆的仓库(或场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权落空或者受到不利影响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及其客户未经丙方许可不得进入丙方租赁区域,否则,监管期间质押车辆的任何损坏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进入丙方租赁区域也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负责对存入车辆的验收,并对车辆所附汽车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因存入车辆、汽车钥匙或合格证的瑕疵而致甲方、丙方遭受损失或其他方法律追索,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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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接收、监管质押车辆及相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丙方直接且仅向甲方负责。

丙方只能以甲方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为向乙方释放车辆、汽车钥匙和车辆合格证的唯一依据。

(2)认真做好车辆统计工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保证不因丙方未尽职监管导致质押车辆的数额或价值低于根据本协议约定质押车辆的数量或价值。

遇有影响车辆及车辆仓库的情况发生,应于情况发生1小时内向甲方和乙方通报。

(3)及时向甲方提供《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申领书》及库存盘点明细表等文件,接受甲方对库存监管工作的检查。

(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应即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
a、车辆、汽车钥匙或合格证毁损、灭失;
b、保险事故;
c、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就车辆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车辆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5)聘请合格尽职的人员监管车辆,并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化仓库库存管理信息系统。

(6)丙方应为甲方创建库存管理信息系统,授权其对本协议项下相对应的全部车辆信息做不受任何限制的查询、检索与数据调取。

(7)在收到乙方的提货申请后备好车辆,按照甲方指令内容发货。

(8)丙方及其驻库监管人员没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有关车辆、汽车钥匙或合格证进行尽职监管,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方均可向丙方追索,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丙方应自上述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至丙方承担赔偿责任之日止,对损失质物相对应的甲方在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方有权扣划丙方提供的保证金。

同时对于丙方存入保证金与损失金额的差额部分,甲方亦有权要求丙方于5日内补足。

同时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质物或提供相当于损失金额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9)就下列事项的发生,不属于丙方未尽职责的情形:
a、乙方或第三方采取暴力等手段在未得到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质押车辆运出监管地点;如该项贬责事由发生,丙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

履行上述义务后,丙方方可免责。

b、由于仓库不符合本协议第4.2(3)款规定的车辆仓库安全或仓库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导致的质物毁损或被盗;
c、由于乙方或乙方客户或乙方其他委托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质物毁损。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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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5.2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缺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补足。

5.3乙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物上担保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4存放于车辆仓库的质物、汽车钥匙和合格证,丙方应妥善监管,因丙方未尽职监管导致质物、汽车合格证毁损、错发、缺失的,由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6.1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之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如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对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6.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政变、骚乱、游行等)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其他
7.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甲方向丙方所发传真、电报、电邮等均系有效证明文件。

凡本协议项下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向附件一所指定的联系人发送邮政特快专递、邮政信函、传真、电邮、电报等方式送达,传真、电邮、电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邮政特快专递、邮政信函于发出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被视为已送达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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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5
签订时间:
附件1
预留印鉴样本
编号:
17
附件2
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
编号:
(甲方):
根据贵公司与我司签订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为: ),下述质物我司已收妥。

下述质物对应于甲方编号为的流动资金贷款,与车辆供应商送达我司的《车辆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编号: )所述内容相符,存放在《车辆及汽车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中约定的车辆存放地点。

我司将严格履行该协议项下监管责任,并严格按照《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应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手续。

2、以上车辆单价以车辆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价格为依据;如未提供单价的,则以银行提供的车辆价格为依据。

丙方预留印鉴:
年月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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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确认函
编号:
(下称“甲方”):
本公司/ 本人[姓
名、身份证号] 兹此确认并承诺,本公司/本人系位于
车辆仓库(下称“车辆仓库”)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本公司/本人对于车辆仓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本公司/本人同意乙方将车辆仓库租赁予甲方用于存放上述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押车辆。

本确认函一经本公司/本人签署后即发生效力。

确认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本确认函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
仓库移交确认书
编号:
接收方(丙方):
移交方(乙方):
根据《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编号:)之约定,乙方已于 .年月日,将位于(详细地址):
地点内的号仓库(“车辆仓库”)及周边场地,出租给丙方,仓库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书面确认将上述仓库移交给丙方。

接收方:
年月日
移交方:
年月日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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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申领书
编号:

根据我公司、公司和贵公司签订的(编号: ),我公司已销售贵行融资项下车辆共辆,并已于年月日将相应款项元存入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用于向贵公司依据上述协议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我公司现申请领取: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详见下表),请予以支持为盼。

1、进口车汽车合格证号应按如下格式填写: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 / 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
2、以上车辆单价以车辆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价格为依据;如未提供单价的,则以银行提供的车辆价格为依据。

乙方预留印鉴:
年月日
(本申领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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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
编号:
(丙方):
我公司同意解除出质人公司下列车辆的质押,请贵司予以办理质押物的解除质押手续,并释放相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凭此通知书办理提货。

同意解除质押的车辆清单及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明细:
1、进口车汽车合格证号应按如下格式填写: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 / 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
2、以上车辆单价以车辆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价格为依据;如未提供单价的,则以银行提供的车辆价格为依据。

经办人员签章:
预留印鉴(甲方):
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甲方、丙方各执一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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