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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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合同

甲方:张金万男 1987年12月23日住址:湖北省襄阳市卧龙新港2栋408室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杨书婷女 1990年11月25日住址:湖北省襄阳市张湾镇靖博小区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合作在

经营开发民发世界城2期悦华里3栋108号门面房一楼美嘉乐超市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甲方经过长达半年的时间对悦华里小区的调查基础上决定共同开展此业务.

二合伙期限为十年,自2014 年1 月1 日起至2023年 12月31日止

三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出资35(三十五万元整)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 25(二十五万元整)万元人民币(乙方已货币方式支付,其中前期二十万元人民币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一次性方式支付,剩余五万元人民币在2014年至2019年五年内任何一时间段一次性支付),总计投资金额为60(六十万元整)万元人民币。根据投资实况,可适当追加投资。

2·根据资金投入量,拟订甲方股份为百分之六十乙方股份为百分之四十。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60(六十万元整)万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装修,设备购买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其转让费用按其当年市价比例分配(甲方分配百分之六十,乙方分配百分之四十)。

4·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在2016年一月一日起担负门面递增费用,其递增标准为每年上涨12000(一万二千元整)元人民币。其涨幅标准如下:

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为120(一百二十万整)万元人民币。此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递增租金为432000(四十三万二千元整)元人民币。此项费用由乙方一力承担,支付方式按照每年每月定期支付(支付时间定为每年每月月底前五天)

三甲乙双方议定:业务主要由甲方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事务主要由乙方负责。公司

所有进出货以及资金流动必须双方公开透明。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当天财务情况。

四利润分配,以入股资金为依据,按比例进行货币分配。即扣除当月人工水电房租等支出后纯利润按照甲方百分之六十乙方百分之四十分配,反之若当月出现亏损则同上按甲乙入股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五债务承担: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超市盈亏及其超市各项开支外,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对方外来欠款和债务纠纷问题。

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协议;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甲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方式退伙。如有违约其出资股份甲乙双方均不予以退还。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在同等价位上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须遵守和享受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 . 超市的事务以甲方为主,乙方为辅,共同参与超市的经营和管理。

1. 超市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3.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4.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另一方合伙人决定除名。

八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人共同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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