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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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丙方(监管人):

一、合作事项:

根据的贷款人与乙方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对借款人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乙方以其根据主协议的规定购买的车辆作为质押财产(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甲方为甲方担保提供反担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场地)。存放质物的仓库(或场地)应由甲方专门占用。

丙方愿意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监管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车辆(下称“车辆”)及相对应的车钥匙和汽车合格证(本协议所称汽车合格证指:国产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

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统称“汽车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二、质物移交及占有

2.1主协议项下质物移交

2.1.1 乙方应与车辆供应商约定将主协议项下融资所购车辆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租赁、并由丙方监管的、用于存放质押车辆的仓库(或场地),地址位于:

(下称“车辆仓库”)。监管地点以本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车辆仓库为准。

2.1.2乙方负责车辆验收,丙方应负责车辆入库,验收应按下述流程要求进行:

(1)车辆仓库调查: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个工作日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对车辆仓库的调查。

(2)监管人员到岗: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到岗。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派专门监管员在车辆仓库执行现场监管,并依本协议约定承担释放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

义务。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监管人员进驻事宜,并预留监管人员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签字样本,并确认由该监管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监管费自监管人员到岗之日起计算。

(3)预期入库通知:甲方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后,将票据或贷款相关信息传真至丙方;甲方在车辆到达前至少1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预计入库车辆的信息(包括车辆数量、型号、价值、车架号、预计到达时间等),以便于丙方准备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4)验货:乙方负责进行入库前对车辆的检验,对乙方验收合格的车辆,由丙方负责核对车辆与所收到的汽车生产合格证是否一一对应(验收合格的车辆是指由乙方验收合格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盖章确认的车辆);

(5)收货:乙方应对验收合格且经丙方核对后的车辆,按照相应的仓库操作准则存放入车辆仓库;乙方应将验收不合格的车辆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按正常的入库程序接收车辆并入库存放,填制入库单,等待甲方的处理指令;外观有明显破损的车辆,乙方应要求送货人员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并通知甲方等待甲方处理指令。

2.1.3汽车钥匙和合格证:乙方应与车辆供应商约定将上述车辆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直接递交至丙方监管人员处,同时由乙方对上述车辆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进行检验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丙方负责核对车辆与所收到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是否一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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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现所收到的汽车生产合格证与入库车辆不相对应或少于乙方所购车辆数量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在收到与乙方所购车辆相对应的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送达通知书》(或经签字确认的交接单)传真至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经办人及电话号码见预留印鉴样本(附件1)。乙、丙方应保证能及时、顺利的完成车辆钥匙及生产合格证的交接手续。

2.1.4车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全部验收合格后,丙方应出具《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附件2),签字盖章后及时传真至甲方,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原件送达至甲方。

2.1.5《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应视为甲方收到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不可撤销凭证,同时也作为乙方向甲方反担保所提供质押的车辆交付甲方的凭证。《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项下质押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的实际数量随本协议规定的《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而更新。

被监管的质押车辆的实际数量=《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确认监管的车辆数量-《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释放通知书》确认释放的车辆数量。

2.2库存车辆现货质物移交

乙方以存放于自己仓库的主协议项下以外的现货车辆为主协议项下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的,应由乙方向丙方办理质物的移交手续。

丙方应确保乙方移交的车辆符合甲方的入库条件。具体入库条件由甲、乙、丙三方另行书面约定。

2.3车辆转移占有

质押车辆验收合格入库后,即视同乙方将该车辆移交甲方占有,甲方委托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监管上述车辆。甲方有权视情况派专人共同监管,并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

2.4车辆质量

乙方保证:车辆的质量符合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号、名称为《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本协议项下《车辆及汽车钥匙和合格证监管确认书》所列车辆系乙方合法所有,其具有完全所有权,今后如更新车辆,经更新的车辆也系乙方合法所有并具有完全所有权。由于车辆不符合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5车辆仓库

2.5.1 乙方应将本协议2.1.1款约定的车辆仓库租赁给丙方作为被监管质押车辆的存放地点;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仓库为非乙方自有仓库,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其有权人或仓库所有权人准予乙方将车辆仓库出租予丙方的确认函(附件3)或其他证明文件。丙方应与乙方另行签署《车辆监管仓库(或场地)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明确乙丙双方在车辆监管及安全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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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乙方对其提供的车辆仓库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

2.5.3本协议项下丙方对于车辆仓库的租赁期限与丙方的监管期限一致;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签署《仓库移交确认书》(附件4),作为乙方履行交付车辆仓库义务的凭证。《仓库移交确认书》签署后,丙方有权在车辆仓库内悬挂标识等,标明丙方对车辆仓库所享有租赁使用权利。

2.6车钥匙管理

汽车钥匙由丙方负责保管,乙方如需在营业时间内为销售汽车的目的借用汽车钥匙,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丙方负责将借用的钥匙及时收回。

2.7监管期间

本协议项下监管期限应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期限保持一致,若乙方按时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的,丙方的监管期满,监管自动解除;如乙方未按时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监管期满5日前,甲方向丙方和乙方发出通知,延长监管及车辆仓库租赁期限,监管及车辆仓库租赁期限从甲方的通知到达乙方及丙方时予以延长,直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为止。

2.8监管费用

在车辆处于丙方的监管期间,乙方须向丙方支付一定的监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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